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间车辆测试中心的十一名现职及前任认可车辆测试员,串谋伪造私家车及轻型货车的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证明书(「证明书」),被廉政公署拘控。各被告今日(星期二)在区域法院被判入狱最高五个月。 其中一名被告李健明,四十八岁,大昌贸易行汽车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大昌汽车)现职认可车辆测试员,被判囚五个月。 另外十名被告为陈耀强,五十一岁;邓绍光,五十三岁;陈文宝,四十三岁;梁展鸿,四十四岁;梁永辉,三十八岁;卢志雄,五十一岁;马文聪,四十七岁;罗国森,四十一岁;林锡华,五十岁,同为大昌汽车现职认可车辆测试员;及陈志伟,四十六岁,大昌汽车前任认可车辆测试员。他们各被判入狱三个月。 法官叶佐文在判刑时指出,被告违反诚信,所犯罪行严重,而且案件涉及公众利益,因此必须判处监禁。 各被告早前同承认一项串谋伪造文件罪名,违反《刑事罪行条例》第71条及第159A条。 廉署早前接获贪污投诉,调查其后揭发上述罪行。 案情透露,根据《道路交通条例》,所有车龄六年或以上的私家车及重量不超过一点九吨的轻型货车每年均须接受检验,并由认可车辆测试员代表车辆测试中心发出「证明书」予车主作牌照续期之用。 案情透露,各被告于案发时同为大昌汽车的认可车辆测试员,任职于九龙湾的车辆测试中心。该中心为运输署指定可为私家车及轻型货车每年就宜于道路上使用进行检验。 案情指出,各被告于二○○七年三月十二日至二○一一年十一月七日期间,依从一名服务经理及两名管工的指示,对一些由不同车房交来的车辆给予较宽松处理并通过检验,藉此取得更多生意。 当有关车辆无法通过制动或废气排放测试时,各被告使用其他车辆的测试结果作为未能通过测试车辆的检验结果。 各被告随即向车主发出虚假「证明书」,指称有关车辆宜于道路上使用及符合《道路交通条例》,使有关车主藉使用该等「证明书」向运输署作牌照续期之用。 运输署及「大昌汽车」管理层在廉署调查案件期间提供全面协助。 控方昨日由大律师王宝荣代表出庭,并由廉署人员邓展超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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