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上世纪末,新乡红旗区统建办是一个欠了很多外债的“烂摊子”。时任领导面向社会招募能人管理,因王保全是一位成功的房地产商,于是对他多次邀请。为了顾及领导的面子,也想为家乡父老做点事情,同时自己也可以借助政府公信力扩大经营规模,王保全“担任”了统建办主任。以公司与政府部门“挂靠合作”的方式运营,曾一度为当地经济的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但是,进入21世纪,由于政策与经济环境的改变,引发了一场司法诉讼——因受人举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对王保全立案侦查,诉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王保全犯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由于身份与罪名的错位、一审检察机关涉嫌非法取证等原因,“红顶商人”王保全“贪污、挪用公款”案备受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关注。
检方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案情现逆转
新乡“红顶商人”王保全“贪污、挪用公款”案二审开庭
2015年1月8日,该案二审在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笔者参加了旁听。庭审中出现多处亮点,在法庭调查、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的顺利开展中,扑塑迷离的案情逐渐明晰。
一、检方自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使案情现逆转。
法庭上,辩方在一审就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二审检方主动提出排除非检察人员侦查阶段所取得的证人证言。这部分非法证据的排除,使王保全案有了突破性进展。
但辩方律师仍认为,既然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应当把案件中所有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比如,王保全庭审陈述及结合询问录像,存在侦查人员诱供、骗供的行为、连续夜间讯问12小时以上,并有不给吃饭喝水等违法行为。本案参与办案的所谓“侦查人员”绝大部分不具有检察官资格,即不具有侦查人员身份,不能依法行使国家侦查权,故提取证人证言及书证、物证等证据属于非法证言。检方没有任何一份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参与本案“侦查人员”具有检察官资格,实际参与办案人员大部分是书记员,司法警察、还有其他身份不明人员。
笔录中侦查人员签名属于同一人笔迹的,以及侦查阶段涉嫌变相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及证人证言,尤其提到了,反贪局副局长张煊东在侦办案件时,均是一位检察官一位书记员或一名身份不明人员,均应该予以排除。
就辩护律师提出的关于此类问题,公诉机关表示,签名属于同一人笔迹的,可申请法庭做笔迹鉴定。如果确为同一人所签,将会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二、质证:无法定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关键性证人证言,能作为定案依据吗?
庭审质证阶段,由于证据太多,案情复杂,法庭采用辩方律师提出的“一证一质证”的方式,对案件证据加以详细质证,以便于澄清事实。
质证中,当检方出示证人王永红的证言时,王保全辩称,证人王永红原为统建办总帐会计。由于她不懂财务,一切帐目都由王永红和李斌分工负责。王永红是总账会计,李斌是现金会计。由于账目上有一些白条,那些白条大部分是王保全个人出资的花销,准备冲账使用。王永红主动要求对账目加以整理(一审判决书中所谓的“平账”)。在整理完以后,王永红向他“借”五万元块钱,并说“每月还一百”。王保全没有答应,王便扬言“你不借会有你好看,走着瞧,早晚让你出事。”于是,不久他向有关部门举报,引发这场官司。
王保全的律师认为,该证人的证言带有报复性,有带着情绪甚至攻击性的言语,而且他的多份证言不合乎逻辑,甚至是矛盾、不合法的。比如,他用作证据的账目提供了复印件,在证明中说“证据原件在我处”。律师质疑,不提供证据原件,怎么质证,怎么知道真伪?况且,王永红当时已经辞职,按他的说法,账本还在他手中,这完全是违法的。在一审中,王保全的律师反复要求王永红出庭作证,在没有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王永红拒绝出庭。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没有出庭作证的关键性的证人证言,不能做定案依据。
当检方出示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意见时,辩方律师认为,这份鉴定意见是不合法的。同一家鉴定机构反复鉴定,是极不严肃的。这份鉴定在一审时,竟然以审计报告形式出现。审计报告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完全可以在一审的时候做鉴定报告,但他们却拿到二审来做,这样无形中剥夺了王保全质证的权力和法律救济的权力。另外,这份鉴定意见,鉴定材料的搜集也是不合法的。帐目被王永红修改过。而该会计师事务所,采用“送来什么,就用什么做”的鉴定,用表面的数目,做鉴定报告。律师认为这样的证据不具备证据效力,申请法庭不予采信。
针对35号院的改造问题,检方提供的部分当时区里部分领导的证人证言,有人说不知道,也有人说不了解情况。辩护律师认为,这种证据不符合法律上规定的证据规则,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检方声明,每一条证据都不能单独使用,必须有相应的证据加以印证,才会发挥它的证明效力。
更多的质证意见,在此不一一赘述。
三、辩方律师将调取王保全文革时期的刑事犯罪纪录,进一步证明王保全的非国家公职人员身份。
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就该案的焦点问题加以辩论:第一,涉案资金到底是公款还是私款;第二,王保全的身份问题,他到底是不是国家公职人员。
关于公款还是私款的问题,焦点是35号院红旗区政府家属楼的投资和利润,以及它的走向。
从法庭调查中了解到,自从王保全担任统建办主任后,统建办和城规公司就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王保全说,这个集资楼区政府和统建办没有出资,以城规房地产公司承包的名义,是为躲避债务,否则,以统建办的名义会被法院强制执行。投资款全部都是我和城规房地产出资,挣的钱应该归城规房地产。后来,工程完工后,我把钱转到温泉疗养院和太阳岛度假村,就是为了收回投资。
王保全说,建这个集资楼,我是被“绑架”了,当时,红旗区主要领导说谁交80万,楼的房产权就归谁。我交了钱后,发现这个35号院没有土地使用证,那么盖这个楼就不挣钱了。我向领导要求退款,领导不但不退钱,还拿我两个儿子的前途“绑架”我:你如果退了,会影响你两个儿子以后的提拔……
对于王保全身份问题,检方出示了王保全的任命书及一些证明统建办为科级单位等证据,以证明王保全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
王保全的律师辩称,没有合法的任命程序,即使有任命书也不能证明王保全是公职人员。王保全在统建办任职期间,没拿过国家一分钱的工资、社保及三险,退休也是从社会退休。律师当庭向法官说明,正在调取王保全文革时期的刑事犯罪纪录,以进一步证明王保全的非公职人员身份。
对于法官提问,为什么拒绝工资、社保等待遇的问题,王保全解释说,就是担心将来一些事情说不清楚……
据了解,王保全在担任统建办主任期间,为红旗区解决了60多起历史遗留问题和对外债务,向区财政上缴了131万元的开发款,解决了十几位统建办职工工资和保险等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我们的司法机关应该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何况是对那些在改革开放时期,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
二审庭审在王保全最后陈述后休庭,择日宣判。 关注此案的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期待法律的公正判决。
编辑/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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