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今年元月间, 本站全文登陆了厦门市海沧区人大代表许万年(许永年)同志在区代表培训期间撰写的《履行代表职责, 做人民利益的代言人》一文, 读者反映良好。在2月2日至6日召开的海沧区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 许万年同志提交了《加大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扶持力度, 促进社会和谐》, 《尽快落实征地预留政策, 构筑农民征收长效机制》, 和他为该区其他农民代表执笔代书的《善待农民, 让房屋拆迁补偿更合理》等三份议案, 得到了与会代表的普遍赞同, 也初步改变了区有关领导对农民维权人士的某种偏见。据悉, 区里已对该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做了修改, 尽管与失地农民的合理诉求距离尚远, 但毕竟有所改进。该区领导表示, 许万年提出的尽快落实征地预留政策的问题, 区里将做研究, 再予解决。现年64岁的许万年表示, 在今后5年的任期内, 他将坚定不移地履行代表职责, 在支持政府依法行政的同时, 积极反映民意, 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与一切滥用权力,肆意侵害农民权益的违法和腐败行为做不妥协的斗争。现将许万年同志撰写的议案三则刊登如下,我们预祝并期待许在新的一年中, 有更值得关注的新作为, 新业绩!
加大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扶持力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
议 案
案由
一年来,在市、区党委和政府积极推动下,我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相关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做了大量工作,付出了辛劳,应予肯定。同时,政府在财政补贴等扶持措施的制定上也存在一些不足或不够合理的地方。谨就广大村民反映的意见,提出本议案。
案据
村民意见如下:
1、参保缴费的“门坎”偏高
《厦门市海沧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一次性缴纳15年、且缴费基数达到或超过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标准的,由区财政一次性补贴12000元” 。村民十分感激政府对失地农民的亲切关怀。可是,按照该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仍然要缴纳多达28667元参保费,而早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被征地的村庄,如我区新安、霞阳、吴冠、东屿、后井……等村,因当年补偿标准太低,其绝大部分土地被征用后,分到村民手中的补偿费一般只有一万余元,甚至几千元。村民们说,经过了这十几年,再省吃俭用也用光了。除非儿女比较富裕的,大多数年老体弱甚或多病的老人们哪里拿得出28667元?对先期土地被征用、补偿标准又那么低的老人来说,“钦定”的缴费标准确实偏高了。
2、财政补贴惠及面嫌窄
该办法第十六条限定:缴费基数达到或超过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标准的,才给予财政补贴12000元。这样,不但拿不出28667元的老人得不到财政补贴,连勉强选择上年度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缴费参保的老人也得不到。换言之,愈困难愈需要的人愈得不到补贴,难怪村民称这种补贴叫“补富不补穷“,导致为数众多的困难者只能眼巴巴望“保”兴叹,以至对政府的诚意产生质疑。
3、政府扶持的品种单一
政府对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的扶持,仅财政补贴一种,效果有限。许多村民提出要求,希望在财政补贴12000元的基础上,允许他们向银行贷款缴纳参保费。理由1:城市居民可以向银行贷款、按揭购房,失地农民作为国家公民与市民地位平等,他们为特区建设牺牲了自己的美好家园,撑起了厦门这个新兴的现代化大都市,应当获得同等的待遇;理由2:货款者可以每月享有的养老金全部、或按一定比例直接扣还银行,不存在赖帐问题。
方案
1、扩大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补贴面。对先期征地、补偿标准偏低的村庄或确因天灾人祸而返贫的家庭实行免费保险,或人均12000元财政补贴,让失地老人根据自身经济状况选择适当的保险档次,领取不同数额养老金。
2、开放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金融辅助。让被征地老人根据其困难程度,向银行贷款缴纳保险费,以养老金偿还,实现我区失地农民人人享有一份基本养老保险。
以上方案如获实施,无疑将使我区增加财政支付数千万元,但相对于先期被征地农民付出的牺牲,及其对我区经济起步所做出的贡献,就算付出上亿元亦不为过。依据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失地农民尽了自己的一份义务后,有权要求获得一份切实的生活保障。胡锦涛总书记多次强调:“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的成果与人民分享”。2004年底、2006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28号、31号文件都着重要求,要把失地农民纳入当地的社保体系。区委钟兴国书记日前接见区人大代表也相当诚恳地说:“经济发展了,千万不能忘记回馈(社会、民众)” 。据报载:2005年本市财政总收入200亿元,其中,土地出让金收入达61.5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四分之一以上;2006年财政总收入270亿元左右,其中,土地出让金收入达145.3亿元,占财政总收入的一半多。厦门经济特区快速发展离不开郊区农民的无私奉献。适当的付出与回馈,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关心、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是经济更快发展的必要条件。
此致
海沧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提案代表:许万年(许永年)
2007年2月2日
善待农民,让房屋拆迁补偿更合理
议 案
案由
近年来 ,随着我市海湾型城市建设加速推进,海沧地区征地拆迁的进度和规模也不断加快、加大。政府在住房拆迁过程中,对合法楼层面积的认定,以国土与房管部门批建手续为依据,拆迁无批建手续的房屋,不予补偿,只对2002年12月1日之前所建的无批建手续房屋,分别情况给予少量搬迁补助、奖励;对2002年12月1日之后所建的无批建手续房屋则一律强行拆除,不予任何补助或奖励。村民对此普遍不能接受。为化解新时期日益显现的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大局,提出本议案。
案据
村民意见如下:
1、加层未办批建准手续责任不仅在民。海沧地区自1994年以后的十几年间,除个别村外,国土与房产管理部门就没有办理村民住宅加层申请审批手续。村民在自家屋顶加层一般都未能办理审批手续。在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的情况下,村民因实际需要在自家屋顶加层是必然的趋势。相关部门长年不审、不批,反将无批建手续的责任完全推给村民,不分青红皂白,凡无批建手续的一律不予补偿,或只给少量拆迁补助,显属不公,难于服众。
2、楼房的建造耗费了村民数十年乃至终生血汗。“锄禾日当午,汗滴禾下土,谁知盘中餐,粒粒皆幸苦”依然是当代农民劳苦的写照。建房是农民一辈子的大事,比娶媳妇还费劲,农民捨不得吃喝、一砖一瓦都是分分角角节省下来的,闽南所谓“粒积”。耕地已廉价征用了,剩下的住房再不据实补偿,未免太委屈人了!领导们,岂忍心?
