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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联合作《通告》,“海天”案未审罪已定;分明是枉法往死整,求中央洞察解冤情。“海天事件”答世人问

文章来源:  作者:  2007-03-12

 

公检法联合作《通告》,“海天”案未审罪已定;

分明是枉法往死整,求中央洞察解冤情。

“海天事件”答世人问

----上访申诉提纲

 

    说明:下列答问中之问语,乃行文表述之需要,非拟某一特定人士。

1、上访原因

一个被政府连续支持四年的企业,一个没花国家一分钱建起一座现代化化工厂即将给国家上交利税的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海天),突遭吉林经侦查封,至今已经100多天,其下属新龙化工厂亦停工三月有余,在美国OTCBB市场已上市的股票,也因后续审计报表跟不上而难以挂牌(据说超过3个月上市全部费用付诸东流),“海天”与全体海天投资人身家性命面临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我们恳请中央政府过问此事,救上万投资百姓于水火之中。

2、上访要求

① 马上解冻海天公司及下属新龙化工厂的银行帐户,恢复新龙化工厂的正常生产。

② 支持海天公司在美国OTCBB板市场已经上市的股票顺利完成挂牌工作。

③ 尽快完成对董事长王希田的审查,恢复其正常工作的权利。

3、海天是一个什么样的企业

“海天” 是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开发区的一个“民企”,成立于1999年,法人代表是区人大代表、市劳动模范王希田董事长。

“海天”公司的主导产品——叔十二碳硫醇项目,是吉林省经贸委批准立项(见吉林省经贸委(2000771号文件《关于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复印件)、国家经贸委备案的项目,是填补国家空白、替代进口、高附加值、高利润并具备可持续发展空间和潜力的高新科技项目。

公司于2000年便以90万元从吉林化工学院购买了生产叔十二碳硫醇新工艺专利,因缺少资金而迟迟未能启动。为尽快启动和发展这一项目,海天公司于2003年,依据我国《中小企业促进发法》、《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务院、吉林省委关于民营企业可以进行项目融资、可以使用民间资金的法规和政策,采取“企业内部增资扩股(由股东的亲属朋友委托股东向企业投资)”的方式开始使用民间资金。至2005年,一座价值1.6亿人民币、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产品的现代化“新龙化工厂”,耸立于世人面前。10月,一次性试车成功,工厂具有了生产能力。《江城日报》113以“吉林化工学院与市新龙化工有限公司联合研发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生产线试车成功”为标题,报道了此事。该工厂建筑面积达一万多平方米,能解决就业人员近200名,已于2006年底开工生产。

海天另一下属企业为“汇正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12月,吉林省政府批准指定为民营创业投资试点单位,是吉林省首家民营风险投资公司,并为世界产权贸易市场资产卖方会员单位。

海天公司在使用民间资金发展建设项目的同时,以高科技产品为支撑,努力运作海外买壳上市各项事宜。至061122日前,海天于美国OTCBB板市场上市的十三步工作流程走到了最后的一步(现在已经上市,但未能挂牌。上市过程可详见“14、海天在美国上市是真实的吗?”)。

4、政府为什么查封海天

吉林市经侦讲,海天的民间融资属于非法集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为什么不能接受“非法集资”说

①民间融资将长期存在

戴着有色眼镜看待民企,一听“民间融资”就先做“有罪推定”,这是错误的。2005

6月,央行所作报告“第一次认可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并称要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补充作用,因势利导,趋利避害”。

央行报告指出,“在中国目前间接融资占的比率过高的情况下,民间融资不仅优化了融资结构,为中小民营企业县域经济融资另辟蹊径,还可以减轻中小民营企业对银行的信贷压力,转移与分散银行的信贷风险。” 、“民间融资因为满足了许多在金融体系中难以满足,但是确实有很大的增长空间的投资机会的融资需求,因而拓展了经济增长的空间和资源的利用效率。” (以上引述见2005613长春市城市快报《央行首次为民间融资正名》

