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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中国 >> 政策法规

我们的合法权益受非法侵害,请求给予支援。

文章来源:  作者:  2007-03-22

关于我们28名离岗退养职工
遭遇劳动仲裁、法院判决不公的情况反映

 

   我们分别都是1969---1980年参加工作,是国有企业的固定工,由于20005月份武鸣烟厂与南宁烟厂两厂合并后而引发劳动关系争议。1995年组建广西南宁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下属单位有:南宁卷烟厂、复烤厂、武鸣卷烟厂、烟草专卖局等7家单位,当时的法人代表是南宁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9983月份,南宁烟草集团机关与南宁烟厂科室合并,2000年根据形势需要烟草行业结构调整,国家烟草局决定在两年内将年产量达不到30万大箱的小型烟厂分期分批关闭。(当时南宁烟厂、武鸣烟厂都低于20万大箱)。为了广西经济发展,增加税收,增加广西的地方财政收入,因此,经区局和有关部门决定将两厂合并才是唯一的出路,因此于20003月由区烟草局(公司)、市政府、南烟集团领导、武呜县县长等在武鸣县礼堂召开两厂合并动员大会,经职工充分讨论,后于20005月份南宁烟厂和武鸣烟厂进行两厂合并,武鸣烟厂的4.6亿 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1.46亿资金),人员全部并入南宁烟厂,因此,我们就成为南宁烟厂的职工,而武鸣烟厂那时成为南宁烟厂的一个生产车间。5--7月份生产南宁烟厂的牡鹃牌等卷烟2.35万大箱 8月起武鸣烟厂停产关闭。(可用的设备都搬到南宁卷烟厂)


    200081日,我们以南宁烟厂职工的身份离岗退养,当时南宁烟厂没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所签订的离岗退养协议由广西烟草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审批。
    2001
8月撤消了广西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行了工商分离,南宁烟厂恢复了企业的法人资格。20025月南宁烟厂再次裁员,因此又有部分职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双方签订了离岗退养协议 20008 20025月起我们离岗退养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一直是南宁烟厂发放。 


   20039月份我们发现福利待遇与南宁烟厂内退职工的福利待遇有所不同,当时几百名职工连续三天在办公大楼前请领导解释,但领导没有出面(南宁烟厂) ,我们经多方查询,才知道南宁烟厂在事先未告知,也未与我们协商的情况下,单方把我们的内退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档案等人事关系移交给另外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广西伊灵复烤有限责任公司 --- 伊灵公司)。为此,我们选出职工代表多次找南宁烟厂和区局领导,但都被拒之门外,问题总`是得不到解决,无奈,我们于200311月份向区劳动仲裁提出申诉,要求维持我们与南宁烟厂的劳动关系。而与此同时伊灵公司发出一张通知,要求我们变更劳动协议,由于我们没有去变更,于20031229日伊灵公司发出<<关于延长签订内退协议和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决定20031220日延长到20042月底止,延期满后仍不办理签订协议或解除劳动关系手续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含过节费、水、煤电补贴、日礼金)80%发放。在仲裁未裁决之前,我们未与伊灵公司签订任何协议,也未与南宁烟厂办理任何手续,但从20043月份起,我们就被扣发了20%的工资和各种福利待遇(共有59名职工被扣),20044月我们又向单位党委、工会领导呈递一申明书,要求单位领导关注妥善处 理此事,但我们仍然只领到80%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在此期间,南宁烟厂于200447日发了一份所谓的协商通知 ,通知内容为:“请你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与我厂协商变更劳动关糸(协商地址:广西伊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逾期不协商,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关系,我们将按有关规定处理。接到通知后,我们全部人员于2004410日在指定地点报到,当时南宁烟厂派来的两名代表是李干事和工会管计生的周女土,我们当时即向两位代表提出协商的条件是什么?两位代表说:“1.只有变更劳动关系、2.买断工龄、3.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我们认为,既然是协商,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公正、公平的原则。我们办理了离岗退养手续,巳没有工作岗位,为什么要变更劳动关系,而两名代表当时表示:“我们将你们的意见反映给领导,明天答复你们次日,我们得到的答复是无条件的变更劳动关系,致此,此次协商流产。


    2004415日,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认定我们与南宁烟厂尚存在劳动关糸;南宁烟厂未与我们解除劳动关糸撤消我们的申诉请求,由于南宁烟厂仍然克扣我们的内退工资,迫于无奈20045月,我们又向区劳动仲裁提出申诉:要求依法裁决南宁烟厂全额补发给我们3---4月份及往后月份被克扣的离岗退养工资及各种福利补贴。另支付克扣工资加发相当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就在区劳动审理开庭的前一天,南宁烟厂于20041010日忽忙的召开了所谓的职工代表大会,第一届四次一职工代表大会,会上,领导没有把企业与56名内退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况如实向大会汇报,更没有向职代会通报厂方巳连续克扣56名内退职工8个月20%工资的违法事实,并误导职代会把我们56名离岗退养的职工打成企业的富余人员,进行所谓的妥善安置,就在多次激化矛盾的背景下,职代会通过了一项<<南宁烟厂关于安置韦美花等56名离岗退养职工的议案>>的决定。同年1110日,南宁烟厂在<<法制快报>>刊登了解除劳动关系的通告。继我们被南宁烟厂连续克扣9个月的内退工资案未了之际,南宁烟厂居然作出解除离岗退养职工的劳动关系的决定,并于20041210日后停止发放我们的离岗退养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在生活毫无着落,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我们50多名离岗退养职工,多次推举代表或集体上访南宁市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均未获得协调和解决。


    20041228日,我们56名离岗退养职工第三次向区仲裁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消南宁烟厂解除我们劳动关糸的决定,按有关规定发放我们的离岗退养工资及福利,并享受南宁烟厂同期离岗退养职工同等待遇。


    20041130日区劳动仲裁委对我们20045月的申诉裁定:1、南宁烟厂按规定全额补发我们20043月份至200410份的退养工资及各种待遇。2、驳回申诉人的其他申诉请求。
  
