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山东法制报》头版标题为‘我的助保贷怎么了’以及《消费日报》、《中国新农民网》等数十家网媒以标题为‘淄博建行一项助保贷业务搞垮十几家企业’详细报道了淄博建行违规办理“助保贷”,伙同担保公司欺骗企业,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详细经过。时间已过去一个多月,事情的进展如何呢?因淄博建行违规办理“助保贷”业务而遭受严重伤害之一的企业——淄博万福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向媒体讲诉了事件的经过。 经过不断的抗争,淄博建行违规办理“助保贷”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得到了肯定。 2014年12月29日,中国银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对淄博建行违规办理“助保贷”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进行了实地调查,2015年4月2日调查完毕,从调查核实的结果来看,淄博建行有‘助保贷业务中应由政府交纳的10%风险补偿金由企业缴纳问题’、‘民间借贷公司参与助保贷问题’、‘山东沣和玉珠食品有限公司在贷款未到期的情况下,建行私自使用企业所缴保证金和政府风险补偿金提前为该企业偿还贷款问题’、‘用于生产所用的贷款资金被挪用,淄博建行未发现并未采取措施的问题’、淄博建行‘业务准入申请表前后自相矛盾的问题’、‘对山东沣和玉珠食品有限公司贷前调查不认真的问题’、‘贷后检查不严的问题’、‘利用员工账户为客户过渡资金问题’、‘员工代客户偿还贷款利息人为延缓授信风险暴露问题’、‘员工参与民间借贷’等等十多个严重问题的存在。 正因为淄博建行有了这些严重违规问题的存在,才给企业造成了严重损失的后果,为此中国银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对淄博建行违规办理“助保贷”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事件对淄博建行提出了整改意见和要求,但让人困惑的是按照银监会的规定对责任人的处理应该由银监部门公开透明做出处理,中国银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却让建行自己处理,自己处理的结果应该公开公示才能让人服众吧!但建行拒不公开。 受损企业怀疑建行内部处理会护短,处理不到位,去银监会淄博监管分局查看处理结果,银监会淄博监管分局让受损企业去找淄博建行要处理结果。 按淄博银监分局的吩咐去淄博建行查询处理结果,淄博建行说为了保护个人隐私不能给,也不能公开,也不告知对哪些责任人给予了什么样的处理。受损企业怀疑不能公开处理结果肯定有猫腻,要求市银监分局将该事件移交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处理,淄博银监分局却以种种借口拒不移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处理,这些不得不给本已面临破产的受损企业再次添堵,感到极其委屈和愤怒! 有以下三点让人费解: 一、为什么像山东沣和玉珠食品有限公司这样一家参与民间借贷、毫无还款能力的企业能顺利进入助保贷业务的名单?难道建行淄博分行高层方面与之有特殊的关系? 二、为什么建行总行明文规定助保金需政府、企业各出资一部分,张店西七路支行就敢明目张胆的违反,同时还不用担责?为何在山东沣和玉珠食品有限公司尚未发生逾期时,张店支行就违规动用助保金代为还款?这其中有何玄机? 三、为什么银监部门的调查结论做出了这么久,受损企业并没见到相关责任人任何一人的书面处理意见?按照淄博银监分局最初对企业的承诺,对于建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是有监管部门按照最高级别对每个人做出处理,为什么后来却变成了让建行自己来处理?到底是建行公关工作做的好?还是银监会又出台了新的政策?不管是监管部门还是建行自己都承认违规,为什么企业损失至今无一人获得赔偿? 2012年淄博建行推出的助保贷业务,具体办理银行是西七路支行,(当时该银行直属市行管理),刘臻(原淄博建行西七路支行行长,2013年5月调到张店支行认副行长,现在位)具体负责办理该项业务,所有合同的签字都是她签的,而且对贷款资金的监管使用有她总负责,现在仍然仕途无量,前途光明;陈洪波(原淄博市建行张店支行行长。现调到淄博市建行机构业务部做经理)自西七路支行归属他管理后,接管了‘助保贷’业务的所有相关事务,在骗取其它企业提前为沣和玉珠还款等一系列问题上作出了错误决定,应承担事情的主要责任,现在好像也没受到该事件的任何影响,升迁了!