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再次强调“实行下级纪委向上级纪委报告线索处置、案件查办情况制度”。但实践中下级纪委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多头报告、瞒报漏报、依赖等要诸多不正常现象,需要引起重视,采取以下四项措施进行规范约束。 明确报告主体,消除多头报告现象。各级地方纪委作为同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牵头部门,应作为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的责任主体,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司法、执法机关涉及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问题由同级地方纪委统一管理、扎口报告,避免出现同一问题多头报告、越级报告现象。 调整报告顺序,消除瞒报漏报现象。对“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的理解,有的地方党委、纪委往往先入为主,即先向同级党委报告,再向上级纪委报告。下级纪委应当调整报告的先后顺序,先向上级纪委报告,再“戴帽子”向同级党委报告,督促同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 发挥双重角色,消除上下求索现象。下级纪委在机构设置当中具有双重身份,既是更下级纪委的上级纪委,也是更上级纪委的下级纪委。下级纪委既不能被动等“枣子”,依赖上级纪委转交案件线索,也不能指望下级纪委主动“上贡”提供线索。 善用提名特权,消除下级纪委不作为现象。根据“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规定精神,对更下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权敢用、会用,作为促进更下级纪委自觉规范报告的一种有效手段。 作者单位 江苏淮安金湖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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