由于区仲裁不受理赔偿问题,因此,我们20041217日向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申诉,要求南宁烟厂发给被克扣工资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责令南宁烟厂按本单位同期离岗退养人员的各种福利待遇发给我们,同时承诺停止侵害,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200564日,区劳动仲裁对我们20041228日的劳争议案作出裁决:1驳回申诉人要求南宁烟厂撤消解除申诉人劳动关系的决定,维持南宁烟厂解除申诉人劳动关系的决定。2.驳回申诉人的其他请求。对此我们对仲裁裁决不服,于2005619向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要求1.撤消南宁烟厂解除原告劳动关系及停发离岗退养工资的决定。
   
由于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对案件久拖不判,造成有的职工生活困难,夫妻感情破裂,(夫妻离婚,李海燕精神失常),无钱医治,被迫撤诉变更劳动关糸,变更劳动关糸后仍未补发未变更前的离岗退养工资及各种福利。


    20041217日的申诉和2005619日的申诉直到2006年元月5日两案的判决书,才由法院门卫转交给申诉人,当时,我们认为一审法院判决不公,引起职工的强烈反感,因为我们有些职工是办理病退手续的,有些是巳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所以觉得法律并没有真正的保护弱势群体,造成部分人对与有权有钱人打官司是难赢的,难怪有传说,南宁烟厂要用一个亿的资金拖垮我们,使我们对法律失去了信心,因此,有20人被迫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中罗桂强因精神负担过重,引起重疾造成死亡。


    由于对2006年元月5日的两份判决不服,于2006年元月19日,我们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两案申诉,一案是要求: 城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 ,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因克扣上诉人工资加发相当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一案是要求: 撤消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05)西民一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依法撤消南宁烟厂解除申诉人劳动关系的决定,按规定发放离岗退养工资,并享受南宁烟厂同期离岗退养职工相同的相关待遇,在两案开庭时,双方意见分歧,双方不同意调解,但直到2007年元月1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才下发两案的判决书。判决书的落款日期竞然是2006923日。对此判决,我们感到极其震惊,并认为极其不公。


    因为:1.我们在20005月份两厂合并时就是南宁烟厂的合法职工并不是工商分离后接收的,法院认定的事实错误。


    2.南宁烟厂依据广西区烟草局桂烟人字(2003)79号文件来解除其与我们之间的劳动关系,显属依法无据的违法行为,79号文是一个行业内指导性的文件,并不是国家强制性文件。


    3.南宁烟厂之所以解除我们的劳动关系,是因为我们不服从南宁烟厂擅自把我们转让出卖给另一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就是说,我们不同意将劳动关系(合同)中的用人单位南宁烟厂变更为另一家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即广西伊灵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不同意由南宁卷烟厂发放退养金改变由伊灵公司发放,因为伊灵公司前景没有保障)


    4. 内退职工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厂规厂法及内退协议,同时在劳动争议诉讼期间,南宁烟厂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解除离岗退养职工的劳动关系完全属违法行为。


    5.我们当中有部分是20025月份与南宁烟厂办理的离岗退养手续,而法院却认定是2001年工商分离后接收的。因此说明法院审案极不负责任,一错再错没有实事求是,是蓄意的,毫无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威严性。


    6. 由于不服从强行安置,南宁烟厂依据<<劳动法>>笫二十六条第三点来解除其与我们的劳动关系,纯属适用法律错误。适用<<劳动法>>笫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二是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三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达成协议.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及二审法院的判决只强调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对是否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避而不谈。实际情况是,南宁卷烟厂参股伊灵烟叶复烤有限公司,占有其30%股份,目前南宁卷烟厂生产与经营形势大好,并非所谓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也没有发生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现在南宁卷烟厂还供养几百名内退职工,从何而谈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而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及二审法院却认定南宁卷烟厂解除与退养职工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这完全是断章取义,在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问题。(另外,南宁卷烟厂也不具备解除内退职工的法律条件(必须在岗)和程序(不胜任工作岗位并调动或重新培训上岗仍不胜任的)南宁烟厂根据桂烟人[2003]79号文规定,如果我们同意将用人单位变更为广西伊灵烟叶复烤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烟厂就将我们转给伊灵公司、变更劳动关系,如果我们不同意将用人单位变更为伊灵公司则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三点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足以证实南宁烟厂解除劳动关系,其真正原因并不是企业存在该法律条款规定的情行,而是不同意变更到伊灵公司。


    7.南宁烟厂强迫不在工作岗位的内退职工变更劳动关系,先斩后奏,剥夺其知情权和选择权,而后解除劳动关系,违反<劳动法>.<合同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111令,劳动部办公厅19940718 劳办发[1994]222号,纯属无法可依。
    8.
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第二十条,企业的改制分流方案须经过改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涉及职工分流安置和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要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未经审议通过,不得实施企改制分流工作;从未见其方案。


    回顾所走过的辛酸路,我们悟出一个真理,就如古人说的:“堂堂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三年的官司,三年的穷途,无处不似古时的秋菊。中国解放五十多年了,在创建全民和谐社会完善和谐法制的今天,广西执法部门竟然明目张胆支持企业滥用职权克扣并停发离岗退养职工(内退)工资长达两年多至今,支持企业违法违规解除已签订离岗退养协议,办理病退手续和已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甚至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都遭遇企业强行解除劳动关系,实行不服从安置便解除劳动关系的蛮横、极端错误做法。严重损害了离岗退养职工的合法权益,剥夺了我们的生存权,给我们弱势职工及其家人的生活造成了十分困难。一个效益很好的企业把离岗退养职工推向社会,这样一个事实,如何谈得上创建和谐社会和法制社会,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相反,只体现了广西的钱、权、理、法的一脉相通。这是否是广西乃至全国首例案件?因此我们恳求上级领导本着三个代表,秉公执法,执法为民的原则为我们主持公道,并希望专家学者及社会各界人士,新闻媒体给予关注和解决,维护我们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创造一个长治久安的和谐社会,法治社会。

