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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反贪 ”名义搞腐败应引起高度重视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刘聪真   2007-01-29



 ——由江苏淮安"夏案"闹剧说开去......  



 


人们都痛恨腐败,憎恶贪官。不知从哪一天起,中国大地上的各个角落里,“忽”一下便冒出了一个个“反贪局”。这个“反贪局”,令多少人望而生畏, “提心吊胆”,自然,我们未曾统计。但据我想成立“反贪局”以来,这个系统的战果必是无比辉煌的。这,实在是值得庆幸的事。然而,“反贪局”也并未起到消除腐败的作用,也犹如公安不能消除匪徒一样。并且时间一久,检系统的个别从业者也得出了经验,像那公安极少数人搞“警匪一家”一样,检系统个别从业者竟也玩起“检贪一家”的游戏来了。人们尽管对其很愤慨,可又是奈何其不得——


 


“你好,我好,大家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就是人们对检察系统“贪警”嘴脸的真实写照。


 


说一句不该说的话,这也可算得是一句“谚语”吧,按哲学上的术语来讲,它可就该是“真理”般的“名言警句”了。是啊,一点也不错,查一个一二十万元的是小腐败,对于“检官”们而言,提成或奖励或精神表彰能有几何“得益”?而包容包容贪官或者通融通融经济罪犯嫌疑人,则可大不同矣。凡是嫌疑人被抓住把柄的,那嫌疑者少则奉送你几万,多则就“全部拿来 ”。如此一来,检官也就放你一马,任你“天马行空 ”而去,而今后若再“犯事”碰上了,今后也就是老朋友了。


 


在很多地方,百姓们一边在上告“贪官 ”,而检察院却是在为“贪徒们 ”撑腰,在帮其造假,在为之出谋划策,这种放生路——“放虎归山”之举,形成了“检”与“贪 ”互不相犯。不言而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大背景下,一些人“不怕公安,不怕法院,最怕的就是检察官。”检察院要给你“寻事 ”,你就有事。此可悲乎?


 


勿庸违言,笔者坚信绝大多数检官们是正派的、正直的,不冤枉好人,也不要挟他人的。他们对工作,该批捕的一般也会“批 ”,对该抗拆的一般也会“抗”。他们是尽职尽责的。然而,再净的米也会有几粒谷子。中国之泱泱大国,若象江苏淮安[金湖县]那样,一个县每年搞一个冤案,那全国一年也就是几千起冤案了,而10年下来可不就是几万件了吗?再试想,设若一个县一年放纵10起“说大不大说小不小”的“污秽”之案,那10年下来全国又是何其的“汪洋”壮观啊!


 


诚然,这都不是什么秘密和重大发现,这几乎是人所共知的事。可是,长此以往,照这种靠山“吃山”、近水楼台“先得月”之定律走下去,我们的社会风气焉又能从何好得起来啊?


 


人们常说“钻法律的漏洞”,人们也常说“百姓不懂法”,可是懂法的又是在干些什么呢?目前,我国所赋予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察的案件种类有53种之多,其中“反贪”的仅有12种,“法纪”类的多达41种。在“法纪”案件侦破中,未经彻底“大暴露”就立案的关于法院的案子又有几宗?公安的又有几件?而用于检察系统自身的恐怕就又是“大海捞针”般的稀少了吧。


 


人们对“司法腐败”恨之入骨,可又无力来“抗衡”,这是多么的危险的事!司法的“不公”,笔者以为并不全在于“法院”的胡整。“检察系统”的放纵和不作为也是其形成的极重要的一环。当然了,话反回来说,目前的司法体系,公检法是“联合”办案的,这种“联合”又使得检察官们在具体办案活动中又脱不了自身失责的干系,所以检察官们又焉能自己去给自己的人办“事”找自家人的麻烦!


 


据媒体的准确报道,我国2006年仅安徽省就查处违纪检官法官已达155人。此,实实足以令人深思。当然,这也仅仅只是关于检官们“明”的行为。而更多的、大量的,则是那暗中的捣鬼——那可是没有硝烟的战争——那是带有血腥味的交易谈判之所。毫无疑问,检官们的“吃拿卡要”同一般行政官员的“吃拿卡要”是有着本质的不同的,同时也是与一般案犯的“敲诈勒索”也有着极大的区别。他们会绕过法律,甚至作案不留痕迹。检官们在我国,目前几乎没人能制服得了它,也没有任何部门能管束得了它,这是体制所形成的!


 


尽管如此,问题极为棘手——不过笔者最后还是要说,利用“反贪”名义搞腐败,必须尽快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党中央的高度重视才是!否则,这种不良的社会影响及其余毒将会愈演愈烈,甚至发展到最后将不可控制和收拾。此风如果真要如此畅行蔓延下去,这与我们共和国所寻求的“司法公正”原则则是背道而弛的,也是与我国人民所期盼的理想的法制境界远远相悖相离的!     


