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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红顶商人”王保全“贪污、挪用公款”案二审开庭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方圆   2015-01-12
案件背景:
    上世纪末,新乡红旗区统建办是一个欠了很多外债的“烂摊子”。时任领导面向社会招募能人管理,因王保全是一位成功的房地产商,于是对他多次邀请。为了顾及领导的面子,也想为家乡父老做点事情,同时自己也可以借助政府公信力扩大经营规模,王保全“担任”了统建办主任。以公司与政府部门“挂靠合作”的方式运营,曾一度为当地经济的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但是,进入21世纪,由于政策与经济环境的改变,引发了一场司法诉讼——因受人举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对王保全立案侦查,诉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一审法院认定,王保全犯贪污、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由于身份与罪名的错位、一审检察机关涉嫌非法取证等原因,“红顶商人”王保全“贪污、挪用公款”案备受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关注。
 

检方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案情现逆转 

新乡“红顶商人”王保全“贪污、挪用公款”案二审开庭
        

    2015年1月8日,该案二审在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笔者参加了旁听。庭审中出现多处亮点,在法庭调查、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的顺利开展中,扑塑迷离的案情逐渐明晰。 

一、检方自动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使案情现逆转。

    法庭上,辩方在一审就提出的非法证据排除问题,二审检方主动提出排除非检察人员侦查阶段所取得的证人证言。这部分非法证据的排除,使王保全案有了突破性进展。 

     但辩方律师仍认为,既然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就应当把案件中所有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比如,王保全庭审陈述及结合询问录像,存在侦查人员诱供、骗供的行为、连续夜间讯问12小时以上,并有不给吃饭喝水等违法行为。本案参与办案的所谓“侦查人员”绝大部分不具有检察官资格,即不具有侦查人员身份,不能依法行使国家侦查权,故提取证人证言及书证、物证等证据属于非法证言。检方没有任何一份有效证据能够证明参与本案“侦查人员”具有检察官资格,实际参与办案人员大部分是书记员,司法警察、还有其他身份不明人员。

    笔录中侦查人员签名属于同一人笔迹的,以及侦查阶段涉嫌变相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口供及证人证言,尤其提到了,反贪局副局长张煊东在侦办案件时,均是一位检察官一位书记员或一名身份不明人员,均应该予以排除。 

    就辩护律师提出的关于此类问题,公诉机关表示,签名属于同一人笔迹的,可申请法庭做笔迹鉴定。如果确为同一人所签,将会按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二、质证:无法定理由不出庭作证的关键性证人证言,能作为定案依据吗? 

    庭审质证阶段,由于证据太多,案情复杂,法庭采用辩方律师提出的“一证一质证”的方式,对案件证据加以详细质证,以便于澄清事实。 

    质证中,当检方出示证人王永红的证言时,王保全辩称,证人王永红原为统建办总帐会计。由于她不懂财务,一切帐目都由王永红和李斌分工负责。王永红是总账会计,李斌是现金会计。由于账目上有一些白条,那些白条大部分是王保全个人出资的花销,准备冲账使用。王永红主动要求对账目加以整理(一审判决书中所谓的“平账”)。在整理完以后,王永红向他“借”五万元块钱,并说“每月还一百”。王保全没有答应,王便扬言“你不借会有你好看,走着瞧,早晚让你出事。”于是,不久他向有关部门举报,引发这场官司。 

    王保全的律师认为,该证人的证言带有报复性,有带着情绪甚至攻击性的言语,而且他的多份证言不合乎逻辑,甚至是矛盾、不合法的。比如,他用作证据的账目提供了复印件,在证明中说“证据原件在我处”。律师质疑,不提供证据原件,怎么质证,怎么知道真伪?况且,王永红当时已经辞职,按他的说法,账本还在他手中,这完全是违法的。在一审中,王保全的律师反复要求王永红出庭作证,在没有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王永红拒绝出庭。律师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没有出庭作证的关键性的证人证言,不能做定案依据。 

    当检方出示会计师事务所的鉴定意见时,辩方律师认为,这份鉴定意见是不合法的。同一家鉴定机构反复鉴定,是极不严肃的。这份鉴定在一审时,竟然以审计报告形式出现。审计报告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完全可以在一审的时候做鉴定报告,但他们却拿到二审来做,这样无形中剥夺了王保全质证的权力和法律救济的权力。另外,这份鉴定意见,鉴定材料的搜集也是不合法的。帐目被王永红修改过。而该会计师事务所,采用“送来什么,就用什么做”的鉴定,用表面的数目,做鉴定报告。律师认为这样的证据不具备证据效力,申请法庭不予采信。 

