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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法律的“立”“改”“废”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王文澜   2014-12-09
    法律,是国家执法部门行使职权,打击违法犯罪,惩治腐败堕落,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条文,也就是法律依据。所以,法律是一个国家必不可少的“上层建筑”。我国的法律,一般都要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一、立法, 大凡一部法律的诞生,首先立法部门(全国人大立法委员会)要根据国情和法治需求,进行社会调研和宏观分析,听取各阶层人士意见,拟写出该法律草案,然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再向全国颁布。如建国初期的宪法,就是按照这样的程序产生的。再如,共和国成立之时,我国许多年轻人是旧社会父母包办婚姻,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存在不自主不自愿的情况,希望能够解除婚姻再行自由恋爱。这是当时全社会的普遍现象,于是,国家根据这种情况,制定、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随着科技的发展进步,和新事物的不断衍生,一些新的违法犯罪也随之而来。比如运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的行为。要打击这种犯罪,由于此前我国尚没有与此相对应的法律,形成“空子”,这样就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案件处理又“无法可依”。有鉴于此,国家就比较及时地出台了关于网络安全的管理办法。看来,立法应该走在案发的前面,要有一定的前瞻眼光和预见性,这样,在遇到此类案件时才能有法可依。

     二、修改法律,一般是在当时历史环境下“应运而生”的,具有“适时”、“适用”的特征。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体制和政策的变化,一些原有法律中的部分条款,已经不再适用;或者当下适用的条款而法律里面又没有,必须进行修改(删减或增加)。比如原婚姻法中法定结婚年龄为男须年满20周岁,女年满18周岁;后来国家提倡晚婚晚育,年龄改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等等。法律之所以要适时进行修改,删除或补充某些内容,目的是使法律能够不断完善,科学合理,顺乎民意,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废止过时法律,因为时过境迁,已经没有继续存在的价值和法治功能,理应废除。如使用长达56 年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就已经于2013年底从我国法律中剔出。“流氓罪”、“投机倒把罪”,也从我国现行法律中消失。

    坚持法律“立”、“改”、“废”,是确保我国法律能够始终处于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状态的有效举措,是依法治国的有力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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