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某某与妻子王某某一生共生育六个子女,俩人分别于1997年、2013年去世。早在1987年8月15日,原内乡县城郊乡(现为湍东镇)人民政府向南某某一家颁发了宅基地使用证,面积200平方米。 兄弟中老二身体不好,终身未婚(于2010年10月份去世),一直跟随父母在老宅基地院内居住生活。其他兄弟成家后,村组分别给他们分配了宅基地。2008年老二与老三签订了一份赡养协议,由老三负责老二的生活起居及生老病死,同时,老二同意老三在老宅基地上建房。 基于此协议,2008年12月31日,县政府给老三颁发了土地使用证。发证后老三便在该宅基地上拆旧建新,建起了上二下二两层砖混楼房。过了一年,2009年3月13日,老三找到老四、老五商量想将老院宅基地卖出一部分,兄弟三人便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经老三、老四、老五兄弟三人协商,对老院宅基地的处理意见如下:老院自东向西约30米,西边10米由老三卖给他人,东边10米由老三盖房,中间10米由老四、老五共同所有,每人一半。2010年2月20日,三兄弟又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内容为:经老三、老四、老五兄弟三人和组长调解,在2009年3月兄弟三人达成协议基础上签订本协议:老三的地皮和西边老四、老五的地皮由开发商统一开发,房子盖好后开发商给六套房子。房子分配如下,老三分四套房子,老四、老五各分一套房子。老四、老五每人给老三一定数额的补偿款。交房要求:入户门及窗户安装好,其它由老四、老五安装。房子面积大小不低于100平方。老三的四套房子中, 留一套给其母亲居住,老母亲百年之后房权有其支配。协议签订后,房子如期开工,2014年春,六层楼房全部完工。当老四、老五找到老三要求交付房屋时,老三却将协议撕毁,欲独占六套房屋。老四、老五两兄弟便将老三告上法庭,请求交付房屋。 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在老院宅基地上开发建房的相关审批手续。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农村宅基地是基于集体成员身份而享有的福利性保障,集体成员可依法取得一定面积的宅基地。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为其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书,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2009年3月13日,原、被告对祖上所留老院及宅基地作了分配,双方通过协商欲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和建房等相关手续,其在该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行为本身是合法的。但原、被告于2010年2月20日通过协议的方式将该宅基地提供给开发商,以合作建房的形式,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在集体土地上建造多层住房,用于房屋买卖,其行为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0年2月20日原、被告之间达成的协议,名为原、被告提供土地合作建房,实为“小产权”房的开发与买卖,并且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均未提供建房的相关审批手续,协议本身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2月20日签订的协议部分是无效的。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交付两套房屋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遂于7月9日作出驳回原告老四、老五要求被告老三交付两套房屋的诉讼请求,被告老三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老四、老五已付补偿款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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