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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刑讯逼供:张玉荣为夫伸冤掀起网络狂潮

文章来源:  作者:   2007-01-22

指控刑讯逼供:张玉荣为夫伸冤掀起网络狂潮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供电公司张玉荣,其丈夫夏东明(原淮安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副处长)因被刑讯逼供蒙冤入狱。一年多来,她千辛万苦地搜集证据为夫申冤,将搜集的材料发至各相关部门及新闻媒体。近期,引起了中国维权工作者协会及国内外媒体的高度重视,人民维权网率先登出《冤案是如何“泡制”的——关于金湖检察院涉嫌刑讯逼供的调查》一文,许多网站相继转载,相关评论纷纷声讨涉嫌刑讯逼供的金湖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的不法行为,成为又一网络案件。


现将关于此文的网友评论摘录如下,以飨读者。

                             


☆长时间不给睡眠的直接后果会使被告人处于精神慌惚状态,真是杀人又不见血的“软刀子”。刑讯逼供也是腐败,此风不刹,公正就无从说起。

☆这些人真的比国民党、小日本还黑心!对他们一定要重判才足以平民愤!夏东明的案件一定会昭雪,因为案件太明显的的不公,明眼人一看便知其中的冤情,相信相关部门不会不管的。


☆金湖法院的"葫芦僧",那么多明显的疑点,你们就给夏东明定罪?拘留证那么明显地由“9”改成个“16”,庄严的法律文书可以随意涂改吗?这其中的七天夏东明都干什么去了?难道这些法院都不调查吗?

 


☆故意制造冤假错案,行为人对后果在事先是早有预见的,心中是清楚的。所以在司法过程中,必然会违纪违法或破坏公正的司法程序,其采用的手段往往是:以刑讯逼供或诱供获取“口供”,凭“口供”(或已经被推翻了的口供)定罪量刑;不要确凿的证据;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不组织审判委员会审议。枉法徇私,祸国殃民。枉法裁判,伤天害理。枉法判决,尽冤国魂。真可谓:人民不可欺 ! 国法更不可辱 !我们的一些基层法院跟肖扬院长说的完全相反,他们与检察院“联合办案”,根本没有起到独立审判的作用。此事件证实中国法律的虚伪与脆弱!中国距离真正的法治还遥远!

 


☆有司法腐败就谈不上正义、公平,被揭出来的冤假错案令人震惊,没揭出来的究竟还有多少?其根源是司法腐败和司法体制问题。现实中往往是人治大于法制,正义、公平之路还是很漫长。 


 


☆依照党纪国法追究责任才能把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到实,这件事能有结果吗?我们拭目以待!仅仅靠公检法本级自己人查自己人,难免抹不开脸面,只能是走过场!!! 


 


☆是弄虚作假还是光明正大,是纵容腐败还是惩治腐败,是敷衍了事还是深挖真抓,是挖腐败的根还是剪腐败的枝,是愚弄百姓还是为民作主?该案的处理公正与否,就是最好的证明!我们密切关注此事件的处理结果!!!!!!!!

 


☆一定要对查办此案的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绝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以防止类似的事情再次发生。 


 


☆以我一位普通老百姓来说,其实我觉得要完善制度非常简单,只要在每种制度后面增加责任就非常完善了。 


 


☆要追究的不仅仅是原经办人员和主管人员,也要追究一些面对当事人在申诉过程中麻木不仁的那么些官员,他们当时在做什么?为什么面对老百姓的诉说视而不见呢?正因为有了这些人的存在,所以司法腐败才大量的存在。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法律是人民的法律,在人民的国家用人民赋予的权力制造冤案,就是犯罪。 


 


☆我不知道该说什么不知道怎么样子去说?这何止是夏东明他一个人的悲哀!这是我们所有人的悲哀,大到国家领导小到平民老百姓,我们只是希望普天下所有的冤屈不再发生。 


 


☆法官大人,该到你们彻底查一查所有的案卷的时候了。还有多少冤案错判,真是让人感觉不踏实。 


 


☆作为江苏检察机关的一名干部我非常鄙视的这种办案行为,我一直以为金湖检察院是一个不错的部门,虽然我也听到一些“风言风雨”但我没有想到情况会是这样的!苏州打假质监处长尤鹿林的冤案刚结束,淮安夏东明的反映材料又接踵而来;是到了检察院整顿办案作风的时候了! 


 


☆出现这样的冤案,作为中国公民实在感到羞愤!公检法队伍素质无论业务还是道德确实在太差!真的应该彻底整顿!决不能让这类人再这样胡闹下去了!应当对冤案制造者绳之依法,不然,国民将对国家机器失去公信力! 


 


☆又是一件现代版“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司法不公正是最大的腐败!

 


☆权利大于法律,人治大于法治,是导致夏东明这起受贿冤案的根本原因! 


 


☆刑讯逼供,毒打诱供不断见诸报端,参与此事的公检法人员或为邀功请赏,或为乌纱帽,为所谓政绩,缺乏做人最起码的人道和良知。只有严惩公检法责任人及相关领导,让他们付出沉重代价,才能减少此类事情的发生。 


 


☆我们为夏局长这样清官好官而掉眼泪... 象他们这样被冤枉人的全国还有多少...... ?还是审查我们的法治吧!!! 


 


☆为中国司法体制而悲叹!谁有权就可以整人,我建议还是到省委去看一看会不会碰到包青天! 


 


☆证据昭昭,相关部门为何还在沉默,岂容这些违法犯罪分子玩弄法律?金湖检的司法腐败导致了一个好官遭此恶运!!!我们强烈呼吁启动申诉程序,为夏东明昭雪!!!

 


试问人民检察官假如你们有亲人遭逼供,那种只有天知地知,沉冤判刑,你有何感想?我们大声呼吁应当彻底查清是否有刑讯逼供(因为文中已出示了一部分证据),这样可以还夏东明一个公道。打击刑讯逼供,同打击受贿和枉法裁判同样重要,二者不可偏废。凡是被用刑者法庭均应判无罪,而判用刑者有罪。

 


上书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关注。要不然像夏东明冤案能否昭雪正义的翅膀能否伸展都还难以设想,刑讯逼供导致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使司法机关的形象、权威受损;刑讯逼供的存在,使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

 


刑讯逼供所侵犯的已经不只是少数人的权利,而是国家法制建设的根基。在高度文明社会的今天,刑讯逼供现象已经成为破坏司法公正、侵犯人权,影响依法治国大局的严重障碍。我们期待随着立法的完善,监督法能够发展得更加全面。期待!我们期待!!!!

 


☆刑讯逼供之所以发生,正是基于司法人员主观上已经确认嫌疑人是有罪的;刑讯逼供仅仅是为了验证自己主观上判断的一种方式而已,刑讯逼供之所以发生,正是司法人员轻信自己的主观判断是正确的,通过刑讯逼供之后能够获取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因此,只有将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完全排除,才能够避免司法人员轻信自己的主动判断而刑讯逼供,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杜绝冤狱再次的发生。

 


☆现在社会上像夏东明局长把工作当回事,不谋私利不贪污不受贿的这些官也不多了。

☆法院这样的判决和思维,无疑是给中国的民主与法律迎面一记响亮的耳光。叫他们法律流氓,都是轻的,应该再加上一句话:法律的败类,法院的蛀虫!

☆有正义感有良知的中国人我想都会愤怒,声援!算我一个,我坚信:正义往往迟到,但早晚会到!!! 真相永远都会胜利的.

☆一般说来,判决的结果如得到社会的认同,就是公正的。当地老百姓都议论夏局长是冤假错案,判决结果得不到公众的认同,就是不公正公正。我们普通的老百姓只能严重声援你,但给不了你实质性的帮助!!!!

☆只要坚持不懈,冤屈始终会搞清楚的!现在中国的贪官天不怕地不怕就怕媒体的披露。请不要悲伤,就当成你是零距离体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一次难忘的经历吧。也许这样你心情会好点儿……

☆刑讯逼供酷刑,不仅违反了我国刑法规定,还是制造冤案的“元凶”。为何检察院当时不予以立案侦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为何就这样不了了之?

不难看出,又是一个典型的“刑讯逼供”案件,为片面追求结案率和办事效率,某些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把“刑讯逼供”当成了最有效的“法宝”,不管是什么颜色的“猫”,没得商量,一进门都统统“打”成黑猫,最后是指标完成了,结果有了,但司法的程序正义却荡然无存,其中的冤假错案无数。案子结了,但公平何在,正义何存呢?

 


这让我想起《红岩》里面描写的渣子洞,这样的司法,有何公正可言?我国已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写入宪法,然而在刑事司法领域内的人权保护原则到底又有多少是落实了的呢?人权都得不到保护,公民都没有了个人尊严,那国家尊严又从和说起?


   
面对这样的事实,不就说明了他在被审讯的过程中,“无权保持沉默”,也没有外在的舆论监督,而造成了审讯过程中办案人员采取非法的手段让他屈打成招吗?


   刑讯逼供,绝对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它既关系到我们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关系到国家司法的权威和公正。我国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如果有刑讯逼供这样违背法律原则和法制精神的行为存在,不但达不到效果,甚至还会造成文明的倒退。

 


事实胜于雄辩,看到记者这篇刑讯逼供的调查后,我们不得不相信其真实性。强烈要求将这些刑讯逼供司法败类统统绳之以法!

 


☆侦查讯问的环境、场所、时间,大都是秘密的,由此有些办案人员认为刑讯逼供行为发现难、侦查取证难。有些办案人员还认为自己是为了工作,即使是有违法行为,领导也会睁一眼、闭一眼的。这种“侥幸心理”强化了刑讯逼供的犯罪心理。但是,当你面对刑讯逼供行为侵害的对象的时候,你是否想到被侵害的对象随时随地都会控告你,那后果更是不堪设想,最终是要以自己的前途和自由来作代价的。同时要认识到,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员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自己无权对其实施超越法律之外的行为。 


 


☆刑讯逼供总是与冤假错案联系在一起,刑讯逼供有百害而无一利。在我国逐步迈向法治化的今天,这一劣迹为什么仍屡禁不止?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老百姓只有一个愿望:不要冤枉一个好人,但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 


 


☆乌云岂能永远遮住太阳?真相总有一天会大白于天下,“保护伞”下究竟还藏着多少“猫腻 ”?相信不久也会揭开谜底。 我期待着谜底揭开的那一天,我很想听听金湖县的检察官在“后悔莫及”之后会说些什么…… 查下去看看,让百姓看个明白。 


 


☆这起案子的疑点太多了:证人证言也经不起推敲,然而冤案还是发生了。让人不解的是,辩护律师已经把很多疑点都提了出来,但法官未予采纳。审判的法官难道是糊涂虫?为什么疑点重重不弄清楚,却“糊涂官判糊涂案”?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竟然刑讯逼供,办出如此冤案,正义将如何得到声张?法院作为最后一道关卡,理应依法依事实公正判决。而错办如此大冤案的检官竟然被委以重任,这让人们如何相信法律能公正地得到执行?公正的法律要由公正的人去执行,国家要有好法律,更要培养公正的人,要构建和谐社会,法律的公正和执法者的廉洁起着重要的作用。继续关注!!!

 


☆关键时刻政府部门不能失语…… 


 


  对此案件,热心公正的网友们给予了莫大的关注,同时也有网友提异义:说“夏东明本身也有问题”。那么,夏东明是不是真的有问题,是有问题还是犯罪,还是清清白白?我们的相关部门应该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方圆编辑整理


