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阳城县人民检察院在“亲民阳检、业务阳检、文化阳检、效能阳检”的价值理念指导下,针对该县法院在审判和执行工作中以及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共发出检察建议15条,所发检察建议做到了件件有回复,条条有成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他们的具体做法是这样的: 一、转变监督理念,着力打造特色亮点工程 (一)是深入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增加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扩大了监督范围和监督手段,为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民事检察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由于受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前置程序”的影响,县级院诉讼结果监督案件数量大幅度减少,意味着该院的工作就是要将监督重点尽快从以诉讼结果监督转到审判过程监督、执行监督上来。 (二)是探索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阳城县近几年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少,每年大概在十件左右,行政诉讼监督开展情况不尽乐观。因此,该院在工作中积极探索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特别是在山西省检察院下发《关于开展对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来,该院按照省、市院民行检察工作要点,全面开展督促起诉专项活动、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工作,有效地促进了全县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运用检察建议,构建多元监督格局。 (一)强化同级监督工作。该院对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加大同级监督力度,努力使矛盾化解在基层。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该院从保护国有财产、监督法院执行违法占地案件开始,逐步发展到对所有民事案件进行执行监督,近年来共办理执行监督案件40多件,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4年,该院针对法院执行通知书送达方面存在的同一类问题向法院发出了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被法院采纳,进行了改正。 如马某与张某离婚一案,法院的《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载明:本院受理马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一案,决定由庭长朱某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陪审员)张某、郭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开庭审理时只有审判员张某和书记员卫某参加了本次审理。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张某到检察机关提出控告,经该院调查核实后,法院确实存在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合法的情形,据此该院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检察建议,法院在收到该建议后又重新开庭审理了此案。 (二)强化支持起诉工作。该院对涉及农民、农民工以及其他相对弱势群体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的案件,特别是对重大交通事故受害者、经济困难的外地民工追索劳动报酬案件重点支持起诉,优先受理、快速审查,及时向受案的人民法院提出支持起诉意见,支持起诉意见均被法院采纳。 如杨晋军与王少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晋军经诊断伤情为:胫骨干骨折伴腓骨骨折,花费了巨大的医疗费用,并造成了伤残。考虑到杨晋军系低保户,不能从事任何行业的工作,没有任何收入,今后根本无力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家庭生活困难,该院经审查对该案支持了起诉,保障了杨晋军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工作。该院针对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这一热点问题,探索开展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通过检察建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成行政机关创新管理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 如该院在工作中发现,居住在山水馨园小区的吉丰亮业主停放在距离D区窑头村土崖附近的小轿车被坍塌的土崖砸损,该业主依法将阳城县国土资源局起诉至阳城县人民法院,阳城县人民法院依据2010年12月1日阳城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中“D区东侧挡土墙建设问题由国土局负责,参照华丰公司给予一定补助”,判决阳城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吉丰亮车辆损坏60%的主要赔偿责任。介于该县已进入汛期,山水馨园小区遗留的D区东侧土崖仍有发生坍塌滑坡的隐患,一旦发生地质灾害将会引发严重后果。该院立即向阳城县国土资源局发出了检察建议。阳城县国土资源局收到后做出了回复,在土崖上安装了警示标识,并告知滨河东路D区建设项目的主管单位对土崖进行了治理,消除了安全隐患。 三、践行群众路线,坚持惠民利、保民安 (一)心理疏导法化解矛盾纠纷。该院干警利用休息时间研究了心理学课程,掌握了一定的心理学专业知识,针对民行工作中常见的农村经济纠纷、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等上访问题,制作了心理疏导预案,妥善化解了薛某与刘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二)检力下沉延伸监督触角。该院在北留镇设立巡回检察站,到群众家门口宣传法律、调处纠纷、解决困难。还先后深入各村,与乡镇主要领导、驻镇单位进行座谈,了解各乡镇民事行政纠纷的排查调处情况,组织开展“送法下乡”15场次,上街设立咨询点8次,解答法律咨询420余人次,发送民行检察宣传资料和“致社会各界的一封信”等宣传材料2000余份。 (三)多种方式开展民行宣传。该院在抓好办案的同时,及时总结本部门民行检察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向省市院报送交流。借助报纸、电视台、广播等主流媒体进行宣传,大大提高了民行检察工作影响力。(作者:柴沫林 系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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