 


 


编辑:刘伟 


  夏东明身陷囹圄,他招谁惹谁了?      谁是幕后黑手
相关评论:
IP:222.184.*  于2008-08-15  发表评论:
我们共同的愿望是:严惩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和廉洁;构建真正和谐社会!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披着执法者的外衣,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知法犯法、以法犯法;是对现代法制的嘲讽!
IP:60.189.1*  于2007-12-08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说的太好了。中国的司法改革应赶快进行呀。冤屈太多了
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中国并不缺少法律,之所以有法不依,关键是权大于法,制定那么多法律不执行有么用啊!
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我真诚希望以后参与处理此案的官员们!以你们的良知早日公平、公正的处理此案!
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这事映响这么大,难道那些中央的国家领导就看不到吗!!!!!!!!
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靠说教反不了腐败,靠杀一儆百反不了腐败,靠单枪匹马反不了腐败,靠自己监督自己反不了腐败。反腐败靠的是法律、制度、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归根结底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
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这是谁之过?又是谁之国?又是谁在治国!!!
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人民”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已成为妨碍实现社会公平、建立和谐社会的最大障碍之一。
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这里边到底有啥原因,这样久了都没有办好!强烈关注!!
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远离人治的黑暗,奔向法治的曙光.坚持!一事一案的胜利都是在为我们社会的文明进程添砖加瓦.我支持你,苦主<受害人>!!!!!!!!!!!!!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在有充分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相信有关司法机关会维护你的合法权益的。现在不妨走走国家政法委及人大等......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在我国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进程中,任何违背法律原则和法治精神的司法、执法行为,都要承担责任追究的风险。
IP:122.195.*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写给淮安市委丁解民书记的一封公开信 刑逼不究、错案不纠、沉冤不伸、公平正义何在?! 尊敬的淮安市委丁书记:您好! 没有对权力的有效控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没有司法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判决公正;没有惩罚刑讯逼供就没有司法公正源头;没有公平正义就没有安定和谐社会。逆法违天、矫诬构冤,民有沉冤、官无悔判。姑息放任腐败的政权是不牢固的。网络奇冤掀狂澜、社会自有正义在。继续为夫苦鸣冤,期盼您鼎力送来迟到的正义终究的公平! 我名张玉荣,系江苏省淮安市楚州供电公司女职工。我丈夫夏东明原任楚州区国土局局长、淮安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副处长。他廉政敬业、敲响江苏省国有土地拍卖笫一槌,闯出“建路靠地钱”改革路,业绩昭著劳苦功高。却惨遭政敌与小人诬陷,更罹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侦查者恶劣刑讯逼供源头筑冤。致金湖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9日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半;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5日“维持原判”。铸就法治阳光下冤、假、错案, 悽绝黯点。好官蒙冤,惊天动地。“刑讯逼供”害人易,伸冤难,乃当今司法腐败顽症。近二年来,我为丈夫鸣冤,搜集证据,申诉不辍,直至向中国维权工作者协会、人民维权网、中国舆论监督网投诉。吃多少艰辛,寄无穷希望。实践证明“民有正义、官有法权”。中国维权工作者协会、人民维权网、中国舆论监督网的记者季庆云、李新德、商秋实三次自费由北京专程来淮与相关地方审慎负责查阅案卷,了解会见蒙冤人,调实核实我取得的证人证词合法性、真实性,列出系列疑点、反常。