  冤案是如何“泡制”的      指控刑讯逼供:“我丈夫没有受贿..
相关评论:
IP:122.195.*  于2012-12-30  发表评论:
这是当今中国的一个典型案例,时刻关注事态发展!!
IP:122.195.*  于2012-12-30  发表评论:
这是血泪控诉,这是正义呼声,这是百姓苦衷,这是弱者哀鸣!我们要想信网络的力量,大家齐心协力顶上去
IP:122.195.*  于2012-12-30  发表评论:
发帖、呐喊!!!
IP:122.195.*  于2012-12-30  发表评论:
支持,将网络反腐进行到底!
IP:122.195.*  于2012-12-30  发表评论:
维权就是维护公平与正义,就是反腐败,就是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也就是真正的爱国。反腐败,求公正,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谁也阻挡不了!相信网络的力量,相信正义最终会战胜邪恶!正义之剑已高悬,神州大地反腐败扫黑恶呼声响彻云霄! 腐败分子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IP:122.195.*  于2012-12-30  发表评论:
顶!就是一个警告,一个宣言:不要以为权力和黑金能摆平一切。在这个时代,一切见不得人的东西,都是有可能被曝光的。顶!
IP:122.195.*  于2012-12-30  发表评论:
茫茫维权路,多少辛酸泪!欺压百姓的恶官们请你们回归良知与人性吧!人在做天在看,践踏人权者迟早要遭天谴的!
IP:122.195.*  于2012-12-30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是社会腐败的根源,这些渗透到司法机关内部的涉嫌犯罪分子,视国家规定为无的放矢的一纸空文,随意践踏、扭曲和破坏,甚至公开抗拒。他们是非不 分,真假不辨,荣辱不知。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司法公信力,侵犯了人民的利益。他们对党、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犯下了滔天罪 行,必需要彻底铲除。否则,党之不党,国之不国,社会要腐朽,人民要遭殃。
IP:122.195.*  于2012-12-30  发表评论:
披着执法者的外衣,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知法犯法,是对现代法 制的嘲讽!对社会文明的亵渎!
IP:122.195.*  于2012-12-30  发表评论:
披着执法者的外衣,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知法犯法,是对现代法 制的嘲讽!对社会文明的亵渎!社会不公确实存在,但必须匡正,现在是法制社会是不容许罪恶存在的,呼吁还无辜公道!还法律尊严!坚决支持正义!!我们应该 为了正义而斗!否则也许下一个受到伤害就是我们!让我们期待结果,让我们期待公正!!不见不散!!
IP:122.195.*  于2012-12-30  发表评论:
作为执法机关知法犯法,炮假案坑害无辜,是社会、人民的一大公害,希望国家好好整改!
IP:122.195.*  于2012-12-30  发表评论:
社会已经慢慢的变质了,请记住鲁迅的话,不在沉默中爆发,就在沉默中死去
IP:122.195.*  于2012-12-30  发表评论:
可恨,可悲,人多力量大,帮顶,希望能顶出真相
IP:122.195.*  于2012-12-30  发表评论:
典型的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
IP:122.195.*  于2012-12-30  发表评论:
和谐社会一点也不和谐
IP:122.195.*  于2012-12-30  发表评论:
吾本凡人,顶你一下。但愿围观也是一种力量。
IP:122.195.*  于2012-12-30  发表评论:
顶下,希望有能力的人多帮帮忙。
IP:122.195.*  于2012-12-30  发表评论:
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IP:122.195.*  于2012-12-30  发表评论:
顶一下吧 中国冤假错案太多了
IP:122.195.*  于2012-12-30  发表评论:
案子有何进展?
IP:122.195.*  于2012-12-30  发表评论:
有天大的冤屈,有天大的不顺,想想只要在这个国度,什么都想通了!!!
IP:200.146.*  于2011-08-05  发表评论:
Smack-dab what I was lokonig for-ty!
IP:209.234.*  于2011-08-05  发表评论:
This arctile went ahead and made my day.
IP:212.193.*  于2011-08-04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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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4.8.69.*  于2011-08-04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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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92.43.11*  于2011-08-04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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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02.60.5*  于2011-08-04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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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11-04-22  发表评论:
路过,具体情况还不清楚。。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不要制造冤错案多好,老百姓是不愿信访和申诉的。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国家机关处理信访案件必需实事求是,依法处理,显失公正和冤假错案要别人接受是很困难的,压也是压不服的。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群众没有势力和权力,所以努力的力度也是有限的。甚至好多时候都是白努力。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白投诉,不会管用的。他们都是一家子,能告赢吗?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永不低头!坚持!坚持依法信访,依法上访。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访民可以说是国家最可宝贵的财富!正是访民的不懈坚持和执着、毅力,坚决追求和维护正义,访民们的不屈不挠的精神和知识,极大地推动了社会向公平正义方向发展,不仅是在维护自己也是在维护社会!推动了社会的进步!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失职渎职使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失去有效的监督。信访人及申诉人是反对失职渎职,反对腐败的敢死队。他们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为了公平与正义。面对面与违法犯罪分子作不屈不挠的斗争。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上级和下级能有多大的变化?法院是一个系统的,因为一审的判决本身都请示过上级机关才去下判决的,上诉也没用。加上大多数当事人折腾不起,打次官司扒几层皮,不服也没办法,只好放弃上诉,有的干脆申诉、上访。可申诉路漫漫何时是尽头?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只有靠不断地信访与申诉了。很难的,张玉荣你一定要有思想准备。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群众信访反映的是基层,而解决问题的恰恰也是基层。这是问题的根本。没有好的办法,只能依法信访与申诉。通过网络更需要一段时间的呐喊。
IP:222.184.*  于2009-02-10  发表评论:
我的一位朋友在申诉多年无望后,近日剃度出家皈依佛门了。
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不容易啊!!!!!!!!!!!!!!!
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坚持就是胜利,坚决惩治凶手!
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再来顶一下帖子吧,希望你维权早日成功!
IP:222.184.*  于2008-12-16  发表评论:
到那里申诉别把你抓起来算好的了!!!!
IP:222.184.*  于2008-11-25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制假者与检察官联手诬陷秉公执法者 本人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以来严格按照局要求办,严格执法,没有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私利,承办了大量要案大案:例02年4月3日焦点访谈地条钢案、江苏最大的过期食品再加工案,轰动南通的东海粮油食用油制假案,制假分子恨我,我没有怕过,因为有强大的专政机关为后盾,但我没想到南通市东海粮油制假有那么大的背景,动用检察机关对我实施报复请看事实真象。 我作为一个基层技术监督执法人员,在查处一起假冒食用油后遭受制假者与检察官联手诬陷打击报复制造的冤案。现反映如下: 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原副支队长杨璇秉公执法查处南通市东海粮油有限公司菜油中掺入大量棕榈油一案, 遭到东海粮油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赵明明勾结基层检察机关蓄意打击报复。他们蓄意制造了一起冤假错案。
IP:222.184.*  于2008-11-18  发表评论:
支持你...奇迹就在坚持的最后!!!
IP:222.184.*  于2008-11-18  发表评论:
法网恢恢!行动起来!为了中国法制的发展!人民的利益!支持淮安张玉荣!!
IP:222.184.*  于2008-11-18  发表评论:
检察院的人太狠啊,狼狈为奸想往上爬.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不是每个人都似张玉荣一样的坚强,玉一样的纯洁。遭遇丈夫遭遇如此不幸,她一个柔弱女子,不畏强权,始终走在风潮浪尖,知难而进,我们为她的顽强感动,支持她,申张正义,让搞刑讯逼供者早日接受正义的裁决,相信胡主席领导的中央政府会还受冤者一个公正!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向网站表示崇高的敬意!佩服张玉荣的勇气和坚持不懈,不屈不挠的精神。支持张玉荣!
IP:222.184.*  于2008-04-09  发表评论:
国家要对检察院、法院等执法部门动真格整顿,还人民公平、公正、公开。
IP:222.184.*  于2008-03-30  发表评论:
我的心在擅抖。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还会发生这类冤案,且是由“荣获”全国先进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构制造的,根源何在?真可悲呀!
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敬佩!!!!夫妻情深阿,能有这样的妻子,感动人!!!!!没毅力真坚持不下来,向你致敬.把那些制造冤屈的坏蛋法办.坚持住
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但我很佩服当事人的勇气.现在的信访制度实质上就是推诿扯皮,根本不解决问题。
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对这些事情冷漠无情的人,请你们设身处地想一想,有一天这样的事情发生到你的身上你会如何?让我们们联合起正义的力量,向狗官们宣战吧?建议用人体炸弹炸掉那个县检察院!
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做人做到了这个份上了,生命还有什么意义!不如和这些畜生拚了。
IP:222.184.*  于2007-11-12  发表评论:
这是多好的老百姓啊,一步一步的按你们规定的政策,慢慢的上告。有错误不管多少年,金湖检察院办案人员都跑不掉,因为你们要为你们的行为,负出代价。。。。。。。
IP:222.184.*  于2007-11-05  发表评论:
我认为金湖检察院办案人办成这起冤案原因有:(1)故意办成冤案,卖了某些重要人物的人情,为他日飞黄腾达打下了基础。(2)确实没有侦破能力,但迫于完成任务,明知冤案也要办。这样一来可以邀功,二来可以省心,三来还炫耀了自己的“能力”。办冤案能显示自己的能力,得到上司的欣赏;办冤案能升官,能发财,能升迁。万一冤案翻了,还有国家埋单(这是胡温政府的一大进步,单还远远不够;埋单者应由相关责任人承担)。办冤案有这么多好处,风险几乎为零。他们何乐而不为?
IP:122.66.1*  于2007-10-30  发表评论:
佩服你!你千万不要放弃啊!---辽宁
IP:222.184.*  于2007-10-30  发表评论:
一旦成了犯罪嫌疑人进了办案组那里面,人就不成其为人了。不能得到应有的辩护,或者是有实质性意义的辩护。如果态度不好,刑讯逼供就成了家常便饭。罪名定下以后如果不服,亲人们惟有选择充满血泪的漫漫上诉或上访路,有评论说,冤狱的产生,源于一个“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可怕“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几乎每个环节都违反了法律严格规定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甚至从根本上背离了司法公正和独立的基本原则。”可谓是一针见血。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我非常佩服你!你千万不要放弃啊!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人间不一定都是人。办案子打人行凶简直就是畜生嘛,一定要坚持到底,学习秋菊打官司的精神,我们都支持你!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非常同情你的遭遇,希望你能够依法讨回公道。坚持到底就是胜利!!!!!!!!!!!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太可怕咯!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严惩凶手!!!!严惩凶手!!!!严惩凶手!!!!严惩凶手!!!!严惩凶手!!!!严惩凶手!!!!严惩凶手!!!!严惩凶手!!!!严惩凶手!!!!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屈打成招!司法公正屡次三番受到国际指责看来一点也不冤枉!丢脸呀!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我也是个江苏人,我感到非常心痛,痛惜这些拿着人民的血汗钱的所谓公务员!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检察院?拘留所?非法刑堂?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现在这个社会里竟然会有这种事情,相关部门一定要严惩不法分子,否则后患无穷!!!!!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暴力执法何时休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支持你上诉,"查清事实,严惩凶手”不能让凶手逍遥法外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太恐怖!
IP:222.184.*  于2007-10-10  发表评论:
向嫂子致敬:坚持到底!我们支持你!
IP:222.184.*  于2007-09-30  发表评论:
张玉荣你一定要继续向邪恶势力宣战,永远申诉下去正义一定会战胜邪恶,广大市民支持你.
IP:222.184.*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国家在倡导和谐社会,依法治国.为何还经常见到这样的现象发生?????在大力推广法制社会的今天,我不知道执法机关的法律意识到底如何?????公正执法对谁而言???老百姓还敢申冤吗?????如不严惩,公道在那.
IP:222.184.*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有的检察院无法无天,知法犯法.我们的执法部门能熟视无睹吗?看到此新闻让人厌恶.要亡党亡国
IP:222.184.*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土匪恶行,检察院是信不过的,经常刑讯逼供。
IP:222.184.*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检察院可以监督公安、法院,可谁来监督检察院。所以他们可以无法无天... 在全国掀起一次大揭发行动!凡检查院有刑训逼供行为的一律撤职查办!!!清理!!!!!!!
IP:222.184.*  于2007-09-21  发表评论:
正义何在?公理何在?知法犯法,罪不可赦!!支持你,为正义而奋斗,坚持就是胜利!
IP:123.189.*  于2007-09-20  发表评论:
中国他妈的就这样,说什么从实际出发,实际是什么?
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对于你丈夫的遭遇感到痛心,天底下还有黑乌鸦。没有本事破案,就有本事和猖狂逼供,这种人是社会败类。除了向有关部门申诉,是否也可考虑向最高检察院、法院、人大、政法委等有关部门反映。参考。坚强起来,张玉荣。并一定做好马拉松的精神准备。让那些基层检察队伍里的害群之马,受到应有的国家法律制裁。
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张玉荣还算是幸运的啊!如果在我们这儿肯定把你也抓起来.判你个诬告罪.哈哈.这年头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为啥不炸掉那叼毛的家和金湖检察院啊!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人本恶, 尤其是可以左右事情结果的人, 更是为己可以做任何事, 没有监督, 什么法官, 检查官都是假公济私.这才是中国人民的悲哀.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法治社会,真是天大的笑话,看这个国家的权大于法的闹剧要演到什么时候!!!!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张玉荣挺住,精神上支持你,物质上也可以帮助你.那帮人不敢对你怎么样.你要出了事更加证明有问题.所以放心的上访,继续告.中国还没到无可救药的地步.
