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3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向该县某银行支行送达了一份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准许对刘某抵押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银行从变价款中优先受偿。据了解,该裁定也是《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该院首例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事件回放】
2013年3月11日,内乡某银行支行与刘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以及《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约定以刘某自有房产作为抵押物提供担保,向内乡某银行支行借款20万元,并对抵押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2013年3月11日,依据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该支行向刘某发放了贷款20万元。借款到期后,刘某未能如约履行还款义务。该行因此向法院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法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内乡某银行支行与刘项某签订《个人额度借款合同》以及《个人额度借款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申请人刘某自愿以其所拥有的房屋为贷款提供担保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故申请人对刘某提供的抵押物依法享有抵押权,并在刘某未清偿到期债务时对抵押物的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物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遂发出上述裁定。
【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王充飞说,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担保物权最重要的效力,也是担保物权人最主要的权利。2013年1月1日起新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该程序的实施改变了我们过去单纯的依靠诉讼程序解决担保物权纠纷的局面。新民诉法增加了这种高效快捷的非诉讼程序,此类案件按特别程序审理,且是一审终审,按照规定,最长审限为30天。当事人可以依法直接向法院申请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并可依据该裁定申请强制执行。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帮助担保物权人有效规避风险、实现利润最大化,同时也节约了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