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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东明身陷囹圄,他招谁惹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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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李不逊 2007-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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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从国内多家知名网站上看到《冤案是如何炮制的》新闻调查,笔者深为江苏省淮安市金湖县检察院涉嫌刑讯逼供、专意制造冤狱而震惊不已。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是江苏检察系统的先进典型,出这样的事实在叫人有点想不通。但是纸总是包不住火,“丑行”的盖子已被新闻媒体所揭开,想必深层的内幕和真相必会进一步大白与天下的。
据笔者所了解,夏东明在淮安市原楚州区当地曾是一个赫赫有名的人物,他在工作上雷厉风行,清正廉洁,诚可谓拒腐蚀而永不沾。在他担任淮安市原楚州区国土局局长期间,来人送礼他退礼,来人说情他推挡,夫妻俩常为退礼退钱而苦恼。因为对送来的礼不“接纳”,这往往就意味着不办事,不办事就意味着要得罪人。不假,在外人看来,他实在是迂腐不堪,不懂礼仪,不会为官,不懂为政,不识抬举。
然而,他的工作毕竟还是为个人赢得了巨大荣誉,中央电视台曾报道过他,江苏省及淮安当地的媒体也不断有他的新闻,他曾敲响了江苏省国有土地拍卖的第一槌,使淮安市尝试性地走出了一条“以地生财建路”的路子,单是楚州区“关天陪路”的土地置换拍卖,就使得国家财政受益达9亿多元人民币。
不过话说回来,有得就有失,坚持正义,维护党和国家的利益,那就势必要冲撞个人的利益,要使一些人的个人利益严重受损。他至今也弄不清自己究竟是得罪了那一路神仙、那一路的人马?他搞不清哪些送礼者是由领导派来“拜见”自己的,也弄不清是谁看中了他的“位子”,领导究竟在心里对他是怎么看待的他也不知道。在他担任淮安市原楚州区国土资源局局长期间,局内有10位以上的副局级(含退二线)同僚,他是得罪了哪一位自己也弄不清楚,“窝里斗”的事他从不参与。可是偏就有人举报了他,这是不是有目的的设陷阱他也弄不清。总之,说他收受下属单位及个人礼品礼金,经查证最终折合在一起其总数是6050元,他被原楚州区纪委给予了党内警告处分。从严格的意义上讲,当了3年要害部门的大局长,就是不排除有人“挖坑”,若真是星星点点地累加起来的贿赂只收了6000来元的话,在我看来按中国目前的局势应予以“奖励”才是,而不应给以“警告”。
也许是怀着这样一种心理吧,在夏东明当时仅是“局长”的情况下,受了处分后区领导班子更信任了他,居然让他又兼局里“局党组书记”的职务。然而,打击报复却并没有因此而停歇,有人声言一定要将他送进监狱。2004年7月受上级机关指示金湖县反贪局把夏东明列为反贪的重点目标,采用刑讯逼供等多种违法手段,使其“自动招供有罪”,进而把莫须有的罪名加害于他。经金湖县法院和淮安市中院草率裁判,决定从重处罚,使其领刑7年半。
是啊,夏东明招谁惹谁了?如果说他坚持原则,坚持党性,为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而得罪了权贵与某些财团,那么受刑的那就不应该是他呀!让一代“忠良”,让真正的“清官”受到制裁而入狱,天理何容?公理又何在?党中央如果不对此事件进行深挖狠纠,面对打着反贪反腐旗号而行不义的搞腐败的人进行制裁,那么我们的“法制理念”也就不打自倒了!现在如果我们仍是采取“故技重演”那一套:老子把你送进去,让“法”来收拾你,最后认定是冤案由国家来赔偿,这与我何干?有错必纠,纠了赔了,反正把你也教训了……对这种幕后操纵者,全国又何致于仅是一个淮安地区。毋庸置疑,若从这一个层面上来讲,此恐怕才是更为可怕的重量级的恶性腐败啊!
