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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潍坊市两级法院 期盼公平正义的阳光露出来

文章来源:  作者:   2015-07-05

实名发帖:魏天顺    电话:13011666555 
(实名发帖人声明为此文真实性和发帖转帖行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我和山东海化集团工会对簿公堂,展开鸡蛋和石头碰的依法抗争,完全是海化工会将我逼到了倾家荡产的地步,海化工会毁约导致了我300多万的投资打了水漂,海化工会还恶人先告状将我告到了山东潍坊市两级法院,寿光市和潍坊市两级法院为秉公判决吗? 
    通过潍坊市两级法院的判决我才明白,法院是为财大气粗的海化工会服务的,尽管我胜诉的证据无法篡改,但潍坊市的两级法院却在证据上大作手脚,最终达到了判决我败诉的唯一目的。 
    违约的不是我而是海化工会 
    2004年2月28日,我和海化集团工会签订合同, 海化集团工会将其办公大院租赁给我经营,租赁期为15年,我投入了300多万进行场所改造。 
    合同执行一年后,海化工会决定撕毁合同将我赶走,要用这块地来开发房地产,他们将我告到了寿光市法院,法院判决如下。 
    2007年1月22日,寿光市法院作出了判决。 
    “魏天顺支付给海化工会租赁费200000元及违约赔偿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魏天顺支付海化工会租赁费2 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海化工会支付魏天顺投资损失1091628.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驳回魏天顺的其他反诉请求。” 
    潍坊市两级法院如此判决的依据是我在2004年未交租赁费,承担20%的违约责任。 
    法院的判决真的是“铁证如山”吗? 
    “我分别在 2003年12月到2004年2月分两次交了15万,给海化工会干的5万元工程款也作为租赁费交了上去。由此,2004年应该我来支付的20万租赁费足额支付完毕。” 
    2005年3月17日,我将两张存单和一本存拆,交给了海化工会会计王松江,共计209000元;上松江给我出具了收到房租费的收条,即后来被海化工会篡改的那张写有“密码由魏天顺保存”的“收条”。同年7月7日,我交房租现金100000元,同年8月22 日,交房租100000元,有银行承兑汇票为证,至此,我己预交2005年度的房屋租赁费409000元。 
    由于海化工会未及时将房屋交给我使用,经海化工会同意,我通过银行挂失,将存单 
存折中的20900元取出使用。在我多次催促下,直到2005年8月底,海化工会才督促证券公司将房屋交给申诉人使用,2006年2月28日,海化工会也才将沿街房交给我使用。 
    潍坊市两级法院,按照白纸黑字的合同约定,是我违约还是海化工会违约呢? 
    一审法官伪造假证据并冒充我的签字 
    潍坊市两级法院要为海化工会非法获取判决利益,必须要在证据上做文章,法官和海化工会深度勾结的内幕上演了。 
    “审期间,山于没能找到海化工会会计王松江2005年8月22日给我出具的收到房租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的收据,导致海化工会与一审的寿光市法院有关人员相互串通和徇私枉法,将我2005年7月7日交房租100000元现金的收条撤出,由海化工会重新写了一张2005年11月1日收到1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的收据,并假冒我在收款单上签上了名字,从而制造了我拖欠租赁费,构成合同违约的虚假事实。 
    寿光市法院的一审法官有关工竟敢这样胆大妄为,公然藐视法律,真的是胆大包天! 
    更为严重的是。海化工会就曾起诉过我,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但在开庭时,当我将海化工会会计出具的收到我所交的2004年和2005年度的房租费收据提交法庭时,特别是海化工会发现其中一张收到209000元并写有“密码由魏天顺保存”的收据时;海化工会在自知违约存先,败诉必然的情况下,主动撤回了起诉。 
    后来,一审法院的有关人员与海化工会相互串通,恶意陷害申诉人,将我提交一审法院的那张收到209000元并写有“密码由魏天顺保存”的收据原件,从卷宗中抽出,交山海化工会会计王松江,让其重新书写了另一份收据,并将“密码由魏天顺保存”除去,去掉年月日,括号内的“房租费”也没有了的收条放回了原卷宗之中。 
    2006年5月26日,海化工会再次起诉我要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此案开庭时,法官就直接告诉我:因为本案已开过一次庭了,事实还是原来的事实,原来的证据就不再举证了;如果双方没有新证据,当事人直接发表辩论意见就算了”。 
    举证环节被法官故意省去,有伪造的证据掌握在法官的手中,我不败诉才怪。 
    潍坊市两级法院还能有司法公正的阳光吗? 
    一审判决下达之后,海化工会的会计王松江承认,作假的收据等是在他人授意下伪造的。 
    为了海化工会的利益法官故意下达糊涂判决 
    寿光市法院不但在一审审理中彩信海化工会伪造的证据,在判决中通盘站在海化工会的立场上计算损失。 
    我在执行合同中的设计费是399440元,一审判决只算了199720元,尚有199720元末计算;二是房租费4万未计算。 
    潍坊市中级法院对我的损失进行了重复打折,导致我直接损失了904452.73元;我们合同的租赁期限是15年,仅使用了不到两年,尚有13年的经营性损失近1500余万元未予计 
算。海化工会直到2006年2月28日,才将沿街房交给我使用,对此损失,我在一、二期间多次提出要求予以赔偿,但是两级法院均置若罔闻,就是不理;证券公司的房租30000元至今亦不交给我。海化工会在二审期间尚未宣判之前就将租赁给我的房屋拆除,有意制造既成事实,使判决难以执行。 
    我相信有理走遍天下,但我在潍坊市两级法院遭受的冤案真的很冤。 
    我在期待潍坊市两级法院司法公正的阳光能够早日照到我的身上,伪造作假的证据在潍坊市两级法院的法官的眼皮底下视而不见,冤案的制造者没有受到法律追究,我却在喊冤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从证据入手,卷宗还在,山东省高级法院,肩负着民事检察职责的检察机关,你们的监督能够让我感受到潍坊市两级法院还有一点公正吗? 
    来源:中国法治监督网

http://www.jianchawh.cn/shehui/falv/2015-07-05/56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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