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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别让审、判分离制度再次践踏法律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刘光凯   2015-02-13
    长期以来,冤假错案的造成与审判机关的审、判分离弊端有很大关系。庭审法官对于刑事案件的最终定罪量刑没有决定权,而不参与案件直接审理的审委会只需要听听汇报就可以决定案件的“生死”。这样审委会的运行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造成审、判分离,很难得到公正裁判。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外,一律公开进行。由于审委会的运行程序、职权范围、职能都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且其所有的运行都是在院长领导下秘密进行,这就违反了宪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公开审判的原则。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确立的审判公开原则就是要使审判机关的整个审判活动置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舆论、社会的监督之下,从而保证审判机关的裁决是依法的,是公平的,而审委会的秘密运行使它不受任何监督,因而是无法保证它完全依法运行。

    现行的审委会制度脱离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原则,仅靠案件汇报就决定案件的命运,这样的审委会对于自己造成的错案也不负任何责任,违背了权责统一的原则。现实司法审判中,审委会超越职权,违反程序的现象时有发生,成为法院内部的院长控制下的不负任何责任的最高审判组织,这样容易造成司法腐败。
 
 长期以来法院系统案多人少,是最主要的矛盾。而审判法官没有最终决定权,在遇到疑难复杂案件时要提交审委会决定,这样也降低了办案效率,浪费了司法成本。同时这样的审、判分离的现像,也降低了主审法官的责任心,将案件推向审委会,成为许多一线法官的“救命稻草”。长此以往,必将造成一线法官的整体办案水平、司法责任心的下降,同时也必将为冤假错案的造成埋下隐患。

    现行的法院内部普遍实施合议庭审理后由庭委会集体研究判决意见,再报主管院长审批,有些案件则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判决意见。一个案件如何判决,合议庭最有发言权,但各级法院实行合议庭只审不判,庭长、主管院长、审判委员会只判不审的体制,只能为权力干预审判提供了方便。有些案件甚至在开庭审理前,已经由下级人民法院报上级法院讨论研究形成了口头或者书面的案件意见,造成了未审先判的“恶果”,从而侵犯了案件当事人的上诉权。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是一种监督关系而不是领导关系,有些基层法院的案件审判有时需要征求上级法院领导或对口庭室的意见,一旦出现上级法院有关人员干预基层法院审判的情况,基层法院则很难独立审判。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一系列司法改革措施,提出以审判为中心进行诉讼制度改革,设立巡回法庭,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行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让人眼前一亮。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就是要打破审、判分离的审委会制度,让真正参与审理案件的法官有决定权。

    笔者以最近刚收到的一个案例为例,对上述观点加以剖析。
 
合议庭一致意见认定无罪 审委会判决有罪

合议庭一致意见提起再审 审委会驳回申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法院办理王同井贪污一案审而不判、判而不审,审、判分离所体现出的司法弊端
 
 
    王同井,男,现年55岁,江苏连云港人,原任江苏省盐业农工商公司党委书记。1996年受陕西省宜君县煤炭工业公司委托,负责代销处理133吨煤炭,1999年7月连云港市新浦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将其逮捕。经过2年8个月审理,原一审连云港市新浦区法院审理结果:王同井无罪。因王同井属于市管干部(正处级),新浦区法院请示上级领导,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口头答复:按有罪判决。新浦区法院执行市中院口头指令,强行判决王同井犯贪污罪处有期徒刑3年。(原一审法院保留意见)
 
    王同井无罪被判有罪,不服判决,上诉、申诉,直至2013年10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复查。通过6个月外查内调,合议庭一致意见、原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王同井犯贪污罪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提起再审。然而申诉人王同井于2014年4月15日接到的是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驳回通知:王同井一案不符合再审条件,维持原判。

    王同井一案涉案金额34539.96元,虽说是小案、个案,但从中反应出我省司法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和弊端:

    1、按上级指示办案,按领导意图办案,这是一起典型的以权代法不负责任司法事件,体现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

    2、审、判分离,审案人不定案,定案人不审案,形成承办案件法官说了不算,合议庭形同虚设,造成事实与证据和案件无关,一切权力归审判委,这是我国现行司法过程中存在的普遍弊端,也是造成大量冤假错案根本症疾所在;

    3、通过王同井一案,一则反应出我省司法运行机制不健全;二则反应此案背后存在严重司法腐败。如果说犯罪是触犯法律,那么,连云港市法院这种行为和做法就是在摧毁法律;

    4、所谓王同井贪污一案,未审理先定案,纯属一起人为造成的冤假错案。
 
    根据习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依法治省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3年11月21日关于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指导意见,王同井一案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否则,难以彰显法律正义,难以体现社会公平,依法治国、治省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作者系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致公党党员。)
 
 

编辑/方圆
 
 

  山西大同:政府工程拖欠农民工工..      河南内乡:践行核心价值观 百姓..
相关评论:
IP:114.54.3*  于2015-02-14  发表评论:
冤假错案,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审理,让每个人都能够感到司法的公平正义。使国家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扎根于人民心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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