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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靖边:因公致残三十余载,张耀工伤待遇仍未解决

文章来源:西部信息网   作者:   2015-03-23
 -----陕西靖边一位伤残受害者上访多年无果后的哭诉
 
核心提示: 30多年前的一场恶性施工崩塌事故,使张耀同志因公致残,常年丧失正常劳动能力。为讨公道,申请享受工伤待遇,当事人历经数载,上访维权不断,却时至今日,法制在日趋健全而受害者其遭遇愈加举步维艰,地方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仍置若罔闻,熟视无睹,相互推诿,久拖不决,行政不作为,让人揪心和值得深思!
 
    本网讯: (记者  汉水一剑   谷鸟)近日,记者从上访者提供的相关真实材料中获悉:发生在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的一桩上访维权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明确,却维权长达30余年还是悬而未了。这是为何?究其原因即是:上访当事人是普通公民,代表的是自身的维权利益,而涉及被诉求对象是县政府所属的相关职能部门,代表的是政府和公权的利益。民告官在现实中永远处于劣势,为此导致弱势群体的合法维权严重受损,局部维稳形势十分令人担忧和焦虑!请看以下记者采访后获悉的事实:
张耀,汉族,出生于1961年10月29日,现住靖边县镇靖乡芦西村七组居民。在一九七八年古历七月三十日,当事人张耀在靖边县水利局主管和组织的镇靖人民公社转业队,从十个生产队抽调派人参加鬼门关水库大坝修建中,因大山崩塌,造成民工周万忠、杨树胜两人死亡,申请人被掩埋,经紧急抢救,张耀同志脱离生命危险,但使其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当时政府给予住院治疗,在家养伤,从此以后也给张耀造成终身的残疾。 
 
    事故发生后,靖边县政府、水利局、芦河管理处给两位死者妥善做了处理,将周万忠的父亲周志兴安排到水库管理所工作,杨树胜的父亲杨金贵按照复原军人优抚对待。对唯有幸存者申请人按照“因公受伤、工分照常”对待。
 
     一九八一年后农村土地承包下放,工分制废止,张耀一家就没有生活来源,导致两个孩子辍学,妻子又患癌症,当时其只能依靠父亲张永智复原军人补助金维持一家人的生活,不料父亲去逝后就停止了供养,当事人已进入生活的绝路,只好从镇、县、市政府、县级水利局等多个单位上访,最终靖边县残联于2005年4月16日给申请人颁发了肢体三级残疾证,至今未享受过一分钱的待遇。2009年5月5日靖边县水利局向靖边县劳动保障局出函证明张耀致残不能正常处理。无奈之下,当事人又反映到榆林市人民政府信访局,2009年9月18日榆林市政府信访联席会议批复靖边县政府查处,至今数载轮回,依然石沉大海。2012年12月26日张耀继续申请工伤认定,靖边县水务局在申请书和申请表上签字盖章,认可工伤事实,但拒绝出据受权委托书,使工伤认定不能进入程序。2014年1月20日申请人再次向靖边县水务局申请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靖边县水务局于2014年2月24 日在“榆林市劳动能力鉴定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称张耀受伤是个人行为,不予出据相关受权委托书。2014年4月30日申请人专题申请靖边县水务局委托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靖边县水务局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仍然不能出据规范性委托文书,其理由是:“事实经过是真的,靖边县水务局能证明,但是他们委托了就要赔钱,到时候会有很多麻烦,所以只能给张耀盖章,不能出委托书”。在这种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申请人也多次向中央驻陕巡视组反映了情况后靖边县信访局向其口头答复“你的伤残是真的,水利局为了同情受害者多年来的伤痛,所以在其的申请书上盖了公章,他们只能口头答复”。经当事人再三请求,靖边县靖信复字(2014)9号文件于2014年10月21日答复意见书出台。
                
    在采访中上访者张耀本人认为:靖边县靖信复字(2014)9号的答复意见书存在事实不清,矛盾重重,互相推诿,拒绝和拖延履行职责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主要理由如下:
 
   靖信复字(2014)9号答复意见书称:经县水务局、人社局和镇靖乡政府详细调查核实,张耀受伤的时间、地点、伤情都属实,但张耀同志没有与县级有关职能部门存在劳务关系,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之类的法律文书。七十年代人民公社化时间,实行的是劳动派遣义务工(民工)形式,对国家、集体、政府的建设、劳动者通过生产队、生产大队派员义务劳动是必然的,当时根本没有完善规范的法律规定和劳务合同,就鬼门关土坝工程十个大队轮流派出人员谁都没有签订过劳务合同书,死者周万忠、杨树胜是否签订过劳动合同,难道就只给张耀他一人另立法律、另行政策吗?所以靖边县靖信复字(2014)9号答复意见书的辩解既没有法律法规的依据又没有政策的规定,这一观点不能成立。

    二、靖边县靖信复字(2014)9号答复意见书称:“根据当时政策规定因工致残属于其民政局管理范围”。据查,当时水利水土保持工程属于现在的水务局管理,鬼门关土坝建设工程师经原榆林专署水利局技术项目审批工程,当时由卢秉忠任总指挥。从历史的实际考察结果是由水利局管辖,从现实的事实确认鬼门关水库仍由靖边县水务局管理、使用和经营。所以2009年5月5日靖边县水利局向靖边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据证明申请人受伤调查情况属实的证明材料,此后在申请人的申请书、审批表上均签字盖章确认张耀同志因公致残的事实,但在委托事项中一会儿说没有合同,一会儿说没有法律法规,一会儿说张耀受伤致残是个人行为,一会儿又说为了同情所以盖章,最后说了一句实话,如果委托了就要承担责任,就要出钱,此种行政不作为的答复的确让人心寒。
 
