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20日,对于江苏沭阳县纵观浴室的业主宋某来说,是一个灰色的日子。他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江苏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3日经沭阳县检察院批准由沭阳县公安局将其逮捕。
被江苏业界人士称为“江苏浴室环境污染第一案”的审判工作,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丰富环境污染审理经验的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014年12月24日上午10时,该案在宿城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庭公开开庭。笔者参加旁听。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在未到沭阳县环保局办理环境影响手续的情况下,宋某私自将其经营的“沭阳纵观浴室”锅炉的排烟通道由向上排烟改为向下水道排烟。因锅炉排放的废气通过下水道向外溢出,影响附近居民生活。2014年1月3日,附近居民向沭阳县环保局举报,环保局要求被告宋某进行整改。宋某在未整改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2014年1月29日至次日上午10许,该浴室排放的废气通过下水道进入其北侧的6号公寓商务宾馆内,致使在宾馆101房间内睡觉的被害人陈某昏迷不醒。经沭阳县中医院诊断,陈某系一氧化碳重度中毒,经法医鉴定处于植物生存状态,己构成人身伤害一级伤残。
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违法经营的指控,宋某辩称,他的浴室经工商局依法注册,是在合法经营前提下使用的热水锅炉,而不是工业锅炉。国家对于工业锅炉的废气排放有严格的管理标准及措施,而一般热水炉的废气排放国家没有强制性标准,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公诉机关关于宋某“未到环保局办理环境影响评估手续,要求整改却未整改的情况下,继续违法经营”的指控,辩方律师称,本案使用的锅炉排污是否属于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况且通知整改,在被告人提出要求年后整改时,已得到执法领导的同意。
据了解,宋某并没有私自将热水炉由上排烟改为向下排烟,而是在热水炉厂技术人员的指导下安装了向下排烟的排烟管道,按照沭阳鼎盛热水炉厂王厂长的话说:“向上向下排烟都可以”。
法庭辩论中,关于向下排烟是否违法的问题,辩护律师引用沭阳县环保局两位执法人员陈进和洪凤英的笔录,侦查人员问:“纵观浴室向下水道排放烟尘是否合法?”两位环保领导回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向下水道排烟是否合法,排烟分为0-5级,0级就是合法的,1-5级就是不合法的。但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的排烟等级,故起诉书现在认定被告人属于违法排污,无充分证据支持。
笔者了解到,在接到受害人陈某家属报案后,沭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做了大量的侦查工作,并对其左右两侧的居民进行调查,有的说看到下水道冒烟,有的说没有看到,但笔录中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家里或室内都没有有害气体进入,为何只有被害人家进入有害气体呢?
宋某家属向笔者提供的监控录像显示,离“纵观浴室”有大约60多米的六号公寓式宾馆101室,自2014年1月20日开始装修至2014年1月30日上午案发时,陈某住在宾馆的101室已有12天。宋某家属对陈某一氧化碳中毒,直指浴室所为,表示强烈质疑和愤慨:有多家向下排烟的单位,为何单单怀疑我家?她们认为,在陈某住在宾馆的12天里,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如装修材料产生了有害气体,或有人谋害陈某,或发现陈某被害后,陷害无权无势的宋某以转移侦查机关的视线等。
法庭庭审结束后,笔者来到沭阳县广州路六号公寓宾馆实地查看,该宾馆目前已承包给他人。宾馆的一层向地下延深己达近60公分,关于这一点,辩护律师指出,根据《建筑法》、《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或破坏地基基础工程。联系本案分析,被害人在没有取得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同意的情况下,随意改变房屋结构,深挖地基基础,增加建筑使用面积、破坏建筑物基础设施显属严重违法。
据了解,六号宾馆在装修时,装修工人无意将101室下水道、污水道打通。下水道和污水管道被打通,是不是造成污染的主要原因呢?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考证。
由于该房间的下水道与全县公用的下水道相连,附近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单位所排放的废气势必会或多或少进入六号宾馆101室。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将陈某的被害强加在宋某身上显然没有直接证据。陈某出事后,沭阳县所有经过下水道排烟的单位己改为向上排烟。
案件发生在2014年1月30号上午,沭阳县公安机关在接到陈某家属报警后即出警,但没有对案发现场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也没有进行必要的勘查工作。而是于2014年2月1日11时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勘验时,对管道内的通气缝隙进行了变动。
据了解,案发之前,浴室每天上午、下午各烧两个小时。而实验时,在所有向下排烟单位均停止排烟后,由该浴室单独烧,两天共烧十多个小时。辩护律师辩称:“此次侦查实验,检查确认的是侦查机关先入为主,锁定的一因一果两家之间的对应关系,实验时没有考虑是否存在多因一果关系,更没有考虑到其他浴室、饭店排烟和被害人房间一氧化碳浓度之间的关联性。故该侦查实验的结论不具有排他性”。宋某家属强烈质疑:不排除有人为了查找一氧化碳气体来源,变动管道原貌的事实存在,更不排除勘验前现场已被清理破坏的可能性。
受沭阳县公安局的委托,2014年2月24日,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出具的检测报告 ,并没有关于被告人的排烟行为导致被害人中毒的因果分析。为此辩护律师专门请教了江苏省社科院的有关专家,他们告知的理由是该检测报告得出的结论只具有可能性、不具有必然性、唯一性和排他性,所以因果关系不好确定。同时该案中没有案发现场的一氧化碳浓度检测,所以无法对比分析,更无法确定因果关系。
24日下午,控辩双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对于公诉方指控的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的法律依据,辩护律师刘光凯认为,本案侦查实验存在以下问题:
1、公安机关在没有受案、立案的情况下开始侦查,程序不当。
2、该侦查实验无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程序违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以及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 :“公安机关侦查犯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严禁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仅凭怀疑就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而本案中,侦查实验是在侦查机关没有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仅凭先入为主的草率判断。
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人称,本案有领导的批示。管窥之下,可见一斑。侦查机关在个别领导的干预下,违背办案程序,在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没有立案的情况下,就对本案进行了侦查实验,其程序明显违反了以上条款的强制性规定。这种行为违背了中央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程序与实体并重的执法理念,属于违法取证。辩护人认为该侦查实验、检测报告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公诉方不能认定被告人宋某行为构成犯罪。
依法治国,是治国之本。它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每一个案件时,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冤枉好人,也不放纵犯罪。江苏省浴室环境污染第一案,审判结果,我们将拭目以待。
编辑/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