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技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广西科院)法定代表人张自成向本网投诉称,广西科院既不是被告也不是涉案人,和案件的原告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可是柳州市鱼峰区法院不问青红皂白,于2015年3月10日非法扣划案外人(广西科院)的巨额公益金91.2万元,扣划后在长达60多天不给受害人送达裁定书。
据广西科院投诉:他们的钱被法院划走以后,曾多次前往苦苦索求才得到这份裁定书,并立即对非法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但鱼峰区法院对执行异议既不按法定程序作出审查裁定,也不对案外人作出答复。
广西科院和鱼峰区法院多次协调未果,后又向各级法院及有关部门投诉,但均没有回应。
广西科院的学生在鱼峰区法院大门前拉起横幅,表达对法院“割韭菜”执法和扣划学院公益金行为的不满。
事情的经过要从2014年4月25日讲起......
鱼峰区法院的执行局局长贺卫华不知道和申请执行人梁光胜、被执行人黄健到底有什么关系,他们不去执行债务人黄健已被查封的财产[(2011)鱼民(一)第157-1号民事裁定书],却和另外一名法官带着梁光胜一行三人,乘坐申请执行人梁光胜的提供豪华奔驰商务车于下午4点40分到广西科院执法。
贺卫华等人第一站首先到了财务室,他向广西科院的财务人员作了自我介绍,然后又介绍了随行的唐法官和“梁法官”(即申请执行人梁光胜),贺卫华说这次来执行巨龙公司、黄健的工程款,却又始终不出示裁定书。广西科院的工作人员请示董事长后,让贺卫华找广西科院办公室办理。
执行局长贺卫华向广西科院财务人员介绍“梁法官”竟然是申请执行人梁光胜。
下班铃响起,贺卫华等人又回到了财务室,要求提取黄健工程款,并要广西科院的财务人员在其回执单上签字,财务人员回答说:“你们没有给我们达法律文书,不明白你们想要干什么,我们无法配合你们的工作.....”面对广西科院工作人员的合理要求,贺卫华感到无理拒绝,于是当场填写了(2012)鱼执字第37-4号裁定书,内容为:“裁定提取黄健在广科院未提取的工程款,限广科院在2014年4月28日12时前(即在4小时内)支付1069231元工程款。”
学院是一个清水衙门,平时账面上哪有这么多余款,东拼西凑,四处筹措,终于在贺卫华规定的4小时内,筹集了31万元支付了部份“协助执行款”。
但贺卫华让广西科院“协助执行”的脚步并没有停止,他的目的是瞄准了广西科院董事长张自成位于桂林市的两块土地。
4月28日下午,贺卫华超标拍卖上述3166.7平方米和4栋房产1072.86平方米两块沿街商铺土地。
要说广西科院和这起执行案件有一点“瓜葛”的话,那是因为广西巨龙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巨龙公司)承建过广西科院的工程,广西科院欠广西巨龙公司部分工程款,广西科院董事长张自民因为在担保书上签过字而受到牵连,因此曾答应法院的要求,协助执行巨龙公司、黄健的执行款。但该案早在2014年4月[(2012)鱼执字第37--6号执行裁定书]中裁明“广西巨龙公司、张自民其它合同纠纷的(2012)鱼执字第37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目前广西巨龙公司就所谓的担保问题引起的官司,因(2011)鱼民初(一)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存在严重法律问题,广西巨龙公司已经向柳州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但柳中院自2014年10月16日收到再审申请书后一直没有立案,也不给申请人作出任何书面答复。
广西科院成立于2010年7月,是由广西巨龙公司投资设立的独立法人单位,无论是广西巨龙公司还是广西科院都与被告黄健的那5个案件没有关系,广西科院不管是成立前、还是成立后都未与自然人黄健,张羽珍签订任何建筑工程合同,也沒有发过任何诉讼,更没有到期的债权。况且他们沒有建筑资质,不可能承揽、承建工程项目。案外人即不是被告也不是被执行人。但是,不管你有任何法理和证据,都无法阻挡鱼峰区法院非法执行的脚步。
同一个案件法院却连续下达三个裁定书:落款时间为(1)2014年9月5日:“提取黄健在广西科院尚未领取的工程款912000元。”(见上图)(2)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9日:协助执行通知书,请协助执行提取黄健在广科院未领取的工程款912000元。(3)下图时间为2014年9月10日:“冻结、划拨广西科院在有关单位的存款912000元”。但是鱼峰区法院执行查扣的时间却是2015年3月10日,而裁定书的落款日期分别为2014年9月5日、9月9日和9月10日这与法律的规定明显不符!把9月9日的协助执行裁定书隔一天后立即变成了9月10的执行裁定书,这不是枉法裁判,滥用职权么?是不是这些人都把鱼峰区法院当成是自己家的一亩三分地呢?!张自成在投诉中气愤的说道。
广西科院虽不是被执行人,却被法院扣划了巨额公益金!退一步说,就算广西科院有义务协助执行,鱼峰区法院也无权扣划广西科院的公益金。俗语说得好“无利不起早。”如果没有申请执行人给法官贺卫华、罗水祥收受以上的好处,他们怎么会冒天下之大不韪,冒险为当事人非法执行案外人的巨额公益金?
2015年5月4日,广西科院到鱼峰区法院追索执行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第二天就向鱼峰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该院未按民诉法“人民法院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在15天作出审查裁定”的规定执行,没有给广西科院下达任何书面的法律文书。
天平是正义和公平的标志,鱼峰区法院应该严格按照判决书的判决进行执法,而他们却凭借手中的权力随意扩大执法范围,其“割韭菜”的执法方式,已经影响到了广西科院近2000师生的教学和生活,从而引发了社会稳定问题,为了讨个说法,学生在法院拉起横幅维权,先是被“请”进了法院“喝茶”,后由天马派出所的警员把依法维权的学生带走。
关于案件今后的进展情况,本网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