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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仲兵:民企困境及对策

文章来源:人民中国网  作者:金仲兵   2015-07-05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是民营经济、民营企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三十年,也是发展、整合的三十年,很多个体业主成为民营企业家和上市公司老总,很多大老板则走向衰落,重归起点,甚至锒铛入狱或是逃亡、自杀等。民营企业的盛衰之勃忽,似乎一直受困于“民企十年周期率”的魔咒之中不能自拔。
 
   民营经济、民营企业怎么了?是内因主导,还是外因所困?未来方向何在?
 
一、民营经济现状
㈠、中国经济格局
 
1、国有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虽屡经改革,但“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主体,民营/市场经济是补充”的基本格局从未改变。钢铁系、煤炭系、石油系、电力系、铁路系、公路系、航空系、电信系、金融系、烟草系、市政城建系,甚至教育、医疗、卫生、盐业、烟叶、出租、地铁等等。国有企业赖于垄断经营的政策之助,通过补充市场经济新鲜血液又获取了新的行业优势,但在赢利能力和社会责任各方面却鲜有亮点,反而是国企高管贪腐落马的消息不绝于耳。
 
    比如,防治白蚁这种事情,国家可以提供技术支持,但现实中却有“防蚁办”等政府部门统一管理、操作,决不许民间介入,因此出现部门谋私,滋生腐败。
 
2、代工经济
 
    粤、苏代工经济繁荣发达,是因为赖于“世界工厂”地位的外资、合资企业众多,但因“两头在外”,利润稀薄。创造天量GDP,是其最大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民营经济
 
    浙江民营经济是中国民营经济的代表,其活跃程度,在全国乃至世界范围也人所共知,其初始从事的几乎全是本土民间自发的“小生意”。这种从小到大的经济积累,基础往往更加踏实,实操经验更加丰富。
 
   后来的事实也证明,肇始于民间的自然经济,前提是自由,其繁荣与社会的自由度成正比。正常情况下,自然经济完全可以成长为成熟的市场经济,这一点与传统的国有企业和苏、粤模式有所不同。
 
㈡、民营经济衰落
1、国进民退
 
    在世纪之初的03-04年,正值改革红利积累殷实,大国崛起自信满满之际,关于改革走向自然产生向左向右的摇摆不定状,爆发了“国、民之争”下的“朗顾之争”,并以顾锒铛入狱、朗出入风光告结。
 
   因为“郎顾之争”,国企改制被叫停,国有大型企业改革也明显放缓。为推进国有经济的战略布局调整而成立的国资委,转向“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注入到国有企业的政策资源和经济资源持续增加,国进民退正式拉开大幕。
 
    随后,08-09经济危机初始,在民营企业纷纷倒闭的同时,政府凭借四万亿投资强力救市,资金投向仍以国有大型工程为主,等于重启新一轮国进民退大潮,重塑国有经济绝对垄断地位。其增势经久不衰,至今未绝。
 
   与此同时,民营企业由于没有足够政策和资源支持,只能继续在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夹缝中求生存,在经济危机的冲击面前自生自灭,其经营难度可想而知。
 
2、浙江经济的变异
 
   浙江资本曾尝试过投资包括海外采伐、国内矿山、工业制造、城市建设、生活用品等实业领域,多数终因无法实现经营性突破,最终失败并撤资退出。在“投什么赔什么”的现实打击之后,多余的社会游资别无选择,流动性和猎奇性增强,频频寻找新的行业和产品;又恰值经济形势和社会形势的多重压力,再加之出于对政策和投机安全的担忧,必然选择近功近利的经营策略进短线操作,民间“金融”成为其主要手段。于是大家一起炒房、炒股、炒煤、炒金、炒菜、炒盐等,无奇不有,几乎对所有可能触及的经济领域完成了一遍遍的全盘扫荡。
 