古曰:以邪压正,当思倾覆之危也。笔者深为夏东明之类清官哀泣!
编辑:方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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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控刑讯逼供:“我丈夫没有受贿..   利用“反贪 ”名义搞腐败应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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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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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32.* 于2014-12-05 发表评论: 济宁人寻找我们的季庆云老师,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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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3.132.* 于2014-12-05 发表评论: 济宁人寻找我们的季庆云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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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缺乏监督的权力造就了暗无天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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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面对老夏先生冤情只能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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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现在的社会要让一个人受一点冤枉太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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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为何睁大眼睛说瞎话?把一个公民置于死地是为了一个政治集团的颜面。看来是护犊子了。亲爱检方,就承认一次错误吧,你们承认了错误,人民不会小看你们,反而你们在人民心中的地位会提高,知错改错,还是人民信任的检察院嘛。请彻查此案,还淮安市老百姓一个朗朗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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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9-03 发表评论: 相关责任人员共同促成了这一起冤案,所以,对他们的相应惩处,不但人数一个都不能少,而且责任一个都不能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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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说的好,这样是声音很好,可惜喇叭太小,听到的人太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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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是体制?还是人?使夏东明成了现代版的窦娥!中国的民主发展何时能驶入高速公路?小百姓的天空何时能艳阳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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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是能力问题?是责任心问题?是懒惰的惯性?还是公信度?应该引起我们有关部门的注意了!这样下去,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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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毛泽东时代为什么很少腐败? 因为那个时代的干部很多都是“老黄牛”。现在“老黄牛”式的干部太少了,这种干部都被看作是“无能”,被贬得抬头不起。我们应该大量提拔重用“老黄牛”式的干部。“老黄牛”式的干部多了,党风才有救,党才有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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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当前的一大问题是法纪不严,致使有的人误以为上面纵容瞎弄胡来,所以腐败之风愈演愈烈。所以严肃法纪、杜绝空话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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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如果我们现在有很强的思想理论武装了全中国人民的头脑,如果我们所制定的法律都能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如果我们上上下下各部门都能认真管好自己的事,如果中央的政策能一声喊到底而且不走样,如果我们的口号能变为行动,而不是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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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真教人义愤填膺!官官相卫,腐败之极!我们相信坚持战斗!相信党的阳光一定会驱散黑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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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大家很生气。。。后果很严重。。。、
看着电脑发私愤..有何用?.......快!!!心动不如行动!!!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我们要夺回劳动果实,让思想冲破牢笼。快把那炉火烧得通红,趁热打铁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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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为什么就没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呢?也说明对知法犯法的人惩治力度不够,一定严惩,这样才能警示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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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谈法律的公正,狗屁!!!老百姓苟且活着吧,俗话说:惹不起躲得起,忍吧!记住,任何领域都没有百姓说话的地儿。有权就是真理, 有权就可凌驾于他人之上, 作威作福, 杀人都不用偿命的,。这也是人人向往公务员的一个重要原因,不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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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查查查,,,,,,,,,??查的没有消息了,或者丢驹保卒,处理一个小鳖三,留下大鳖三继续杀人放火 !!!!!!!!!!!!!!!!!!!!!现在的社会风气很不正,好人、老实人都很难生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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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59.55.0.*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可怕的重量级的恶性腐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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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这显然是当地检察机关不作为。为什么不作为?因为他们要利用手中的职权袒护刑讯逼供分子。为什么要袒护金湖检察院?或许因为他本身就参与了该案而且是保护伞!把一切司法腐败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揭穿恶行与谎言,还受害者清白!!让他们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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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只有合理合法实事求是的妥善解决才能让人民信任与拥护!否则严重影响到党与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失去了诚信,社会也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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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仅就金湖检察院侦查取证而言,由于有罪推定的深刻影响,使金湖检方偏离了客观、全面、深入、细致的侦查原则,陷入了弄虚作假、片面取证、罪疑从有的误区,除了通过刑讯逼供和诱供、指供,炮制虚假口供外,对可能证明嫌疑人无罪的证据,不仅不闻不问,甚至肆意掩盖。历览古今中外,侦查破案、打击犯罪都应是一项除暴安良、匡扶正义的事业。但侦查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旦偏离科学和法治的轨道,必然伤及无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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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我看单单靠刑讯并不必然导致夏东明冤案,因为一个没受贿的人无论如何也编造不出与行贿人完全相一致的供述来。究其原因,除刑讯之外,还有一个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诱供、指供的大量存在。与刑讯逼供同步粉墨登场的,就是赤裸裸的指供和诱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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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错误的审判之恶果从来都是结在错误的侦查之病枝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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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写给淮安市委丁解民书记的一封公开信。 刑逼不究、错案不纠、沉冤不伸、公平正义何在?!
