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赚钱将假产品与真产品掺和出售,结果偷鸡不着反蚀50万元人民币。6月9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11年以来,濮阳市某县被告人曹某某、魏某某等(另案处理)购进其他品牌的正品豆粕后,掺假并更换包装后假冒正品豆粕以低于市场价对外销售。被告人苗某某系某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豆粕在内乡县的代理商,平时有正规的进货渠道。2012年4月至2012年8月,苗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曹某某、魏某某销售的标示为某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豆粕存在质量问题,仍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从曹某某、魏某某处进购某牌豆粕180吨,付货款690400元。其中424150元的豆粕系假冒某粮油有限公司的“某牌”豆粕。此后,苗某某将购买的假豆粕与正品某牌豆粕掺和后按正品豆粕出售给饲料经销商付某某及养殖户胡某某、彭某某等人,胡某某又将其购进的豆粕销售给养殖户石某某等人,苗某某从中非法获利69000元。经鉴定:从石某某等人的养殖场提取的某牌豆粕的粗蛋白含量低于标签示值,且低于合格界限,为不合格产品。至案发被告人苗某某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为493150元。被告人苗某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取保侯审期间,提供案件侦破线索,协助公安机关将在逃的被告人韩某某抓获。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将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达493150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苗某某在取保侯审期间能够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苗某某自案发至庭审当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将违法所得已全部退出,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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