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国家养了一批什么样的检察官哪!简直就是一群疯狗!无视国家法律,为所欲为,视人的生命于不顾,我们支持你,大姐!一定要坚持到底,要让藐视法律的金湖检察官们也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国家的法律尊严!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不管是不是贪官,这样残忍的方式都是违背人性不人道的。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无论有千难万险也要坚持到底,所有有良知的人都会支持你的。少数办案人员不守法律、急于政绩、不择手段,要相信我们的国家和法制,更要坚信邪不压正!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同情,一定要追究到底!我们支持你!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暴力执法天理不容,执法部门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IP:222.63.6*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有良心的人都会支持你的,只有通过舆论发遍网络声讨他们,让搞刑逼罪人都受到应有的惩罚!---抚顺网友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支持您直接往中央相关部门上诉,否则你在下面只会被他们绑住你的嘴和脚,你丈夫冤也没法伸!!!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不是说中国没有刑讯逼供吗?看来都是骗人的,法制社会?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我支持家属一定要坚持追究到底,让搞刑逼罪人都受到应有的惩罚!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有正义,有良心的人都会支持你的.法律是掌握在那些有权力的人手中,我们只有通过舆论让他们知道,让全社会知道法律在中国算什么?
IP:121.69.1*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十亿网友支持你——那就投你十亿票了!还有国外的网友呢!反正,正义的人、有良知的人、心还没黑透的人都会支持你的!张玉荣,你一定会为你夫夏东明讨回公道!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支持你,为正义而奋斗,坚持就是胜利!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如果我要是她妻子,我决定上北京告,要把这事让全部中国人都知道,支持我的请投我一票!!!!!!!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中国的法律会给嫂子您一个满意的答复的。正义最终压倒邪恶!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滥用职权的又一铁证,胡哥、温哥,你们看到吗!!!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现在都什么年代了,还出现这种事情,真让人心寒和不耻。金湖县检察院究竟是执法机关,还是阎王殿?身为现代法制社会的人民公仆,还做这样的事情来,究竟谁是法盲?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如此执法太不人道,损害政府形象.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看着心好痛,虽然不是自己的亲人但还是忍不住流泪。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办案要以事实为依据,严禁刑讯逼供,这是对执法人员的最基本的要求,这些人,为什么明知故犯,是否有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如果不严惩检察院内这些凶手,他们还会更加凶恶,因为他们打着检察院的旗子,坏事干尽,老百姓早就对他们恨之入骨。家属一定要讨个公道,告到北京也要给个说法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你闹大了,领导出来圆圆场.你闹小了,谁理你?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我建议大姐,你就是倾家荡产也要让害你老公的人全部伏法,我们所有的网友将拭目以待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才是应当注意的要点,这种现象在公安,检察机关普遍存在,这种犯罪现象和贪官同样可恶,可恨.同样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毒瘤.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努力的去为你的丈夫伸张正义吧,我们支持你!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要按照法律程序,严惩凶手!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我支持你。如果你的丈夫没有经济问题。人做的正。那你再当地如告不了。你就不惜一切代价往中央告。总有管的了得地方。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国人的悲哀!法律的耻辱!对待凶手, 严惩不待!还当事人与法律一个清白!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中国司法的悲哀。您的先生只是在这种不完善法制的牺牲品之一,中国司法一天不独立,这种事情就永远不会停止。祝福你能够打赢这场官司惩治恶人!!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原因很明显,控告他们等于为自己的遭遇雪上加霜!!!他们就是一手遮天的恶魔。
IP:222.184.*  于2007-09-03  发表评论:
即使真的是贪官,他也有权受到法律公正的对待,而不是严刑逼供!
IP:222.163.*  于2007-09-01  发表评论:
一个县级看守所为什么非正常死亡人犯这么多???? 一个被拘留的犯人,能够在被拘留时,将数码相机安全的带进监号内,拍了十几张照片,拘留期满时,又能安全的将数码相机和所拍的照片带出来,这就是发生在临江市公安局看守所,拘留所得一幕,可见临江市公安局监所管理中的漏洞,别说是数码相机,就是手枪我也能安全的带进去,我还能安全的带出来,怎么不信吗?我手中有拍的数码照片为证 。天下最难收集的证据就是看守所里的违法证据,翻大墙进去收集的证据称为违法的证据,我依法潜入看守所卧底收集的证据法律上是有效的。为的就是进一步揭发临江市看守所的内幕。照片证实了临江看守所使用在押罪犯执行收押人犯的职责,管教室里住着犯人对被拘留人员进行收押人犯的询问,搜查,登记。押号,10张收押登记的照片中其中有两张收押登记是公安干警所写,六张收押登记是马姓犯人所写。公安干警应该履行的职责都交给犯人去履行。一个县级小看守所年羁押人犯不足百人,近几年有三名年轻力壮的犯人非正常死亡?另有多名犯人被打伤.其根本原因就是利用犯人管理犯人造成的.待续.照片随后发给网站.于政仁.
IP:222.184.*  于2007-08-31  发表评论:
严惩凶手啊!!一定坚持到底让真相大白天下。
IP:222.184.*  于2007-08-31  发表评论:
大姐,继续。我们电力职工永远支持!
IP:222.184.*  于2007-08-23  发表评论:
剔除各种形式刑讯逼供的“口供”,才能有效遏制刑讯逼供。
IP:222.184.*  于2007-08-23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是严格执法吗?刑讯逼供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刻苦仇恨吗?刑讯逼供是办案人员对我们社会主义的热爱吗?办案人员是想通过刑讯逼供表达自己对党的衷心吗?
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非常同情你家的遭遇,希望你能够依法讨回公道。坚持到底就是胜利!!!!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可怕的事情很多,可是发生在自己的身边的时候,才会觉得恐惧、冤屈、非正常、其实离我们也很近,看了报道,真的是惨不忍睹!什么时候才有真正的光明正大、明镜高悬???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法律何在?天理何在?道德何在?良心何在?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愿您能坚强不屈!坚持与这些“有执照的流氓”们抗争到底,无数的网友和全国人民是您最坚实的后盾!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惨无人道!惨无人道!惨无人道!......那些"披着羊皮的狼"!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不在于夏是不是局长,而在于事情是否公之于众,在媒体下暴光,媒体是监督和传播的重要工具。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执法者都不能守法,这个社会还有什么指望呢?墨墨黑啊!
IP:222.184.*  于2007-08-05  发表评论:
张玉荣,要坚定地走下去,直到假案彻底揭穿、冤案彻底昭雪。
IP:222.184.*  于2007-08-05  发表评论:
告状到中央
IP:222.184.*  于2007-08-05  发表评论:
中国的司法,为什么会让百姓质疑?问题就出在这些个执法而违法者的身上!
IP:222.184.*  于2007-08-05  发表评论:
向党中央、国务院、最高检、最高法申诉,把违法办案的有关人员绳之以法,以昭天下!!!!!张玉荣,正义的人们都在支持着你。坚持到底就是胜利!
IP:222.184.*  于2007-08-05  发表评论:
任何有良心。有道德,懂法律的人都能看出来,这是个人为制造的,彻头彻尾的冤案假案。如果不彻底纠正这样的冤假错案,容忍如此丑恶的司法腐败继续存在下去,那么,真正受到损害的是我们党的形象,是政法机关的威信,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基石。
IP:222.184.*  于2007-08-05  发表评论:
张玉荣,正直的人民支持你.你要坚持为夫申诉下去,相信中国总有说理的地方.
IP:222.184.*  于2007-08-05  发表评论:
新华网北京7月26日电(记者 陈菲)26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刑讯逼供案的八种立案情形予以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刑讯逼供罪被明确为“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刑讯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伤、重伤、死亡的;刑讯逼供,情节严重,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刑讯逼供,造成错案的;刑讯逼供3人次以上的;纵容、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其他刑讯逼供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过去对司法工作人员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情形规定比较笼统。”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侵权监察厅厅长陈连福说:新修订的立案标准在总结实践经验后,用列举的方式将刑讯逼供罪的立案情形一一列出,有利于加强对刑讯逼供的执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权。
IP:222.184.*  于2007-08-05  发表评论: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最高人民检察院列举了刑讯逼供的主要表现形式,凡是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都符合立案的条件。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也是中国由来已久的传统,暴君面前人人平等。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夏局人直品正,在单位是有口皆碑,他绝对不是一个贪官,地方上及国土系统了解他的人很多,所以夏局被判刑,搞得现在人神共愤,为夏局呜冤叫屈辱的人很多,每每朋友间谈到此事都心痛不已。是谁给了他们权力打人?一定要把他们揪出来,要给于法律的严惩。不管怎么说检察院打人就是犯错误,继续告他们去我们支持你!!!!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支持你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既感动于你的真情,又气愤于这个残酷的社会,希望国家能加大监管力度,防止这种事件的再次发生.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个人的力量在国家的暴力机器面前就显的太微不足到了,我虽然不知你的丈夫有没有犯法,但检察院的做法确实认人心痛,我们国家是到整治司法腐败的时候了,我坚信这一天一定会到来的。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案发至今,已三年有余,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由此可见,此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复杂性!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如果不是白纸黑字,言之凿凿,是很难令人置信的。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我也看了,感觉心里沉甸甸的。这个社会就是这样子。
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这么严重的冤情就没有人管???还有没有真理!!!!!!!!!!
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含冤者须勇敢维权.....
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今天的中国是法制的社会,决不允许少数害群之马.依仗手中的权利为非作歹.支持: 顶顶顶
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坚决反对暴力执法!
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他不是第一个,也绝不是最后一个。
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查处真凶,严惩不怠!!
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检察院进行刑讯逼供是常事。检察院进行刑讯逼供是常事。检察院进行刑讯逼供是常事。
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司法体系中逼供的问题不知道哪天就轮到了你我,网络发达了浮出水面的也多了起来。
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检察院的人员毒,比电影里面的特务还要毒,这冤情何时能伸,我们在拭目以待!!
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希望我们这个社会的权力机构、权力人士多一点点人性!
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严查凶手!!!!!!!严查司法黑幕!!!!!!
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应该给家属一个交待,更应该给社会一交代.特别是上级主管机关.这是你们的责任哟.
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刑讯逼供,为何金湖县检察院要违反中央关于依法办案之精神,继续存在严刑逼供?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本人也是淮安的!!强力给你顶起!!希望你能够得到公平公正的待遇!!!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千万别灰心。最近中央和省委书记好像都在关注群众举报的冤假错案。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你丈夫的事,我在网上早就搜索到了的,我收到过你的邮件,也看了你的博客。你说的话,我相信全部都是事实,看起来太多,建议你整理一下,列举几个主要事件,到北京寻求真理!!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去省里告、到北京去告,相信国家会解决的。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是检察院办案子惯用的。有很多人在支持你......
IP:219.234.*  于2007-06-14  发表评论:
我也是淮安人。。。。。。看到这个消息还是比较难过的。说什么好呢。谁还相信法律?人权?
IP:219.234.*  于2007-06-14  发表评论:
一群没脑子的素质低下的执法人员,国家就乱在这些笨蛋手里了.帮我匿了 ,谢谢。
IP:219.234.*  于2007-06-14  发表评论:
这一恶例表明,只要当地检察院有控制司法的权力,那么它可以至法律于不顾,至公民的正当权利于不顾,至舆论于不顾,敢于挑战于现代文明法治的底线。
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谁来主持争议!正义在哪里!我的直觉告诉我,这绝对是一个天大的冤案。建议上级检察机关立即介入此案,审办有关涉案人员,强烈建议张玉荣争取上级部门介入,强烈呼吁新闻媒介、社会舆论更多关注,全力支持张玉荣。
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告啊 加油啊 支持你啊
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一切的一切根本是我们的相关部门没能尽职尽责的及时处理,为什么能使人对我们的权威部门怀疑?为什么使人对我们公检法部门的结论不服?原因是我们真的没做好啊!可为什么我们做不好?是能力问题?是责任心问题?是懒惰的惯性?还是公信度?应该引起我们有关部门的注意了!这样下去,唉!!!
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世界?虚,假,残,恶,
IP:222.184.*  于2007-06-07  发表评论:
给夏东明平反也不是完全不可能的事。张玉荣你不必太悲观,这个世界好人多。现在还只能在这里讨论,知道的人其实还不多。如果新浪网等媒体能再宣传一下,我想会有人响应的不是一个两个。