建行淄博分行助保贷业务的具体推广、与各区县政府签订合同是由建行淄博分行负责,在该事件中淄博分行应有不可推卸的管理责任,但这次相关人员却未受到任何处理!而对受损企业的处理至今却没有哪个部门做出任何实质性回复,生存受到严重的威胁,这叫受损企业情何以堪?如何心安? 受损企业认为,不管淄博建行的问题是渎职、是管理漏洞、是有意或无意造成,还是一场银行内鬼与担保公司精心设计的合伙骗局,最少因为这个事件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应该由淄博建行作出补偿。 由于淄博建行张店支行的违规操作,让企业遭受了严重的损失。 为此,受损企业向淄博建行、淄博银监分局提出了合理的诉求:返还企业所交保证金等共计797222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因建行违规行为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做出补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中国银监会淄博监管分局却在第一次信访作出了很多与后来对淄博建行违规办理“助保贷”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进行了实地调查后作出的结论相矛盾的回复决定,只字未提及归还企业所交保证金及利息的事,更没对赔偿的事情有半点表示。 受损企业不服继续抗争,中国银监会淄博监管分局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了第二次回复,回复中提到了对该事件中的责任人进行了记大过处分1人,记过处分3人,警告处分7人,但是处理结果至今未公开,淄博建行说是保护员工的个人隐私,试问中国建设银行行长,你们的员工违规甚至违法了,你们还在这里保护隐私,你们这是在包庇还是怕因为此事牵扯出该事件后面的“大老虎”? 至于返还企业所交保证金、支付利息和赔偿的的问题,中国银监会淄博监管分局的建议是向有关部门反应或者通过司法渠道解决。这个回复真让人费解,银监局不是有关部门谁才是有关部门?大家都知道现在打官司诉讼,立案、开庭审理,不服在再诉讼、再开庭、再审理,这个官司打下来怎么也得几年,现在受损企业是面临资金链断裂,面临停业和倒闭的绝境,还能等到官司完结那一天吗? 再说相关责任人,银行贷款审批流程这么严格,不是一个经办人就能过得了支行、市行、贷审会层层审核关,没有相关领导的协调,签字是办不成的,而直接参与这次助保贷业务的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现都还在建行,而且还不断高升,并未受到一点影响,一副事不关己,毫不在意,完全以一种“法律规章算个屁、我有关系我怕谁、受损企业该背湿”的心态面对受损企业;以一种高高凌驾于法律和规章制度之上的傲慢态度、践踏法律法规的尊严和规章制度的尊严,这让大众和无辜受损企业如何面对,以后还如何相信建行、银监局的公信度和诚信度?如何再相信法律和规章的威严、威信和公平公正? 作为本次受损企业之一的淄博万福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表示,他们要求: 1、淄博建行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要求上级部门对所有责任人依法公开做出处理。 2、按照《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签的合同为无效合同。2012年建行和企业所签的助保贷合同,不管是签订的前提,还是建行在履行过程中的违规操作,都证明此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要求建行无条件退回我们企业所缴保证金25万元;代政府所出风险金50万元,替建行所出现金47222元共计797222元,并支付自缴存之日起至退还之日起的全部利息。并要求建行因违规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淄博万福鑫化工设备有限公司表示,他们已经多次找建行和银监部门寻求解决,但一直遭遇踢皮球。 该事件希望能引起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中国银监会的重视。为了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希望淄博建行和淄博银监分局能尽快解决因淄博建行违规办理“助保贷”给企业造成的严重损失,让企业走上健康的发展之路。 本文连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