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今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测试工作。这项工作按照高检院有关文件规定,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市场上现有录音录像设备的有关指标和性能进行测试,然后公布测试结果,为全国基层检察院购买全程录音录像设备提供参考。
据了解,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高检院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自2005年12月,高检院提出在全国检察机关逐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以来,这项工作进展顺利。
两个文件细化同步录音录像工作
2006年12月,高检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下称《工作流程》)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下称《建设规范》)两个文件。据高检院技术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两个文件出台的依据是2005年12月高检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下称《规定》)。《工作流程》主要从录制的过程、画面的构成、录制资料的签封、保存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建设规范》从录音录像的系统构成、设备配置与相关技术参数上作了具体要求。
这两个文件在《规定》的总要求下,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要求。
据该负责人透露,两个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了有关专家的意见。2006年4月,两个文件草稿形成后,又向全国各省级检察院技术部门和高检院相关业务部门征求意见,依据反馈进行了认真修改。
该负责人告诉记者,《建设规范》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设备测试工作。高检院技术中心依据《建设规范》的有关规定,于2007年1月启动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测试工作,请专家确定测试要求,随后请专门测试机构对参加测试企业的相关产品进行测试。这位负责人说,测试工作不仅能够为基层检察院设备建设提供参考,还有助于企业改进产品性能,为检察院同步录音录像工作提供优质设备。
“三步走”计划在稳步推进
2005年12月,高检院下发《规定》时提出了“三步走”计划:第一步,从2006年3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同时,高检院、省级院、省会(首府)市院、东部地区分州市级院办理贿赂案件和其他职务犯罪要案,还必须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第二步,从2006年年底开始,中西部地区分州市级院和东部地区县级院办理贿赂案件和其他职务犯罪要案,必须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第三步,从2007年10月1日开始,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记者从高检院有关部门了解到,目前高检院、省级院和绝大部分省会(首府)市院、东部地区分州市级院基本达到了第一步的要求,第二步和第三步计划正在稳步推进。
推进规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
高检院有关部门人士告诉记者,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开展,推动了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检察干警文明执法,有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比如,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为杜绝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出现办案瑕疵,制定了办案人员“十大禁止性用语”,诸如“不老实交代就把你关起来”、“事情说清楚你就可以回家了”这样的话语、不得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使用,有效地促进了文明办案。来自南京市检察院的数据显示,南京市检察机关2006年全年共对172件案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自实行全程录音录像以来,职务犯罪侦查案件翻供率由原来15%左右下降为不足5%,对干警办案行为的投诉率下降了15%。
点评:
宛如安了一双监视办案人员的眼睛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陈光中
检察院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规范执法有着重要作用。过去一些办案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做法。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宛如安了一双监视办案人员的眼睛,能够促使办案人员自觉依法文明办案,也有利于维护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同时,检察院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也体现了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意识。
最高人民检察院考虑到全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域差异等因素,制定出“三步走”的计划,很符合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实际。高检院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统一进行测试,供基层检察院购置设备时参考,这比各个检察院自行设定选择标准要好,实际上降低了设备的购置成本。
在过去一年里,检察机关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实践,为公安、安全等其他专门机关做出了表率,同时也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供了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