IP:222.184.*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没有熬不过的黑夜,也没有等不来的黎明。
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相信随着党内民主监督的不断加强和完善,中国的政治文明进程也会加快其步伐。那种一手遮天的权力过度集中现象将不会再现,那种权力过度集中所造成的现代“窦娥冤”案也将不会再上演。
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究竟是谁制造了夏东明冤案?一件疑窦重重的现代“窦娥冤”案?一件早就应该真相大白而迟迟不能了结的冤案。
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对于金湖检察院发生的这起恶劣事件,全国公众必将给予关注,他们想知道淮安市的检察队伍到底怎么了,发生如此严重的刑讯逼供制冤事件,当地检察机关以及上级检察机关将如何严肃处理,会不会深挖根源,给全国人民一个交待。
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办案人员作为执法者,却不能“无道理可讲”。但是,现实的情况却是,某些执法者往往无视自身职责,而以凸显手中权杖为目的,这时,对暴力的崇拜便很自然地表露出来,刑讯逼供就几乎是水到渠成的事。
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真诚希望淮安市检察院的官员们带着对老百姓深厚的情感来做事,处理好发生的这起金湖县检察院执法犯法的恶性事件。不要混天聊日无所事事,不要为了自己之利或者小圈子利益而慢慢走向死亡,而要为广大百姓的利益走向永生!
IP:222.184.*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这样的案件其实在中国是不算少的,但能够暴光的却罕见,希望记者们继续跟踪,给广大读者一个结果! 决不能让知法犯法,持权作恶流行起来呀!
IP:222.184.*  于2007-05-26  发表评论:
金湖检方是不公正、没有公信力、才低胆大、公然蔑视法律的。
IP:222.184.*  于2007-05-25  发表评论:
他们从来都不讲证据的!他们从来不会冤枉人的!是你不好遇到了!!
IP:222.184.*  于2007-05-25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里面的黑检察,无能,比山西的煤炭还黑
IP:222.184.*  于2007-05-25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有如此恶检,很正常,无约束监管惩罚体制.要是在美国这些检察早坐监狱去了!
IP:222.184.*  于2007-05-25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是检察院惯用的手段.
IP:222.184.*  于2007-05-25  发表评论:
对这些恶狗,不知道说什么好.比我小时候电影看到的旧社会里的恶霸还毒,有过之而无不及的,广大的平民大众只能声援你但不能实质上帮助你。。。。。。。
IP:222.184.*  于2007-05-25  发表评论: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或许正是因为这些才构成了,形形色色,七彩的世界。 刑讯逼供”,这个词,好象只有在旧社会才有的,为啥现在频频不断的出现。
IP:222.184.*  于2007-05-25  发表评论:
除了要求国家赔偿以外,还要要求惩处金湖检察院那些刑讯逼供的坏检察.视国家的法律与不顾,罪有应得.
IP:222.184.*  于2007-05-25  发表评论:
其实要解决不刑讯逼供的问题也很好解决,只要每次审讯的时候都进行录像不就得了.等案子结了一定时间之后,以前的录像带才可以移为它用,这样不就可以解决了.
IP:222.184.*  于2007-05-25  发表评论:
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办案傻子就会.那么低的素质为什么能进检察系统,是社会制度的悲哀.不把金湖检察院这些败类分子踢出去,社会就谈不上公正!!!!!!
IP:222.184.*  于2007-05-25  发表评论:
执法当中的一个错误,对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庭却是灾难性的。我们希望这种错误越少越好。“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是司法的一个神圣的目标。在以人为本的今日社会,守住法律的公平正义这道防线十分重要。
IP:222.184.*  于2007-05-25  发表评论:
在施行刑讯逼供之前,必须已经查实存在“嫌疑之证据”,没有“嫌疑证据”,不得行使逼供。
IP:222.184.*  于2007-05-25  发表评论:
有几个冤案又不是刑讯逼供的“产物”呢?所以我们寄希望于做守法良民是不够的,应当把希望寄托在法制完善上、寄托在司法体制改革上。
IP:222.184.*  于2007-05-25  发表评论:
无语。大家都不揭露,最后靠网络了。 以后轮到自己就没有这么幸运了!
IP:222.184.*  于2007-05-25  发表评论:
刑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显然,刑讯逼供罪中,并不以后果为构成要件,只要是实施了刑讯逼供的司法工作人员就涉嫌构成此罪。但是,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之中,仅仅将“已经查实”采取了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不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问题是:既然已经查实司法人员实施了刑讯逼供方式,有关人员就已经涉嫌构成此罪了,对侦查活动具有法定的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就应当对有关人员是否涉嫌犯罪立案侦查。但在司法实践之中,检察机关仅仅对于造成了被告人伤残或者被告人被冤枉之后才予以立案侦查,这样,不仅破坏了刑法的严肃性,同时还使得刑法中对嫌疑(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保护流于了形式。
IP:221.6.23*  于2007-05-23  发表评论:
你坚定地主张自己的权利,权利就是你的,公务人员就会逐渐习惯于做社会公仆;如果你私下里把自己的正当权利退还给他们,那这些权利就不再属于你——这应该就是张玉荣留给我们的最大启发!
IP:122.195.*  于2007-05-21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毒打诱供不断见诸报端,参与此事的公检法人员或为邀功请赏,或为乌纱帽,为所谓政绩,缺乏做人最起码的人道和良知。
IP:221.6.23*  于2007-05-20  发表评论:
制度没有信用的支撑,只能成为某些人的谋私工具。
IP:221.6.23*  于2007-05-20  发表评论:
希望较彻底整治,严处执法犯罪者,教育执法违法者。
IP:221.6.23*  于2007-05-20  发表评论:
法治时代理应是没有或极少有冤狱的时代!
IP:221.6.23*  于2007-05-20  发表评论:
此案引起人们深入思考关于法治、人权等重大问题,纷纷谴责刑讯逼供,要求追究责任。。。。。。。
IP:221.6.23*  于2007-05-20  发表评论:
这个案件从侦察、起诉到最后判决,虽然是按部就班,但是程序执行不严,执法人员执法不当,导致冤案的最终发生。
IP:122.195.*  于2007-05-19  发表评论:
天哪,还有没有天理了???什么事道啊!!!!
IP:222.184.*  于2007-05-12  发表评论:
上书中央领导
IP:222.184.*  于2007-05-12  发表评论:
司法不公正是最大的腐败!
IP:222.184.*  于2007-05-12  发表评论:
谁有权就可以整人?
IP:222.184.*  于2007-05-12  发表评论:
查下去让老百姓看个明白,谜底揭开的那天金湖县的检察官会说什么?
IP:222.184.*  于2007-05-12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所侵犯的已经不只是少数人的权利,而是国家法制建设的根基。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应该引起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调查处理!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看后触目惊心,让人害怕。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我的心头惊出了冷汗!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有错必纠,是任何一位执法者必须恪守的道德底线。冤枉无辜本身就是不可容忍的了,为了自我保护而一任冤案石沉大海,岂不错上加错甚至丧尽天良?司法公正是人民安宁社会安定的最后一道屏障。执法者这样“自保”,这道屏障就会疏离了、腐败了、黑心了,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永远只能是空想的乌托邦了啊!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写得好!!!!!!!!!!!!!!!!!!!!!!!!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人间正义,你在何方???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这不是个人的悲剧,是中华民族的悲剧!现在国人的心态,就是事不关已就不关心,等轮到自己头上,别人也不会关心,,,,最后,谁也躲不过去...呵,我们一直自豪的中华民族!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正义在人们的心中 !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请金湖检察院出来说句话,否则全中国人民都要蒙羞。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这就是社会,处处存在着不公平。我们除了在这里批判一下,还能做些什么呢?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法制公务人员的耻辱!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初次看到这个消息心里立刻产生强烈的震撼.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正义!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天理何在???缺人性!!!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我,一口气终于看完了报道,一开始我只是气愤,应该说是非常的气愤,可是当我看完了报道之后,我的心“平静”了,出奇的“平静”令我自己都不敢相信,因为我失望了,对司法失望了,我有一种感觉,这个案件对他来说根本就不可能赢,不是我不同情他们,而是,我已经对那里的司法部门彻底的失望了,要是他们输了,同样善良的人们也输了,而且输的是一败涂地。。。。。。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这些根本就是不是人,怎么还能当公务员呢?是谁给了他们那么大的权利呢?现在的法律都是些什么东西呀,怎么让这些人给糟蹋了呢?那些管事的人呢?关键的时候都到什么地方去了?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我想问一下这个地方是那个党领导的?到底有没有枉法?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希望跟进报道.........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官官相护,法律可悲!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希望媒体多多报导这种不公平的事!让大家多了解人世间的悲剧.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高层决策者如果不痛下杀手,对这些所谓的人民公仆予以严厉打击,长此以往,底层的百姓就会对国家的正义持怀疑甚至失望的态度,他们以自己的方式解决争端,那么公仆还能是公仆吗?都清醒清醒吧,不要等爆发了再整治,亡羊补牢,为时已晚!!!!!!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我觉得拿炸药炸死着些王八蛋算了!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大家继续关注。看后事如何发展。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生活在最底层的人们不要奢望法律的公正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又是一起冤案!冤!冤!!冤!!!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中国的冤案之多,我想这固然与办案民警有关,但关键还是领导追求片面破案率分不开。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没办法,中国的法律和执法人员就是这样,对错还不是人家一句话。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国家对渎职犯罪的惩处太轻了,才致冤案频发,公民的人权呢???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我是知情者。我告诉你,全是真的。我不便说出身份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的警察到底是怎么处理的?这里需要拷问的是我国的司法制度到底有哪些问题?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现在的公检法不知道该怎样说他们........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生活在中国是你和我的悲哀,说不上那一天大祸从天降.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疑点太多,值得一查。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太无辜了,制造冤案的人太不是东西了。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强烈要求将这些制造刑讯逼供的司法败类统统绳之以法!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我相信这个案子是个大冤案!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继续关注!!!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支援.民告官不容易!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说明官官相护到了何种地步!!!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民众对于夏案关注的强度,其实也显示出人们法制意识觉醒的程度,对于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的热切期望程度!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古今中外的无数实例证明,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由严刑拷打造成的,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总祸根。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同其他刑事案件相比较的话,受贿案件较容易侦破。这是因为受贿人必然会留下许多证据的,当事人为什么大喊冤枉检察院应该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说法才行。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靠公检法本级自己人查自己人难免抹不开脸面,很可能会是走个过场。只有上级纪检和相关监督机关重视起来,组织人员来认真负责开展调查,并严格依照党纪国法追究责任,才能把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哟!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靠公检法本级自己人查自己人难免抹不开脸面,很可能会是走个过场。只有上级纪检和相关监督机关重视起来,组织人员来认真负责开展调查,并严格依照党纪国法追究责任,才能把错案责任追究制落到实处哟!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可以说是有关人员违反办案原则和法定程序导致了这一冤案的发生........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10次犯罪.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强烈要求上级机关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对铸成这一重大冤案的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依法惩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者,以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
IP:172.28.1*  于2007-04-17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不是只对夏东明一个人,据我所知江苏金湖县检察院在侦办的多起案件中都大搞刑讯逼供。由于他们披着反腐的外衣,又具有极强的反侦察能力,人们不易发现他们罪恶的一面。一个冤假错案和徇私舞弊的案件所产生的社会副作用一般比100件正确的案件处理的社会正面效力要大,可以抵消大多数廉洁奉公,依法办案同志所树立的司法公正声誉,破坏和谐的政治经济社会局面,助长不良社会风气的滋生蔓延。希望知道夏东明此等冤案是怎样形成的?冤情因何而来?
IP:172.28.1*  于2007-04-17  发表评论:
反贪局办案为了获取口供,进行刑讯逼供,人所共知,可有几件能查处的? 如果没有他们的刑讯逼供,哪来冤假错案?所有证人无一出庭,夏东明在法庭上也强烈要求了?谁怕他们出庭?被告都不怕了,谁怕?那只有办案人员了。这案情背后隐藏了什么??
IP:172.28.1*  于2007-04-17  发表评论:
改动拘留证上的日期?这又说明了什么?
IP:172.28.1*  于2007-04-17  发表评论:
利用法律之名和手中的执法权来行打击报复!如果没有刑讯逼供,哪来冤假错案?
IP:172.28.1*  于2007-04-17  发表评论:
相关部门为何还在沉默?
IP:172.28.1*  于2007-04-17  发表评论:
司法不公正是最大的腐败!
IP:222.184.*  于2007-04-10  发表评论:
