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改后,非法证据排除已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不希望看到“毒树之果”再次制造冤假错案,也不希望看到王桂容似的法官再次出现,不希望因公、检、法等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再次发生。
时评:“毒树之果”也是“多刃剑”
——从河南王保全案非法证据排除看王桂容采信“非证”获刑
美国法律有一个“毒树之果”法则,以非法搜查、讯问而获取的证据,采取一律排除的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也有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搜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搜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非法证据得不到排除或不予排除,“毒树之果”因此也成了“多刃剑”——
2013年案发于发生在河南新乡红旗区的王保全贪污、挪用案,一审法院对王保全辩护律师提出的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未予采纳,采信侦查机关提供的39条证据,对王保全判处有期徒刑17年。而在2015年1月8日,该案在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对一审采信的部分非法证据,即非检察人员侦查阶段所取得的证人证言均予排除。二审检方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足见我国司法改革的一大进步。
但是,在该案二审庭审中,王保全的辩护律师提出,该案侦查阶段存在大量的非法证据亟待排除——
例如,同一侦查人员相同时间讯问不同证人,完全违背了刑诉法中“侦查人员讯问证人要分别进行”的规定。
例如,侦查机关未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证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在若干讯问笔录中,常有占用午餐或晚餐时间讯问的,甚至有长达十二小时,其中一半时间是在夜间审讯的,笔录上却堂而皇之、大摇大摆地注明审讯的起止时间。
这种对嫌疑人采用饥饿法、剥夺休息等近乎疯狂的讯问方式,难道凸显检察官的敬业精神?回答显然是否定的;难道侦查人员不懂法?也许有这种可能。据悉,对本案的侦查,有非检察官身份的人员参与办案,那么这些人员法律意识淡泊,不具备专业水准是可想而知的;还有另一种可能,那就是侦查人员无视法律,先入为主,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时,大搞有罪推定,拉起不办成铁案势不罢休的架式。
这场讯问,公诉机关没有提供全程录音录像。2014年12月13日,在北京召开的王保全案法律研讨会中,有专家认为,这样的审讯,无形中剥夺了嫌疑人休息甚至吃饭的权利,是典型的变相刑讯逼供。
再如,补充侦查笔录来自补侦之前。该案中,第一次退补时间是2013年3月20日,而补侦过程中,侦查人员对潘幸来的第二次讯问笔录时间却是2013年3月14日。可见补侦并没有实际行动,而是采取移花接木法,将前面侦查笔录移至补侦中使用。且补侦四次,大大超过了刑诉法规定的补侦次数。多次补侦,给人的感觉是,检方多次违规补充侦查,直到拿到想要的证据为止。
以上种种违法取得的证据,难道不应作为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吗?现在该案已进入发回重审阶段,法院是否继续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该案中,王保全的辩护律师列出了十二种近百条“非法证据”,并一一加以阐释。当然,这些证据都需要法官们去认真地核查、核实。只有将非法证据全部予以排除,才能保障案件的司法公正。只有符合法律上的证据规则的合法证据,才可以据以为嫌疑人定罪。
在我国,法官采信非法证据造成冤假错案的案例似乎常见,而近期,一条新闻震惊法律界。一法官因玩忽职守,采信非法证据而获刑,成为法官受“毒树之果”“剑伤”的第一案。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曾任刑事审判长的王桂容,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中,没有认真审查出案卷中存在矛盾的相关重要书证,亦无核实出卷宗中来源不合法的证据及证据复印件,采信非法证据,造成严重错案,以至于造成国家赔偿20余万元的严重后果,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东窗事发,王桂容向周口市人民检察院自首,经周口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昔日身份显赫的法官,今朝却成“阶下囚”。该案是“法官错案追究制”实施以来出现的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它警示人民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做到认真、负责、公正、严明,玩忽职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它也证明,作为“毒树之果”的非法证据如果不能依法排除,必定会成为“多刃剑”,伤及国家和人民利益,或伤及制造者,或伤及实施者,同时也会伤及人们对法制的信心。
刑诉法修改后,非法证据排除已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我们不希望看到“毒树之果”再次制造冤假错案,也不希望看到王桂容似的法官再次出现,不希望因公、检、法等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再次发生。只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操守,敬畏法律,严格遵守和适用法律,才能让法律充分发挥应有的效力,法律才会渐渐植根人心,成为人们心中的信仰。
编辑/李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