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撤销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做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家住山东省临沭县经济开发区高埠前村的村民陈常胜近期遇上烦心事:今年春季,他与张某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这原本是一个很平常的交通事故,由于临沭交警大队肇事科陈科长的违法办案彻底打破了他以往平静的生活。
据陈常胜介绍:2015年1月17日,他驾车与张某号牌为鲁Q-C079X“英致”牌汽车在金宝成公司大门东侧发生撞击,双方车辆和人都出现不同程度的损伤,当时因他本人身体被撞击后受伤行走不便,到场办案民警嫌他慢不配合工作带领社会人员(后来的得知是修理厂的老板高某)对陈实施拳打脚踢,随后将陈带回交警队抽血检测,1月26日双方血样检测结果为酒驾。
2月15日,在陈常胜没有接到肇事科任何告知的情况下,交警队办案人员将他从村中强行带走,并将其从早上铐到下午2点后由肇事科陈科长询问材料,当时陈科长让办案人员打电话通知对方来处理事故赔偿,陈科长告诉陈如果下午协商不成拿不上钱他就不能回家过年。由于陈常胜被戴着铐子关押在屋内无法与对方来人协商,所以一切由陈科长一人主持所谓的协商;被逼无奈,陈只好服从了陈科长的决定——赔付给张某共9万元。当时陈科长对双方车辆及人员受损情况及责任认定方 面一字没提。陈常胜说:“我记得很清楚,当天陈科长以同样的方法处理了另一起交通事故”。
2月27日,在事发长达30日后,交警队才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常胜负主要责任,对方张某负次要责任。由于他认为事发情况与认定书所述差异太大,陈随即到临沂市交警支队提出复核,当时交警支队责令临沭交警队肇事科因在处理此案中条款有遗漏,应重新做出认定,在原认定书条款中有明确说明对方车速过快的条款,肇事科陈科长在重新制作认定书时故意不说明对方错误,继续维持原决议,无奈陈只好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2015年6月1日,临沂市 人民政府临政复字(2015)94号文件作出决定,此办案程序违法,撤销3713公交决字(2015)第37329—2200063920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议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陈常胜认为,不管谁对谁错钱已给了对方;复议后市政府也撤销了交警队处罚决议书的行政行为,总算能松口气。但事情并不是陈所想象的那么乐观, 由于陈的复核、复议惹怒了办案民警陈科长,于是陈科长想法设法重新再走程序来实施打击报复,从第一次抽血检查酒驾到第二次事隔二十多日检测到醉驾,当事双方第一次和第二次血样检测数据差距高达32㎎,陈常胜质疑第二次检测时送检人员没有对血样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对陈的质疑,交警队肇事科办案人员也无法出示从采取本人血样到送省厅监测的视频记录证明,仅仅凭一张检测报告就认定从酒驾改为醉驾的决定让陈常胜难以接受。6月24日交警队对陈先生下达了听证通知书。对于他认为的肇事科陈科长的违法办案行为,陈感到非常不满,他说:本来是一件很普通的交通事故,当事者盼望的是能得以公平公正的处理,但肇事科陈科长身为执法人员执法违法,连最基本的法定程序都不懂,又如何代表公安交警部门行使权力?这一点无不引起社会上的质疑。陈表示不管事态怎样,一定要通过法律程序讨回因陈科长违法办案给自己带来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
对于陈常胜反映的临沭交警队肇事科陈科长违法办案一事,本网将继续关注。(记者 杨阳)
来源:
http://mins.xfrb.com.cn/newsf/2015/07/11/14365766023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