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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冯好运、男、 五十二岁。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公民。原在焦作林业局林场工作。被法院冤判三年徒刑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工作、妻离子散、无家无业。
案由:不服枉法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驳回申诉通知书。
事实与理由:
一. 焦解刑初字第40号判决,强嫁申诉人“过失杀人”没有证据:
证据(1):办案单位,焦作市解放公安分局,没有证据证实申诉人“过失杀人”而逮捕申诉人。公正、透明地焦解行初字第13号行政判决书,依法证实:办案人也承认没有证据证实申诉人“过失杀人”。
证据(2):本案过程中检察院、法院,反反复复“八次不合法退卷”,既证实了根本没有证据证实申诉人“过失杀人”。又赤裸裸地证明了本案完全是一起仗势讹人的诬告案,完全是一起官吏之间的“人情交易”案。
二. 不经“公开开庭”而产生的焦解刑初字第40号判决书,强嫁申诉人“过失杀人”直接抗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刑诉法”第152条之规定,确证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焦作市中级法院的官吏认为:没事实、没证据、程序又违法的焦解刑初字第40号判决书正确而拒不撒销改判。
河南省高级法院立案庭的枉法官吏认为:“法院欺负老百姓”历来就不算一回事,故而一直驳回申诉人的申诉。
因此,申诉人从上诉到申诉,十多年一直不得清白。虽然“全国人大”依法认为:本案的“判决、裁定以及驳回申诉通知书”枉法错误。2006年10月25日指令河南省“人大”依法督促处理本案,但是,至今未果。
对此,申诉人乞请“关心百姓”的媒体为蒙冤人呼吁,依法撒销法院枉法错误,以权害民的判决、裁定以及驳回申诉通知书。还法于律公正、还社会于和谐。早日恢复申诉人赖以生存的原工作。让申诉人有活干、有饭吃、也有一个安乐幸福的家。
此致
申诉人:冯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