这案情背后隐藏了什么??我们迫切希望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此案情,将这些刑讯逼供司法败类统统绳之以法!为受冤枉人平反平反!还法律公正!
IP:222.184.*  于2007-04-10  发表评论:
民告官不容易!张玉荣要为您爱人坚持下去!!我们都会支援你的
IP:222.184.*  于2007-04-10  发表评论:
错办如此大冤案的检官竟然被委以重任,这让人们如何相信法律能公正!
IP:222.184.*  于2007-04-10  发表评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相信不久会揭开谜底!
IP:172.28.1*  于2007-04-10  发表评论:
张玉荣这种为夫伸冤的精神足已感动世人!张玉荣我们支持你!支持你!
IP:172.28.1*  于2007-04-10  发表评论:
我希望当事人及其亲属能勇往直前,争取做新中国第一个告倒检察院刑讯逼供的人。即使检察院为了维护自身反腐假形象,而通过各种卑鄙手段使你无法申张正义,最终即使不成功也无悔,因为你已经努力过了。虽然民告官不是那么容易,但还是能起到些作用。行政机关官员为了声誉和政绩,还是有些害怕老百姓告他们不作为的。
IP:172.28.1*  于2007-04-10  发表评论:
关注
IP:172.28.1*  于2007-04-10  发表评论:
这件事能有结果吗?民告官不容易!
IP:172.28.1*  于2007-04-05  发表评论:
张玉荣与夫君和睦相伴令人感动!我相信社会上所有人都会被你为夫鸣冤这种精神所感动!好样的,我们支持你。请保重好你的身体为了您爱人坚持下去。。。。。。。。
IP:172.28.1*  于2007-04-05  发表评论:
证据昭昭,相关部门为何还在沉默?
IP:172.28.1*  于2007-04-05  发表评论:
张玉荣我们支持你!你的行动已经感动了一切善良有正义感的人们!
IP:172.28.1*  于2007-04-04  发表评论:
司法不公正是最大的腐败!而错办如此大冤案的检官竟然被委以重任,这让人们如何相信法律能公正地得到执行?公正的法律要由公正的人去执行,国家要有好法律,更要培养公正的人,要构建和谐社会,法律的公正和执法者的廉洁起着重要的作用。关键时刻政府部门不能失语……
IP:172.28.1*  于2007-04-04  发表评论:
他们绝对代表不了我们的政党,相信我们的党最终会还给受冤之人清白的!
IP:172.28.1*  于2007-04-04  发表评论:
虽然民告官不是那么容易,但还是能起到些作用。有法律在!我想没有什么问题! 告下去!告!告!告
IP:172.28.1*  于2007-04-04  发表评论:
张玉荣您也很辛苦,您与夫君和睦相伴令人很感动!请保重身体!黎明前必定是黑暗,为了您爱人请坚持下去!!我们都会支援。。。。。。。。。。。。。
IP:172.28.1*  于2007-04-04  发表评论:
张玉荣您也很辛苦,您与夫君和睦相伴令人很感动!请保重身体!黎明前必定是黑暗,为了您爱人请坚持下去!!我们都会支援。。。。。。。。。。。。。
IP:172.28.1*  于2007-03-30  发表评论:
如果是乱说,不遭诽谤诬告罪吗?检察同志,别狡辩了!事情闹大了,搞假的人会坐牢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相信此案不久就会真相大白的。
IP:172.28.1*  于2007-03-30  发表评论:
天理何容?公理又何在?
IP:172.28.1*  于2007-03-30  发表评论:
利用法律之名和手中的执法权来行打击报复,这件事能有结果吗?我们拭目以待!
IP:172.28.1*  于2007-03-30  发表评论:
要构建和谐社会,法律的公正和执法者的廉洁起着重要的作用。继续关注!!!
IP:172.28.1*  于2007-03-30  发表评论:
没有刑讯逼供,无辜得人干嘛要违心地认罪呢?相信社会上正义的人们,不会放弃对这悬念最终解决的关注。我们迫切希望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此案情,把这帮垃圾集中起来拉到全国公检法做反面教材,然后再用其人之道制其人之身。为无罪的夏东明洗脱冤情,做到公平公正.............
IP:172.28.1*  于2007-03-30  发表评论:
把一切违背法律的人和事放到阳光之下,让他出丑,显出原形,把那些口是心非道貌岸然的伪君子,那些天天高喊漂亮的政治口号而实际上干着偷鸡摸狗勾当的人放到电视屏幕上,报纸版面上,让众人评头品足。
IP:172.28.1*  于2007-03-28  发表评论:
为什么偏偏要改动夏东明拘留证上的日期?这一切又说明了什么?淮安市检察院也应该给世人一个合情合理说法了。。。。。。。。。。。。。。。
IP:172.28.1*  于2007-03-28  发表评论:
正义往往迟到,但早晚会到!!!错办如此大冤案的检官竟然被委以重任,这让人们如何相信法律能公正地得到执行?公正的法律要由公正的人去执行,国家要有好法律,更要培养公正的人,要构建和谐社会,法律的公正和执法者的廉洁起着重要的作用。继续关注!!! 强烈要求将这些刑讯逼供司法败类统统绳之以法!
IP:172.28.1*  于2007-03-28  发表评论:
张玉荣的行动会感动一切善良有正义感的人们!
IP:172.28.1*  于2007-03-20  发表评论:
为受冤枉人平反平反!还法律公正!
IP:172.28.1*  于2007-03-20  发表评论:
张玉荣的行动会感动一切善良有正义感的人们!
IP:172.28.1*  于2007-03-20  发表评论:
这件事能有结果吗?
IP:172.28.1*  于2007-03-20  发表评论:
相信社会上正义的人们,不会放弃对这悬念最终解决的关注.我们迫切希望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此案情.
IP:172.28.1*  于2007-03-20  发表评论:
撤职责任人,还人间一个公道!
IP:172.28.1*  于2007-03-20  发表评论:
强烈要求将这些刑讯逼供司法败类统统绳之以法!
IP:222.184.*  于2007-03-05  发表评论:
这件事能有结果吗?我们拭目以待!
IP:222.184.*  于2007-03-05  发表评论:
这案情背后隐藏了什么??
IP:222.184.*  于2007-03-05  发表评论:
如果没有刑讯逼供,哪来冤假错案?撤职责任人,还人间一个公道!
IP:222.184.*  于2007-03-05  发表评论:
张玉荣的行动会感动一切善良有正义感的人们!各位有正义感的朋友顶上去........!
IP:222.184.*  于2007-03-05  发表评论:
一定要对查办此案的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绝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查下去看看。。。。。。。。。
IP:222.184.*  于2007-03-05  发表评论:
错办如此大冤案的检官竟然被委以重任,这让人们如何相信法律能公正地得到执行?公正的法律要由公正的人去执行,国家要有好法律,更要培养公正的人,要构建和谐社会,法律的公正和执法者的廉洁起着重要的作用。继续关注!!!
IP:222.184.*  于2007-03-05  发表评论:
强烈要求将这些刑讯逼供司法败类统统绳之以法!
IP:222.184.*  于2007-03-05  发表评论:
这件事能有结果吗?我们拭目以待!
IP:222.184.*  于2007-03-05  发表评论:
我们支持你!强烈要求各位有正义感的朋友顶上去!
IP:222.184.*  于2007-03-05  发表评论:
为受冤枉人平反平反!还法律公正!
IP:172.16.2*  于2007-02-02  发表评论:
关注
IP:172.16.2*  于2007-02-02  发表评论:
正义往往迟到,但早晚会到!!!
IP:172.16.2*  于2007-02-02  发表评论:
你让我们感动
IP:172.16.2*  于2007-02-02  发表评论:
你的行动会感动一切善良有正义感的人们
IP:172.16.2*  于2007-02-02  发表评论:
你的行动会感动一切善良有正义感的人们
IP:172.16.2*  于2007-02-02  发表评论:
受伤害的不仅仅是夏东明一家,而且社会之痛,更是制度之痛!!!
IP:172.16.2*  于2007-02-02  发表评论:
国家的法律不能成为保护优秀人民的武器而沦为迫害的工具真是我们民族的悲哀和耻辱!
IP:172.16.2*  于2007-02-02  发表评论:
好人受冤坏人逍遥法外,这是什么世道?
IP:172.16.2*  于2007-02-02  发表评论:
凸现了司法权力机构的腐败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没有刑讯逼供,无辜得人干嘛要违心地认罪呢?相信社会上正义的人们,不会放弃对这悬念最终解决的关注。我们迫切希望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曝光此案情,把这帮垃圾集中起来拉到全国公检法做反面教材,然后再用其人之道制其人之身。 哈哈,我相信是制止这类事件最好最好的办法。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本人承办过的案件就有刑讯逼供被屈打成招的,但是我们律师对刑讯逼供也是敢怒不敢言!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要真实揭发这种丑恶的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使制造冤假错案的相关责任人受到法律的追究。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有法不依,枉法错判,有错不纠,应称之为法津流氓!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无疑是给中国的民主与法律迎面一记响亮的耳光。叫他们法律流氓,都是轻的,应该再加上一句话:法律的败类........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我们支持你!强烈要求各位有正义感的朋友顶上去!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声援!算我一个,我坚信:正义往往迟到,但早晚会到!!!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淮安市法院真牛B !!!!!! 程序上没错,良心上绝对有问题 !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请中纪委来给金湖县检察院刮骨!!疗伤!!! 请中纪委来给金湖县检察院刮骨!!疗伤!!!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这不就是地痞流氓吗!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希望真正能为无罪的夏东明洗脱冤情,做到公平公正!!!!!!!!!!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不管维权的道路多么的坎坷、曲折,民主、法制、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终究是不可战胜的历史潮流!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关注此事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漠视党纪国法,滥用权力,拒绝监督,这些违背法律行为的人必将付出沉重的代价。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反贪局办案为了获取口供,进行刑讯逼供,人所共知,可有几件能查处的? 如果没有他们的刑讯逼供,哪来冤假错案?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偏偏要改动夏东明拘留证上的日期,这又说明了什么??也难怪当事人在网上屡屡发贴,大声呼吁,到处鸣冤叫屈。检察院应给出一个合理说法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撤职责任人,还人间一个公道!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骇人听闻骇人听闻!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所有证人无一出庭,夏东明在法庭上也强烈要求了?谁怕他们出庭?被告都不怕了,谁怕?那只有办案人员了。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这个案子经手的政府官员有那些?能不能将名字报道出来?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应把这些枉法败类的名字公开出来警告其它人别再枉法!!!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已成民怨沸腾导火线 !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这案情背后隐藏了什么??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法院只是把好“证据”关!再依照法律条文进行“判决”。你一枉法判决,就授人以柄。就是过街老鼠。。。。。。。。。。。。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深感不解和恐怖!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金湖县检察院办案其实很简单:动手打到他承认为止!!!!!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其实检察院打人比公安局厉害得多,有五花八门的整人方法让你欲死不能,谁去管他们?什么猛药都无用,因为下药的就是他们自己,下药是哄老百姓的。我不懂法,但知道法院很黑。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人们感到惊悚不是因为夏东明案件本身有多么悲惨,而是因为人们能从这件案件中看到“疑罪不敢从无”“法官不愿悔判”之类的潜规则,而这些潜规则完全有可能落在我们中间任何人的身上。法律是用来保护人民的,当法律由于某些潜规则而让人感到惊悚惧怕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重新意识到,法律中任何的细节都是多么的至关重要!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并非公安人员的专利,某些检察官搞刑讯逼供是有过之而无不及的,而且手段更毒辣,更阴险狡猾。其目的,就是办关系案人情案,制造冤案假案。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一个冤假错案和徇私舞弊的案件所产生的社会副作用一般比100件正确的案件处理的社会正面效力要大,可以抵消大多数廉洁奉公,依法办案同志所树立的司法公正声誉,破坏和谐的政治经济社会局面,助长不良社会风气的滋生蔓延。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什么法、纪律、制度都是针对百姓罢了!你向上级反映没作用,上下都是一团腐败分子。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关注,支持中,希望有好消息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凸现了司法权力机构的腐败。该出手好好清理了!!!!!!!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乱作为的背后是否有权重贪官庇护!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如果是乱说,不遭诽谤诬告罪吗?检察同志,别狡辩了!事情闹大了,搞假的人会坐牢的!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不知道又要等到付出多少血泪,才有结果!!!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咱们老百姓还是只相信中纪委!!!!!!!!!!!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由于刑讯逼供的主体是拥有强大国家执法权的侦查人员,刑讯的对象是毫无防御能力的夏东明,刑讯的地点是在侦查机关控制下的办案地,夏东明在人身自由受限的情况下,遭受刑讯逼供,他对在其身上留下的伤痕等各种证据的固定是无法进行的,让他证实刑讯逼供将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试想如果被刑讯者连自己遭受不法侵害的最直接证据———伤痕也不能举出的话,那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刑讯逼供案件得不到有效查处,处于极度弱势地位的被刑讯者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护。加之侦查机关为刑讯逼供案件的调查设置层层障碍,被刑讯者履行举证责任的难度和阻力是不言而喻的。刑讯者的刑讯逼供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查处,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权力得不到制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现象便会屡禁不止。至于案子弄错了,被“翻案”的概率则很小,所以宁可弄错也把案子给“办”了。 如果检察院侦查人员不能提供足以让检察机关或法院信服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行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即推定其有刑讯逼供行为,这样才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我们普通的老百姓只能严重声援你,给不了你什么实质性的帮助!没办法,还是要靠你自己拼命的去告,去闹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我很同情!但没有方法帮助,只能声援....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不是只对夏东明一个人,据我所知江苏金湖县检察院在侦办的多起案件中都大搞刑讯逼供。由于他们披着反腐的外衣,又具有极强的反侦察能力,人们不易发现他们罪恶的一面。希望有正义感的人们团结起来,坚决与司法腐败作斗争!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希望知道夏东明此等冤案是怎样形成的?冤情因何而来?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这些害群之马必须绳之以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切实实施错案追究制,不给比如淮安检察院的这几个枉法者可乘之机。应该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应大力整顿这种违法乱纪的法院 。。。。。。。。。。。。。。。。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频频地曝光,意味着的是什么?惟有一句:社会丑恶的人与事太多,为难百姓的人与事太多。我们需要对社会丑恶的人与事曝光,但不是百姓无助下的乞求与伤痛下的无奈事件曝光。曝光不应成为百姓的期望与期待,期望着某些人看到并重视,期待着对丑恶的人与事的处理。官员丑恶事件的曝光,百姓痛苦无助的曝光,社会不良现象的曝光,危害社会秩序事件的曝光,多的只有“等等”而言。