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你院审理的李港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是一起典型的因民事合同纠纷引发的刑事打击。该案被告人李港,实质上并无典型性犯罪,但却受到了极其不公、极为严苛的对待,至今已被羁押18个月。
我们是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李港家属的委托为李港进行申诉控告。为协助法庭公正查明李港所谓犯罪事实,合理裁断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我们特将李港刑案事发的来龙去脉、案件背景形成本报告,请法庭明察。
一、本案最初源起西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清源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的一民事合同纠纷。
2012年7月,浙江西子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简称西子公司)与北京清源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书》,以829.5万元的价款向清源公司订购高温水源热泵三套异型产品,用于杭州电化EMC项目。但因杭州电化EMC项目终止,三套设备一直闲置,西子公司为此要求清源公司回购(退货)全套设备,遭到拒绝双方酿成纠纷。
2013年12月4日,西子公司将清源公司诉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要求清源公司退返全部货款。为达到诉讼目的,西子公司编造“清源公司与其代理商霖汰公司李港恶意串通”的事由,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出面,对霖汰公司李港、清源公司董明以诈骗立案,直接动用刑事手段搜集民事诉讼证据。
二、公权与地方企业配合,利用李港案件的刑事侦查,强行推进清源公司与西子公司的民事诉讼。
1、上述案件由西子公司提起诉讼后,江干区公安局随后将李港刑事拘留,要求李港承认与清源公司董明合伙串通,利用《设备采购合同》诈骗西子公司。
2、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进展,西子公司在江干区法院的民事诉讼一再延期,两次变更诉讼请求和案由,整整拖延了十个月。直到法庭和西子公司认为侦查机关已经搜集足够的证据才于2014年10月下判,判决清源公司退还全部货款,并赔偿西子公司经济损失60余万元。
3、该民事判决明目张胆采信江干区公安局的刑事侦查证据:
(1)公安机关以刑事侦查名义委托浙江联合应用科学院对清源公司三套高温设备进行的质量鉴定结论;
(2)利用李港被羁押,逼迫霖汰公司出具同意代清源公司向西子集团公司支付400万元货款的刑事谅解书。
三、为达成民事诉讼目的而制造的李港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如不尽快加以纠正,终究将是一场极其难看的法制闹剧。
1、本案涉嫌犯罪主体应为单位,检察机关仅指控李港个人犯罪不能成立。
杭州霖汰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霖汰公司)主要从事节能技术研发设计,曾经为西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北京清源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清源公司)专业从事制冷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可以为西子公司的杭电化项目工程提供制冷设备。三家公司自然形成技术依托、专业对接的正常业务关系,客观上也存在业务工程往来。李港系霖汰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技术人员,其在三家公司之间的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均属于公司行为。
2、《设备采购合同》是西子公司法务部、财务部、高层领导共同参与和决策的结果。夏剑威仅为西子公司一业务经理,无签订合同决定权。李港不是《设备采购合同》的主体,也未参与合同协商定价过程,更不享有《设备采购合同》的收益。起诉书指控李港为了促成清源公司与西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的目的而行贿夏剑威,违背常理。
3、起诉书故意虚构、遗漏多处重要事实,将直接导致本案不能成立。
(1)虚构“清源公司将人民币400余万元的差价以代理费为名支付给被告人李港”的事实。
(2)遗漏霖汰公司与清源公司签订有《合作协议》、《余热回收节能项目安装工程合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双方合同合法有效的重要事实。
(3)遗漏李港与夏剑威关于合伙成立公司的短信往来、注册备案资料等足以证明70万元款项真正性质和用途的证据等。
综上,我们认为,所谓李港涉嫌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其实质系西子公司利用地方公权打压李港和清源公司,以达到撕毁《设备采购合同》索回全部货款的目的,李港不仅是公权滥用的牺牲品,更是西子公司与其职员夏剑威合伙构陷的受害对象。对此,请人民法院引起高度注意,并尽快对李港作出公正裁决,以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来源:时代纪实经济与法
此致!
湖南湘军律师事务所
律师 林俐 曾武
201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