 

以上均为事实,愿负一切法律责任。

 

恳请鼎力相助。

 

*注南宁卷烟厂己和柳州卷烟厂合并成立广西中烟工业公司,分别独立核算。

                                                
                                              
广西南宁卷烟厂28名职工
                                              
地址:原武鸣烟厂宿舍
                                              
兰金玉 电话0771-6297286
                                              
黎加宁 电话0771-6256236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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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土地违法势头出现反弹      何勇:将“两会”精神与今年反腐..
相关评论:
IP:123.181.*  于2008-11-13  发表评论:
涿州华北铝业有限公司也胆大妄为的违法强迫职工回家退养,再招收新的短期工。内退违法已是普遍现象,国家为什么不管呢?
IP:119.84.1*  于2008-06-15  发表评论:
内退职工应当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本律师愿意为全国各地内退职工维权。 联系电话:13101351043 执业律师:郑建伟 执业证号:9794111859 个人主页:http://zhengjianwei110.blog.tianya.cn/?idWriter=0&Key=0 执业机构: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 办公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杨路85号 邮政编码:400030
IP:124.235.*  于2008-05-25  发表评论:
我是哈电集团的内退职工,我们集团公司三大动力厂(锅炉\电机\汽轮)已经斗争了近一年了.北京也去过,就是没人管.我们联合起来,为我们的工作权和生存权而斗争.电话:13125906763闫
IP:124.235.*  于2008-05-25  发表评论:
内退职工维权是他们的权力,不是闹事.
IP:60.212.4*  于2008-05-09  发表评论:
山东网通十地市全体内退职工联合通告 五月七日山东省网通十三地市全体内退职工,各自选派出代表齐聚省会济南。就山东省网通公司历年来在其企业内退工作过程中的违法操作,及其后的单方毁约行为与省公司的管理层依法进行了交涉。就广大内退职工对此问题的强烈不满向省网通公司的领导提出了我们的看法,并同时就此问题的解决双方也进行了沟通与交流。总体上讲由于会谈的双方各自所代表的利益不同观点不同,故在一些重大的原则问题上仍存在着严重分歧。但这毕竟是个良好的开端,会谈中双方气氛良好。省网通公司的领导层,对各地市的内退职工依法联合维权的行动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的赞赏。并就此承诺省公司将尽快召开党组会议,研究内退职工待遇问题。给广大内退人员一个满意的答复。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IP:221.0.12*  于2008-04-06  发表评论:
中国网通十省内退职工联合维权声明 (一号) 我们应网通全体内退职工联名签署之全权委托 ,就企业在内退工作中的违宪违法行为, 及其后的违约侵权行为,代表联合起来的网通十省内退职工向集团公司提起依法维权,并就此与集团管理层进行严正交涉。现声明如下: 一. 立即停止其违法侵权行为。 对所有愿意返回工作岗位的内退人员,应按法定程序安排其返回原岗,并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于全额经济赔偿。 二.履行合同,兑现承诺。 即:内退职工内退后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等等均由企业按内退前的工资基数和标准进行缴纳,“待遇同在岗职工”。 我们要求对少交或未交的各项社会保险进行补交,不能一次性补交的以后逐月补齐,差额部分依法规由企业负责。并对此公开道歉。 三.工龄补贴同在岗职工,空长工资改为实长工资。 (1)其条款中的空长工资和工龄补贴一元,是未经集体协商强加给广大内退职工的格式条款。工龄补贴这不仅是标准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针对计划经济时期的一项政策性补偿。企业不应本末倒置,将曾经为其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及牺牲的老职工排除在外。应同在岗人员的工龄补贴一样为6元。 (2)内退协议二.第2款:“在此期间,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时可以升级”以及该协议六:“本协议在履行期间因上级政策变化导致本协议或条款无法继续履行的,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现退休人员已多次上调工资,企业应按协议的约定调整内退人员的工资。其条款中的空长工资,不仅无任何法律依据和政策案例可以参照,且程序违法,同时又严重侵害了内退职工的权益,故不能接受。空长工资应该为实长工资。 四.依法重新签订内退合同(协议) 鉴于企业在内退工作中从程序到内容上的违法操作。我们提请企业对原有的内退协议,依照新的(劳动合同法)通过与十省联合代表集体协商进行修改,补充,完善。使新协议依法细化,量化,具有可操作性。从而使矛盾化解在企业内部,最终达到合法,规范之目的。 最后敬请企业慎思,问题的解决仅靠各地的分公司是不现实的,矛盾的始作俑者在集团公司,恐吓,威胁,甚至动用武力压制只能使矛盾激化,同时也不利于企业和社会的稳定。谨记不要让矛盾积累成堆或由点发展成面,那样解决的难度会更大,代价也会更大。 中国网通十省内退职工代表联合发表 2008年4月5日星期六
IP:221.0.12*  于2008-04-06  发表评论:
告中国网通全体内退职工: 近期网通十省内退职工代表一致决定,将发表联合声明,届时望广大内退职工积极签名.另外各省代表请将新的联系方式告知,以便联合维权。 雅虎邮箱: ntzgwqgh@yahoo.com.cn
IP:220.172.*  于2008-01-2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全国国企在改制中,内退职工遭遇违法侵权的情况太多,希望得到国家的重视,解决好内退职工现状。
IP:220.172.*  于2008-01-18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什么内退托管,社会化管理,都是侵害内退职工利益的。