尊敬的淮安市委丁书记:您好!
没有对权力的有效控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司法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判决公正;没有惩罚刑讯逼供就没有司法公正源头;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安定和谐社会。逆法违天、矫诬构冤,民有沉冤、官无悔判。姑息放任腐败的政权是不牢固的。网络奇冤掀狂澜、社会自有正义在。继续为夫苦鸣冤,期盼您鼎力送来迟到的正义终究的公平!
我名张玉荣,系江苏省淮安市楚州供电公司女职工。我丈夫夏东明原任楚州区国土局局长、淮安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副处长。他廉政敬业、敲响江苏省国有土地拍卖笫一槌,闯出“建路靠地钱”改革路,业绩昭著劳苦功高。却惨遭政敌与小人诬陷,更罹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侦查者恶劣刑讯逼供源头筑冤。致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9日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半;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维持原判”。铸就法治阳光下冤、假、错案, 悽绝黯点。好官蒙冤,惊天动地。“刑讯逼供”害人易,伸冤难,乃当今司法腐败顽症。近二年来,我为丈夫鸣冤,搜集证据,申诉不辍,直至向中国维权工作者协会、人民维权网、中国舆论监督网投诉。吃多少艰辛,寄无穷希望。实践证明“民有正义、官有法权”。中国维权工作者协会、人民维权网、中国舆论监督网的记者季庆云、李新德、商秋实三次自费由北京专程来淮与相关地方审慎负责查阅案卷,了解会见蒙冤人,调实核实我取得的证人证词合法性、真实性,列出系列疑点、反常。从而作出《冤案是如何“泡制”的—关于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涉嫌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调查》,在人民维权网、中国舆论监督网上发布,并被许多网站转载。一石激起正义千层浪,广大读者纷纷同情支持送温暖,强烈谴责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示憎恨。淮安市与金湖县两级检察、法院权人,既已违法构冤就违法滥权顽抗到底,坚持有错不纠,有冤不伸。恐吓证人,仇视网络维权。于2007年4月20日、24日两次向《人民维权网》总编及编辑发网上攻击函:妄责报道失实,强烈要求撤下《冤案是如何“泡制”的》网文,杀气腾腾。网站于2007年5月8日由秦锐撰文《冤案“泡制”出的纷争》,公开发表给淮安市委丁解民书记的信予以反驳,以正视听。披露调查取证认定刑逼构冤事实。更激起正义舆论共愤与热望。权与法碰撞、检察与媒体交锋,腥风血雨惨云密布。足见恶极冤深大案,社会影响、震动很大!
