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他人对不起自己的妻子,就用木棍将他人打伤,结果让自己损失近三万元,实在令人叹息。4月9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由于被告人高某多次看到刘某用手电筒往其家院内乱照或敲其家门,怀疑村内张贴的其妻作风问题的大字报系被害人刘某所为。2014年7月20日凌晨,被告人高某回家时再次发现刘某用手电筒往其家院内乱照,并敲其家门,认定在骚扰其妻子便心生怨恨。为了教训刘某,被告人高某遂持一根木棍等候在刘某回家的小路上。当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高某看到刘某后,起身用木棍击打刘某小腿部、前臂,致使被害人刘某双侧前臂及小腿部多处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左、右桡骨及左侧尺骨骨折,左、右腓骨及左侧胫骨骨折,左侧胫骨及右侧腓骨骨折呈粉碎性,伤情暂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民事部分,被告人高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26000元,并取得谅解。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因琐事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高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民事部分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且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在事件的前因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高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被告人高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经评估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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