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传来消息说,湖南省郴州市原市委书记李大伦因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被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这样一个集受贿、卖官以及滥用职权等腐败行为于一身的前郴州市委书记,同时还是一个对舆论监督似乎有着切齿仇恨并出言不逊的“土霸王”。据《南方周末》报道,李大伦早在2004年一次党政联席会上就说“如果媒体来曝光,就把他们的照相机、摄相机砸了再说!”他还指使市委宣传部长樊甲生、纪检书记曾锦春直接起草了一个“四不准”红头文件,令郴州市“各单位一律不准接待市外媒体记者;不得通报重大案件、突发事件的进展情况;不得对外提供新闻线索;不得随意召开新闻发布会”。
我实在是有些弄不明白,这几个人在台上时对舆论监督为何这般反感。按照一般推论,可能是因为他们屁股底下不干净而做贼心虚,或者他们在“卖官鬻爵”后唯恐被媒体揭露出来。但这又似乎不太可能。毕竟,一个地方的市委书记、纪委书记与宣传部长并非一般党政干部,在上级纪检和检察机关正式立案侦查之前,仅凭媒体曝光是难以奏效的,何况还有相关宣传纪律的约束。另一方面,这几个大官人也不会那么天真,以为限制住了新闻单位和记者的手脚,就能保佑自己的官路太平。依我看,倒多半是郴州市的这位前市委书记与许多落马的腐败官员一样,多少对新闻单位及其所谓的舆论监督存在着一种持久不变的“思维定势”,并表现出一种霸道的“新闻观”:新闻舆论既然要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和恪守“帮忙不添乱”的原则,就必须惟他们马首是瞻,不能有一点出格的地方。反之就是“违反党的纪律”,就要被毫不迟疑地移人换位。在这里,他们已俨然将自己的官职看作是党的一级机关,将个人的意志凌驾于党的利益之上,并时常将个人的喜忧哀乐视为维护党性的“戒棒”。由此他们出台了公然违背党章和宪法、法律的“四不准”规定,也就一点不让人惊讶了。
当然,李大伦的这种“新闻观”并不能掩饰住他对新闻舆论的掌控欲望,这也与其提高“政绩”水平以图今后仕途通顺密切相关。在郴州市,只要李大伦本人兴致所在,或者能够直接表现他治理城市的“政绩”,无论百姓愿意与否、拥护与否,都得听命于他,并不惜动用舆论为其鼓与呼。一旦老百姓为其治理城市的决策和决定表示异议时,或者一些市外的新闻媒体对此也表示质疑进而欲调查采访时,他就会勃然大怒,命令手下“先把他们的照相机、摄相机砸了再说!”反过来,如果市外媒体为他的“政绩”所蒙蔽,他也有可能龙颜大悦后即兴颁布“四大采访便利”。总之,李大伦的“新闻观”实质并不关乎新闻事实本身的真实性,也并不关切能否“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而是彻头彻尾地为他个人的需要与利益服务,因而他所要求的也必然是为其歌功颂德之类的“正面”货色。
遗憾的是,事物的发展有时并不完全按照人的主观意志行事。李大伦们或许没有想到,一味地强调媒体的“听话”意识和片面地夸大其“政绩”的正面效应,其结果往往会适得其反。不能否认李大伦在郴州市的作为无一是处,他既然要取得相关的“政绩”,就难免要有一番“亲民”的举动,但是为何最终却得不到老百姓的理解与拥护?就是因为他的做事动机不纯,或者没有真正体谅百姓的冷暖,而是时刻将自己的“政绩”挂在心头,并由听话的新闻媒体扩展其影响。不过,老百姓的眼睛是雪亮的,并逐渐地学会从“反面”来解读新闻:你不是歌颂某一方面的成就吗?恰恰说明这个领域中可能存在着不小的问题。你李大伦在台上大谈自己的“廉政经验”,反而证明你在这问题上显得底气不足。换句话说,你的“新闻观”中时刻体兹念兹的东西,反而是你在官场生活中的一块软肋。这大抵是李大伦们的霸道“新闻观”中的一大悖论,是他始料不及的,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在我看来,今后绝不能让李大伦们任意曲解新闻舆论的“喉舌”功能和“以正面宣传为主”的原则,尤其是党领导下的媒体绝不是一些地方的党政个别要人任意摆弄的工具。要相信新闻舆论部门在充分理解和贯彻党的政策决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有能力按照新闻规律,自觉地发挥舆论机关的应有功能,为党和国家以及人民的利益鼓与呼。这里,要特别注意剔除一些陈旧观念,不能以为在媒体中凡是暴露党政工作中的消极和负面因素就一定是“添乱”。当然,暴露本身并不是媒体“曝光”的目的,只有促进有关部门改进工作态度和水平、赢得老百姓的赞扬才是检验工作得失好坏的标准。应该说,这是最大的“帮忙”,是对李大伦们自身忙于腐败却不停指摘市外一些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用意何在”的极好回应。但愿今后能少一点李大伦式的无端指责,让一些新闻媒体相对从容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