尊敬的丁书记、丁青天,夏东明根本没有被指控的受贿行为事实。纯属金湖县检察院侦查人倪长龙、冀益斌为首者13人轮番对夏东明进行长达12天残酷刑讯逼供、威胁骗诱,苦打神恍诬招供所致。将法国巴斯底监狱铁鞋强穿到中国公民脚上。竭尽法西斯式体罚、肉刑、强制精神入其套。为“有罪推定”必须刑逼人犯与证人;为形成“证据锁链”必须违法拼焊。对“行贿人”与“关系人”邵国飞、夏东祥暴力取证。“行贿人”顾众、翟元昌是挟恨诬证。从下属市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报销发票,是为市国土局公务招待便于走帐。对夏东明刑讯逼供证据主要有:(1)同监室犯人吴青松、杜勇林、傅启雨、卓后合及万仁亚等人目睹耳闻刑逼伤势,自愿冒险作证的证词、同时诉说遭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人员恐吓、更经记者核实等书面;(2)、夏东明被打沾灰裤上洗不尽的血迹,可供科学鉴定;(3)、金湖县检察院违法将淮安市检察院《拘留通知书》上刑拘日期2004年8月9日改为8月16日,推迟7天供养伤销证;(4)、2005年8月8日所录“同步录像”,故意不录被打伤右侧面。
两审审判疑点:(1)、一审未传一个证人到庭,尤其是证言前后矛盾。显属违反《刑事诉讼法》笫47条以及江苏省高院《若干意见》笫43条规定。未经法庭讯问、质证查实;(2)、没有一个“行贿人”受法律追惩,至今逍遥法外。足见有承诺,所以敢伪证。均极不正常必有弊。(3)、二审迁就附和一审,连庭都未开。
泪已干冤未伸,心在滴血哀鸣。“冤狱平反解缧绁。重见天日诬得雪”。是时候了,再不办理更待何时?!
综之:刑讯逼供的口供不矛采信,矛盾的证言不能定案。疑点作不出合理解释必冤。有错不纠加重冤苦与违法。法律不容亵渎,人权岂应侵犯?!纲纪解纽,权力邪化,民冤党心急。该案由地方扩为网告天下,社会不安不谐负面影响极大。法治惩腐、伸冤,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仰祈您高度重视负责,拨冗过问,明是非定风波启覆盆。乞您鼎力解救钩沉冤见朗日,力惩法腐、法正江苏、诉平网谐。合家老小叩感高天厚地之恩!并值此借网向各阶层正义声援者深表由衷感激!!
此致
敬礼
为夫继续鸣冤求伸者:张玉荣
二O 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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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8 发表评论: 中国现在最大、最严重的问题是严厉打击司法腐.败。保护弱势群体不受侵害已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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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8 发表评论: 中国最不安全的地方是煤矿,最黑暗的地方是监狱!最腐败的是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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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江苏省检察院所谓的调查,也无非是听听金湖检察院的信口雌黄,不了了之的结果更是不足为怪.那些不负责任的调查还是不走过场为好,还省了些纳税人的钱来招待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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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查下搞刑讯逼供主犯的家庭背景,老婆叫什么,儿子有没有,住哪里,几号门牌。法律不对付这样的禽兽,老百姓只有自己动手了。如果是我,一定会杀了他全家,然后同归于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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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机关肯定是想急于结案,所以就把案子定下来了,这是很正常的现象,毕竟法律是掌握在检察机关的手里啊,人家想怎么说就可以怎么说,刑讯逼供肯定是有的,还有就是办案人员来个轮流审讯,不让你睡觉,这种折磨谁能受得了.再说了,金湖县检察院机关都已经被表扬了,那还不使劲的把这个案子定成铁案才怪呢,金湖检察院黑啊,太黑了,黑黑黑黑黑黑黑狠狠狠狠狠狠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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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由于刑讯逼供的主体是拥有强大国家执法权的侦查人员,刑讯的对象是毫无防御能力的夏东明,刑讯的地点是在侦查机关控制下的办案地,夏东明在人身自由受限的情况下,遭受刑讯逼供,他对在其身上留下的伤痕等各种证据的固定是无法进行的,让他证实刑讯逼供将是一个十分艰难的过程。试想如果被刑讯者连自己遭受不法侵害的最直接证据———伤痕也不能举出的话,那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刑讯逼供案件得不到有效查处,处于极度弱势地位的被刑讯者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有效保护。加之侦查机关为刑讯逼供案件的调查设置层层障碍,被刑讯者履行举证责任的难度和阻力是不言而喻的。刑讯者的刑讯逼供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查处,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的权力得不到制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现象便会屡禁不止。至于案子弄错了,被“翻案”的概率则很小,所以宁可弄错也把案子给“办”了。如果检察院侦查人员不能提供足以让检察机关或法院信服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刑讯逼供行为,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法律后果,即推定其有刑讯逼供行为,这样才有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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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一个冤假错案和徇私舞弊的案件所产生的社会副作用一般比100件正确的案件处理的社会正面效力要大,可以抵消大多数廉洁奉公,依法办案同志所树立的司法公正声誉,破坏和谐的政治经济社会局面,助长不良社会风气的滋生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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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十五贯》和《窦娥冤》里的冤案,旨在唤醒人们秉公执法,切勿善恶不分、冤枉无辜之人。