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采取各种形式,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精神,并结合各部门工作实际,谋划部署新一年工作。大家认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是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大家纷纷表示,通过学习,加深了对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认识,增强了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决心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和部署上来,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工作,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先哲亚里士多德早就直言过:“公正不是德性的一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组成部分,而是整个邪恶。”后来,德国思想家耶林又进一步强调:“执法的人如变成扼杀法律的人,正如医生扼杀病人,监护人绞杀被监护人,是天下第一等罪恶。”发生在甘肃省当事人王增彦身上的一个案子,历经法院两次不公判决,致使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煤炭生产许可证
受害人王增彦说,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的审判结果,让我的身心受到了严重打击,本来是很正常的案例,却让我所有的财产流失,本来属于自己的东西却被法院的判决致使我一无所有。除此之外,我和被告人在两次开庭前都向武威法院递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可是武威法院却在开庭时没有认真考虑采纳我们的证据,反而对被告人递交的一部分无效证据也予以采信,从而造成我败诉。作为基层法院,起码应该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秉公办案啊!我再次希望新闻媒体能帮助我们老百姓再次呼吁,渴盼上级法院能够深入调查,认真了解我们的真实情况,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据王增彦介绍,2012年4月13日,李文学与段富荣将我们三人合伙的国家唐家沟煤矿,未经我同意,以一亿元整卖给了张树明。并收取张树明的定金4000万元。我知道后不同意,最后经过多次协商达成,2012年6月11日,将一亿人民币分我3500万元整,将4000万元定金各分1300万元整,剩余100万元整由李文学保管,谁违反协商谁负责。如剩余款项收不回,收回煤矿。但是李文学与段富荣二人又将煤矿卖给了何本妹和陈祖富,于2012年8月5日签订了协议,既然张树明不交清剩余款项收回煤矿就对了。为什么你又卖给何本妹,陈祖富。煤矿既然卖了,就应该付清我的剩余款2200万元整,这里就有鬼,明显就是黑我了。
三人签订的协议书
我于2012年12月12日,向武威中级人民法院诉讼。中间大概时间是2013年5月—6月份开了一次庭。开庭时法院说何本妹通知不到,不能开庭。那么通知不到,法院为什么提前不通知我,我到武威法院来回两千多公里的路程,途中的损失谁来承担?
第二次开庭在2013年10月10日开庭,2014年1月8日判决出来,但是赵永忠庭长换了手机号联系不上。我2月12日到了武威查询,2月13日早上法院才给我打电话通知我领判决书,当天9点左右我拿到判决书。我问为什么判决书出来这么长时间不通知我。当时书记员冯亚涛说,联系不上我,这完全是胡说,我手机24小时开机怎么能联系不上,我也不知道判决书为什么压了这么长时间。
收到的结果是驳回我的上诉请求,诉讼费由我来承担,不可思议,甘肃武威中级人民法院颠倒是非,混淆黑白,单听被告和杨振华的伪证,说我派杨振华为煤矿的负责人。李文学,段富荣为了让杨振华作伪证,在煤矿上拉走了60多万元的煤,这完全是几人的共同阴谋,杨振华在矿上没有干过一天,没有我的任何委托书,怎么能说是我的代理人呢?杨振华是我的别叔小舅子,在我合伙股份里,前后共过入股280万,在2012年6月13日退出300万元整,当时,打在杨振华的农行账号里了,我在内蒙的阿右旗农行打的款。当时杨振华说不拿入股条据着,也没有收回条据,但是杨振华,李文学,段富荣 三人共同策划,让杨振华拉煤做伪证,但是一审法院没有任何证据,杨振华是我的负责人。完全是胡说,而我给提供的杨振华退款证据,一审判决书上写的是杨振华负责人,我给杨振华打了300万元整。作为人民法院,为什么没有调查取证,我要求有关部门对杨振华诈骗立案审查。
我不服判决上诉到甘肃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有了青天大老爷,判决书判了证据不足,判决不公驳回从审,我又于2014年8月16日又在甘肃武威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定于10月14日开庭,中途法院打电话让我过去,核对利息,我去谈话算了利息。但是10月14日开庭,杨文龙庭长说超过了他们的权利,交在了高级人民法院了,我问他为什么?早不通知我们,开庭才通知,杨文龙庭长说,昨天下午法院才开会决定的。当天下午我又写了放弃利息请求,让他审理,他不受理,我又将诉讼请求书送到了高级人民法院,过来一段时间,武威中级人民法院又通知我,12月5日开庭,开完庭签完字,杨文龙庭长俩次催我们走,留下被告。我觉的这里边有问题。
2015年1月9日,我收到了武威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判决结果让我大吃一惊,不可思议,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受理费由我承担,又是杨振华是我的负责人,证据在哪里?委托书在哪里?以前账目没有算清,可是以前的账目已清,下欠王瑞林工程款40多万元,以上剩余100万元整付王瑞林,剩余50多万元,送给唐家沟煤矿赵矿长,李文学和段富荣说,不给赵矿长送,赵矿长不认可张树明。法院竟然是这样判决。
我前后投资了3000多万元,这些款都是人民的血汗钱命根子,亲戚和朋友合伙共同投资的,有的是家里分的征用土地款,有的是养老保命钱,都投资在这里了,我现在连上诉也困难,上诉我现在剩余的款也没得到,煤矿也被被人侵犯了,何本妹和陈祖富已经挖了二年多了,这究竟该怎么办?今年十八届四次会议明确规定,依法治国,保护他人的财产和权利,那煤矿就是我们的财产,屡次被他人侵犯,而法院一审判决俩次不公正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公理何在?
中国是法治社会,依法治国是国家根本所在,武威中院办案人员枉法判案,严重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希望我的案件能够引起社会共鸣,还我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