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县是三峡移民的重点区域,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纵横》记者却在当地发现,重庆开县很多村民被当地乡镇干部强迫办理假户口,以套取国家对三峡移民的安置补偿款,涉及资金可能近千万元。如此看来开县移民资金很多,但有2个知名民企却没有得到移民补偿而损失几千万,合法台资企业竟然也得不到保障......
法讯网撰稿人 李堂平
三车公司审批文件和光大轧钢公司批准证书(换发后的为重庆市政府批准的)
认祖归宗 政府官员推荐下台胞投资故里 无回报
吴光明,祖籍四川开县,出生美国,成长定居台湾,现住台湾桃园县中坜市。1992年,他回到开县参加认祖归宗。在统战部领导介绍下认了族亲开县再生资源回收开发公司总经理吴大合,并在县委领导陪同考察了该公司。发现公司和吴大合在万县市均声名远望,便确定投资合作创办台资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公司总投资148万元,其中重庆开县东丰再生资源开发中心投资96万元,占65%的股份(1996年吴光明又投资25万元人民币入股开县东丰再生资源开发中心)。吴光明投资52万元人民币,占35%的股份。同时,于当年8月开始陆续在开县丰乐镇迎仙村二社购买土地,二企业共正常征用土地7.6268亩(1998年取得土地证的为6.8168亩,漏登0.81亩),修建了厂房,添加设施,设备,于1993年正式投产运营。通过层层审批,企业于1995年11月20日经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为台港澳侨投资企业,22日经国家工商总局颁发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20年,经营范围为生产钢坯钢材、销售本公司产品。23日,四川省政府台办审定为“四川省台湾同胞投资企业”。投产后的1994年,开县人李永富在企业购买了钢材,用于在开县中学旁修建楼房,当时的县台办主任在这7层半的楼房购买了一套房屋,后该栋房屋因三峡淹没按照以房还房予以补偿。
企业投产后,其产品在万县地区三区八县热销,台胞吴光明并未拿走一分钱的收益而是全部用于扩建企业再投资。效益也并未冲昏企业家头脑:企业多次扶残补弱,捐助社会。两企业累计向国家缴纳税收1000多万元,还为扶贫济困、捐资助学、救济孤寡、残疾等公益事业先后捐款400多万元。由此企业获得荣誉也不少:重庆市级再生资源体系建设15个试点企业之一,重庆市扩大就业促进再就业先进单位,原万县市 “二十强”企业,开县县委、县政府评为“十强”、“十佳”民营企业。公司老董事长吴大合曾被当选为原万县市人大代表、光彩企业家,重庆市工商联常委,开县政协常委、县工商联副会长。“破烂大王”----吴大合由此而远近闻名。
2004年2月,重庆市工商局换发了营业执照;3月,重庆市人民政府换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看着残破的企业没路了,董事长吴大合很迷茫
移民搬迁 合法企业却得不到补偿 不公平?
2008年,开县作为三峡库区最后被淹没的县城,全城企事业单位以及居民整体搬迁。
在全县大规模移民搬迁过程中,时任县委书记蒋又一讲,对移民搬迁政策要用足用够,不欠政治帐,不欠经济帐,不欠感情帐。在涉及两企业搬迁时,公司一再要求要按移民法规政策,先补偿后搬迁,但是,蒋书记为督使两企业尽快搬迁,找到退休原政协主席王传国,原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代书等同志多次来做工作,同时,分管移民工作的常委副县长王端平无论在大会上,还是在小会上都讲,只要两企业服从政府安排,提前搬迁了,企业的发展和补偿问题都好说,有政策的要用足用够用活,没有的尽最大努力给予放宽和变通。在这种情况下,公司顾全大局,在淹没土地、财产损失的补偿均未到位的前提下,服从县镇两级政府的安排,提前搬迁到格瑞林制药厂一块空地。为此搭建废旧门市窝棚、嵌水泥场坝、牵电力专线,年年检修,耗资了80多万元,才勉强维持企业的简单经营。
2008年6月16日,开县丰乐移民办工作人员魏峰拿走了公司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各一本,用于办理移民补偿手续。可是讫今为止,两企业依法征用的土地却一寸未予补偿,电力专线、地磅、行车等设施也一分未补,致使两企业蒙受经济损失。找到魏峰要2本手续,答复是在移民局;找到移民局,答复是存档了不给。
为此,公司以及台胞吴光明本人曾数十次申诉、反映。投诉中,企业反映开县不公平处理:已迁建补偿的95年才征地修建的开县汉丰黄包车场,96年才征地修建的开县民政肉联厂睡佛宾馆,98年才征地修建的汉丰大林水果市场、丰泰汽修厂等一大批企业一事同仁地在开县新城划地建房,补偿相关损失。
2013年1月7日,开县移民局作出信访回复:两企业属于1992年4月4日后在三峡库区淹没线下新建的企业,未纳入1992年三峡工程移民实物调查登记,也未列入开县淹没单位(企业)迁建规划,按照国办发[1992]17号和《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规定,不能享受三峡移民迁建单位(企业)补偿政策。关于要与开县三建司、八建司、心甜园水厂和汉丰三车公司(南郊黄包车场)等迁建企业“一视同仁”的问题:经查,三建司、八建司属1992年库调登记淹没企业,心甜园水厂属新城征地拆迁企业,汉丰三车公司属1992年4月4日后经省政府批复同意新建的企业,都是严格按照移民搬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企业法人吴大合十分不平:除了上述企业,还有很多同类型的为何得到了补偿?一是采用光大轧钢公司生产的钢材的李永富在开县中学附近修建的楼房得到了移民补偿;二是丰乐四建司在1993年修建的一幢房屋搭的还是光大公司的电力,也是被以房还房,一亩地还了3亩,电力设施等全部予以补偿,且私人电表每户还补偿了520元;三是... ...