然而,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日臻完善的今天,竟然出现一个又一个的冤案,令人惊心!这既是对我国公检法机关执法的一个严峻的考验,也是对一些地方办案的真实性的一个拷问。夏东明案件中究竟谁真谁假结果如何,人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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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俗话说"理,越辩越明",维权网经过真实的调查,写出很有份量的报道,是值得大家肯定的,他们是有职业精神的,他们也是一个敬业的新闻记者。文中,金湖检察院办案疑点重重,为什么他们始终不给出一个全面公正的回答,为什么不闻过即改。反而来指责新闻报道者,其真实心理不敢想象,对一个人民团体尚且如此,对群众可想而知。人民中国维权网,从他的名字上,就可以看出是为了中国法制,为了人民的权利福趾,我们始终支持你们,为你们的辛勤工作而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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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几位傻得可爱的小记者:看来你们对承办案件的一线情况太不了解了.江苏淮安市检察院指派金湖县检察院侦办不是不再过问了的,他还有人在指挥,何时何地对何人采取何种刑讯逼供方式并非完全由下面决定的。让淮安市检察院查金湖检察院不是忽悠老百姓是什么。如果查实了就要处理人,下面被处理的人愿意做替罪羊吗。上梁不正下梁歪,不要老跟下面人过不去。经济利益的驱动也是办案人员不择手段的一个主要因素(公开旗号是为民反腐),也是没办法的事。“狗嘴里打下来喂狼”是老百姓对贪官与检察官关系的最形象的概括。检察院没有通过你们网站的主管部门整你们已经够意思的了,你们要对你们的网站负责。有冤案很正常,我们社会表面上能和谐就行了,天塌不下来,你们几个小记者就不要兴风作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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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人民中国维权网,顶!江苏的网民支持你们,李新德老师,江苏的人民向您致敬!46天用网络打倒下跪的副市长!牛!季庆云老师,江苏人民向您学习!你们的网站办的好,给人民一个说话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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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对夏东明刑讯逼供的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已经达到了渎职侵权的立案标准。张玉荣,你应该申请立案调查。金湖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对夏东明刑讯逼供的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已经达到了渎职侵权的立案标准。张玉荣,你应该申请立案调查。金湖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对夏东明刑讯逼供的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已经达到了渎职侵权的立案标准。张玉荣,你应该申请立案调查。金湖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对夏东明刑讯逼供的手段残忍,影响恶劣,已经达到了渎职侵权的立案标准。张玉荣,你应该申请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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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夏东明的冤案在社会上影响极为恶劣,严重影响执法人员的执法形象。不查清真相,听任我们的执法队伍受质问、怀疑和误解,就是给我们执法队伍抹黑,应将此案查个水落石出,严惩犯罪,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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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金湖检方快快起诉这个网站吧,把他们告上法庭,用你们收罗的证据。用你们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驳倒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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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无间道啊!对那些刑讯逼供的办案人他妈的要严办,让他们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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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如果揭你金胡检的罪恶就叫做无耻的话,那么你们的罪恶叫什么???禽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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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为什么要通过“剥夺睡眠”进行审讯,据了解一些检察机关先进单位的反贪局办案人员专门半夜传询犯罪嫌疑人,几个轮流睡觉,而却剥夺被传询人的睡眠,在“欲睡不能”、口渴、饥饿、疲劳、恐吓下,被传询人“精神恍惚”“意识朦胧”的情况下,办案人员的“笔录”让已经成了糊涂蛋了被传询人签字,哪有不签字的?按照赵本山的说法,“你跺脚,你也麻!”把先进单位的办案人员也让他工作一天后再让他一夜被隔离的传讯室“欲睡不能”,没有不“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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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办案人员自己轮流去睡觉,而不让“被审讯人”睡觉,无疑办案人员已经将“被审讯人”按照“罪犯”论处了,一个还未经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自己就对其“宣判”了。