IP:220.172.*  于2008-01-18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全国的内退职工团结起来,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IP:121.69.1*  于2007-08-12  发表评论:
从这一件事很清楚看出,遵纪守法的内退职工一群弱势群体,被那些目无国法有权仗势人的"领导"配合执法部门恣意欺凌,还有那些相关职能部门视若妄闻,这和创建法制国家背道而驰,在此,坚决支持内退职工讨回合法权益。
IP:121.69.1*  于2007-08-11  发表评论:
看到8月6日的特别报道《是职工要求无礼 还是企业欠人性化》了吗??,那是写南宁卷烟厂的文章,请大家予以声援,支持南宁卷烟厂的职工讨回合法权益!
IP:222.216.*  于2007-08-11  发表评论:
广西中烟工业公司南宁卷烟厂解除28名内退职工,停发他们的养老金已近三年,至使他们赖以养家糊口唯一来源完全断绝,造成其家庭全部陷入困境,四处举赁供小孩读书、老人看病,渡日艰难,给其家庭和社会造成极大影响。
IP:222.216.*  于2007-08-11  发表评论:
广西中烟工业公司南宁卷烟厂,内退职工劳动争议案的理由是: 老职工与烟厂[原来的法人是南烟集团]签订了离岗退养协议,从法律上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只要企业没有破产、倒闭,就要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而今,广西中烟工业公司南宁烟厂效益越来越好,为什么把签订离岗退养协议的职工单方强行解除协议,把他们推向社会呢?
IP:222.216.*  于2007-08-11  发表评论:
据证实:在广西中烟工业公司南宁卷烟厂内退职工,自2003年起至今的劳动争议案中,第一个被收审的是一名据说是冒充"中经委"的李某,以中纪委的名誉说可以写内参,曾经以帮助广西中烟工业公司南宁卷烟厂内退职工维权进行诈骗,此人在广西的某市再行骗时被举报而被收审,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作恶多端必自毙,那些以种种名誉和借口妄图欺侮百姓的人们终将逃脱不了惩罚。
IP:121.69.1*  于2007-08-05  发表评论:
全国人民支持南宁卷烟厂的维权行动!!
IP:121.230.*  于2007-08-05  发表评论:
坚决支持南宁卷烟厂内退职工拿起法律武器讨回合法权益。(江苏刘文冬)
IP:222.84.4*  于2007-07-29  发表评论:
不管你此时何等的得势,不管你此时何等的妖张,冥冥上帝的眼睛都会看得清清楚楚,坚信!上帝不会等闲置之的。受苦受难的人们再忍耐忍耐吧!黎明前的黑暗总是会过去的。
IP:222.84.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人民不可践踏、工人不可践踏、法律不可践踏,好好珍惜手中的权力!
IP:222.84.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现在国家正在创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积极鼓励民众利用法律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在此坚决支持广西中烟工业公司南宁卷烟厂离岗退养职工,拿起法律武器,坚强地捍卫自已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全中国的工人、人民作个榜样,坚持到底一定胜利。
IP:222.84.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黑黑黑比黎明前的黑暗还要黑,一个效益很好的企业不顾内退职工的死活,竞然将一个为国家为企业辛劳大半辈子,与企业签订了离岗退养协议的老职工,残忍地单方毁约推向社会,不知依据什么法律法规。
IP:222.84.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这个世道,这个社会,什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什么工人、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现在此件事完全说明,那是狗屁,骗人的鬼话,把老百姓当白痴,舆论在他们手中权力在他们手中,黑白是非随他们编,毫无法律依据剥夺内退职工的生存权,把内退职工推向社会良知何在!爱心何在!法律何在!权力的公信力何在!法律的公信力何在!广西、广西、广西!法律、法律、法律!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是如此做的吗?
IP:222.84.4*  于2007-07-19  发表评论:
此案件真是如此明目张胆吗?这个社会真有那么黑吗?当官的代表谁行使权力,法律制定是保护谁?广西中烟工业公司南宁卷烟厂28名内退职工,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是依据什么法律法规强行解除?
IP:58.59.23*  于2007-07-02  发表评论:
法、法、什么法,这是什么地方,这是什么社会,谁和你讲法。有钱、有权、有势吗?傻瓜。
IP:58.59.23*  于2007-06-30  发表评论:
共产党请救救老百姓!
IP:58.59.23*  于2007-06-30  发表评论:
如此明目张胆狂法,一些企业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一些执法机关,就是如此建立和谐法制社会的吗?为什么如此黑暗?
IP:58.59.23*  于2007-06-19  发表评论:
一位执法人员语重心长地说:领导法盲我们才忙,不错!这个世道,权力就是法律,从这篇材料、从这件事中就充分表现无余,什么情什么理什么法律,统统都没有用,统统都是骗人的鬼话!几十年来老百姓受尽折磨,给你做牛做马,叫做无私奉献,而今你老了,没有利用价值了,就一脚把你踢开,而且那些当官的都披着共产党的外皮,管你什么党纪国法老子照横行霸道,黑.............暗.................。
IP:58.59.23*  于2007-06-12  发表评论:
妈的,法律是专门为那些有权的人制订的吗?有权为什么可以肆意放火,老百姓为什么不能点灯,广西中烟工业公司南宁卷烟厂有什么法律依据剥夺内退职工的生命权,广西中烟工业公司南宁卷烟厂是你娘老子的吗?狗娘养的三代麻风。
IP:58.59.23*  于2007-06-11  发表评论:
坚决支持广西中烟工业公司南宁卷烟厂内退职工讨回自已的合法权益,违法者要追究责任,要付出代价以平民愤以严肃党纪国法,人们拭目以待持政的公信力、法律的公信力。
IP:58.59.23*  于2007-06-11  发表评论:
全中国人民全世界人民都来关注、都来支持被压迫被侵害的劳苦大众吧,坚决支持广西中烟工业公司南宁卷烟厂的内退职工,坚决支持南宁卷烟厂内退职工讨回合法权益。
IP:58.59.23*  于2007-06-11  发表评论:
谁看了都气愤!!!这个社会当官的有权就仗势欺人,都是堂堂的共产党员,党纪国法在哪里,什么八荣八耻在哪里,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张胆违法违纪,人民法院的执法大胆不忌地给予支持、袒护,打击人民打击弱势群体,在这一事件中有谁可以站出来说,广西中烟工业公司、广西这些执法部门没有违法?