    针对35号院的改造问题,检方提供的部分当时区里部分领导的证人证言,有人说不知道,也有人说不了解情况。辩护律师认为,这种证据不符合法律上规定的证据规则,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检方声明,每一条证据都不能单独使用,必须有相应的证据加以印证,才会发挥它的证明效力。

    更多的质证意见,在此不一一赘述。   
     
三、辩方律师将调取王保全文革时期的刑事犯罪纪录,进一步证明王保全的非国家公职人员身份。 

    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就该案的焦点问题加以辩论:第一,涉案资金到底是公款还是私款;第二,王保全的身份问题,他到底是不是国家公职人员。 

    关于公款还是私款的问题,焦点是35号院红旗区政府家属楼的投资和利润,以及它的走向。 

    从法庭调查中了解到,自从王保全担任统建办主任后,统建办和城规公司就是两套班子一套人马。王保全说,这个集资楼区政府和统建办没有出资,以城规房地产公司承包的名义,是为躲避债务,否则,以统建办的名义会被法院强制执行。投资款全部都是我和城规房地产出资,挣的钱应该归城规房地产。后来,工程完工后,我把钱转到温泉疗养院和太阳岛度假村,就是为了收回投资。 

    王保全说,建这个集资楼,我是被“绑架”了,当时,红旗区主要领导说谁交80万,楼的房产权就归谁。我交了钱后,发现这个35号院没有土地使用证,那么盖这个楼就不挣钱了。我向领导要求退款,领导不但不退钱,还拿我两个儿子的前途“绑架”我:你如果退了,会影响你两个儿子以后的提拔…… 

    对于王保全身份问题,检方出示了王保全的任命书及一些证明统建办为科级单位等证据,以证明王保全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公务员。

    王保全的律师辩称,没有合法的任命程序,即使有任命书也不能证明王保全是公职人员。王保全在统建办任职期间,没拿过国家一分钱的工资、社保及三险,退休也是从社会退休。律师当庭向法官说明,正在调取王保全文革时期的刑事犯罪纪录,以进一步证明王保全的非公职人员身份。 

    对于法官提问,为什么拒绝工资、社保等待遇的问题,王保全解释说,就是担心将来一些事情说不清楚…… 

    据了解,王保全在担任统建办主任期间,为红旗区解决了60多起历史遗留问题和对外债务,向区财政上缴了131万元的开发款,解决了十几位统建办职工工资和保险等问题…… 

    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从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我们的司法机关应该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正义的阳光,何况是对那些在改革开放时期,为社会做出贡献的人。 

    二审庭审在王保全最后陈述后休庭,择日宣判。 关注此案的新闻媒体及社会公众期待法律的公正判决。


编辑/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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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wwww  于2015-01-26  发表评论:
这个区里的干部不安好心
网友:网友  于2015-01-20  发表评论:
楼下网友,如果有问题要有证据来印证,而不是拿那些非检察人员采集的非法证据来作假证,这一审法院和检察院问题大了!
网友:O(≧口≦)O  于2015-01-20  发表评论:
冤屈是有的,这里面可能还有问题,谁能保证这老头没问题呢?
网友:时兴  于2015-01-19  发表评论:
这老头,也是自己找罪受,没事做自己的生意就得了,还当什么官?
网友:小昵  于2015-01-19  发表评论:
人家检察院都认定一审有错了,就看法院怎么判吧
网友:知情人  于2015-01-16  发表评论:
嘿何止有问题问题太多了给人家一顶帽子就让人家为你卖命想办法把人家的钱变到你的口袋里不听话就整你
IP:180.153.*  于2015-01-16  发表评论:

网友:左青  于2015-01-16  发表评论:
,看来案件一审真有问题
网友:不容易  于2015-01-16  发表评论:
爹否定儿子,在司法系统真是不容易.看来法制在健全.顶一个!
网友:法怨  于2015-01-14  发表评论:
典型的冤假错案,必须纠正.迟到的正义虽然是非正义,但人们还是盼望它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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