这样一种“私刑”,法律监督为什么袖手旁观?利用自己控制审讯的权力,对“被审讯人”进行“剥夺睡眠”的审讯,是地地道道的“职务之便”,是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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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本是办案的人,最后却演变为“作案”的人,成为制造冤假错案的人,诚然有法律监督的责任,但问题的症结还是应在遏制造假的源头上下功夫,即:应从立法上,制定预防刑讯逼供的措施。惟此,才能最终解决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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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办案的过程可以是任何逼供的方法都可以使用,使用车轮战不给你睡,从生理和心理给你以最大限度的摧残和打击!再你完全绝望的时候他们就可以下手了“:说,给我说,你还不老实,人家都已经交代了!”交代?交代什么?不在外围先调查,二话不说,先把你人弄进去,把你精神催垮,只有说,没有的事,他说你有,你就得有!没有的问题,他说你有你就得承认有!没有收过的钱财,他说你有,你就得有!!!什么人?什么办案?就是变相的刑讯逼供!小人!典型的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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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被告人强烈要求所谓的“证人”到庭对质,“证人”做贼心虚,不敢到庭,其虚假证言仍然被采信。而且能够证明“证人”是在受到巨大压力下,经暴力取证后,才被迫违心作伪证的。然而,这样的伪证照样被采信。只有被告人遭受刑讯逼供、暂短的“有罪供述”,而且早已在侦察期间就推翻了,而没有其他象样的“证据”,照样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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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含糊结论回避“刑讯逼供”犯罪事实,无法让人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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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在山高皇帝远的基层,检察就是土霸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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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你所讲刑讯逼供不是只对你一个人,据我所知江苏金湖县检察院在侦办的多起案件中都大搞刑讯逼供。我一个蒙冤的朋友讲进入他们的办案点后以为是共产党垮台了,他被军统特务抓去了。你所讲的只是冰山一角,他们在刑讯逼供以及把冤案办成铁案方面可以申请多项专利。这些都是得到其上级支持认可的(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在今年“全国检察机关‘五好’‘两满意’争创活动表彰大会”上获得全国检察院机关“人民满意的检察院”光荣称号。)。让检察院查检察院不知谁在愚弄谁,是谁出的馊主义。我也要把他批评哭了。 由于他们披着反腐的外衣,又具有极强的反侦察能力,人们不易发现他们罪恶的一面。再说对市井小民而言,只要是当官的或有钱的人倒霉了他就幸灾乐祸,今天你被抓了他高兴,明天他被判了他高兴,图一时之快罢了,甚至还有等着人血馒头治病的,至于冤枉不冤枉就不关心了。普通百姓帮不了你什么忙。只能谴责谴责他们。民间有几个偏方专治欺世盗名的冤案制造者,仅供参考一是耐心等待法制健全的那一天,将他们从坟墓中扒出来进行宣判。二是遍访高人寻找包青天(如果运气好还是能找到,)。三是进京上访,不达目的决不罢休(行动前到权威部门作个精神状态鉴定,这样把你抓回来就不会关到精神病院)。四是制造恐怖袭击(这是弱者唯一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伸张正义的方法了),但最好不要伤及无辜。好了,我不能再多说了,我也要考虑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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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建议上京告状或者找《焦点访谈》和广州的《南方周末》,现在中国的贪官天不怕地不怕就怕2样:一是上级领导的批示 ,二是媒体披露! 我们老百姓只能严重声援你,给不了你实质的帮助!没办法,要靠你自己拼命的去告去闹,试想西安的那个中宝马的亮子,如果不是他孤注一掷地爬高要自杀引起了媒体的注意和关注,你认为有人会管他的冤屈吗?! 最后,祝你成功,要作好持久战的准备........不要过于悲凉,要知道你活在中国,这件事是中国特色来的.你就把它当成是0距离体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次难忘的经历吧.也许这样你的心情会好点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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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拘留证那么明显地由“9”改成个“16”,庄严的法律文书可以随意涂改吗?这其中的七天夏东明都干什么去了?既然市检察院派员到金湖检察院调查,难道连这些明显的问题都不调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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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夏东明冤案不是毫无意义的个例。它的意义在于它触及了刑事司法的一个痛处。常听说,少数侦查人员“抓人容易放人难”,少数检察人员对煮了“夹生饭”的案子也硬着头皮提起公诉,少数法官对合理怀疑尚未排除的案子竟然草率做有罪判决。对疑罪,从有容易从无难,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一种顽症。它的直接后果是造成冤案,其代价是牺牲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以及其他权利。更值得深思的是,这种执法司法观念和行为是在怎样的条件下养成的?