    三、答复的意见书谈到《工伤保险条例》2006年出台,修改后条例2010年出台,新旧法规不适用张耀工伤认定。既然是2006年《工伤保险条例》已出台,2009年5月5日水务局确认因工受伤的事实,但没有履行工伤认定的程序,更没有告知申请人可以自行申请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四、答复意见书称:张耀是否工伤,无法认定,工伤鉴定问题没有政策依据的结论不能成立。但答复意见书从头到尾均认可张耀同志受伤的真实性、只不过是如何对待这一历史遗留下的个性问题,由那个部门、哪个组织处理的纠纷,并不能否认事实的真实性。
       
    综上所述,确认张耀同志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依法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称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不能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违法失职行为,对人身权拒绝履行、拖延履行、虽然同意履行、但长时间不采取任何行动,口头上同情的同意,具体办理或处理方面迟迟不理的行为都是违法的行政行为。
 
    鉴于事故发生到现在已过了三十七个年头,靖边县水利局及有关单位未向张耀本人做过任何处理决定,这视为用人单位未作任何处理,同时证明在当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但是以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确实存在。事实劳动观察的成立要件就是劳社部发[2015]12号文件通知精神。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室《关于农民工适用劳动法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13]180号规定,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包括农民轮换工)应当适用《劳动法》,发生工伤时,应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行政办法》。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张耀同志因残疾多年疼痛难忍,右胳膊肌肉萎缩,经靖边县中医药复查为右面肱骨干粉碎性骨折,内固定钢板保留,榆林市高科法医鉴定为右肱骨干陈旧性粉碎性骨折并骨不连影响功能,评定为八级伤残。
 
    另据记者了解:当事人张耀在接到靖边县靖信复字(2014)9号答复意见后,也曾多次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立案的申请,然而均被拒绝立案不予受理为借口置于法外,但在靖边县靖信复字(2014)9号答复意见书的最后两段行文表述中有“经镇靖乡及相关部门核查:张耀伤残,无法认定,所要求办理工伤鉴定问题没有政策依据,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的建议。记者调查至此,让人大惑不解的是:从相关事实和证据来看,张耀因公所致伤残这是不争的事实,数载据理抗争不断上访力求讨回公道,要求相关部门予以适当赔偿这是生存本能的体现,当年张耀由镇靖人民公社(现镇靖乡人民政府)派工参加靖边县鬼门关水库大坝修建,工程主管属靖边县水务局(当时称靖边县水利局),这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雇佣和被雇佣劳务合同关系,当事人的诉讼被告当属靖边县水务局和现镇靖乡人民政府。而靖边县人民法院拒不立案的理由无外乎有:其一,民告官相对弱势群体本身很难,即使事实清楚,合乎法理,但在实际的操作和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顾及的太多,不愿意得罪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其二,如果法院受理此行政诉讼案件,并能依照事实秉公执法裁决,还老百姓一个公道,还社会一个公理,还道德一个原型,那么靖边县水务局和镇靖乡人民政府必然要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这是某些行政不作为领导者最不愿意看到的。其三,继续玩弄官场游戏,相互推诿,置若罔闻,熟视无睹,久拖不决,把当事人的维护合法权益视为儿戏,得过且过,故意不想作为。至此,值得引起警觉的是当事人张耀具备了合理诉求并要求行政诉讼立案,却靖边县人民法院拒不立案,这种行径堪为法学界一大笑柄。这是一种隐性矛盾与现实道德结合不太完美所致行政不作为的再现标本,更是老百姓面临公权维权无助时的巨大悲哀,也是给某些地方未觉醒庸官们敲响丧钟的前奏。
 
    经核实,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当事人张耀就此事多次上访至中、省、市、县相关部门,上访信函发了无数次,信访回复函也有无数次,但令他失望的是,每次上访的结果都县上相关人士为了应付上级的批转草草了事,多年过去了,问题却一直未能得到解决。而由此引发的潜在问题,很值得人深思,更值得靖边县县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考虑。最后采访结束时,当事人告诉记者,他还是深信党中央,相信本届政府能把关爱残疾人真正当做献爱心,促实效,抓落实来抓。目前,全国上下正在认真落实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的相关重要决议,3月12日上午9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高强在报告中涉及到的重点热词是要“解决好民告官难问题”。要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促进、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法审理行政不作为案件。更何况自党的十八大以来,要求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健全社会管理体制。加强民生保障,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同时,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强调,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做到现实问题和历史遗留的问题一起解决,共性问题和个性问题一起解决,而靖边县信访局出台了一个自相矛盾,事实不清,拖延推诿的答复意见书,真令人大惑不解。“大道至简,有权不可任性。”所谓权为民用,那就是要能够将权放下来,尤其是涉及到民生的问题,不管大小,都要体现出百姓的利益第一,体现出服务百姓至上这一宗旨来。天下顺治在于民富,天下和静在于民乐。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今年“两会”里的直接或者间接关乎民生的那些细节,传递出党和中央政府对于民生工作的务实精神。也给各级政府提出警示:“要时刻把百姓放在心上”不能空喊口号,谋划民生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真抓实干,赢得群众认可与满意。”对此记者依据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及调查后做出真实报道,并将根据事件进展继续跟踪。 
 
 
编辑/李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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