IP:59.155.8*  于2007-06-08  发表评论:
毛主席您老人家快出来救救28名南宁卷烟厂内退职工吧
IP:220.173.*  于2007-06-08  发表评论:
除了毛主席,没人相信有什么人能制伏腐败。除非他吹牛。
IP:58.59.23*  于2007-06-08  发表评论:
广西中烟工业公司南宁卷烟厂内退职工被解除,那么大的一个中国,那么多的共产党员,有谁愿意站出来为他们维权呢?他们已经被停发两年多的养老金,他们也被剥夺了两年多的生存权,在广西在中国他们真的是孤苦无助吗?他们的生命真是那么被漠视吗?
IP:58.59.23*  于2007-06-08  发表评论:
广西中烟工业公司南宁卷烟厂解除内退职工是无法律依据的,得到法院的支持,证明了广西的法和官是官官相互的,那老百姓还有说理的地方么?黑...黑...黑.................
IP:58.59.23*  于2007-06-08  发表评论:
维权..维权..维权,坚决支持南宁卷烟厂内退职工拿起法律武器讨回合法权益。
IP:58.59.23*  于2007-06-08  发表评论:
广西中烟工业公司南宁卷烟厂烂中职代会职权,在不给当事人参加开会的情况下,公然作出不服从安置到另一独立法人股份企业,就可肆意解除那么多的内退职工,权力之大,大得可以超越法律,真是已经可为无法无天,大得连广西的执法部门不得不给予支持,怕..怕...怕...........................
IP:59.38.32*  于2007-06-06  发表评论:
克扣退休职工工资竞达几年之久~!到如今竞无任何执法部门给予解决~!究竟人民的权利在哪里?人民的公仆在哪里??????
IP:59.38.32*  于2007-06-05  发表评论:
请相关人士伸处援助之手~!帮助我们解决问题吧~!
IP:58.59.23*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南宁卷烟厂没有面临破产,没有法律依据解除内退职工,而且南宁卷烟厂有四百多名内退职工,为什么只解除这28名遵纪守法内退职工,法律依据是什么?依法行政,依据何在?
IP:58.59.23*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这就是一桩赤裸裸以权欺人的行径,坚决支持南宁卷烟厂内退职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坚强坚持到胜利。
IP:58.59.23*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那些欺凌百姓的人终有一天有报应,坚决支持南宁卷烟厂28名内退职工讨回合法权益。
IP:58.59.23*  于2007-05-31  发表评论:
广西真有那么黑暗么,怪不得出了一个鼎鼎大名的成克杰,黑得不奇怪,全世界的人民坚决支持南宁卷烟厂28名内退职工讨回公道。
IP:220.173.*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事以致此.广西有广部门的领导都不过问此事.这些官们都死光了吗???????
IP:58.59.23*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至2007年5月30日内退职工此事多次向广西相关部门信访或人员上访,一直都互相推诿,漠视弱势群体,广西...广西...广西...黑...黑...黑.....
IP:58.59.23*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南宁卷烟厂28名被单方毁约停我工资的内退职工,你们不要退缩,不要畏惧,法律在你们这边,正义在你们这边,你们代表着中国广大的被欺压的老百姓,我们坚决支持你们,做你们的坚强后盾,坚持就有胜利,广西...黑...黑...黑............................
IP:58.59.23*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广西如此的执法部门、如此的相关职能部门,用纳税人的钱养着,反过来欺压纳税人,这是什么世道,在此坚决支持南宁卷烟厂内退职工讨回合法权益,坚持到底看看法律的公信力和执政的公信力。
IP:220.173.*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这个社会,国家的法律有用吗?国家制定出来的法律是骗人的,不是吗,请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1号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的第九条:“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修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我是一个在2000年已经签订离岗退养《协议书》,并办理离岗退养手续的职工,2005年是一个已经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但是法院还在2006年判决同意企业解除我的劳动关系,你们说法律有用吗?法在何处?所以法律对我们弱势群体,老百姓只是一张空文。什么法制社会,什么和谐社会,统统都是骗人的鬼话。
IP:58.59.23*  于2007-05-26  发表评论:
人民的权益要依靠法律来保护,执法部门不要妄法,政府职能部门要作为要监督,广西要关照南宁卷烟厂28名内退职工合法权益,妥善解决问题,以免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IP:58.59.23*  于2007-05-26  发表评论:
广西南宁卷烟厂要依法继续履行协议,广西执法部门不应给予包庇,广西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不要姑息养奸,不要草宫人命,广西南宁卷烟厂28名内退职工没有违反厂规厂法,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南宁卷烟厂是一个效益很好的龙头企业,为什么解除内退职工,把其推向社会,坚决支持内退职工讨回法律赋予的合法权益,以权妄法最终是行不通的。
IP:58.59.23*  于2007-05-21  发表评论:
从这一件事很清楚看出,遵纪守法的内退职工一群弱势群体,被那些目无国法有权仗势人的"领导"配合执法部门恣意欺凌,还有那些相关职能部门视若妄闻,这和创建法制国家背道而驰,在此,坚决支持内退职工讨回合法权益。
IP:58.59.23*  于2007-05-20  发表评论:
尊重民生、尊重民权,违法必纠,南宁卷烟厂28名内退职工的合法权益必须依法得到保障,没有法律依据能剥夺一个效益很好的企业把内退职工推向社会,南宁卷烟厂的做法是极不负责任的行为,广西执法部门的支持是对违法的袒护,足以证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政妄法,南宁卷烟厂必须无条件地依法继续对28名被单方毁约解除的内退职工履行协议,尽快正常支付与南宁卷烟厂内退职工同等待遇的生活费,并赔理道歉,挽回损失安扶民心。
