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大同说法,全国有57万假记者,约占从业人员的75%;无论“大同事件”真相如何,亟需检讨《记者证管理办法》
中国贸易报社驻山西记者站记者兰成长被大同矿主打死后,大同方面不但不承认错误,反而以兰是假记者为由进行开脱,并随后的1月12日,又发布了《大同市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行动通告》为其提供政策支持,公然通告声称,“凡未经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报纸、期刊均为假报假刊;凡不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从事采访活动的人员均为假记者。假记者的新闻采访系非法活动,被采访对象有权拒绝。”就在记者写此文的17日上午10时许,大同新闻网上首页依然以“关注”的红色醒目标题悬挂着此通告。
无论记者真假,打死就触犯刑法 .
事发后,公众被大同方面牵引,探讨起兰是否为假记者的事情。无论你有什么借口,剥夺了公民的生命权就是触犯了国家的刑法,无论是谁就应该受到惩罚。
没记者证,就是假记者吗?
从逻辑上讲,只要从事采访行为的人就是记者,这与是否有记者证无关,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法学专家周泽指出,新闻报道源于公民的言论自由。除非被剥夺了政治权利,言论自由对每一个公民都是平等的。任何人都可以报道新闻,发表评论,并不是只有持有记者证的人才可以报道新闻或者发表评论。只不过正式记者可能多一点便利而已,但这种便利并不是特权。
从现实来讲,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记者证的规定本身就是悖论,这让新闻从业者身份遭遇尴尬。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闻出版总署令《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发给新闻记者证的人员须具备条件中规定: “在新闻机构编制内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或者经新闻机构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众所周知,如今大学毕业生及其他类别的媒体新进人员,有新闻机构编制那是比天鹅肉还珍贵的东西,绝大部分是聘用人员,而聘用人员大都有半年或一年的试用期,通过了试用期方能转为新闻单位正式聘用人员。而新闻出版总署又规定“正式聘用从事新闻采编工作且连续聘用时间已达一年以上的非编制内人员”,那么在新进人员能够有资格拿到记者证之前至少要有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要通过试用期,不努力做新闻采访工作怎么办?
事实上,目前我国约有70万新闻工作者,其中经核准颁发的新版记者证总人数仅18万人。按大同说法,全国有57万多假记者,约占从业人员的75%。这不是很荒谬吗?就是你大同市新闻单位中,按你自己的说法,该有多少假记者?
大同市打击假记者通告违宪
由上面的分析可知,大同“为构建和谐大同营造良好的新闻舆论环境。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工作领导组、市公安局、市新闻出版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打击假报假刊假记者专项行动”的通告是违宪的。
记者证管理办法有问题亟需纠正
上面说了新闻从业者在获得记者证前必须要从事新闻采访一年以上,但新闻出版总署又有规定“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这不是为难人吗?
因此,希望兰成长致死一事,能引起国家新闻管理部门的重视,能还广大新闻从业者一个明白身,尽快纠正正在实施的一些“二十一条军规”性质的政策法规。毕竟新闻事业是一个公共性质极强的事业,新闻从业人员一方面要担当起社会责任捍卫社会公正,另一方面又要无奈得面临自身权益的威胁,这样的现实,中国的新闻事业如何能更好的发展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