3、《厦门市海沧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上季度被拆迁房屋邻近商品房均价补偿。然而,据已实施拆迁的村民反映,货币补偿的标准未按规定执行,“钦定”标准每平方米仅3千余元。还有村民反映,已交付使用几年的安置房尚未及时发放产权证。
方案
1、遵照中央对农民实行“多予、少取、放活”的精神,房屋拆迁的补偿面积,至少应包括一至三层,据实丈量计算,按有批建手续房屋的标准予以补偿;采取货币补偿的部分,应按规定以拆迁房屋邻近商品房的均价补偿。违规乱建以致一户多宅者则另当别论。
2、安置房的选址,在区域规划的前提下,应尽可能符合村民愿望,并有多处可供选择。
3、及时发放产权证。
4、建议成立一个专门的“三农”事务委员会,与政府相关部门配合,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深入拆迁重点村调查,广泛听取意见,反复研讨,提出一个更公平合理的调整意见。
此致
海沧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提案代表:许万年(许永年)
2007年2月2日
尽快落实征地预留政策,构筑农民增收长效机制
议 案
案由:
2003年4月20日厦门市委、市政府曾经出台《关于加快农村富余劳力和农业人口转移的若干意见》(2003年4月21日《厦门日报》6版),规定:“在新工业园地开发和规划新城区成片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时,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岛内预留10%、岛外预留15%比例的使用面积,用于兴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并利用征地补偿款吸纳农民入股,解决他们的收入问题” 。分析人士一致认为,这是一个含金量极高的政策。可是,这样一个涉及被征地农民长远利益的好政策,在本区根本没有得到实施,甚至原属杏林区的新垵、霞阳两村,早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集体建设用地还被海沧投资区管委会和区政府强行收购。在翁云雷区长直接主持下,霞阳村被强行收购的集体建设用地达13余万平方米(200亩以上),引发村民强烈不满。谨就此提出本议案。
案据: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人权的内容十分广泛,首要的是人的生存权、财产权、环境权、发展权等等。生存权是社会主义国家的独特贡献,中国政府历来强调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发展权是指人人具有享受社会进步所带来的成果的权利,以及向社会要求条件使自己与他人共同发展的权利,被称为第三代人权的代表。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征地预留政策,是对农民生存权、发展权的尊重,也是“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体现。预留适量集体建设用地是建立失地农民增收长效机制的根本性、关键性措施。爱民,就要为民考虑长远,而不是征光其所有,或仅留给所谓的一户一套住房、一套出租房、一个小店面。无论怎么说,毕竟,靠一户一套住房、一套出租房、一个小店面过日子,根本达不到小康。唯有预留适量的足够的集体建设用地,并不失时机地利用征地补偿款吸纳农民入股,加上金融辅助,兴建通用厂房、外口公寓和其他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将分散在各家各户的现金凝聚成固定资产,才能使失地农民获得一份可靠而长远的生活保障,走出一条既能生存又可发展的小康大道。
农村城市化、工业化绝不仅仅是政府的事,也不仅仅是资本家(现称开发商)的事,还必须有农民群众的积极而广泛的参与,否则,“化”得起来也终究是跛脚性的,其进程、速度、规模与效果都将大打折扣,也不可能给广大农民带来福祉,反有沦为城市新贫民的危险。现代化建设需要雄厚资金、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党中央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国门,引进外资,加速我国现代化进程,决策无比英明,并已取得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高度重视、充分发挥资本家的作用无疑是必要的,但一些人却因此就瞧不起平民百姓,尤其瞧不起农民。在他们看来,农民既没文化,又没资金,只能是农村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被“化”的对象,只能是其附庸而不可能是主体。似乎我党半个多世纪奋斗历程中形成并藉其克敌制胜的法宝,即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发挥其无限创造力的这一优良传统,到了国家现代化建设时期,已不适用了。说三五个普通农民盖不起厂房,信;说两三千、四五千个农民盖不起个厂房,不信!翁区长一叶障目,看不到群众中蕴藏着极大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和无限创造力,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前提下,不顾大多数村民投票反对,强行收购霞阳村集体建设用地给外商,明摆着就不让农民搞工业,实现农工转型。长官个人意志强加于民,断送霞阳村无限美好的发展前景,可谓大错特错!然而,怎一个“错”字了得!
由于涉及失地农民长远利益的这一关键性政策至今没有得到落实,我区“三农”工作实质远未破题。我们殷切期待新一届政府展现新思路、新作为。而人大,也一定要行使职权,把责任负起来。
方案:
1、通过决议,成立一个专门的三农事务委员会,与本区政府相关部门一起,深入基层调查、研讨,根据有关政策,制定一个切实可行的预留地方案,提请并督促本区人民政府全面实施。
2、通过调查核实,责成本区人民政府如数归还新垵、霞阳等村被非法收购的集体建设用地。
此致
海沧区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提案代表:许万年(许永年)
2007年2月2日
编辑:丁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