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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淑菊案二审将开庭 以权压法案当纠正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纪晓澜   2015-02-06

核心提示: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三工作人员开车在高速公路封闭的单行道上逆行拦车,拦车人员赵凯等人在没有设置警示牌,不出示证件的情况下,与正常行驶的大货车上的乘车人和淑菊发生争执。一年轻男子强行驾车逃离,造成两人受伤。案件发生后,在新乡市委原常委、副市长贾全明(现已移送检察机关),新乡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局长孟钢(因严重违法违纪正被组织审查)的干预下,和淑菊被红旗区检察院批捕……


案件追踪:


    2013年10月21日凌晨3时许,案件发生后,赵凯受轻微伤被送进医院,而乘车女和淑菊腿部严重受伤却被关进看守所。之后和淑菊被以涉嫌“妨碍公务罪”为由诉至法院。


    同样是受伤人员却遭遇不同待遇,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逆行执法严重违法,一审法院超审限等诸多问题引起了媒体关注,并对该案的事实进行了报道。


    在诸多媒体及社会公众的关注下,一审红旗区法院在关押和淑菊九个月之后,开庭审理此案。辩方律师当庭提出,公诉方提出的事发地点,与实际事发地点不一致;多份证人证言相互矛盾;行车记录仪记录的内容不是完整的执法过程等问题,而一审法院却违背事实,认定妨碍公务罪名成立,判处和淑菊一年零一个月(与其关看守所时间一致),赔偿赵凯及高速公路管理处人民币28000余元。


    和淑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理由如下:一、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工作人员拦车时,未出示证件,即使是真的执法,他们的程序也是违法的;二、上诉人不构成妨碍公务罪。三人驾车逆行,在107国道马村出口匝道上的执法行为违法,不符合该罪名“依法执行公务”的前提;三、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量刑不当:执法人员违法行政在先,如果不是他们违法驶入封闭的单行道上,如果他们执法时出示合法证件,本案就不会发生。所以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违法行政人员,而不在上诉人。因此,和淑菊希望新乡中院依法改判其无罪。


案件回顾:



    经过一个月的询访, 2014年1月4日上午,笔者终于与目击司机分妞(别名,拒透露其真实姓名)联系上。分妞向笔者详细叙述事情经过:


    2013年10月20日八点左右,在延津南环加油站,一个女的要求乘车走亲戚。上车后,我发现她的心情十分不好,说话当中知道她是和丈夫生气出的门,所以半路就没有让她下车。从石料场回来的时候,已经夜里1点多了,她躺在卧铺上睡着了。我们一起搭帮的有三辆车。当车走到107国道下口处,快到出口的时候,看到从下面逆行上来一辆小车。小车没有开灯,车前顶着一个人,很快就到了跟前,差一点和我的车撞到一起。接着车上下来了两个人和小车上趴着的那个人吵了起来。一会车上趴着的人就拉开了我的副驾驶门,摸出一个小撬棍,指着小车上的人说,我拦你们的车,你们不但不停反而撞我,再撞我我就砸你们。这时车上的女的也醒了,从车上下来。小车上的人和这女的吵了起来。被撞的男子把铁棍塞到女的手里,转身跑到我的门前把我从车上拉了下来,开车就跑,把小车刮坏了。我听到有人喊一声,可能受伤了。后来发现女的也受伤了,我把女的扶起来,想走,小车上的人不让走,并说今天有关的人都要抓起来判刑,我一害怕就自己跑了……



   “小车上的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说明做什么了吗?”



    “没有。警车上的人根本没有和我说一句话。”



    “他们在干什么你知道吗?”



    “他们在吵架,不知道因为什么?”   



    “当时亮警灯了吗?”



     “没有。”



    “拦你车的时候警灯开了吗?”



    “没有!”



    “确定吗?”



    “确定!”



    笔者10多天走访了20多位货车司机,他们纷纷向笔者例诉了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工作人员违规、违法查车的事实……



   “在高速公路封闭的单行道上,有人开车逆行拦车,不设置警示牌,拦车人员不出示证件,称执法查车,你第一反应是什么?”



    大多数司机的回答都惊人地相似,大意是:“让你交点罚款了事,这是以执法名义肥个人腰包。”



    “那么,你会如何应对?”



    有人说,“说点好话,交点钱,花钱买个平安呗。”有人说,“跑吧,不让他们拦住我,就啥事都没有。”也有司机咬牙切齿地说些非常极端的话……



    笔者认为,河南新乡公路“三乱”现象层出不穷,一些人打着执法名义乱查车、乱罚款、乱收费。没出事情,自己受益,出了事情,他就是“执法”,是“执行公务”。对于和淑菊案件,新乡市高等级公路管理处工作人员违法查车,没有按法定程序开展其行政执法活动,他们以违法为代价,去实现其“执法”目的。而新乡市红旗区司法机关在没有查清基本事实,连事发地点都没有搞清楚的情况下,将人拘留、逮捕乃至判刑,严重违背司法公正的法治原则。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九个月才开庭,又是一种超审限问题,违反了我国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和淑菊及家人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更是对公民权益的剥夺,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此案受到两名官员的干预,是典型的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案件,应该得以纠正。 




    该案二审将在2015年2月12日上午开庭审理。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希望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以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相关报道:


新乡“中国公路”逆行执法引发事故,乘车女受伤遭逮捕http://www.rmzg.org/detail.asp?id=5470


 


河南新乡:“中国公路”匝道违法查车起风波


http://www.rmzg.org/detail.asp?id=7026


 


关于和淑菊案 给新乡市纪委并王炳奇书记的公开信http://www.rmzg.org/detail.asp?id=7573


 


 


 

编辑/李安


  河南商丘:平安街道不平安 刘找..      安徽利辛县:谁在为涉嫌贪污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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