曝光,有人喜欢,有人害怕;有人期待,有人压制;喜欢是受害者与百姓,害怕是当局者与牵连者。喜欢也好,害怕也罢,曝光不应成为是让某些人看到,引起某些人的注意。某些人之外,还有众多的人与部门在做些什么?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这些人在法院里只为当官有权、有钱、有关系的人讲话,这种现象带有普遍性。他们平时对普通老百姓的案子总是抱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态度,什么法律,司法公正通通不放在眼里,问题是我们现在缺少一个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现有的法律总是被这些人随意解读,目的就是维护他们所要维护的人,哪怕是违法。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信访!究竟还有多少人相信?举报!为何举而难报结果?十分希望,万分失望。欺下瞒上,弄虚作假,满天下的真话却被少许的人遮掩住,压制住。呜呼!是谁在藐视百姓的言行?造就成今日百姓的难事与心声想到的是让媒体曝光。为的是什么?不在乎天下人看到,只在乎少许有用的人看到与重视。媒体的曝光为何这么有效?丑恶的人与事一经媒体曝光,便很快会有人重视与有结果,而百姓的监督却赛不过媒体,这是一种极不良的社会现象。为何媒体已成一种简便与有力的连接渠道?媒体的曝光在替百姓诉说心声,对于百姓而言是好事,但这是一种不正常的好事。媒体的资源与信息怎抵得过百姓呢?丑恶、虚假、隐瞒等人与事,媒体又怎能曝光得过来?请重视百姓这庞大的监督群体,不要让他体现不出应有的监督性。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简直就是一群混蛋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百姓受害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从杜培武到李久明,这些身着警服或制服的“强者”都能被屈打成招,更可以想象那些社会弱者一旦被抓的命运了。无数惨痛的教训表明,是到了痛下决心消除刑讯逼供这一顽症的时候了!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读夏东明冤案的连续报道,脑海中不断增强的一个印象是:问题一箩筐。就以刑讯逼供为例,我们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不是早就禁止刑讯逼供了吗?为什么还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呢?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彻底查。究竟是什么原因使金湖县检察院如此无法无天?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行贿人现在也是和受贿人一样有罪的?抓了吗?法办了没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深表同情!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真是无法无天!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让淮安市检察院办冤案的侦察人员上来开个报告会,曝曝光。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此案应深挖掘,背后定有重大黑手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不但要追究办案人员的责任,更要追究当时公检法及政法委领导的责任,办案人员很多时候是按领导的旨意办案的!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看了这篇报到,甚是愤怒。又一现代版"窦蛾冤"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我们希望能严惩那些办错案的人!!!!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希望少一点冤假错案。我们的人民检察!!!!!! 别再用别人的鲜血来染红自己的顶子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冤、假、错,都是一个“利”字引诱的。谁破案,谁立功;谁立功,谁受奖,谁晋级。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少一点冤假错案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为什么会有这些冤案?我认为主要是办案人员的工作态度太差了,认为自已是吃皇粮的,自已是老大,法律掌握在自已的手里,任意的乱用职权。再加上官官相护。才会造成这样的案件出来。该严惩,应该把涉案人员全部清除公务员队伍,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在这样的法治水平下,每个人都会成为第二个、第三个……第N个夏东明,一想到这里,就心有余悸。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侦破手段的不高明,结案立功的心太切,还是有可能造成错案的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要想想深层原因。别说是党性不强、工作失职这一类清描淡写的话。应当说是缺乏人性,一点也不为过的!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追究当事人责任,管他现在什么职位!从一把手到办案人员。最好是中央、省里派人去督办。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彻查淮安市的司法腐败,肯定会有新发现,让善良的政治家和人们大开眼界!!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我相信存在刑讯逼供!!!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对夏案所有的参案人员,要由中央、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调查组,要严查到底;给受害当事人一个交代;给人民一个交代,还法律一个公正!!!!否则:就是隔靴捎痒。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密切关注事件的处理结果!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夏东明今天的获刑,不是因为其违法犯罪的事实而被法律惩罚,而更像是“得罪了个别领导”后遭到“打击报复”、“政治倾轧”的必然结果。如此似乎可以推断:假如不是其“性格直率”、当初的“讲原则”和“不懂得保护自己”,其就不会落到今天这般田地。每当腐败官员被查处,无论是其本人、“知情者”还是公众,对其“出事”的第一个反应,往往不是“此人终遭法律制裁”,而是“得罪人太多”或“不定得罪了哪个领导”。这种由来已久的思维逻辑可谓根深蒂固、“深入人心”,但恐怕任谁也无法断然否认其“合理性”,因为这极有可能确是事实,至少也是“不能排除这种可能”。如此一来,法律也就被认作“有权者操纵利用的工具”,在人们心目中简直毫无威信可言。这让人想想,就不免悲从中来。或许,这也是“悲情”的一个佐证。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支持!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如今的世道,清官难以生存啊!!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对涉冤案的公检法败类分子、害群之马,核实一个,就严厉打击一个,决不姑息养奸。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炮打金湖县检察院,还人间公平和正义。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夏东明何罪之有??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司法不独立,怨假错案还会不断出现,这需要漫长痛苦的过程,政治体制改革,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司法改革的加强,才会逐步减少怨案的发生。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支持媒体的监督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宁可让夏东明含冤坐牢也不去纠正,说明官官相护到了何种地步!!!
IP:222.184.*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说明官官相护
IP:222.184.*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为什么二审在提出案件有疑点的情况下仍然对夏东明定罪?
IP:222.184.*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弱势群体的朋友们,我们要联合起来为夏东明呐喊,也为我们自己呐喊吧
IP:222.184.*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阳光下罪恶
IP:222.184.*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到底是谁在犯罪????!!!!
IP:222.184.*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应把所有的责任人都从重从严,绳之以法!
IP:222.184.*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与司法腐败作斗争!
IP:222.184.*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让类似悲剧永世不发生
IP:222.184.*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应该对这起案件进行纠正,为受冤枉人平反平反!还法律公正!
IP:222.184.*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支持!
IP:222.184.*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继续关注!!
IP:222.184.*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淮安市的司法部门不是在公正执法,而是在制造一起冤案!
IP:222.184.*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当审理案件的法官不遵守法律规定时,其后果肯定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了!
IP:222.184.*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有淮安市中级法院这黑窝,淮安市人民真惨
IP:222.184.*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中国司法的耻辱!!!!!
IP:222.184.*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有法律在!我想没有什么问题! 告!告!告!
IP:222.184.*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到现在还没有一个“公道”的回复?中国司法腐败,中国基层政府腐败,我相信。典型欲加之罪,莫须有!看得我目瞪口呆,胆战心寒!
IP:222.184.*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强烈邀请中纪委来淮安市检察院给它们刮骨!强烈邀请中纪委来淮安市检察院给它们刮骨!强烈邀请中纪委来淮安市检察院给它们刮骨!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支持!!!!!!!!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完全是法律对公、检、法的约束力不强,对司法腐败的打击不力所致。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支持一下!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中国现在的冤案太多了!希望有正义感的人们团结起来,与司法腐败作斗争!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不放过一个坏人但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这也是每个法律工作者及所有公民及的最大愿望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必要时可直接上书李源朝啊!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发到猫眼看人去吧,那里人多,出主意的也多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头晕眼花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好恐怖啊!看来现在当官也不容易啊!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唉,祝冤情得雪。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一切事都是人去办理的,人就是天使与魔鬼的混合体,所以一切错误都是“正常”的!要不还要制度、约束、监督干吗?这本身就是说明人之初,性本恶,人也是动物,只不过自己认为自己高级,其实高级动物干起坏事来比低级动物更坏。要一查到底,追究参案人员中违法分子的责任 !!! 拭目以待,看政府怎么处理这件事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检察人员况且如此以下何存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悲哀,我们的法官队伍,我们的司法制度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只有眼泪,泪不停地流着.......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骇人听闻,强烈要求有错必纠。我们坚决支持张玉荣为夫依法讨个说法!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血债血还。当法律已经失效时只有采用流氓手段才能保证流氓的良知和规则了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依法追究冤案制造者的法律责任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试问人民检察官假如你们有亲人遭逼供,那种只有天知地知,沉冤判刑,你有何感想?我们大声呼吁应当彻底查清是否有刑讯逼供(因为文中已出示了一部分证据),这样可以还夏东明一个公道。打击刑讯逼供,同打击受贿和枉法裁判同样重要,二者不可偏废。凡是被用刑者法庭均应判无罪,而判用刑者有罪。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上书引起中央领导的高度关注。要不然像夏东明冤案能否昭雪正义的翅膀能否伸展都还难以设想,刑讯逼供导致了大量的冤假错案,使司法机关的形象、权威受损;刑讯逼供的存在,使无辜者处于比罪犯更坏的境地。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又见刑逼,让人冷入骨髓的悲凉和悲哀!!!!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之所以发生,正是基于司法人员主观上已经确认嫌疑人是有罪的;刑讯逼供仅仅是为了验证自己主观上判断的一种方式而已,刑讯逼供之所以发生,正是司法人员轻信自己的主观判断是正确的,通过刑讯逼供之后能够获取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因此,只有将刑讯逼供获取的证据完全排除,才能够避免司法人员轻信自己的主动判断而刑讯逼供,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杜绝冤狱再次的发生。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人好官!党之栋梁,岂能冤之!党纪国法决不容,总有一天那帮人会遭到党的惩罚的!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心寒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难道现在嫌夏东明这些清官多了吗?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司法是最后一道防线,司法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如果我们的司法都腐败了,我们的制度也就基本到了危险的边沿。但是这些检官、法官的素质也令人堪忧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大多数政府官员是好的,暴露出来如金湖县检察院这些部门败类只是一小部份,他们代表不了中国政府。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强烈要求将制造冤假错案者绳之以法!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大声呼吁有良知的人,更多的关注社会公正与法治建设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把不执行党纪国法的贪赃枉法的执法人员拉出去统统枪毙!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哪里是内部监督?分明是内部包庇。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你们对得起国徽吗?事实说话,才有力量!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这些执法人员似乎忘记了党纪国法?我们不禁要问: 作为执法者拿着人民的俸禄,头顶国徽、徇私枉法,你究竟在为谁服务?发生该案,岂不正反映了我国对公权滥用的监督机制存在漏洞很大,有的几乎形同虚设,反腐倡廉工作任重道远吗!该案暴露的问题,值得上级乃至中央深思!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还是某些领导的指示在起作用吧!或许不致于发生这样的冤假错案。。。。。。。。。。。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我真不相信淮安法院会作出如此“龌龊”的审判,肯定有“苦衷”!我们国家发生这样的事还少吗?大可不必奇怪。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总祸根。而刑讯逼供者除少数致人死亡的,一般是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使刑讯逼供行为受到了保护。加上由于少数司法工作者业务素质水平低,缺乏负责的精神,办案中过多考虑个人得失,怕丢面子,往往用感情代替法律。个别领导又往往在事实上予以默认、姑息,甚至纵容。