②非法融资以诈骗为主要特征

央行报告对民间融资的合法与非法,界定得很明确、很清楚。

报告说:“对民间融资……我们可以简单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诈骗为主要特征的非法融资,一类是基本合法或者至少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的融资。应当严厉打击的,只能是非法融资的部分……” (引言同上)

海天的民间融资,不是为诈骗钱,这有一座现代化的新龙化工厂和在美国上市的事实为证;若是有诈骗事实,经侦加给的涉嫌罪名也就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了。

非法集资在《刑法》里有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另一个是集资诈骗罪。海天无法属于集资诈骗罪已一目了然,无须多言;那下边我们来看看为什么也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6、为什么不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这一涉嫌罪名

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刘家琛主编《新刑法条文释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出版>770页)

“存款”是指存款人将资金存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向存款人支付利息的一种经济活动。

“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

按照《刑法》对该罪的解释,吸收的存款必须是社会公众的存款,且必须在一定数额以上,达到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程度。只有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才构成此罪。

海天民间融资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海天吸收资金的对象是特定人员。具体地说,都是股东的亲戚朋友,而非不确定的社会公众。

海天吸收的资金不是存款(从严格意义上讲,“存款”必须与“贷款”相对,才成其为“存款”。海天并不涉及向社会放贷问题,因而其融资不属于“存款”范畴),更不是公众存款,而是投资款。

海天吸收资金主要是用于建设新龙化工厂和海外上市。也就是说,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专家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看法

大多法律专家学者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所指的“存款”,应该是从资本、货币经营的意义上讲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应该从非法从事资本、货币经营的角度去界定。如果仅仅是吸收社会资金进行个人发展或扩大企业生产经营,而未进行资本、货币经营,即使未经银行管理机构批准,也不应该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结论

海天没有从事资本、货币经营,吸收资金的对象也不是不确定的社会公众,且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因而无法满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

7、海天的融资违反国务院的《取缔办法》了吗

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1998年国务院第247号令)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作了规定,“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按《取缔办法》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下的定义,需要符合①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②吸收资金对象为社会公众;③吸收的是公众存款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

海天的融资只违反了①,与②③不符(这一点已在第6题中论述,恕不赘述),因此够不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条件。

恕我们多说一点:即使海天的融资完全地符合了《取缔办法》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全部条件,那也只是触犯了行政法规,最多只能得到行政处罚,而不是刑罚。在我国《刑法》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没作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也没有做出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司法解释。虽然《取缔办法》为之作了解释,但是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界定刑事罪时,是不能以行政规定作为司法解释的,在刑事诉讼中也不能参照行政规定;因此不能说海天触犯了刑律。

更何况海天的融资,并不完全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必要条件,其民间融资行为,也是有其法律与政策依据的。

8、海天民间融资的法律和政策依据是什么

1)海天股权转让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从该条规定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全部或分拆出让自己拥有的“股权”。从《公司法》的规定来看,并未规定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得分拆转让股份,“法无禁止即可为”。

    《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无论法人还是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权都属于财产所有权,“股权转让”是“处分”的形式之一,是完全彻底地拥有股份的象征,禁止股权转让是对民事权利的侵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股权”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出让自己拥有的出资。

2)海天民间融资的政策依据:

A、《国务院关于鼓励和支持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国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

20053号文件)11条规定: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非公有制企业在资本市场发行上市与国有企业一视同仁。在加快完善中小板块和推进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分步推进创业办市场,健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的功能,为非公有制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创造条件。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各类资本的流动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支持中小投资公司的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

从“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的话里,我们可以看出海天的融资与海外上市是符合中央精神的。