从而作出《冤案是如何“泡制”的—关于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涉嫌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调查》,在人民维权网、中国舆论监督网上发布,并被许多网站转载。一石激起正义千层浪,广大读者纷纷同情支持送温暖,强烈谴责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示憎恨。淮安市与金湖县两级检察、法院权人,既已违法构冤就违法滥权顽抗到底,坚持有错不纠,有冤不伸。恐吓证人,仇视网络维权。于2007年4月20日、24日两次向《人民维权网》总编及编辑发网上攻击函:妄责报道失实,强烈要求撤下《冤案是如何“泡制”的》网文,杀气腾腾。网站于2007年5月8日由秦锐撰文《冤案“泡制”出的纷争》,公开发表给淮安市委丁解民书记的信予以反驳,以正视听。披露调查取证认定刑逼构冤事实。更激起正义舆论共愤与热望。权与法碰撞、检察与媒体交锋,腥风血雨惨云密布。足见恶极冤深大案,社会影响、震动很大! 尊敬的丁书记、丁青天,夏东明根本没有被指控的受贿行为事实。纯属金湖县检察院侦查人倪长龙、冀益斌为首者13人轮番对夏东明进行长达12天残酷刑讯逼供、威胁骗诱,苦打神恍诬招供所致。将法国巴斯底监狱铁鞋强穿到中国公民脚上。竭尽法西斯式体罚、肉刑、强制精神入其套。为“有罪推定”必须刑逼人犯与证人;为形成“证据锁链”必须违法拼焊。对“行贿人”与“关系人”邵国飞、夏东祥暴力取证。“行贿人”顾众、翟元昌是挟恨诬证。从下属市经济开发区国土分局报销发票,是为市国土局公务招待便于走帐。对夏东明刑讯逼供证据主要有:(1)同监室犯人吴青松、杜勇林、傅启雨、卓后合及万仁亚等人目睹耳闻刑逼伤势,自愿冒险作证的证词、同时诉说遭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人员恐吓、更经记者核实等书面;(2)、夏东明被打沾灰裤上洗不尽的血迹,可供科学鉴定;(3)、金湖县检察院违法将淮安市检察院《拘留通知书》上刑拘日期2004年8月9日改为8月16日,推迟7天供养伤销证;(4)、2005年8月8日所录“同步录像”,故意不录被打伤右侧面。 两审审判疑点:(1)、一审未传一个证人到庭,尤其是证言前后矛盾。显属违反《刑事诉讼法》笫47条以及江苏省高院《若干意见》笫43条规定。未经法庭讯问、质证查实;(2)、没有一个“行贿人”受法律追惩,至今逍遥法外。足见有承诺,所以敢伪证。均极不正常必有弊。(3)、二审迁就附和一审,连庭都未开。 泪已干冤未伸,心在滴血哀鸣。“冤狱平反解缧绁。重见天日诬得雪”。是时候了,再不办理更待何时?! 综之:刑讯逼供的口供不矛采信,矛盾的证言不能定案。疑点作不出合理解释必冤。有错不纠加重冤苦与违法。法律不容亵渎,人权岂应侵犯?!纲纪解纽,权力邪化,民冤党心急。该案由地方扩为网告天下,社会不安不谐负面影响极大。法治惩腐、伸冤,一万年太久,只争朝夕。仰祈您高度重视负责,拨冗过问,明是非定风波启覆盆。乞您鼎力解救钩沉冤见朗日,力惩法腐、法正江苏、诉平网谐。合家老小叩感高天厚地之恩!并值此借网向各阶层正义声援者深表由衷感激!! 此致 敬礼 为夫继续鸣冤求伸者:张玉荣 二O O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IP:211.156.*  于2007-02-16  发表评论:
问题极为棘手——不过笔者最后还是要说,利用“反贪”名义搞腐败,必须尽快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党中央的高度重视才是!否则,这种不良的社会影响及其余毒将会愈演愈烈,甚至发展到最后将不可控制和收拾。此风如果真要如此畅行蔓延下去,这与我们共和国所寻求的“司法公正”原则则是背道而弛的,也是与我国人民所期盼的理想的法制境界远远相悖相离的!
IP:222.168.*  于2007-02-15  发表评论:
现形社会派生出了什么"反贪局",其实好多地方反贪局大搞腐败,建议国家应该取消这个单位
IP:219.145.*  于2007-02-14  发表评论:
近年来,我国许多检察院高官和反贪局长被抓,包括太原,福建等等地方。中央要查才好......
IP:172.16.2*  于2007-02-06  发表评论:
建议相关部门很抓狠查金湖检察院这个黑窝点——这是个很好的反面典型!!!
IP:172.16.2*  于2007-02-06  发表评论:
即使夏东明有问题,金湖检察院凭什么拿张玉荣的工资折????如果张玉荣有问题你们检察院可以抓人审查呀????也可以刑讯逼供呀!!!!!金湖检察院是依照法律的哪条哪款没收张玉荣的工资折的?????原来这连续十年被江苏省评为先进单位的金湖检察院,就可以随便侵犯他人的合法财产吗?????????????????
IP:219.142.*  于2007-02-06  发表评论:
据我所知,金湖检查院就是一个打着反贪的名义搞腐败的典型,冤案中张玉荣的个人工资拆被办案人员拿走了.现在还没有返还,张玉荣现在生活全靠亲戚明友帮忙,张玉荣反次向淮安检察院投诉,江苏检查院也应该知道这件事,为什么不查儿子.孙子的问题.
IP:172.16.2*  于2007-01-30  发表评论:
同意一楼网友说的.司法腐败.冤假错案对党的威信的破坏.我们领导层在干什么?为什么不纠正不制止
IP:172.16.2*  于2007-01-29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说的太好了。中国的司法改革应赶快进行呀。冤屈太多了,我们都几乎习惯种种丑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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