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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长春:一枚诡异公章之后的争议判决

文章来源:草根新闻网  作者:铁流 易良   2014-12-22
       公章在我国的使用和管理都有着十分严格的规定。盖有公章的证据,在法庭审理案件中,其证明力远远高于其他证据。然而,在吉林省长春市,同样的一枚公章,被本公司多次否定、认为是假公章,同时法院委托公安部鉴定的结论也是假公章后,同一个公司却突然又承认是本单位的“另外公章”,而公安机关对于涉嫌伪造公章的人居然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三级法院也支持“另外公章”之说,并据此认定盖有那枚诡异公章的购货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将给购货方提供担保的公司法人以据不执行生效判决罪判刑入狱!

        2014年12月的一天,出狱后的长春济生学生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济生公司)法人代表袁成良找到本刊记者,说起来这桩离奇的官司时,令人感到毛骨悚然。    
      
        济生告远洋审理六年不判 万利达诉济生立马缺席判决

        据袁成良提供的法律文书载明:2004年6月29日,济生公司与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简称远洋公司)签订了“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学生生活中心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工程施工承包协议”,但是远洋公司由于资金不到位,出现材料供应不及时、现场技术人员不到位,以及管理混乱等因素,因此其不仅没有在合同约定的2004年9月10日交工,而且在济生公司给予施工宽限期后仍未能按期交工,并自2004年11月20日起停工霸占工地至2005年8月3日。在此期间,济生公司为减少经济损失,督促工程项目早日完工,最先于2004年12月28日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简称经开法院)对远洋公司提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之诉,要求与远洋公司解除合同结算工程量,并判令远洋公司承担未按期交工的违约责任。然而,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对于济生公司事关涉案工程的首起案件,经开法院却拖延6年之久未决。而后于该案起诉的长春万利达工贸有限公司(简称万利达公司)诉远洋公司和济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远洋公司诉济生公司和长春医专施工合同纠纷案却均先于济生公司提起的首起案件审理,并作出判决。

        济生公司诉远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先于2004年12月28日提起。而万利达公司诉远洋公司和济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于2005年2月1日在长春市中级法院立案;远洋公司诉济生公司和长春医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于2007年4月18日在长春中级法院立案。虽然济生公司诉远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先立案,但是在历经2005年7月21日第一次开庭、2005年11月4日第二次开庭、2006年2月21日第三次开庭后却迟迟不作出判决,直至在济生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成良服刑期间,经开法院于2011年1月17日组织第四次开庭时,以缺席审理为由对济生公司提起的首起案件按撤诉处理,并对并案审理的远洋公司诉济生公司和长春医专施工合同纠纷案先行作出了判决。同时,万利达公司诉远洋公司和济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也先于济生公司提起的首起案件审理、判决和执行。济生公司由此怀疑:远洋公司是在个别办案法官的违规运作配合下,为加重济生公司民事责任,以及使济生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成良承担刑事责任预设了陷阱。

               诡异的公章横空出世  多次认定为假后又称其为真
       
       
       
         

                 
        2005年 2月,万利达公司以远洋公司为履行《钢材买卖合同》为由,将远洋公司告上法庭,长春市中级法院2005年5月9日作出的(2005)长民三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支持了万利达公司的诉讼请求。败诉后,远洋公司立即提起了上诉,远洋公司在其起诉书中明确以下上诉理由:

        其一,远洋公司从来没有与万利达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也从来没有委托过任何人与万利达公司签订任何合同;其二,所谓钢材交易的两份合同书中的远洋公司公章均是假的、伪造的;其三,两份钢材交易合同书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后果均应由季春辉承担,与远洋公司无关。同时,远洋公司还于2005年5月26日就其上诉理由专门给长春市中级法院出具了书面说明,并附上了远洋公司真假公章印模对比。2005年8月4日远洋公司在参加吉林省高级法院组织的该案二审庭审时,仍继续坚持前述上诉理由。根据该案上诉审理过程中吉林省高级法院委托作出的公安部[2005]公物证鉴字6458号物证鉴定书鉴定,两份钢材买卖合同书上加盖的远洋公司印章与远洋公司提供的印章不一致,也就是说,季春辉在该案两份钢材买卖合同书上加盖的远洋公司印章是假的,季春辉存在欺骗济生公司在两份钢材买卖合同书上签字担保之嫌。有鉴于此,济生公司明确抗辩自己在两份钢材交易合同书上的担保行为无效。
                   
        然而,到了2005年8月29日,远洋公司又奇迹般的改口了,在给吉林省高级法院递交撤诉申请书后,开始出尔反尔,以所谓内部管理不善为由,自相矛盾的承认季春辉加盖的印章系远洋公司“另外印章”。令人感到奇怪的是,远洋公司对于那枚诡异的公章前后不一的说法不仅没有确凿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而且也明显违反了我国公安部门关于单位印章管理的强制性规定,即一个单位不允许存在两枚以上印章。对此,济生公司明确请求长春市中级法院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行为人季春辉的刑事责任,但办案法官却不予理会,仍然认为《钢材买卖合同》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思,合法、有效。济生公司虽然向吉林省高级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但是,在省高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吉民监字第204号民事裁定书中,仍然维持了长春市中级法院的判决,驳回了济生公司的再审申请!
                     