    B、中共吉林省委文件(吉发<2005>4 明确指示:“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按照国家法规政策规定兴办各类金融组织,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的改制改组,发展多种形式的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投融资代理制,建立投资咨询公司,为投融资机构提供代理服务,开展民营经济股权交易业务,允许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逐步建立起多种募集方式相互补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并要求各级政府要“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国内外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积极搭建产权交易、股份托管、质押典当等地方性资本交易市场。

从“允许民营企业以股权融资方式筹集投资资金”和“大力支持具备条件的民营企业国内外上市融资”这话里,我们可以看出,海天的融资与海外上市,也是符合地方政府精神的。

以上述法律和中央、省文件来对照海天的民间融资行为,我们得不出海天民间融资非法的结论。

9、你们投资有回报吗

投资海天,投资者每年可得红利。该红利虽然比类似如此融资的一些企业要少、并随着工厂一年比一年见规模而递减,但还是比银行高不少。在办案人眼里,这恐怕是海天涉嫌非法融资的一个有力证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非法融资的特征并不是办案人所说的“高息和高回扣”。以“高息和高回扣”来给海天定非法集资,是与央行“非法融资”是“以诈骗为主要特征”的认定相抵触的。海天没有诈骗,这有建成的新龙化工厂和美国上市的事实为证。

其次,红利高,这是海天为了把现代化的新龙化工厂建成,在国家不能满足其贷款的情况下,只有进行民间融资而不得已采用的办法。有谁愿意多付别人钱啊。这一点,敬请中央领导明鉴。

再者,海天给投资者的红利也并非很高。姑且把海天的融资看成借贷,也没超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的规定多少。正常的银行放贷,年息为6.12%,由此推算民间借贷的年息上限约为24.5%,而海天目前的年红利为百分之二十五。

即以海天所付红利与银行存款相比,也并非很高。2006年,天津地区的浦发银行发行了一款名为“理财”的存款品种,十万元以上年利息百分之十;若也以4倍算,当为百分之四十,海天的年红利比它要低出百分之十五。

显然,即使以海天红利高来判定海天民间融资非法,也是勉强的。

海天的融资符合中央“鼓励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到境外上市”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的政策精神,属于央行界定的“基本合法或者至少没有明显的违法行为的融资”,而绝不属于“以诈骗为主要特征的非法融资”。

说句老实话,要是非法集资,省市政府能连续四年不管还大力支持吗?

    10、政府对海天是怎么支持的

海天增资扩股的融资方法是经中小企业发展局建议并由吉林市大承律师事务所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定策划的。从2003年到2006年出事前,四年来保持一贯,并无变化。融资开始2—3个月后,经侦也曾审查过海天,但并没下任何不法结论。而且从那往后的4年时间里,政府的支持与关怀便一直没中断过

2003――122829日两天,中央电视台(2台)《中国市场信息》栏目《发展策略》专栏,播放了吉林海天实业公司新闻专题节目。同年的党政《领导决策参考》(第19期。“中国.北京邓小平思想研究会”编辑主办)中,我国金融专家章杉撰文《金融改革对民营企业融资的影响》中亦提到了我们海天公司。他赞道:“按照十六大精神,放宽民间资本市场的准入领域。探索发展民间融资的试点。强化对投融资的监管,稳步拓宽居民投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国家鼓励的产业和建设项目。民营企业吉林海天实业有限公司抓住这一政策机遇不放,活化融资渠道,挖掘民间资本潜能,保障经贸委批准的年产3000吨叔十二碳硫醇技术改造项目的顺利实施。”

2004――20045月,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授予海天“吉林市十大就业带头人”称号。2004年,海天被评为市优秀民营企业。20041227,省中小企业局周局长、袁处长、市中小企业局戴局长、白局长、魏处长、新加坡祥德国际刘总等一行来海天进行工作调研。他们参观了海天公司的新龙化工厂,对拔地而起的现代化规模的厂房、办公楼、高配置的设备、市场前景可观的新项目TDDM表示由衷的赞叹,对董事长具有这种超前意识、发展意识加以肯定,并予以极大的支持和关注。