IP:58.59.23*  于2007-05-20  发表评论:
支持28名内退职工讨回合法权益,南宁卷烟厂必须依法继续履行协议,不要坚持违法到底。
IP:222.216.*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坚决支持内退职工讨回公道,南宁卷烟厂应该继续履行合同。
IP:222.216.*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支持内退职工讨回自已的合法权益,南宁卷烟厂应无条件继续履行协议,赔礼道歉挽回损失给予赔偿,安扶职工。
IP:58.59.23*  于2007-05-02  发表评论:
据确切消息: 上次说的被南宁卷烟厂单方毁约解除停发养老金的一名内退职工,属归侨人员,因重病吐血住进当地医院,因被停养老金两年多造成生活十分困难,无法支付医疗费无奈被迫放弃医治。
IP:58.59.23*  于2007-05-01  发表评论:
请评评:为什么对老工人那么心毒手辣,为什么把他们推向社会,希望给管一管,老职工没有犯法嘛,很显然反而是领导违法嘛,如果真让违法得到法律保护,这个世界不就变为只许州官放火不准百姓点灯了。
IP:58.59.23*  于2007-04-28  发表评论:
当官的明目张胆违法行政,并破天荒地得到法院明目张胆的支持,依法治国的公信力就没有了,很明显这是权力代表法律,现在到处都宣传,要改变党和政府工作人员的作风,人们不仅要问:原来是什么作风?哪又改成什么作风?原来的作风不好吗?现在这样明目张胆知法犯法执法犯法谁来管?光天化日之下互相勾结、明火持仗有持无恐仗权仗势欺凌弱势群体,已到无法无天的地步,希望中央应该管一管了。
IP:58.59.23*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丧尽天良,天理何在!恶霸行为!
IP:58.59.23*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敢与不良行为作斗争,考验几千万真正的共产党员的时刻到了。
IP:58.59.23*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据确切消息: 28名被南宁卷烟厂非法解除内退协议的一归侨职工,现诊断出重病,由于被停发工资,无钱,医院拒绝给予医治,为避免不该发生的事发生,请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士引起高度重视,从免造成国际映响。
IP:58.59.23*  于2007-04-22  发表评论:
中国典型的以权代法,执法妄法案,解除部分内退职工的法律依据何在?十足的侵犯人权。
IP:220.173.*  于2007-04-17  发表评论:
你们是好样的.当今世道,上(中央)有政策,下(地方)有歪曲了的对策!真是世态炎凉,你们的勇气可佳. 我相信只要你们依法行事,并多注意保护自己,你们的要求会得到合理的解决! 中国需要多几个像你们这样的人啊,有了你们的维权,才有中国的物权\人权建设工作的进步! 向你们致敬!!!!伟大的人!!!!!!
IP:220.173.*  于2007-04-16  发表评论:
太气愤了,呼吁有关部门应该一查到底,相关人等依法严办,都应严惩不贷!!!不然,今后是官、有钱就能草菅人命、目无王法,那法律都是给谁定的,难道都是给我们穷苦老百姓定的!!!!这样都能加官进爵,还指望什么社会和谐与和谐社会!!!治理好他们,社会自然和谐!!!!
IP:220.173.*  于2007-04-16  发表评论:
毛主席万岁.毛主席万岁.!!!!!!只有毛主席才能救中国!!!!!!!才能救我们劳苦大众!!!!!!!!!!!!!!
IP:220.173.*  于2007-04-16  发表评论:
什么时候我们国家有个完善的监督机构,什么时候我们所有的人民都享有选举的权利,那时很多问题都没有了。哎~~~~~~~~~
IP:58.59.23*  于2007-04-14  发表评论:
孝验足否立党为公立党为民,是否言行一致,人们拭目以待。
IP:58.59.23*  于2007-04-14  发表评论:
建设法制社会,首先领导带头作表率,企业法人违法行政强行解除退休职工,并且得到法院依法无据的支持,令人感到震惊,完全失去了社会公信力,应受到全社会的遣责。
IP:58.59.23*  于2007-04-13  发表评论:
请问!此法人代表是谁?是否是党员?是否知法?一个效益很好的企业,为什么开除退休职工把其推向社会,什么是八荣八耻?................
IP:222.84.4*  于2007-04-12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IP:220.173.*  于2007-04-12  发表评论:
权大与法,不平就告,就上访。如果信访部门能把百姓的问题当成自己的问题,就会设立网上信箱,电话访等多种形式来解决群众的问题,老百姓也不必花大量的钱和时间跑到北京长访,这是多么大的社会资源浪费!我是信访局局长,就不用亲自到处跑,把你的信访内容收集上来,督促各级政府部门查办解决,那级政府处理不当就要问责负责人,这样还有谁千里迢迢跑到京城长访呢?之所以中央最高基层信访人员人满为患,是因为本级政府部门要么不管,要么故意拖拖拉拉,甚至扬言某单位企业来的人根本不给与接待,他们完全改变不顾老百姓死活,并且某副市长和地方企业领导勾结一起把老百姓的活命钱都贪污了,并且还把上访人员控制起来,一哄二吓,软硬兼施,还说什么,你们上访我不怕,大不了你们死几个人,我只是这个领导不当了.......咳!老百姓有苦无处说啊,还有比这更残酷的事情,老百姓没办法才往北京跑啊,可是......中央政府应该想办法如何监督地方政府信访人员,否则他们根本就不会为老百姓说话.......毛主席啊!毛主席!你老人家在哪里啊!中国老百姓想念你啊........ 上访不能称为文化,只能是人们对命运不公的一种反抗!是一种崎形现象! 企业改制,国有资产流失. 上访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权大于法.法院在政府的领导下工作,公正性很难得到保障.而律师已沦为皮条客,他在法官和当事人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导致所谓的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各级官员上下其手,正义怎么能得到申张.      老百姓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一句老话,叫冤死不告状.他们为了生活而奔波,不到无路可走的境地,那有精力去啊!而我们有些所谓的"父母官",却骂生他们养他们的人民是刁民.个别以"包青天"自居的官员,忘了自己的职责,干了本应由法律和制度来解决的事.竟然还恬不知耻地沾沾自喜.从某种程度上说,他们的行为也从客观上证明了权大于法.
IP:220.173.*  于2007-04-12  发表评论:
老百姓不是闲的无聊才去上访,百姓想找基层的官聊聊能行吗?能解决问题吗?得到的只是糊弄百姓,现在基层很多官不大,脾气,架子,牛比不小,对上面,阳奉阴违,对百姓对百姓吹胡子瞪眼,哪会为百姓着想,什么人民的公仆全是瞎话,现在百姓打官司要告贪管官,为什么这么难,因为当官的早设定的条条框框百姓能有条件踏进吗?说白了,这些就是在保护这些违纪的官员,百姓有理也干瞪眼,谁叫你是百姓呢?所以百姓只能相信中央政府,百姓太苦要理解他们,这是无奈.
