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星斗教授在做报告
一、数字
国家工商总局的统计数据表明,1999年我国实有个体工商户3160万户,2004年下降为2350万户,6年间减少810万户,平均每年减少125万户。
另据报道,我国每年新注册民营企业15万家,同时每年又倒闭10万多家;60%的民企在5年内破产,85%的在10年内关闭,民营企业的平均寿命只有2.9年。
仅2005年一年,中国的法人企业就关闭了30万家,减少了就业机会2000多万个。
在发达国家,个体私营经济的状况往往被视为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据研究,英国最近几年经济情况的好转,正是得益于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2005年,英国的企业数量达430万个,比上一年增加了1.4%,其中320万个企业没有雇员,属于“个体户”。
二、原因
个体民营企业的大量减少,主要原因是税费负担太重,营业环境太差,执法检查混乱,官员腐败,融资困难,进入门槛抬高等。
全国工商联的调查显示,繁重的政府税费使得个体民营企业的成本不断上升。一些地方个体民营企业需缴纳的费用多达375种,包括卫生费、劳动用工年检费、土地发放费、耕地占补开发费等,还不包括各种摊派、赞助、协会收费、有偿宣传费、罚款负担、部门下达的报纸杂志费、企业“办事”所需要的各种费用和成本、企车政用、政费企负等。
目前,针对个体民营企业的执法也越来越多,土地执法、环境执法、城管执法等几十个执法大队,乱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的现象普遍;工商、质检、城管等部门实行预算外收支两条线制度,变相下达创收任务,超收奖励,罚款分成,极大地刺激了各个部门千方百计、想方设法、巧立名目大肆收费罚款的积极性,使得个体民营企业不堪重负,纷纷破产。据经济普查数据显示,2004年公共管理部门和社会组织共收费1万2千多亿元,其中政府各部门收费9千多亿元。
另据陕西省民营企业家估算,假如企业一年的销售额为四千万至五千万元,那么打点各级官员的“渠道费”至少要花掉四百万至五百万元。
从民营企业来看,企业要缴17%的增值税,5.5%的营业税,33%的企业所得税,还要交20%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再加上上述各种收费罚款,据调查,企业如果不设法避税,将会有85%的民营企业倒闭。
发达国家的税收不是遏制生产,而是促进公平。美国的联邦税收以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为主,其中个人所得税约占50%,社会保障税约占30%,公司所得税仅占10%。美国的地方税收则以财产税、销售税和个人所得税为主。总体上说,发达国家实行的都是鼓励创业、投资和生产的税收体制,而中国实行的是抑制创业、投资和生产的税收制度。
另据抽样调查显示,我国民营企业的自我融资比例高达90.5%,银行贷款仅占4.0%。民营企业由于效益差,无抵押、质押物作担保,所以很难达到国有银行的贷款条件。而能够为私营企业服务的中小银行、私人银行又不存在,加上小企业利润率微薄,没有资金投入到研发之中,没有技术创新能力,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因此,中国只能成为世界廉价的加工业基地,小企业无法发展壮大。
如今,个体户的准入门槛也不断抬高,擦皮鞋、卖冰棍、修理自行车等等,统统需要登记、收费,否则就是非法。有的城市甚至提出,收废品的也要颁发执照、统一着装。
据2005年美国哈佛大学等做的创业环境调查,从申请注册一家公司到开业,加拿大只需2天,中国大陆需要111天。另据报道,中国大陆完成企业注册审批所需的费用占人均收入的11%,而发达国家平均为1%。
三、建议
1、减轻个体民营企业的税费负担。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税合一”的基础上,降低年所得额50万元以下的中小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给予民营企业利润再投资以税收优惠,延长中小企业减免所得税的期限,提高计税工资、捐赠等的扣除标准,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针对下岗职工、复员军人、大学生的创业优惠政策——特惠制改为针对一般创业人员的普惠制;降低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对农村二、三产业的发展,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
2、取消税外收费制度。改革现行财政体制,废除工商、质检、城管等等政府部门和行政性事业单位的收支两条线、超收奖励、罚款分成的体制,坚决取缔“三乱”行为。极少数行业和项目允许一定的收费,但要降低收费标准,推行“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税费明白卡”。
3、改革增值税。尽快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改变目前中国的税收大部分来自于投资创业、生产领域的局面,改变设备和厂房的投资在税收中不予抵扣、企业投资负担沉重的状况。
4、降低准入门槛。在使用土地上,对生产型特别是科技型私营企业提供方便,降低收费标准;在户籍、子女入学、社会保障、购买住房等方面,支持私营企业主;在多数领域,实行小商小贩经营的免登记、零税收制度,同时规范其服务行为。
5、优化经营环境。政府应当严格遵照《行政许可法》,减少审批项目,简化审批程序,实行一条龙、一窗式、一个厅办公、一站式服务;推广安静生产日、安静经营日活动,杜绝公安、纪检、监察、工商、质监、城管、税务等部门执法扰企、执法牟利的行为,维护个体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作者胡星斗为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