这一年,我们从媒体的报道里,看到了省政府对海天的民间融资的明确态度。吉林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处处长袁振春说,“ 汇正是第一家试点,……他们运作的项目均享受高新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他们的5000万资本金可分批打入。而且我们也希望他们能将融资的目标放在省外甚至境外,而不是省内的银行。毕竟,我们为他们做的定义是成为一个集聚民间资本、用于中小企业发展的稳定平台。(见2004727 21世纪经济报道》王晓林《资金告急 中小企业融资原地转圈?》

2005――20051月,吉林省人民政府授予海天“吉林省再就业先进称号”。20055月,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中小企业发展局联合授予海天“2004年度万名国企下岗员工进民企活动 优秀民营企业”称号。

2005824吉林省长助理、市长徐建一到吉林高新区小企业园,对市新龙化工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和在建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在谈到融资时说,“在招商引资中要有所突破,要敢于冒险”。(05.8.26《江城日报》头版2条)

200571《吉林日报》报道:“近日,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卫京药业股份公司在吉林省汇正创业投资公司的运作下,和美国环球公司签订了在美国纳斯达克小型资本市场上市的《上市服务协议》。该协议的签订,为我省中小企业在海外上市开辟了一条新途径,开启了我省中小企业在国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大门。”   

还是2005年,王希田当选吉林市劳动模范,海天被评为省市先进企业。

2006――这一年年初,海天董事长王希田当选为吉林市龙潭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这一年年底,海天的新龙化工厂将进入叔十二碳硫醇正式生产,而于美国OTCBB市场上市的十三步工作流程也走到了最后的一步。

而就在此时,――就在政府已连续支持了海天四年的时候,就在当地政府换届之际一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大帽子扣下来了!海天总公司被封,下属新龙化工厂、汇正投资公司亦全然被封!银行帐户被冻结,公司网站被关闭!想想过去政府连续四年的支持,看看眼前这突然变故,我们百思不解,万难接受!

在老百姓的眼里,一个企业有罪与否的最重要的证据,无疑首推企业的监管者----政府对它的态度。政府领导与监管部门对企业的“作为”与“不作为”,必定成为百姓判断企业合法与否的最重要依据。这是谁也辩驳不倒的事实与真理。

当地政府180度的大转弯,无疑损害了自己的形象,今后还怎么叫老百姓相信他们?损害了自己的形象,也就给党和国家的脸上抹了黑,在客观上给攻击中国无人权的国际敌对势力授以口柄。这一点,他们想过吗?

11你们对支持海天只是官员个人行为这个说法怎么看

吉林经侦有人说,政府过去对海天的支持,属于政府官员的“个人行为”,对此,我们是不敢苟同的。

中央电视台和党报做新闻报道、《党政内参》和省政府网站夸赞宣传、省市政府授予“先进”称号、政府官员视察和鼓励、领导讲话支持和鞭策,----这些行为,怎一个“个人行为”所能解释和概括?

不错,政府支持海天的行为,有时是由单个人来表现的。但那已经不属于个人行为而是“职务行为”了。政府官员履行职务之所为,在政府未宣布无效的情况下,就是一种政府行为。这一点,是无可置疑的。

12、要是支持过海天的官员下台了会说明什么

首先,支持过海天的政府官员若有问题,不等于海天就有问题:此二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其二,政府下台官员当初支持海天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职务行为自然为政府行为。按照政府行为和政策应该保持一定的连续性的原则,继任者应该继续支持海天事业。一个和尚可以一个磬,一个政府却不可以有两个音。

其三,就算是支持过海天的官员被罢免了,该官员的职务行为仍然得由政府负责,政府即使换届,也须承担责任。这个道理,全世界都知道。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德国总理给希特勒杀死的死难者之墓下跪时,我们才不会感到十分惊讶(但很佩服);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日本小泉参拜靖国神社时,才会感到那么地愤怒。否则,你凭什么对没侵略过中国的小泉愤怒呢?