造成教育、处罚不及时,助长了刑讯逼供的恶习,使这个问题成了老大难的顽症。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总祸根。而刑讯逼供者除少数致人死亡的,一般是不会追究刑事责任的,使刑讯逼供行为受到了保护。加上由于少数司法工作者业务素质水平低,缺乏负责的精神,办案中过多考虑个人得失,怕丢面子,往往用感情代替法律。个别领导又往往在事实上予以默认、姑息,甚至纵容。造成教育、处罚不及时,助长了刑讯逼供的恶习,使这个问题成了老大难的顽症。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现在我们国家的侦查程序,它最大的问题就是缺少透明度。一方面侦查人员有权力,另一方面他又在相对封闭的环境里。某些人往往打着所谓合法的旗号,利用法律之名和手中的执法权来行打击报复之实,后果不堪设想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一群没有人性良知的狼狗,这些人民的“公仆”该下地狱了!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读后令人气愤填膺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有关部门对这些人办的案子认真查一查,不会就这一件吧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高高在上的官老爷们,你们将给这些无辜、善良的公民一个什么说法?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以一个共产党员的名义敬请中央有关领导为夏东明冤案作个批示,严惩那些只要政绩不要民心、只唯上不唯法的渎职枉法者!!!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办下的铁案 可惜了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要一查到底,追究参案人员中违法分子的责任 !!! 拭目以待,看政府怎么处理这件事....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追究冤案制造者的法律责任,否则法变成戏法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说明司法系统可能存在不少刑讯逼供,此事只不过是冰山一角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暂且相信会处理好的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夏东明的冤案是怎样形成的?它的背后又隐藏着什么?为什么冤假错案平反这么难?该案已经用事实给出了答案。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当法律失去公正时!只有依靠自己的力量解决!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中纪委来给淮安市检察院刮骨!!疗伤!!!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现实生活中,一些检察官无法无天,贪赃枉法,草菅人命,放纵罪犯,甚至同流合污,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这些害群之马必须绳之以法。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切实实施错案追究制,不给比如淮安检察院的这几个枉法者可乘之机。应该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应大力整顿这种违法乱纪的法院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冤枉啊,期待将冀益斌绳之以法!!!!!!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又是冤假错案起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期待将冀益斌绳之以法!!!!!!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支持你!你的行动已经感动了一切善良有正义感的人们!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以暴制暴,不信有不怕死的,干掉诬陷你的那个人的家里人,让他也感觉一下什么叫痛苦 。。。。。。。。。。。。。。。。。。。。。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妈个臭B的,难得碰上一个好官,我们支持你支持你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必须查清此案,严惩有关责任人员,以伸张正义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众目以待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是淮安市检察院人为地制造了一起悲剧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执法犯法!!如不严惩,法将不法!国将难国!!!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把制造冤案的人绳之以法!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严刑逼出的冤案!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这帮检察官太狠........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我看完感到该案件并不复杂!办案人应清楚的很!该查的查了,该用刑都用了,夏到底收贿没有我认为侦查办案人人清楚的很!那么问题在哪?我看很简单!就是有人的官本位问题!把夏定成铁案。愿这样天大的 “冤案”永远不要再发生,愿金湖县检察院执法者们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愿“人权”的保护真正落实每一个具体的案件之中。望制造这起“冤案”的害群之马绳之以法,驱逐出政法队伍。。。。。。。。。。。。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主管部门应该拿出以往的工作作风,做批示,从重从快的处置,不怕暴光,有错必纠,体现了共产党的伟大.,实事求是,敢说真话。证明了媒体的重要.,象这样,老百姓有盼头,我们的国家就大有希望...........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想到为民做主的检察机关,会有如此行径,心中就不寒而栗
IP:222.184.*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看到冤假错案就愤愤不平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感慨、落泪、愤怒!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夏东明是个好官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我们都会为你这种为夫伸冤的精神所感动的!支援你!坚决支援你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你的行动已经感动了一切善良有正义感的人们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你既然选择了抗争,就不要再回头,为你丈夫争取最后的胜利!!!!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愤怒愤怒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令人发指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我认为是受了他们的陷害,也算是一场小型的政治斗争吧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象淮安市国土局夏东明这些人是贪官不算清官的话,这个世界上还有清官?到底清官标准是什么样?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正义必胜!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夏东明的冤案受伤害的不仅仅是夏东明一家,而且社会之痛,更是制度之痛!!!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碰上了悍匪就真够你丈夫受的了。。。。。。。。。。。。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看了你向各检察部门的申诉后,为你这种为夫伸冤的精神所感动。希望你能够合理,合法的向组织申诉,真相终究会大白于天下。你的行动会感动一切善良有正义感的人们。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看了你向各检察部门的申诉后,事实真相虽然本人不是很清楚,但对你这种为夫伸冤的精神所感动。希望你能够尽快找到一条更加合适,合理,合法的伸冤之路,也许前面困难很多,意想不到的突发情况很多,我想,无论怎么样,你既然选择了抗争,就不要再回头,争取最后的胜利。 《秋菊打官司》电影其实很令人深思,这个社会很多底层的领导干部不知道公务员的真正职责,相信你会让这一部分人知道一点。公布于主流舆论和媒体的确是个不错的方式,合法扩大影响,拿捏好分寸,相信你能行! 时间已快到春节,也不知道你现在的情况如何...... 祝你好运!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如果真是冤枉的,可以借用媒体的力量,现在的媒体力量是很大的。但是就怕媒体不敢报道,人民需要的是办实事的好官,即使他有点错,也可原谅的,人孰无过!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对,应该严惩!!!!!!!!!!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还有王法吗??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王子犯法与百姓不同吗??????????????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中国的法律很大基础上是给没有权势的小老百姓制定的....上下5000年这就是中国的国情.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司法何时有公正可言!!1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老百姓只有一个愿望:不要冤枉一个好人,但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我要顶!我要顶!我要顶!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能有什么办法?!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无奈!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顶!现实是残酷的,但是必须去面对.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支持公开揭露司法腐败,让金湖县检察院这帮司法腐败分子身败名裂,直到让他们受到法律的制裁!!!!!!!!!!!!!!!!!!!!!!!!!!!!
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中国虽然是一党执政,但应加强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法制先行!
IP:172.28.1*  于2007-01-31  发表评论:
冤枉啊,期待将冀益斌绳之以法!!!!!!
IP:172.28.1*  于2007-01-31  发表评论:
可惜呀! 曾经看到有关他事迹到报道: 没想到呀,现在就变成这样。 让人深思呀。
IP:172.28.1*  于2007-01-31  发表评论:
和谐的"和"的右边是个口,就是说人人都有饭吃. 和谐的"谐"的左边是个言,就是说人人都可以说话.
IP:172.28.1*  于2007-01-29  发表评论:
法律对公、检、法的约束力不强,对司法腐败的打击不力所致!
IP:172.28.1*  于2007-01-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这个金湖县检察院太黑了,淮安国土局夏东明人民苦啊!
IP:172.28.1*  于2007-01-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不管你是新闻也好,是法院的法官也好还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也好,首先你要站在公正、公平,公开的立场上去了解问题,去处理问题,只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因为:公理只有一个,不是对就是错。
IP:172.28.1*  于2007-01-27  发表评论:
悲哀呀!!!!!!!!!!!!!!难道只有一个夏东明吗?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夏东明真是冤死了,金湖县检察院办案没有证据,他们制造证据,只要他们想要的,都能弄到。是因为刑法当中虽然设定了刑讯逼供罪,但这种罪是很难构成也很难成立的。这种设定本身面比较窄,真正受到惩治的人微乎其微。所以在实践当中也有的人就可以规避、绕开法律的规定,不受法律的惩治,因此这种现象才得以滋生、蔓延。天理难容!!天理难容!!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古今中外的无数实例证明: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都是由严刑拷打造成的,刑讯逼供和指供、诱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总祸根。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不管民也好执法机关也吧,都要以事实以理为重!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国家信访局: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80%以上有道理 ,而且地方都有办法解决。”群众为什么要到北京去,当然是地方的官不想为民办事,而群众又无权监督那些腐败官员,只好把问题反映到中央,让中央知道情况。但是,国家信访局又经过层层批转到地方,地方那些腐败官员当然不愿意办。最后就变成重复上访,如此长期下去好人将对法律失去信心,不再相信法律能够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最后被迫采取违法手段抗争,造成社会不稳定。要保持社会安定稳定,首先要保证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因此,中央纪委应该帮助国家信访局立案查处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依法惩处腐败官员,还群众一个公道,增强群众依法维权的信心。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看到这种让人悲痛的事情,真让人伤心。我们大家都会支持你的。现在这种事情太多了 当官的不会为你心动的 ,你只有想办法逼他们才行 。在当地政府哪儿你是得不到解决的 ,还是听大家的越级上告,最好一步到位直接找中央的,先媒体再政府,相信世上好人多,不断上访争取媒体曝光,至少你会得到更多的支持!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读了这么一篇摧人泪下的文章。这算不上一件大案,但却很有典型性。创造和谐社会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官民关系的融洽。政府官员有个别败类不为之怪,怪在各级政府官员对子民的麻木冷漠;更甚之,有些人,为了自己的仕途,对其子民昧着良心横加迫害,这问题就严重了。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走上访的路线,如果能得到中央领导的重视,就有希望了!我支持你!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你懂得官大一级压死人吗?何况你连个官也不是。这就叫吏治,这就是咱们的制度!你为夫伸冤的文章我读了好几遍了,不是没人理你。怎么理呀,到处是黑暗角落!你要保重身体,也要不停地呐喊。呐喊的人多了,咱们的社会也许有希望!!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相信法律,相信正义!!!把帖子顶上去,让党中央都知道!电视台如果是对强者形象有负面影响的都不会去报道,希望上天有眼,能惩治恶人。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当读到江苏省淮安市楚州供电公司张玉荣,其丈夫夏东明因被刑讯逼供蒙冤入狱。一年多来,千辛万苦地搜集证据为夫申冤,而无果的时候,你就会知道,法治离这个国家和人民还有多远!此事件证实中国法律的虚伪与脆弱!中国距离真正的法治还遥远!早知要判 刑,不如痛快的真正打一架,做到罚罪相当,也不枉牢!至于如何解决你的问题,那就只有上诉、申诉、上访...... 路漫漫兮平冤屈,付吾生兮索公正!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朗朗乾坤,没有国法,地方民警素质低下,品质卑劣欺弱怕强。可省府和中央国事天下事事不暇顾,怎能管的这许多民间强霸之事。冤有头债有主,就是拼死也要把那个直接迫害的警察不搞死他,也要送进监狱。老百姓逼急了,也许只有如此,玉石俱焚!悲剧就是这样产生的,一件小事,因不能秉公处理而酿成大错,屡见不鲜啊!我相信这是个真实的事。在中国多少人无处伸冤啊!特别是无钱无势的农民啊。。。。。。。。。。。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比起其它腐败更可怕,它使是非颠倒、黑白混淆,恶人当道,好人受欺!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该惩治的迟早都要受到惩治,先把自己正常生活理顺再说吧,有得江山在不怕没柴烧。在“惩治”别人时也别太委屈了自己,祝你早日取回公道,走入生活正轨!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二战后马丁•尼莫勒牧师撰写的一段碑文:“当初他们杀共产党,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共产党;后来他们杀犹太人,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再接下来他们杀天主教徒,我仍然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天主教徒;最后,当他们开始对付我时,已经没有人为我讲话了……”。。。。。。。。。。。。。。。。。。。。。。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看了你向各检察部门的申诉后,为你这种为夫伸冤的精神所感动。希望你能够合理,合法的向组织申诉,真相终究会大白于天下。你的行动会感动一切善良有正义感的人们.....................