如何营造一种新的执法司法环境,培植更能体现人权人性人情的执法司法观念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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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我们暂不提一个区区县级检察院有没有权力要求一个媒体在自己的网站撤下已经发表的文章,单说“国家机关的声誉同样也需要维护”这一观点,国家机关的声誉是需要维护,那么需要谁来维护呢?仅仅是民众和媒体吗?如果这个“国家机关”里的工作人员不能恪尽职守,而是徇私枉法、欺压人民,这个“机关”声誉还能维护得了吗?人民对它的这个“声誉”还有维护的义务吗?如果金湖检方真的爱惜自己的声誉,那就应该从自身的建设做起,严明法纪,严惩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还人民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我想,不必金湖检方多言,民众自然会为之拍手叫好,媒体也自然会为之歌功颂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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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我们这些幸运的旁观者当然无法体会到蒙冤入狱者那悲愤的心情。金湖这些办案人员对夏东明肆意刑讯逼供的行径令人发指,并足以让每一个善良的心灵颤抖。我们关注冤案,是因为冤案中的事主在不幸落入侦查机关视野之前,都与我们一样普通、一样无法预料无妄之灾会从天而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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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夏局长,自从你离开局长大宝座,我们的楚州无太阳;夏局长,自从你进了看守所,楚州勺湖的水儿已不再淌;夏局长,自从你到了检察院,楚州的房价已不涨;夏局长,自从你上网去告状,窦娥她六月飞雪已没有了篇章!夏局长,你回来吧!你就象当年廉洁的周总理那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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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195.*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现在一个县城、一个市区如果有那一个真正清正廉洁的好干部,他必然要得罪很多人,这些人就有一批腐败分子,就是一张很大的网,他就要对好人除而快之,好人的下场就是“夏东明”。而那些腐败分子确成了反腐勇士。提职升迁,快快乐乐。有这样的事实,党风会正吗?民风会淳吗?反腐会胜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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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5-25 发表评论: 贪官一个.在楚州,谁不清楚这个贪官?还好意思上网叫屈?我就是夏局长的手下,只可恨,金湖县检察院查的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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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1.89.3* 于2007-05-23 发表评论: 一万个支持夏家,一定要告金湖检察院搞刑讯逼供.要告死他们.因为只有说检察院刑讯逼供了,所有证据就无效了.我们的老夏就无罪了,我的方法好吧
聪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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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2.83* 于2007-05-21 发表评论: 顺便问一句写文章的,夏家给了你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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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218.2.83* 于2007-05-21 发表评论: 据笔者所了解,夏东明在淮安市原楚州区当地曾是一个赫赫有名的人物,他在工作上雷厉风行,清正廉洁,诚可谓拒腐蚀而永不沾。在他担任淮安市原楚州区国土局局长期间,来人送礼他退礼,来人说情他推挡,夫妻俩常为退礼退钱而苦恼。因为对送来的礼不“接纳”,这往往就意味着不办事,不办事就意味着要得罪人。不假,在外人看来,他实在是迂腐不堪,不懂礼仪,不会为官,不懂为政,不识抬举。........嘿嘿,写的好!从这段文字,首先看出什么?往夏家送钱的人不少!面对送礼的人,这两口子怎么做的?请看判决书:"因多次收受下属单位及个人的礼金、礼品,于2000年7月31日受中国共产党淮安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内警告处分。"处分之后忍不思悔改,调任市局后仍敛财不止.苦恼?为怎么样敛财而苦恼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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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72.16.2* 于2007-02-05 发表评论: 夏局长是受人陷害的,他是好官,他为我们老百姓作的事是有目共睹的,可是这样一个好官却被陷害进了监狱.害人之人却逍遥法外!!!这是极大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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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72.16.2* 于2007-02-05 发表评论: 腐败之事,一般而言查一个是一个准.此案嘛这是意外,应纠正过来才是.