所以,如果硬把海天打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使投资者身家性命受到损失,那么,对海天一直予以支持(作为)和不干涉(不作为)的省市政府,哪怕是换了届,也将有不可推脱的责任;它必将承担渎职罪责,而且必须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13、海天有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民间融资的批示吗

且不说政府对海天的支持与夸赞(包括宣传)本身就包含了对海天融资方法的肯定----融资要是非法,那企业当属违法企业,政府是不会支持的吧)----单就四年来政府不加干涉的这种“不作为”,我们便可得出政府至少是不反对这种做法的结论来。

“不作为”,从法律上讲,即默许。

14、海天在美国上市是真的吗

已经上市,有待挂牌。

筹划与运作海外上市也是一项人力工程,其中很多人参与此事,政府一调查便知真假。

055月至072月,中介公司美国环球公司和美国会计师事务所先后五次来海天公司进行指导与审计。在海天被查封之前,在美上市的十三步工作流程,已经走完了十二步。现在,在全体投资者的共同努力下,最后一步也走成了:海天于0612月在美上市取得成功,美方律师向吉林省政府发来了贺函。

美国环球公司董事长的最近一行,是在海天事件发生两个月以后。这一次,他会见了新龙化工厂负责人王喜军、宋德龙及各地投资代表,就海天在美上市事宜给投资人代表作逐一解答。会谈中柯汉向海天催交所欠的律师费(10万美金),并建议公司卖出不属于任何个人“海天公司股权”,以吸纳进资金,作为企业生产费用;并承诺上市公司之换名工作在这个月末一定会完成。

以上材料若还不足以使政府相信海天在美上市是事实的话,还可以登陆下列网站查询,更可以直接与美国环球风险投资公司以及美国证监会查询。

关于海天公司在美申报挂牌材料之一

<http://cn.finance.yahoo.com/q?s=BDLSQ.PK>  

关于海天公司在美申报挂牌材料之二(美国证监会文件)

http://www.sec.gov/Archives/edgar/data/837472/000114420406052957/0001144204-06-052957-index.htm  

http://yahoo.brand.edgar-online.com/default.aspx?cik=837472 (进去后,点击”小电视”图标<1>

上市之后要想挂牌交易,我们本来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我们还需要做审计报表,还要与多个中介公司、做市商公司、公关公司等联系,筹备路演、推销、募集等多项工作。而这一切,在我们的工厂和帐号被封和冻结的情况下,是根本无法完成的;而如果无法完成,我们过去所做的一切努力、我们的艰辛、我们的血汗都将付之东流!

15、政府当初对海天在美上市是什么态度

对于海天在美国上市之事,吉林省市政府不但知晓,而且引为骄傲。我们在 “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上可以看到这样一篇文章:

“开启国际金融资本市场的大门

----吉林海天赴美上市成功签约

200559,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王希田带领

公司及其代理上市的通化卫京药业股份公司代表,一行八人赴美国考察

资本市场,办理上市相关事宜。赴美期间,王希田一行经过认真考察,

充分论证,最终选择美国环球公司为海天公司在美上市代理,并于5

13日与其签定了《上市服务协议》。《协议》的成功签定,开启了我省中

小企业在海外金融市场直接融资的大门,为全省中小企业融资开辟了新

的途径。目前,海天公司、卫京药业的上市准备工作正在积极进行,

200566,美国环球公司特派律师、会计师来海天公司和卫京药

业开展尽职调查及上市辅导工作。公司领导及全体员工正在积极筹备,

力争年底在美国OTCBB市场正式挂牌上市。”

海天在美国上市融资的事,刊登在省政府网站上,由此不难看出省市政府非常高兴和支持的态度。

 

 