IP:220.173.*  于2007-04-12  发表评论:
现在的基层法院根本不给解决问题,也就是不作为,很小的一个案子,在他们手里拖来拖去。逼的人们只好去上访。也不知为什么,上面对下属不作为的行为,为什么不管。是不是自己不干净,不敢管.现在的政府信访接待部门往往是人浮于事,没有一点政治责任感,他们不是为民伸张正义,而是为官僚作祟设障。老百姓在基层投诉无门、求助无门,却没有人能来追究信访部门的责任。为什么有那么多上访群众,还不是因为基层的贪官污吏太多了,导致老百姓诉苦无门,不上访才怪呢!!!不可否认,党的高层绝大部份还是清廉的,可省市县的干部们,呵呵,那就不敢恭维了,黑呀呀的一片乌鸦啊!!!!
IP:220.173.*  于2007-04-11  发表评论:
从此文章里可看出,在这法制的国家境有大企业可以左右一切法律.可见这是中国法律上的悲哀呀! 可悲! 可悲! 真可悲!!!!!!!!!!!!!!!!!!!!! 醒醒吧中国.........................!
IP:58.59.23*  于2007-04-11  发表评论:
在此向全世界有爱心的人士呼吁,希望能给予主持公道,紧急给予人道的援助,以避免在中国发生不该发生的悲剧。
IP:220.173.*  于2007-04-11  发表评论:
当人民不再相信法律时,不再相信强力机构时,只有以自己的方式来讨回自己的公道了。 法院必须真正做到公开审理,让舆论充分监督,才有可能比较好的解决好的解决司法公正的问题。
IP:219.159.*  于2007-04-09  发表评论:
法律不仅是制定给懂法律的人的,还是制定给有钱人的》
IP:58.59.23*  于2007-04-05  发表评论:
既然违法,为什么还威胁屈从,而且得到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支持。
IP:58.59.23*  于2007-04-04  发表评论:
从中可看到和嗅到什么臭味在散发迷漫。
IP:58.59.23*  于2007-04-03  发表评论:
和谐社会法制社会,首先最重要的是官员的素质,带头遵纪守法作表率,尊重他人不损害他人;法制社会还要求司法人员秉公持法如山,避免行政妄法;从这一案例看,一个效益很好的企业却以无法对其部分内退职工继续履行合同为由,不顾职工死活强行停发工资断其生路解除劳动关系,而且得到执法部门的支持,当地相关部门视而不见,这是一种对职工,对人民极不负责的做法,企业的老职工早年曾经为企业为国家创造了财富,而今国家出政策给予照顾让出岗位,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安渡晚年,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老职工的关怀,而南宁卷烟厂则将应得予关怀和照顾的老职工视为包祆推向社会,这是一种忘恩负义的行为,应该受到社会的遣责,另外,那些相关执法部门和相关的政府部门对此事件的不作为也应受到遣责,难道你们没有家人、兄弟姐妹吗?你们这样做不认为太过份吗?希望你们良心有所发现,关爱老职工关爱人民即是关爱社会关爱自已的家人。
IP:220.249.*  于2007-04-03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企业的做法明显有问题啊,希望知错能改就好了。国家要共建和谐社会呢,老是这样欺压弱势群体,社会怎么能和谐噢。
IP:220.249.*  于2007-04-03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是啊,文章写的有理有据。看了让人感觉好同情,现在好多企业都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对于处于弱势群体的人来说,维护自己的权益谈何容易啊。这有赖于国家法律的完善,有赖于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有赖于企业领导的良心发现,道德水平的改善。我支持你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好人一生品安,祝你们维权成功!
IP:220.173.*  于2007-03-31  发表评论:
难道巳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也还可以解除劳动关糸吗?有这样的法吗?天理何在?
IP:220.173.*  于2007-03-31  发表评论:
难道龙头企业就不用说法了吗?就可随意扣工资和解除职工吗?
IP:222.163.*  于2007-03-30  发表评论:
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于政仁(原审原告)男,汉族,1954年7月22日出生,现住广东省珠海市珠江南路,16栋502室,联系电话;13179072210, 被上诉人;临江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陈忠强 上 诉 请 求 (1)撤销临行初字(2006)第22号裁定书 (2) 为排除地方政府的干扰申请中院指定异地法院审理。 上 诉 理 由 (一)审理案件的程序违法 审理本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计有三名审判人员,审判长;公呸歧;审判员;盖风卿;张文军,其中,公呸歧,盖风卿均都属于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的情形。(证据;临行初字(2002)第4号,临刑重字(2006)第3号和临行初字(2006)第22号)同一个法院,同一个审判员,竟能参与同一个案件不同程序的审判 ,参与的情节又十分恶劣,是国内审判史上极为少见的?例如审判员盖风卿在本案临刑重字(2006)第3号刑附民赔偿中发表的意见是不属于刑事赔偿范围。他使用的是盖风卿的名字。在临行初字(2006)第22号行政赔偿中又发表了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他使用的是盖风清的名字,表面上看是两个姓名不同的法官,经我反复调查两个同音不同字的盖风清(卿)其实是一个人,这是铁一般的事实? 同一个法院,同一个审判员,对同一个案件 ,竟能在不同的审判程序中做出不同的结论,这恐怕在一个堂堂的法制国家内是更为出奇的少见?是一个典型的即不作为?又喝稀坭?还要我们纳税人付工资的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或者根据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举报,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第二十四条 明知具有法定回避情形,故意不依法自行回避,或者对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申请,故意不作出回避决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给予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依据上述规定,公呸歧,盖风卿,都是法律功底很深,业务能力很强的资深法官,应当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和第六条的存在,更应该清楚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回避而不主动回避的 依据公呸歧,盖风卿的资历应当视为是明知。