   此过程中来源各异的金融资本重叠交错,互拆互保,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慢慢形成了一套不可分割的区域性民间金融体系,最终“发展”成一座座自娱自乐式的“金融城”并不出乎意外,且皆在中国经济畸形扭曲的大逻辑之中。
 
   从一定层面上来说,浙江民营经济的变异和衰落,也标志着中国民营经济发展正处于困境这一事实。
 
㈢、民营经济的贡献
1、我国统计系统非常混乱。
 
    据此前不完全统计数据,民营企业数量能够占90%,解决就业90%,纳税占到90%,创造了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提供了70%的技术创新,65%的发明专利和80%以上的新产品。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捐赠总额占企业捐赠的90%以上,民营企业捐赠总额的一半以上”。国企则不到其10%。
 
   这样小小的一组经济数据虽然仅寥寥数语,却是多年来中国民营经济成果的凝聚和汇总,折射了当下中国经济的现实和民营经济存在的巨大意义,内涵非常丰富,值得细细品味。
 
    题外:我在不同场所拿出这一组简单的数据之后,不至一次让在场的人们感到吃惊:一是国企单位的人,从心理上和利益考量上拒不接受这样一种结果,所以从吃惊转而排斥或诋毁;二是一些民营企业的老总们也感到吃惊,他们想不到如苍海一栗般的自己和企业,多年来一直从事着一项如此宏大且如此伟大的事业,所以从吃惊转而自豪。
 
    这是两种不同的结果,从中可以看出两种不同的市场思维和利益对立。
 
3、民营经济相关政策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修改后的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005年2月,国务院正式出台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即“非公经济三十六条”,鼓励打破垄断行业壁垒,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新非公36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
 
   2012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进一步扫除民间资本进入铁路、市政、金融等领域的障碍。
 
    2013年底,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决定》称“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
 
   其实自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政策出台不少,但形成法律的不多,落到实处的更少。
 
二、民企困境及对策
1、政策困境
 
    政策属于宪法、法律之下的下位法,有央地之分,大小之别,还有前后时间效力之差。对政府而言,一般认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因法治观念淡薄,政策往往突破了法律的逻辑体系,自成一体,甚至强于法律。
 
    众人熟知的最强大的政策,就是“改革开放”,所以才有“谁不改革谁下台”的说法。具体怎样改,政策和领导决策说了算。此时,法律起到的是配套作用。
 
A、挂靠企业
 
   80年代初,政府机关办实体,允许民间能人挂靠合作,于是许多名公实私的合作制企业纷纷涌现,并有做大做强者。后来政策调整,政企分开,此类企业有些因为产权不清出现纠纷。在解决过程中,司法部门不考虑民营企业家曾经给机关单位做出的利润贡献和在税收、就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社会意义,用单一的现行法律眼光和手段去处理政策性历史遗留问题,且倾向于考虑公共部门利益,淡化民间自然人合作者的合法利益。
笔者参与、近期刚刚发生的北京市民侯瑞昌诉北京市民政局侵吞财产案,标的高达1.8亿元,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另一个同类案件发生在河南新乡,一名70多岁的民间自然人合作者,其历史贡献和作用被一笔勾消,正在面临侵吞国家资产的刑事起诉和近20年的刑期。这明显是要致人于牢狱死地的节秦。值得一提的是,此人的儿子还是当地政法委系统的干部,也无济于事。
 
    ---如何妥善处理政策后遗症?用现行法律衡量过时政策是否妥当?历史还在延续,此类风险仍然存在,仍然值得民营企业家们关注并努力规避。
 
B、政策调整
 
   更短周期的政策变化引起经营风险的案例很多,著名的赵发琦诉陕西省西勘院一案,就发生于前些年政府鼓励民资办煤矿的政策背景之下。
 
    就在保护私产入宪的2003年,赵发琦的榆林市凯奇莱公司与陕西省西勘院签订《合作勘查合同书》,联合进行详查及精查面积共计279.24平方公里的波罗——红石桥勘查区煤炭资源。2004年年底,初步数据显示矿权区域内储藏着优质动力煤近20亿吨。就在赵发琦正要信心满满准备融资大干一场的时候,各种势力不失时机地介入其中,形成了商商相争加官商勾结的复杂局面,加之后来中央和地方政策不断调整变化,他的矿权资格渐渐失去。赵为此与陕西省西勘院展开了长达十几年的矿权诉讼,至今未果。
 