16、海天对现今否定自己海外上市是什么态度

吉林市经侦先是说海天在美国的上市是假的,骗人的,待看到海天在美上市成功的事实后,又依据中国证监会2006921颁布的《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上市的通知》,对吉林海天赴美上市的股票定为非法融资,吉林省证监局也依据这个文件下文认定海天股票是非法的、无效的。

海天投资者认为,《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发行上市的通知》不

可以作为给海天定罪的依据,因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对法律溯及力的规定。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也就是法律不溯既往原则;当新法规定的刑罚轻于旧法时,新法才有溯及力,这个原则称为从旧兼从轻原则。(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这个原则现已成为各国法律特别是刑法所共同遵循的原则。    

中国证监会关于境外上市的文件是2006921发布的,应只对2006921以后发生的事实和关系有法律效力,对此文件下达之前已经发生的事情不具有溯及力。吉林海天与美国环球公司签订上市中介协议,是在2004年,上市工作从那时就开始运作了,换句话说,海天上市工作是发生在中国证监会发布文件之前,所以证监会20069月下达的文件不应对海天具有溯及力,吉林市经侦据此办案适用法律不当。

海天走的是国内不少企业走过的路。

我国法律对境外上市的规范原本是一个真空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直接、间接通过反向收购在境外OTCBB、粉单市场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约为80余家,这些公司,大多未经过证监会的批准。对一些在境外主板市场上市的境内公司,如无锡尚德、新东方等,监管部门也未进行监管。(见上海证券报2006922

在我国,很多省市对境外上市采取的是支持的态度。如2006215,在江西省工商业联合会、证券日报社的支持下,南丰蜜桔公司于江西宾馆(南昌市)隆重举行了皇家股份赴美OTCBB上市说明会。从该公司披露的材料看,它也没有经过当地证监局批准。这家被温总理称赞过的企业,它走的也是在OTCBB市场买壳上市之路。

17、总得有原因才能封查海天吧

这正是我们百思不解的地方。

百思不解也得解。我们必须清楚我们为什么会遭这么大的罪!日夜煎熬中,我们仔细回忆,认真推想。脑海闪过一幅幅画面,当我们定格到下面这幅画面时,我们恍然大悟!

061129上午,吉林市政府楼前。数九隆冬,寒风刺骨。请愿的老人们一边瑟瑟发抖,一边跟警察诉说着冤情。长春来的投资者正要打开请愿条幅,公安局的人一拥而上,抢走条幅,还推倒了几个投资老人。人们高呼口号:还我海天!恢复生产!经侦一位负责人来到群众队伍前面,大声说道:“生产什么啊,工厂是假的,大楼是假的,上市也是假的,海天的一切都是假的……

都是假的!原来封厂抓人的证据是------海天的一切,都是假的。原来,经侦依据的是一个虚假的事实、一种虚构的证据!

在没有确凿证据,即使明知道某人是杀人犯也不能逮捕的法制社会,在没有证据,就算某人是一个大毒枭也不能拘留的今天,我们吉林的经侦就这样依据想象的事实和虚构的证据,封了公司封了厂,关了老总抓了人!就这样叫我们全体投资者活活受了90多天的罪!

还要我们说什么?!真的都能说成假的了,我们还能说什么?

对此,我们不能理解。经侦怎么可以以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海天一切都是假的)来制定涉嫌罪名并封公司和抓人呢?

我们不能理解的地方不只这些。

18、还有什么不可理解之处

1)审查海天根本不必封工厂、冻结帐户,造成停产。

对公司老总,政府需要审查尽可以审查;而工厂是为国家为人民生产财富的,应该封停吗?银行帐户里的钱是生产用的,应该冻结吗?政府应该这么对待民企吗?是不是就因为是民企才敢这么做的?要是对国企也会如此吗?