难道这些都是严格按照移民搬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吗?
企业成了破烂堆
企业停产 台胞损失几千万元 没人理
长期停产,经营损失不补偿。6月26日的一场狂风暴雨使企业遭受灭顶之灾: 30多间窝棚被吹垮卷走,电力专线及电杆被吹断,场地已成坑洼,一片狼藉景象,给企业带来的是雪上加霜:投资80多万元在临时经营场所的厂房,供电专线,设施设备损毁,实在无力自救。
公司找电力部门要求恢复专电,答复是领导安排不予恢复供电。找到丰乐街道办领导,其承认是让不予供电的,原因是让企业搬迁。问搬到哪里?没有答复。后无奈离开......
至今台资企业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没有与移民部门办理销号手续。临时厂房达6亩地,除了2间简易房外,窝棚就一些断墙,简易房墙壁处放着一台孤零零的变压器,多年未用了。空地处除一些垃圾外就是荒草......
企业是彻底地报废了!吴大合掰着手指算了损失帐:土地现在价值千万,设施设备价值近千万,重建厂房也是不小的数字,怎么着损失也是高达3千万元以上啊!现在这些所没就没了?
对此企业不服,2014年4月,向重庆市委驻开县督导组组长吴政隆(市委秘书长)书面投诉,县委办刘主任5月初来公司办公室了解后,无任何回复,不了了之。2014年11月24日又派专人去重庆市移民局信访,答复是不予受理......
2015年3月13日,公司请人在重庆问政平台发出《开县三峡工程淹没台资企业数千万资产不补偿,法治社会公平正义何在》,10:42答复受理,工作人员也电话通知吴大合等待回复,在14日上午却发现问政平台的文章删除了,进入后台看帖子状态也由“已受理”变成空白状态,查看人数一直停留在89。
多部法规保障台胞企业 为何维护不了台胞权益
事实上,为了保护和鼓励台湾同胞放心投资大陆,促进海峡两岸的经济发展,国家出台了多项法规。
1988年7月3日李鹏总理签发的国务院第7号令《国务院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规定》第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台胞投资企业要由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机关审批。1994年3月5日,全国人大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台胞投资企业由国务院规定部门或国务院规定的地方政府审批。1995年7月24日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5)73号文件第二条明确规定,省外经贸合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台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注册及管理工作。
据以上规定和后来重庆市政府换发的批准证书,公司取得的营业执照和批准证书也是同三车公司取得四川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征用文件是一样的,那么企业也理应按照此政策落实移民补偿政策。
除此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补偿。”
国务院1999年12月5日发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投资。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损害。”第五条规定:“台湾同胞投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本实施细则未规定的,比照适用国家有关涉外经济法律、行政法规。”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相当于该投资在征收决定前一刻的价值,包括从征收之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合理利率计算的利息,并可以依法兑换外汇、汇回台湾或者汇往境外。”
1998年8月1日重庆市人大通过的《重庆市台湾投资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项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凭《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证书》和《台湾同胞投资者确认证书》,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优惠待遇,并依法受到保护。”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因社会公共利益特殊需要进行征收的,需经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给予相应的补偿。”
2012年,两会签署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投保法与《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一道,继续为维护台胞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制保障。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应确保给予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公正与公平待遇,并提供充分保护与安全:(一)“公正与公平待遇”指一方的措施应符合正当程序原则,且不得对另一方投资者拒绝公正与公平审理,或实行明显的歧视性或专断性措施。(二)“充分保护与安全”指一方应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另一方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安全。”第四条第八款中对损失补偿也有规定:“一方投资者在另一方的投资或收益,如因发生在该另一方的武装冲突、紧急状态或其他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另一方给予其恢复原状、补偿或其他解决方式的待遇,应不低于相似条件下给予该另一方投资者或任何第三方投资者的待遇中最优者。”
依照上述法规,万县光大轧钢有限公司作为合法的台资企业,在经济损失高达几千万元后真的无法得到补偿?难道这些法规保护不了台湾同胞的合法权益?这么多法规岂非为儿戏?
投资大陆的台商血本无归?一位资深法律人士说,一开始该企业的审批就存在问题,不应该在三峡库区淹没线下设立,出现这种情况就应该由审批单位负责,该事件最好走行政诉讼才能解决问题。
编辑/方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