   与此类似的情景是,温州资本投入的山西煤矿全部被关停并转,收归国有,而且多数几乎没有补偿。温州财团后来组团通过各种渠道试图维权,未果。
 
   也是在2003年,陕北地方政府采取“先收井,后清算”的办法,突然强行将原由民营资本经营的陕北几千口油井资产“收归国有”,而当初这些民营资本是被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资”的名义请来的。这种政府失信行为,在全国范围内多年来频频发生,属于典型的“关门打狗”。
 
    就在“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写入宪法的仅仅一个月后,被称为“钢铁大王”的江苏企业家戴国芳被警方带走,让高兴一进的企业家们再次感到困惑不安。
 
    这些出人意料的政策变化和变异,既与中央政策和地方政策波动有关,也与地方领导意志不可分割,同时,更与政商关系好坏难脱干系。
 
C、举三个依次结果不同轻重的例子:
 
    一是湖南的曾成杰案。他是非常著名的企业家,当时承担了很多地方工程,因为从银行贷款不成,就发动职工集资。当地政府也默认,结果集资达三十多个亿。后来由于资金链断裂,司法机关就按照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后来理论界、实业界、律师界尽管都有呼吁,但是声音太小,曾成杰在2013年被注射执行死刑,终成铁案。
 
    二是浙江东阳本色集团的“吴英集资案诈骗案”,司法介入一直存在巨大争议。可喜的是,因为当地地域经济发达,社会工商力量已显壮大,中产阶级权利意识已经觉醒,加之社会正义力量的不懈关注,至少到目前为止,暂时还是保住了性命,没有成为另一个“浙江的曾成杰”。至于后来因“打老虎”而爆光的地方行政官员对吴英案进行干预和定性的事实,在官员落马后,案情能否因此改变走向,如果考虑到其中种种利害关系仍然错综复杂,故还不得而知。 
 
    三是河北孙大午集资案。2000年前后,大午农牧集团已经拥有16个工厂,职工1600多人,最辉煌时年产值过亿。2003年,徐水县法院以非法集资罪判刑三年,缓刑四年。在从1996年到2003年长达8年的融资活动中,储户和大午集团从没有发生过信用纠纷,甚至在孙大午案发后,也没有出现储户大规模挤兑的现象。
 
    知名经济学家茅于轼、著名社会问题学教授胡星斗和著名律师张星水等社会力量纷纷为孙大午鸣冤叫屈,四处奔走,海内外媒体均大幅报道,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了一场关于民企融资困境的大讨论,使孙大午成为“越狱”幸存者(还没看到其他同样案例),并能再现辉煌。
 
   对策:对民企而言,虽然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但并非绝对如此,因为还有更具权威的政策,且政策还有动态的变化和变异。所以,行事之前一定要同时符合国家法律和地方政策。更重要的是,不要违反地方政策内在的实质性意图和价值取向。所以,掌握和应用好政策的左右纬度,并保证同时不违反法律的上下经度,取二者中间重叠的共性部份为我所用,即非常重要。
 
2、政商困境
A、风险转化
 
    由于法律执行力问题,出现法外行政,长官意志强大,有时可替代法律、政策和规定,成为不折不扣的“土政策”和“私政策”。因为地方政策、长官喜好等各种原因,政商关系非常微妙,很难处理:一旦在官员眼中成为红人,则事业一顺百顺,如日中天,甚至左右地方决策;但有时一言、一事不慎,或政策出现变异,即可能转化为政商风险,许多正常的企业可能沦为打击对象,从此祸不单行,甚至功败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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