企业,即使是民企,也是有宪法、工厂法保护的。

2)封工厂中一些措施非常不当。

20061122零点,吉林经侦突然查封新龙化工厂。他们砸坏厂大门锁(省公安厅一位女厅级巡视员对此不信,还去了工厂,看见了公安在修锁),挨个房间敲门找人,将当晚在岗和值班的十余名工人,关在车间办公楼三楼右侧的二个房间,并收缴员工通信工具,限制工人人身自由时间长达十小时。主要管理人员被控制,不能正常指挥工作。厂内汽车被扣,车钥匙被没收(以致第二天上班的工人没班车,怕迟道而打车。)

这些破坏财物、剥夺人身自由的做法,都是必要的、应该的吗?

3)对一名工人的死亡有不可推脱的责任。

查封之时,新龙化工厂正处在生产主原料的过程中,易燃易爆的原料及辅料十二碳烯、甲醇、丙酮等陆续进厂,生产辅料硫化氢、液氨、液碱等剧毒物料也已在储罐和工艺系统中存放。

22日早上,工厂的职工通勤客车及其它车辆全部被经侦查封。

下午经侦执法人员集中车间班长以上技术骨干开会。工人在下午工作作业时,没有技术管理人员指挥,造成硫化氢气体外泄,青年工人陈生中毒倒地。由于工厂的车辆被封,现与经侦执法人员交涉才把车辆开出来,耽误了近10分钟的时间才送往医院抢救。陈生送至吉化总院抢救无效死亡。

硫化氢气体中毒,哪怕是延误一分钟时间,都可能造成无法抢救的恶果,何况延误了近十分钟!若不是经侦扣汽车、扣钥匙,便不会出现延误的情况;而经侦对此事开脱说,死人是因为他没带防毒面具。对此,死者家属与我们全体是无法接受的。

4四处抓捕股东,甚至连小投资者也有被抓的。

按照“无罪推定”原则,在不掌握确凿法律证据之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能被随意剥夺的。令人不解的是,你经侦既然已经推定海天有罪,那顺理成章的是,投资者应该为受害人,怎么竟然连“受害人”也要抓捕呢?

在经侦如此办案之下,吉林、长春、通化等地,投资者人人自危,连写被罚款被抓捕的证明材料都不敢。----国家的主人,国家的纳税人,当到这份上,我们心里有说不出的悲痛!

19、查封海天后,投资者是怎么样一个状况

过去的三个多月,90多个日夜啊,投资者忧肠百转,心如刀割!多少人天天夜不能寐,多少人日日以泪洗面,多少人每每激愤填膺!

我们不敢回首凛冽寒风中,政府门前,几百人大下跪那可悲的情景!那一片白发苍苍的头,那一张张泪流满面的脸,一想起来,我们就还想哭!----他们可都是国家的主人啊,是国家的纳税人或做过几十年纳税人的老人啊!

我们不愿回想经侦某些人抓人和罚款时的那副尊容,更不愿回想某办案人脱口而出的“死的人越多越好”那话。-----这还是保护人民生命,保护人民财产的公安干警吗?这还是人民的公仆吗?

回顾此前政府对海天的态度,反观当时党与政府的政策和领导讲话,我们没找到海天的融资应该在被支持四年后再遭打击的理由。我们没找到什么应该担心和后悔的地方。我们不该受此折磨,我们不该受此煎熬!

如今,不少投资者气病在床,已有人带着遗憾撒手人寰;连一些男同胞都发出“不想活了”的悲声!因为在海天里,有着投资者大半生的全部积蓄(有的人是倾其所有,甚至变卖了房产),有着老百姓对国家的由衷信任!但更多的人因为春节后要大肆逮捕投资者的流言,而更加群情激愤!这一事件若再不尽快解决,非但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还将造成国际不良影响(上市公司有美国人185%的股票),而且很难避免群体事件发生。

因为现在上万投资者心里只有一个字:

冤!

