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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香磨李居三户奉公守法的居民,居委会、党委会为扩大市场经营,先是以一纸公告的形式强行与我们换房,但其提供的房屋没有任何建房手续,产权不明,既不与我们签订任何换房协议,更不给办理换房手续,这种换房条件我们实在难以接受,于是居委会采取停水、停电、赶走房客的措施。更有甚者,在他们限定搬迁的最后期限,便派人向拒绝换房的居民家中投掷石块砸破玻璃门窗,以胁迫我们就范,我们只得流离失所。
零六年春节大年初二,居委会在未出示任何拆迁手续(拆迁许可证、强制拆迁判决书或仲裁书),并未告知事主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我们的合法房屋,抢走室内所有财产。我们被迫求助于110并向市公安机关报案,但得到的答复是“居委会拆迁属于政府行为,公安无权干涉”,次日初三又找到省委,市委,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领导也亲到现场,但未能制止,不知是无权制止还是不予制止。几天假期过后,我们的房屋已经被夷为平地,全部家庭财产至今下落不明,我们首先向区政府行政首长反映求助,但得不到任何理睬和答复,只好走上访渠道,求助各级政府援助。在省信访局的帮助下,由天桥区信访局安排转送街道办事处政法科调查处理,经街道办事处调查,认定我们反映情况属实,但未就责任问题表明态度。
香磨李居委会非法拆迁事件经街道办事处调查后,我们曾向区信访局提出复查要求,但区信访局以找不到复查单位为由,自2006年5月份接受复查申请后拒不出具复查结论。我们只得三番五次的找山东省信访局,省信访局将本案直接转天桥区政府,要求区政府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处理,但天桥区政府公然拒绝接受省信访局的转送单,拒绝上访人进入区政府大门,以表示保护居委会违法行为的决心。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曾直接向省、市行政首长写信,反映了情况,他们都批示让区信访局处理,而区信访局只能按照区行政首长的意图,迫使我们去与居委会协商解决,说到与居委会协商解决:如果加害人有半点协商解决的诚意,纠纷何至于发展到如此地步,至今居委会也没有任何悔过之意,更不用说赔礼道歉了,这让我们如何协商!至于是非曲直及非法拆迁应负的责任则是讳莫如深不予评说,要评说就得去法院打官司。似乎信访部门不是说理讲法的地方,政府没有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的义务。搞不好还可以给被害人扣上拒绝协商的罪名,以了结此案。
2006年11月23日天桥区信访局就2006年5月15日我们提出的复查请求,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出具不受理的通知书,这份姗姗来迟的不受理通知书显然是适用条例不当:我们申请的是复查而不是初访,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复查不存在受不受理的问题,既然天桥区信访局不受理,为何不在十个月前初访之时告知我们,违法拆迁和违章建筑完工了,现在的不受理不是已经太晚了吗!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区信访局出具的通知书是完全错误的。
后又几经周折,由济南市建委认定“该拆迁工程未在市建委拆迁管理处立项,为非法拆迁,应由行政执法局查处”。区执法局早在四月二十九日就已经对非法在建市场工程立案,并下达过《责令停止施工通知书》。但居委会倚仗基层政府某些领导人的默许与支持而不予理睬,市场扩建工程已于国庆节前竣工并开始营业。市执法局核实“非法拆迁情况属实,”并口头答复我们其职责范围也只是行政罚款了事,被侵害人的利益维护不是执法局的职责范围,那么被害百姓的合法利益谁来保护呢?
济南市信访局以没有成立复查复核委员会为由,让我们等到复核委员会成立后再来。
这就形成了一种奇怪的现象:合法拆迁中产生的问题可由主管部门处理解决,而非法拆迁,掠夺的问题就没有查处的部门和单位。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居委会及其领导人倚仗自己财大气粗后台硬,就算是非法抢夺百姓的房屋、财产,法律又能耐我何?更难以使人理解的是:像这样一综事实清楚、是非明确、证据确凿的非法侵害案件,竟然求告无门,走投无路。陈良宇被查,山东省委副书记杜世成也被免职,立案检查,然而居委会违法却无人敢查,是后台之大?还是香磨李居委会成了“独立王国”?
对居委会藐视宪法,视法律为儿戏,不经宪法和法律法规适当程序,无偿剥夺公民的合法房产和家庭财产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法律尊严何在?谁给予居委会如此大的权利?
当百姓的合法财产受到非法侵害时,应该具体向谁求助?
还是为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去拼命?
这个问题在这一年的上访时间里,在政府工作人员面前没有得到回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组织法》《信访条例》及其它法规,条例在山东省成了摆设,它被掌握在有钱,有势,有权人的手里,是用来制约愚弄百姓的工具!!!百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何谈起?
信访答复图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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