也相信我党一定能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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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气人啦,怎么有这样的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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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72.16.2* 于2007-02-01 发表评论: 还有清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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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72.16.2* 于2007-01-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我们只能叹息,你要不断地上告,让中央给他们立案,专查他们这些坏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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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72.16.2* 于2007-01-26 发表评论: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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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72.16.2* 于2007-01-26 发表评论: 如今这个年头就是这样,贪官逍遥,好官倒霉,如果夏东明真的是贪官的话,应该从土地的交易当中捞取好处,而绝不会去收受所谓的小钱,这笔帐,检察机关难道不明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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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72.16.2* 于2007-01-26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真是不可想象,治一个人领导一句话,或者有人愿出钱就可置人于死地。伟大的中国记者,人民和人类永远会记住您们的.....政法改革何时能到来?法院是帮凶....恨、恨、恨,恨死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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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72.16.2* 于2007-01-26 发表评论: 国家的法律被这些法律的蛀虫玩弄于股掌之间!!!谁来惩治他们???我们的纪检部门和我们的政法部门还要沉默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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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72.16.2* 于2007-01-26 发表评论: 国家的法律被这些法律的蛀虫玩弄于股掌之间!!!谁来惩治他们???我们的纪检部门和我们的政法部门还要沉默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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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72.28.1* 于2007-01-26 发表评论: 目前法律上设定了很多遏制刑讯逼供的方法,但要从根本上废除刑讯逼供,仅靠这些技术层面和舆论层面的措施是远远不够的。从客观上看,我国对刑侦机关的强制措施还缺少制约。从证据排除规则看,通过非法口供取得的次级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是准许使用的。这就为司法人员先抓人后取证开了一个口子。冤假错案直接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损害了法治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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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72.28.1* 于2007-01-26 发表评论: 谁来监督司法机关?谁来监督金湖县检察院侦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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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72.28.1* 于2007-01-26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是长期存在的,同司法腐败一样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了.症结在没有好的制度来制约执法人员,使他们为所欲为,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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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72.28.1* 于2007-01-26 发表评论: 想一想多破案的警察面临的诱人升迁机会和丰厚的奖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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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72.28.1* 于2007-01-26 发表评论: 简直就是一群混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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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72.28.1* 于2007-01-26 发表评论: 土匪在深山,现年土匪在金湖县检察院,这话可真不假啊!谁来管管这帮人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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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72.28.1* 于2007-01-26 发表评论: 很正常,现在的警察都是武装起来的土匪,官官相护啊。执法犯法还轻微,就是没有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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