 

《提纲》整理到这,传来大年三十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在海天新龙化工厂贴出一张《通告》的消息。《通告》内容如下: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海天案件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自首、立功的通告

2003年以来,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息和高回扣为手段,在社会上大肆非法集资,严重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为严厉打击此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体现宽严相济的政策,给违法犯罪人员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严惩那些不知悔改的违法犯罪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作如下通告:

一、“海天案件”中违法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07331止,主动向公安局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诉自己违法犯罪事实,积极退脏的,一律从宽处理。

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坦白全部违法犯罪事实、积极退脏的,或者有检举立功表现的,参照前一款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三、凡在此案中起辅助作用、受蒙蔽参与、受胁迫参与违法犯罪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投案自首的,一律从宽处理。

四、凡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并积极揭发他人违法犯罪事实、提供其他案件线索、有立功表现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凡威胁、打击报复检举揭发人的,坚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凡在规定期内,投案自首并主动退还全部非法所得积极配合公安司法机关调查的,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六、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坦白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的;互相恶意串通的,坚决依法从重处罚。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主动提供线索,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查辑犯罪嫌疑人。所有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友应深明大义,不误时机,及时规劝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同时,正告该案犯罪嫌疑人要认清形势,幡然悔改,争取主动,抓紧在期限内投案自首,如果继续执迷不悟,一意孤行,坚决予以依法严惩。

吉林省公安厅(章)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章)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章)

                                        00七年二月十六日 

对吉林省一厅两院《通告》的看法

对《通告》投资者看了又看,看不明白。

1)要看《通告》中“为严厉打击此类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严惩那些不知悔改的违法犯罪人员”、“如实供诉自己违法犯罪事实”这一口一个“罪”的,似乎海天已被法院判决为有罪;可是,法院明明还没进行审判啊。

不经法院审判,也可以定罪吗?

2)案子还没到法院,法院尚未审卷,怎么法院也成了“敦促海天案件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自首、立功”这一《通告》”的发布单位了?它有这个权限吗?它有未审即知的功能和不审就判的权力?----这不等于在告诉全体投资者:你们指望法院还你们一个公道,休想!不用审,现在我就可以定你们有罪!

法院真的可以不用“审”就“判”吗?

3)《通告》中说,“2003年以来,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息和高回扣为手段,在社会上大肆非法集资”,由此看来,“非法集资”是公检法在法院未判决的情况下,对海天民间融资的一致认定。且不说这种未经审判的认定本身就不合法,单讲“非法集资”这一认定,便与海天连不上。央行---国家金融最高机构,给非法集资下的定义是“以诈骗为主要特征”,而不是“高息和高回扣”。央行的观点也可以不作数吗?海天诈骗了吗?

4)《通告》“敦促海天案件涉嫌违法犯罪人员自首、立功”,但哪些人属于自首对象,没有明说。若是指“通缉令”上那四十几个股东,是不必再作通告的;从“通告”这一文体的性质是针对不特定人群这点来看,指的不只是股东,似乎包括了全体投资者,因为文中还有“退赃”这话――每个投资者几乎都有“脏(即所谓‘高息’)”啊。

原来在海天这个案件里,集资者有罪,投资者也有罪!我国刑律中有非法投资罪吗?照公检法的观点,他们“破获”的是一个多么大的“犯罪集团”啊!那“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是保护谁呢?融资者和投资者以外的人?

5)《通告》讲,“2003年以来,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高息和高回扣为手段,在社会上大肆非法集资”,这就是说,四年来海天一直在犯罪、政府和政府监管部门一直在渎职。

公检法不会这么认为的吧?

             

 

                 吉林市海天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投资者   长春市投资者    通化市投资者

        延吉市投资者   唐山市投资者   天津市投资者  

        北京市投资者   大连市投资者   沈阳市投资者 

        晖春市投资者    佳木斯投资者   龙井市投资者

        桦甸市投资者   舒兰市投资者    海口市投者   

         伊春市投资者  四平市投资者  松原市投资者      

等地区全体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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