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预司法可能令领导干部的“官帽”不保。30日,中办、国办正式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规定提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责。(3月31日新京报)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把依法治国推向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使得依法治国成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新常态。依法治国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这些基本要求中,有法必依属重中之重,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
有法必依要求司法活动严格做到依法办案,不徇私情,不枉法纵法。为确保司法权的公平、正义,必须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排除一切外界的非法干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只有真正做到了司法独立,司法公平、正义才能散发迷人的芬芳。为此,要求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案,独立行使司法权,敢于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乱作为说“NO”。
作为依法治国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活动,必须把守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平正义关,让人民群众平等享受法治雨露的阳光普照。但是,回眸过去,我们总难于笑逐颜开,冤假错案像雾霾一样在我们周围时隐时现。探究冤假错案发生的原因,我们会发现,大多数还是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惹的祸。
领导干部为啥要任性地干预司法?一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违法成本小,甚至是“零成本”。二是领导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总是很有“艺术性”,让办案人员不知不觉就成了“帮凶”。领导干部一般不会直接叫你怎么做,而会冠冕堂皇地叫你“依法”办案。领导干部的“依法”可谓只可意会不可言传,他(她)叫你“依法”办案其实就是让你打法律的檫边球,搞“曲线救国”,从而实现其不可告人的个人目的。多少年后,万一追究起冤假错案的责任来,领导干部几乎全部都能全身而退。三是领导干部怕你会错了意,加之形势“逼人”,有时会直接给司法人员作“指示”。但领导不会给你留下作为“呈堂证供”的把柄,事后追究起来,领导干部也会因为口说无凭而得以逍遥法外。在这种“宽松”的环境下,领导干部抱着不说白不说的心态大说特说也就不足为奇了。此外,司法人员缺乏刚正不阿的秉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大开绿色方便之门。这也是领导干部任性干预司法屡屡得逞的一个重要原因。
中办、国办下发的《规定》,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纳入专门化管理,通过“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剑合璧,让任性干预司法的领导干部不得不“主动”认罚。领导干部违法司法,既有“官帽”不保的较小惩罚,甚至有追究刑责的最高惩罚,迫使领导干部不得不三思而后行。《规定》的设计,使得领导干部不敢再有侥幸心理了。俗话说:“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由于“记录”是“现场直播”,领导干部会投鼠忌器,就不敢“大包大揽”地将司法干预的行为进行到底了。
同时,《规定》对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也给于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司法人员也就不敢轻易做顺水人情了,司法部门违法司法干预的大门就自然关闭了。只要能坚持如实记录领导干部的司法干预行为,领导干部就会投鼠忌器,主动放弃司法干预的念头。
总之,只要加强好司法干预的内外部管理,让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行为无从下手、无处发力,冤假错案也将渐行渐远,人民群众共享法治的红利就会滚滚而来。
编辑/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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