                            
                            
                            
                                  
        对于远洋公司前后矛盾的反常行为,济生公司认为,从2005年8月29日伊始,就可能存在万利达公司与远洋公司恶意串通的行为,双方或可存在这种妥协:远洋公司帮助万利达公司承认担保行为有效,而万利达公司则放弃追究远洋公司民事责任。同时,济生公司还坚称:在该案的执行程序中,济生公司曾经向执行法官提供了远洋公司可供执行的多处财产线索,然而执行法官不依法执行该案的主债务人远洋公司,却执意直接执行次债务人济生公司,以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罪将济生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成良蒙冤入狱16个月,并为经开法院制造济生公司诉远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远洋公司诉济生公司和长春医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以及另外一起案件——李晓新诉远洋公司和济生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创设了济生公司缺席审理的条件。
                           
                           
                              
        令人感到狐疑的不仅仅是远洋公司的“奇迹”般改口,法院办案法官的一系列动作,也令人感到不同寻常:2010年4月28日至2011年8月28日,正当济生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成良被经开法院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并被关押在长春市第三看守所服刑期间,济生公司诉远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远洋公司诉济生公司长春医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并案以及李晓新诉远洋公司、济生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的开庭审理时间和送达方式出现了一些奇怪的现象:上述两起案件开庭审理时间分别为2011年1月17日和2011年5月17日,而在此期间,济生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成良虽然正在服刑,但并未被剥夺民事权利,济生公司营业执照处于吊销状态,济生公司也没有授权他人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据此,为确保案件审理程序合法,经开法院理应直接将开庭传票送达给袁成良。但是远洋公司和经开法院个别办案法官却将两起案件的开庭传票送达给既不是济生公司办公室、收发室人员,也不是济生公司授权签收法律文书的人员,更不是济生公司员工的袁鉷。济生公司认为:这是对其合法诉权的明目张胆的剥夺!其目的就是为实行远洋公司诉讼目的排除障碍。袁成良对记者说:此案本来并不复杂,但是,由于远洋公司的法人代表陈光远有着一些特殊的关系和背景,就出现了这么多叫人百思不得其解的现象。他坚称:远洋公司如果没有与万利达公司及办案法官勾结,此案绝不可能是这样的结果!

        济生公司和其代理律师认为:在远洋公司与济生公司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和债务转移合同纠纷等系列案件中,长春市中级法院和经开法院个别审判和执行法官涉嫌违规运作,配合远洋公司实现违法诉讼目的,有违人民法官的职业道德和审判纪律,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声誉,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人为诱发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背离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律师观点

        北京一位资深律师,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说:从此案现有的证据材料看,季春辉加盖的远洋公司印章,已经经过公安部鉴定和远洋公司多次认定,应该属于伪造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百八十条,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远洋公司后来改口称是企业的另外公章,但是这种改口是必须要有确凿的证据来支持的。如果季春辉加盖的远洋公司印章是伪造的,那么,远洋公司和万利达公司当初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不仅如此,季春辉还涉嫌诈骗。在本案中,远洋公司后来的奇迹般改口,不能不让人感到远洋公司和万利达公司可能存在恶意串通行为,而法院在执行时,首先是应该执行第一被执行人,第一被执行人没有被执行能力,才能执行担保人。但是,法院不去执行第一被执行人,却直接执行担保人,这是不可思议的,执行法官的行为目的性太明显了,简直就是帮人抢钱!

        据悉,目前,济生公司法人代表袁成良已经申请重申,对此,本刊将继续予以关注并将跟踪报道。

        相关法律:
 

        1,关于伪造公章罪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关于恶意串通的法律规定

        恶意串通行为(maliciouscollaboration)又称做恶意通谋行为,是指在买卖活动中,双方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

        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恶意串通首先需要有双方损害第三人的恶意,恶意是相对于善意而言的,即明知或应知某种行为会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损害,而故意为之。如果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不知或不应知道其行为的损害后果,不构成恶意。

        第二,恶意串通需要恶意串通的双方事先存在着通谋,这首先是指当事人具有共同的目的,即串通的双方都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的利益,共同的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非法目的,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其次,当事人互相配合或共同实施该非法行为。

        我国法律对恶意串通行为首先体现在保证合同中,合同三方中任意两方故意合谋,相互串通实施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该第三人既包括合同的第三方也包括合同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主要表现为:一是主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保证人的利益。二是合同的债权人与保证人恶意串通,损害债务人利益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这种主合同一般存在瑕疵,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

        《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者返还第三人。《合同法》第59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恶意串通损人利己、构成诈骗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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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01.254.*  于2015-01-08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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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01.254.*  于2015-01-05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大家好,我是济生公司袁成良,是一个没有任何背景的平民创业者,下面就看一下人大代表陈光远的真实面目和案件真实情况 【1】陈光远是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关区】、吉林省城乡设计院法定代表人【南关区】、身份证是朝阳区的怎么到宽城区当人大代表 【2】陈光远的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出卖资质,季春辉就是靠挂吉林省远洋建设有限公司的包工头。【3】工程图纸03年就已经通过审查,签订合同以前季春辉取走做预算,并签订施工协议约定{包工包料,930元|平方米,主体封闭拨付100万...}可连框架都没有完成就在我方支付现金、材料200多万...远洋公司没有投入一分一文,没有派过一兵一卒,.【4】陈光远作伪证包庇犯罪、勾结律师刘检等律师及个别法官制造假案陷袁成良;先举报季春辉私刻公章、签订假合同诈骗钢材,恶意串通后又追认公章合法,勾结法官田兴民、宗子君等将袁成良以拒执罪判刑18个月,为制造其他假案做好准备【5】勾结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搬出省人大主任对法院院长和办案法官施压,被法官言辞制止。袁成良随时恭候各界查询,并恳请大家继续关注。电话18243001001袁成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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