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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 昨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决定》表示,在前期大幅减少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将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
21个部门取消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
记者梳理发现,取消的4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涉及21个部门,包括食盐生产限额年度计划审批、孔子学院(课堂)设置及年度项目审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等。
转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的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涉及26个部门,包括“烈士认定”、“全国研究生招生总量”、“举办全国性和国际性体育竞赛审批”等事项。
取消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
在本届政府成立之初,国务院部门共有非行政许可审批453项。2013年和2014年进行的七轮清理,取消了209项。
2014年4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决定通过一年时间对各部门现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
今年5月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对剩余24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意见,244项审批事项将按四种方式清理。到昨天,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全面完成。“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概念退出了历史舞台。
《决定》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且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审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审批部门要严格规范审批行为,明确政府内部审批的权限、范围、条件、程序、时限等,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释疑
转化为政府内部审批与公众无关
根据国务院昨日公布的信息,包括“烈士认定”、“国家森林城市认定”等8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事项”。这两者有何区别?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学教授王敬波表示,政府内部审批的审批事项与百姓并没有直接关系,是政府内部的管理方式。比如地方初审合格的事项交由中央审批,并没有对外的功能。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周汉华解释,政府内部审批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上下级之间或者横向之间的内部审批行为,不属于法律调整的对象,也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据了解,《决定》也要求,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事项,不得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实施审批。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王满传解释,这次调整仅是让审批事项归位,并没有涉及程序精简。他预测,精简程序可能是简政放权的下一步措施。
追访
“跑腿开证明现象将有所缓解”
此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会议中批评证明“你妈是你妈”以及为了申请劳模跑多个部门盖章的现象。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后,这种情况能否缓解?
王满传表示,生活中要开具的各种证明属于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属于不同的类别,但是,开证明常常是获得非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条件。他认为,取消非行政许可和“奇葩的证明”是间接关系。如果此前一些非行政许可审批需要出具证明,今后就不需要开具了。但是一些行政许可审批需要开具的证明,今后仍旧需要。
王敬波表示,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会使得群众跑腿开证明的现象缓解。但如果是法律规定所需要的证明材料,还是必须提供的,否则政府不能依法审批。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材料是依法所需还是政府额外增加的。
据她介绍,政府应该公布权力清单和权力流程,这就公开了政府行政的依据和流程。目前在一些地方进行行政许可改革的时候,已经公开申请书的文本和格式等等。
王满传认为,由于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不透明,百姓的信息散落在各个平台上,因此需要到处跑腿。解决“奇葩证明”的关键是实现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在这件事情上,政府可以主动作为,而非让百姓自证。
北京情况
北京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将同步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网上公示制度
新京报讯 实施了近30年的收费许可证制度正在退出历史舞台。昨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发布通知,即日起,北京全面停止收费许可证的核发、变更以及年审,同时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网上公示制度。
持证单位6月底前办理注销
什么是收费许可证,“比如一个学校要收学费,就得凭许可证。”一位专家解释称,简而言之,就是亮证收费。
据了解,收费许可证制度于1987年起在各地开始试行。1993年,我国明文规定,收费单位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坚持持证收费。今年年初,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发文明确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停止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同步停止或取消本地区收费许可证核发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昨日,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通知显示,即日起,市、区县发展改革委不再核发、变更《收费许可证》,不再开展年审工作。各持有《收费许可证》的单位请于6月底前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含正本、副本)注销手续,交回《收费许可证》(正本、副本)。
未进入公示名单可拒绝缴费
该通知提出,将同步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网上公示制度。各收费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各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本部门、本系统具体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名单和收费的有关情况。具体包括:收费单位名称、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单位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和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等。
收费单位应同时在本单位网站及服务收费场所的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有关内容。未进入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向其缴纳费用。
将严查随意扩大收费范围行为
取消了收费许可证制度,是否意味着收费单位可以随意收费?
昨日发布的通知显示,将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制度。即市、区县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实施收费单位名单及其变化情况报送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各收费单位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并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本单位上一年度相关收费情况。
除了通过报告制度来监管收费,价格、财政部门将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的监管,每年抽查部分收费单位,对收费情况、政策效果等进行检查、评估。
对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依法严加查处,对收费水平过高或过低的,适当进行调整,确保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效果。
【链接】
为什么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有关负责人此前表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财税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健全,现行收费许可证和年审制度已经失去作用:首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审批已由非许可审批事项调整为内部审批事项。其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资金已全部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而且目前行政事业性收费已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并向社会公布,完全可以替代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