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浙江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征用该县石马北村土地700亩,乐清国土局按规定返还70亩土地作为石马北村安置留用地,用于村民住宅和经营性开发。村委会未经国土管理机关批准,私自将其中C-C41号(12.27亩)转让给浙江顺益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此种做法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被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发函制止。
2003年8月,村委会私下与顺益公司签订协议书,将C-C41号地块卖给顺益公司。2003年9月至10月,双方再次私签协议,约定在土地出让中,无论土地拍卖多少,石马北村都净得5000万元,多出的部分全部返还给开发商,如果其他开发商竞得土地使用权,石马北村也只能获得5000万元,多出的土地款由石马北村返还给顺益公司。2003年12月22日,C-C41号地块最终竞拍1.565亿元。乐清市国土局将失地农民的补偿款转给了石马北村。2004年4月,石马北村领导依据私签的3份协议条款,将补偿款中的5240万元转给开发公司占有。2004年6月,石马北村村委会受全体村民委托,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开发公司与村委会签订的协议无效,并要求退还属于农民的失地补偿款5240万元。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双方在国有土地拍卖前三份协议的效力问题。一审法院对原告提出的种种真实证据没有采纳,不顾事实,反而采纳了被告伪造的“村民代表会议的记录”,就此荒唐地认定: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协议前不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不存在损害集体和其他投标人利益的问题。判决驳回原告石马北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石马北村村委会不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6月,在京的知名法学专家对石马北村土地补偿款的归属问题进行了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有: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陈甦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王欣新教授;北京大学甘培忠教授。)与会专家经充分讨论后一致认为:石马北村村委会与开发公司在国有土地拍卖前私签协议即属恶意串通。他们的协议中“恶意串通”是明确的,双方私订协议规避土地挂牌出让程序,排斥其他竞争对手,获得非法利益的目的。私订的协议使得其他竞买人无法在一个公正的基础上竞价,破坏了土地挂牌出让程序的公正性。其次,该协议损害了石马北村村民利益。事实表明,通过挂牌出让后,石马北村得到的土地征用补偿款是1.224亿元,而村委会只留下5000万元,其余多出的部分全都转给开发公司占有。石马北村与开发公司私签协议并转走失地农民补偿款是明显的非法侵占行为。石马北村的安置留用地,应用于村集体经济投资和经营性开发,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征用和拍卖,土地出让价款应当用于失地农民生活补偿,村委会与开发公司私订秘密协议,协议本身就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就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土地补偿款是国家给予失地农民的生活补偿,它牵涉到失地农民以后的生计和社会稳定,村委会的个别人同开发公司私自买卖土地并将农民的补偿款占有,法律应当对这种行为进行制止和制裁,而不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使这个村2000多名农民兄弟失去了唯一的生活和生存来源,这些人今后的生存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问题。2005年3月份,该村因土地问题引发冲突,造成一人死亡,四人被判刑入狱的严重后果。该案引起了中央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经济日报》、《法制与社会》杂志等有关报刊对该案进行了报道。近日,众多新闻单位以内参的形式分别向温家宝、罗干等中央领导同志反映情况。该案争议的5240万元土地补偿款涉及到2000多农民的生活问题,如仍然得不到妥善处理,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给当地的社会稳定带来隐患,此案应当引起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