违法情节较重。请白山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的精神严格审查,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指定异地法院审判,排除当地政府的干扰。行政案件异地审判能够更好的遏制司法腐败,提高审判效率,稳定社会,服务大局。是一件利国又利民的好事。 (二)我国法院审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原则是“先刑事后民事”,法律的俗语称之为”先刑后民”从法学理论上讲是有法可依的。尽管与我国目前的国情不相适应,但那就是以后所研究的事情啦?至少今天以前我国的法院是执行的先刑后民的政策,本案的刑事部分临刑重字(2006)第3号刑事判决于2006年审结,我2006年12月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符合先刑后民的规定,应当视为第一次起诉,一审法院把我的行政赔偿诉讼定为重复起诉不妥。驳回起诉确属不当,况且还没有明确说明驳到哪里去?一审法院存在司法不作为之嫌?因为刑事判决已经明确宣布不属于刑事赔偿? (三)本案几年来检察机关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终于在2005年5月宣布破案,将被告人提起公诉。检,法两院经过多次交锋,两级法院先后组织七个合议庭 对该案进行了不同程序的审理,虽然法院的刑,行两庭意见分歧,互相推委,但七个合议庭的审判人员还是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于政仁的案件发生在监管场所,确属国家赔偿范围,对这一点任何人都是没有异议的。检,法两院的拉锯战应该结束啦? 终上所述,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并不是以是否构罪为前提,,而是以是否有危害后果为条件,国家赔偿的范围就两个即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国家免赔的条件就一个,凡是具有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之一的国家不予赔偿, 案件进行到今天,就是与政府的非法干预有关联,因此为保证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我衷心的希望白山中院能够开一个先河,将本案指定异地法院审理。我等了五年多啦?再也不能拖下去啦? 谢谢审判长,谢谢各位审判员 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于政仁 2007年3月29日
IP:219.159.*  于2007-03-30  发表评论:
有钱就是有权啊!
IP:58.59.23*  于2007-03-30  发表评论:
在中国谁来维护孤苦无援的弱势群体!!!!!!
IP:58.59.23*  于2007-03-30  发表评论:
共产党是人民的大救星,共产党在那里啊!这28名被剥夺生存权巳两年多,为什么那么多当官的视若妄闻,在中国谁来救助人民,谁来救助百姓,谁来主持公道!
IP:219.159.*  于2007-03-27  发表评论:
国有大企业都这样做了。构建和谐社会就是这样做的么?就拿武侠打个比方,两个人相互运功疗伤,结果一个有了别的想法就用了吸星大法把对方的真气都吸干了,最后还把对方推开说:哎呀我帮不了你了,自己活命去吧。1.这是合并不是兼并啊。初衷是合作啊,是相互续命啊!这能叫包袱么?简直谋财害命!2.4.6亿的拿出去,小县城只剩个复烤厂。这些资金究竟养肥了什么人还不知道呢。总要让这些职工前半辈子的辛苦得到回报吧。
IP:125.254.*  于2007-03-25  发表评论:
南宁烟厂应知错就改、28名内退职工讨回合法权益、受人尊敬、广西的人民法院是为人民吗、公正在那里
IP:222.84.4*  于2007-03-25  发表评论:
维护职工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是党和国家各级官员的义务和职责,也是体现其依法行政的最本素质水平。
IP:58.59.23*  于2007-03-25  发表评论:
不要践踏职工、公民、人民。 有侵犯人权的嫌疑,有妄法嫌疑。
IP:58.59.23*  于2007-03-24  发表评论:
希望中国有关职权部门引起严重关注,妥善处理此事,维护弱勢群体的利益,关注民生。
IP:58.59.23*  于2007-03-24  发表评论:
从此情况来看,首先企业违法行政,然后用企业的财大气粗左右法律,而后就出现依法无据地开除内退职工,这种事屡见不鲜,这就考验执法部门和法律的尊严了,人们将拭目以待。
IP:58.59.23*  于2007-03-24  发表评论:
企业效益很好,为什么把内退职工推上社会,有法可依吗?
IP:58.59.23*  于2007-03-24  发表评论:
在中国,工人维权为什么这么艰难无助,难道都没有有正义感的人士,难道真正的世风日下到如此地步,每每看到电视、报刊中国公民在国外受到侵犯、伤害都大量争相报道或抗议,中国劳工在日本起诉维权国内都给予大力协助,而中国工人的权益在中国受到侵害时,中国的人士为什么这么冷漠,这么无动于衷,难道中国公民在国外才是人在中国国内不是人,在国外应受尊重在国内就可以不尊重,实行双重标准吗? 在这些工人受到侵害时有工会站出来吗?有良知的人站出来吗?这是在那个国家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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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真事,恶势力太猖狂
    ·  
    ·  这帮人不知干了多少这样的烂工程,下次不敢上高速了,上高速也不敢通过隧道了,通过隧..
    ·  在此发表评论那个房子下边水池里的鱼好多,钓起来好多,没敢吃
    ·  在此发表评信阳市领导不不作为
    ·  第三:“复函”解释亿阳目前正处于基建阶段,建设厂房及安装设备需平整场地和剥离部分..
    ·  作为一个祖辈生活在辉县的常村镇人对“核查函的复函”回复内容感觉滑稽可笑且无奈至极..
    ·  国家才成立了11个打黑除恶督察组,辉县和亿阳公司敢不敢让督察组来查查??如果有问..
    ·  怎么没人为辉县政府说话?是真的不?辉县政府应该出来辩解的呀!
    ·  唉! 官官相护,民不聊生, 民是斗不过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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