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看了你向各检察部门的申诉后,为你这种为夫伸冤的精神所感动。希望你能够合理,合法的向组织申诉,真相终究会大白于天下。你的行动会感动一切善良有正义感的人们.....................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老百姓希望党的高级干部看看此等冤案是怎样形成的,是检察院、公安局、还是法院,是政府、还是我们的党委。现在一个县城、一个市区如果有那一个真正清正廉洁的好干部,他必然要得罪很多人,这些人就有一批腐败分子,就是一张很大的网,他就要对好人除而快之,好人的下场就是“夏东明”。而那些腐败分子确成了反腐勇士。提职升迁,快快乐乐。有这样的事实,党风会正吗?民风会淳吗?反腐会胜利吗?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建议上京告状。。 或者找《焦点访谈》和广州的《南方周末》。 现在中国的贪官天不怕地不怕, 就怕2样:一是上级领导的批示 二是媒体披露! 我们枯老百姓只能严重声援你,给不了你实质的帮助!没办法,要靠你自己拼命的去告,去闹。试想,前年西安的那个什么中宝马的亮子,如果不是他孤注一掷地爬高要自杀引起了媒体的注意和关注,你认为有人会管他的冤屈吗?! 最后,祝你成功,要作好持久战的准备!。。 不要过于悲凉,要知道,你活在中国,这件事是中国特色来的,。。 你就把它当成是0距离体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次难忘的经历吧。 也许这样,你的心情会好点点)))))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送你一句话:阳光总在风雨之后。。。。。。。。。。。。。。。。。。。。。。。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一句谎言要用十句谎言来掩盖,结果越摸越黑。关注………………..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没有程序的公平正义,决不会有实体的公正。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无语,关注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弱势者的悲哀之一是对强势的基本要求或者质疑都要被归到“闹”的行列。他能闹出天下大乱的局面吗?但对强势的纵容却能使一些行为更加有恃无恐。所谓的“断其喉,尽其肉,乃去。”“邪恶要想贏得胜利所需要的就是善良的人們保持沉默,但这位勇敢的中国记者面对恐怖却沒有沉默。”借用一句人们纪念勇敢的播音员李丹话共勉。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看了你向各检察部门的申诉后,事实真相虽然本人不是很清楚,但对你这种为夫伸冤的精神所感动。希望你能够尽快找到一条更加合适,合理,合法的伸冤之路,也许前面困难很多,意想不到的突发情况很多,我想,无论怎么样,你既然选择了抗争,就不要再回头,争取最后的胜利。 《秋菊打官司》电影其实很令人深思,其实我们这个社会很多底层的领导干部不知道公务员的真正职责,相信你会让这一部分人知道一点。公布于主流舆论和媒体的确是个不错的方式,合法扩大影响,拿捏好分寸,相信你能行!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不是只对你一个人,据我所知江苏金湖县检察院在侦办的多起案件中都大搞刑讯逼供。我一个蒙冤的朋友讲进入他们的办案点后以为是共产党垮台了,他被军统特务抓去了。你所讲 刑讯逼供不是只对你一个人,据我所知江苏金湖县检察院在侦办的多起案件中都大搞刑讯逼供。我一个蒙冤的朋友讲进入他们的办案点后以为是共产党垮台了,他被军统特务抓去了。你所讲的只是冰山一角,他们在刑讯逼供以及把冤案办成铁案方面可以申请多项专利。这些都是得到其上级支持认可的(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在今年“全国检察机关‘五好’‘两满意’争创活动表彰大会”上获得全国检察院机关“人民满意的检察院”光荣称号。)。让检察院查检察院不知谁在愚弄谁,是谁出的馊主义。我也要把他批评哭了。 由于他们披着反腐的外衣,又具有极强的反侦察能力,人们不易发现他们罪恶的一面。再说对市井小民而言,只要是当官的或有钱的人倒霉了他就幸灾乐祸,今天你被抓了他高兴,明天他被判了他高兴,图一时之快罢了,甚至还有等着人血馒头治病的,至于冤枉不冤枉就不关心了。普通百姓帮不了你什么忙。只能谴责谴责他们。民间有几个偏方专治欺世盗名的冤案制造者,仅供参考一是耐心等待法制健全的那一天,将他们从坟墓中扒出来进行宣判。二是遍访高人寻找包青天(如果运气好还是能找到的,)。三是进京上访,不达目的决不罢休(行动前到权威部门作个精神状态鉴定,这样把你抓回来就不会关到精神病院了)。四是制造恐怖袭击(这是弱者唯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伸张正义的方法了),但最好不要伤及无辜。 好了,我不能再多说了,我也要考虑自身安全。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淮安市金湖县检察院就这样????????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这是一条法律的基本原则。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真有此事,震惊!震惊!疲劳战术是他們的一貫作風。。。。。。。。。。,看到这个社会如此多的不公与黑暗,我只能发发牢骚而不敢站出来说话,实在惭愧!不过,在如今的社会想以法律为武器进行维权,道路可谓艰辛,古人云:与虎谋皮,虽不是很恰当,但也有一定的可比性。在与老虎的斗争中,我们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被吃掉的危险。所以,一定要讲究策略,注意自身安全。同时,要与尽可能多的同志们相互呼应,一有情况,能有更多的人抻出援手。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让法律蒙羞,老百姓蒙难!司法腐败制造了太多太多的悲剧!!!!!!!!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不遵守法律规定的人应该为这起案件负责!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我们广大网民继续关注!希望夏东明案件会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更希望金湖县检察院不要泯灭做人的良心!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恩,顶,加油,正义永远会战胜邪恶的,不要放弃。。。。。。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淮安市竟然发生此等事情.竟然这么长时间没有人管!这让我感到痛心! 司法的不公正、如同虚设的司法监督,怎能不腐败??遭殃的只有咱老百姓!!呼唤正义!!拯救正义!!还夏东明公平与公正!!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顶!希望能有公正的判决!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中国就是这样,权力在亵渎着法律,权力在左右着法律!这是法律的无奈与悲哀!看来,“法制社会”“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任重而道远,暂时我们还只能“雾里看。。。。。。。。。。。。。。。。。。。。。。。。。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贾春旺同志做公安部长时针对当时公安队伍的现状曾有过这样的形象性描述:三分之一在干,三分之一在看,三分之一在捣乱!其实,这种情况对法院和检察院也是成立的!只是今天的情况比贾春旺同志做公安部长时的情况更为严重了,因为腐败在日趋严重着,社会风气也在日趋恶化着!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人民最后的希望就寄托在法院了,可是非常非常遗憾的就是“法院才是社会黑暗的卫道者”!司法腐败是妨碍了公民的最后救济手段,将会导致公众对执政者的信任危机,最终走向极端或抛弃该执政者。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心凉 我们公民的人生安全该由谁来保障?
IP:172.28.1*  于2007-01-23  发表评论:
荒谬 难道这就是所谓的法制社会?
IP:172.16.2*  于2007-01-22  发表评论:
用 户 IP: 172.16.23.54 评论内容: 在此发表评不问姓甚名谁,无端庭上抓人.明知无辜公民,还要超期拘押。 尊敬的领导:我叫李伟平,深圳市居民,2004年9月7日下午,我在兴宁市人民法院旁听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小平案件时,突然冲进十多人自称是兴宁市检察院反贪局的,不出示任何证件或证明,强行将我从旁听席扭上门口停放的汽车上,在扭我上车的时候还打了我(当时有记者在场可以作证)。把我带到检察院反贪局的一个审问室,到了审问室的里面,他们拿出一个手铐将我的双手铐住,当时一个比较老的检察人员说了一句,可以不用手铐,但他们还是用手铐把我的双手铐住,搜查了我的全身,把我的手机和汽车行驶证拿走(汽车是我借别人的,行驶证在我身上).在我头上打了一拳,把我打得头昏脑涨。他们才问我叫什么名字。我当时随便说了一个假名字(陈天民),然后对我说,你是肯定犯了法的,没犯法的话我们不会对你采取强制措施,将你拘捕到这里来。然后将我关在一个小铁笼子里。他们出去十多分钟后回来拿了一张写着陈天民名字的拘传证给我强迫我签名。我当时被手铐铐着,他们又威胁我不按照他们的意思签字就打我。我只好签了陈天民的名字给他们。然后他们问我;“知不知道为什么要抓你”?我说;“我不知道”。他们对我说;“你犯了法,你知不知道”?我说;“我不知道我犯了什么法”。他们又问我;“知不知道我们是什么人”?我说;“我不知你们是什么人”。他们说;“我们是兴宁市反贪局的,刚才带队抓你的就是我们的刘局长”。我问他们;“我有什么罪,你们把我抓到这里来?你们不先看清楚是不是有罪的人就胡乱抓回来吗?你们平时也可以在大大街上见到不顺眼的人就抓回来用手铐铐上然后再审问说他有罪?”他们说;“我们说你有罪你就是有罪,你有罪,所以就抓你来。我们已掌握了你犯的罪行,如果不老实交代,我们可以判你几年的有期徒刑”。然后就把我铐在铁笼子里,要我交代问题。并派了一个人看守着我,只准我坐在一张小小的圆木板上,不准合上眼睛,只要一合眼,他就过来用脚踢我。第二天(8号),他们又来问我叫做什么名字?户口所在地在哪里?什么职业?我如实作了回答。(这时候,他们已通过我的手机上的电话号码,找到在我身上搜到的汽车行驶证上的车主的电话号码,打了电话给车主,骗车主说他们拾到了他的行驶证,问他的车是在谁手上,车主就和他们说了,车是借给了李伟平,这样反贪局的人才知道我的真名叫李伟平)。他们又出去拿了二张问话通知书要我签名,其中一张的落款是9月7日,另一张的落款是9月8日。就这样,他们一直把我关押到9月9日下午4点多才把我释放。放我的时候,他们拿了几张写好的问话笔录要我签名,由于有很多话不是我说的,有些我说的话也不在问话笔录上(比如,我说过几次要他们把我的手铐打开,或放松一点。)我当场就拒绝签名,后来来了一个人,大声说不签名就先拘留他十五天再说,旁边的一个人就问我:“知不知道他是谁?他就是我们兴宁市反贪局的刘局长。你不签名,局长说了拘留你马上就可以拘留你”。在我的印象中,拘传,拘留等的强制手段,是要有一定的程序和手续的,同时也须要有相当的证据证明我犯了相关的法律才能拘留的。但我又想,既然他们凭刘局长一句话就可以把我----------一个守法公民,一个他们连姓名也不知道的人,拘留了二天。中国的法律,在这里还不如他们局长的一句话。说不准他真的就把我送到拘留所把我拘留十五天。只好签了名给他们。同时他们要我按照他们提供的提纲写了一份保证书给他们。还说不写就拘留我。从9月7日至9月9日期间,他们轮流审问我。不让我睡觉,要我交代问题。我问他们我有什么问题。他们反复强调,说我行贿司法干部。并说检察院、法院的干部收受了我的贿赂现在都退出钱物了,要我老实交代。并说只要指出谁收受了我或我兄弟姐妹的钱物就可以马上放我出去。如果不指出谁就要刑事拘留我,甚至最少可以判我三到六年的有期徒刑。但我没有对任何司法人员行贿过,不管如何威胁引诱,就是打死我我也说不出来。 直到放我出来,还要我戴着手铐在笔录上签字。 综上所述,检察院反贪局人员在未办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冲入法庭,强行把我抓到反贪局。构成冲击法庭罪和非法拘禁罪。在不知我叫什么名字的情况下乱抓人,构成滥用职权罪。捏造事实诬陷司法人员受贿和诬陷我行贿,构成诬告陷害罪。非法搜查我的身体,构成非法搜查罪。用手铐等警械暴力逼取口供,和轮番审讯我二天二夜不让我睡觉,构成刑讯逼供罪。为此,请求各位领导为民作主,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此致敬礼 控告人:李伟平 旁听席上旁听,无端铐人审讯室里迫供,吞金自杀尊敬的领导:我叫李东平,深圳市居民,在深圳经商:2004年9月7日下午,我到兴宁市人民法院参加旁听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小平一案,法庭辩论正激烈的时候,有十多名自称是检察官的人冲入法庭想用手铐铐我,我挣脱了,急忙用手机打了110报警电话和梅州市检和省检的投诉电话。正当我打电话设诉的时候,十几个人拥上来抓住我,在大庭广众这下,用手铐铐我 ,在神圣的法庭上,在中级法院法官和兴宁法院法官面前把我抓走了。下了车后,他们把我推入审讯室,先叫我签一份拘传证,我想写其他字,他们不让我写,叫其中一个写拒签,用手铐把我固定铐起来,不能动弹,只有吃饭和大小便才开手铐。然后由李姓检察官、张姓检察官、周副局长、法警(警号440517)、检察院司机(较胖)轮流对我审问。期间有位60岁左右的老头来过二次(未入门)。看到我被手铐铐住。我被铐在里面不知日夜,但从送饭的时间猜到八日中午时分,李姓检察官拿来一份通知叫我签名,通知书开出的时间是9月7日19时。我因在里面铐了差不多一天,所以,他让我签名我也签了。在审问过程中,他威吓我说:“你全家都抓起来了 ,谁先承认贿赂了司法人员就先放谁,”并欺骗我说:“受贿司法人员都已经退赃了 ,你不承认就罪加一等,”问得我莫名其妙,我根本就没有送钱物给司法人员,是他们捏造事实,叫我诬告他人,但我没有做的事,我无法承认。直到9日凌晨左右,我已经有三十几个钟头没有睡觉了,把我的手也铐肿了。我承受不了这种屈辱和身心的折磨,我乘上厕所的机会把金戒指吞入肚,企图解脱这种生不如死的折磨。在我的认识中,吞金会死人的。吞落金戒指后,我知道自己快死了,叫检察官叫我的父亲见最后一面,张姓检察官说:“你死不了,吞金死不了,兴宁看守所有位吞针都没死 ,都可以屙出来,没事的。”等了很久,我吐了几个钟头后,他们才带我去医院,照X光,医生拿了药给我吃,吃了药后拉了几次都没拉出来。他们五六个人押着我到医院时,还用手铐铐着我,有很多人可以作证。医院回来后,加紧对我审问,问到9日下午四时左右,我疼痛难忍,他们只得又带我去医院,用报纸包住我手上的手铐,当时医院不知开什么会,很多人从X光室楼上下来,看到我。在医院检查时,有一位40岁左右的X光负责人和一位大约50岁左右的医生和三位检察官说了一些话,说话比较激动。检察官又把我带回审问室,又继续审问,并叫我写保证书、检讨书。那时,我已经有五十多个小时没有睡觉了。我当时头脑不清醒,他们说一句我写一句,不知写了什么,也不清楚他们到底要干什么。直到9月9日晚上21时左右,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由司机和法警送我到兴宁市中山东路口放我下来,让我自己回去,我的手腕被铐得紫黑,留下二个手铐铬印。我当时心里很害怕,赶紧买票回深圳,回到深圳后我先到医院检查,但没有一家医院敢帮我做法医鉴定,我打电话叫梅州市公安局出证明做法医鉴定,但公安局不同意出证明。我打电话到梅州市检察院检察长办公室,有一位年轻人接到电话说他会处理。但到现在我未能接到任何处理意见。我现在有家不敢归,因为他们问话时,他们自称他们的权力很大,不管公安局长、法院院长、市长、市委书记、人大主任,他们都可以捉,想传谁就有权传谁。我只是一个弱小的草民,守法公民,现在看到穿制服的人我都感到害怕。走路都东张西望,怕他们又无缘无故再来抓我。希望各级领导能为民作主,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此致 控告人:李东平 2005年5月1日
IP:172.28.1*  于2007-01-22  发表评论:
没有一个完善的监督制度,没有一个完善的奖惩制度。靠法官自身的天生的公正,与良心。这种事的发生是一种必然,我们只能祈祷这些不幸不要降临在我们身上了,去烧柱香拜拜佛,愿佛主保佑!!!
IP:172.28.1*  于2007-01-22  发表评论:
中国的司法机关很多的时候视法律为无物,导致了很多的冤假错案,张玉荣为了你们自己的合法权益,继续抗争吧!我们支持你!!!!!!!!!
IP:172.28.1*  于2007-01-22  发表评论:
夏东明案件已不是夏家一家人的案子,他所受到的屈辱,同样压在每个善良的百姓心上,他们过去所遭遇的苦难,同样可能在今天、未来任何不确定的时刻与地点降落在任何一个人的身上。
IP:172.28.1*  于2007-01-22  发表评论:
唉。。。。。。。。。。。。
IP:172.28.1*  于2007-01-22  发表评论:
继续告吧要打持久战!
IP:172.28.1*  于2007-01-22  发表评论:
同情,帮顶,偶也只是一个和你一样的小老百姓,帮不了你的忙,只有祝你们夫妇有好运!
IP:172.28.1*  于2007-01-22  发表评论:
拭目以待!!!!!!!!!!
IP:172.28.1*  于2007-01-22  发表评论:
深深地同情!!!
IP:172.28.1*  于2007-01-22  发表评论:
法治 于我们仍然只是一个概念和梦想?
IP:172.28.1*  于2007-01-22  发表评论:
有时候,权力就是天理。
IP:172.28.1*  于2007-01-22  发表评论:
坚决支持肃查此事!
IP:172.28.1*  于2007-01-22  发表评论:
正义终会战胜邪恶,在共产党的天下!任何执法犯法,都将绳之以法!但都要建立在以事实为依据的基础上。。。。。。
IP:172.28.1*  于2007-01-22  发表评论:
支持正义!支持正义!支持正义!
IP:172.28.1*  于2007-01-22  发表评论:
每当发生什么事情的时候,总是分析来分析去,得出“监管缺位”或“政府缺位”,其实根本就不是那么回事情,是政府根本就没有责任,,,,,,,,,,,
IP:172.28.1*  于2007-01-22  发表评论:
小小的方块字虽然静静的躺着,但它蕴涵着巨大的能量。那能量就像阳光似的直刺司法罪恶的心脏!使一切罪恶蒸发、消散及至毁灭。他们最怕光天化日!!!!!!!!
IP:172.28.1*  于2007-01-22  发表评论:
一切罪恶害怕的是什么? 是阳光!使一切罪恶无处遁形的阳光!
IP:172.16.2*  于2007-01-22  发表评论:
没有确凿的证据,刑讯逼供,天理不容,难道又出现了现代版的窦娥冤了吗?我们拭目以待.
IP:172.28.1*  于2007-01-22  发表评论:
愿邪恶荡然无存! 祝好人好官夏东明早点平反昭雪!!!!
IP:172.28.1*  于2007-01-22  发表评论:
推进法治应有众人的力量与呼应才能通行!
IP:172.28.1*  于2007-01-22  发表评论: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我们老百姓只有一个愿望:不要冤枉一个好人,但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时间将证明一切,夏夫人路尽管会长些,但曙光以快降临。
IP:172.16.2*  于2007-01-22  发表评论:
我为蒙冤人不平!此类案件应该启动特殊的程序,即异地审判,否则结果还是官官相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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