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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结论“没有犯罪事实”

文章来源:华夏传媒网  作者:   2015-09-14
     我叫吴金祥,男,61岁。2002年“下岗失业”响应国家号召“自主创业”。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由家村山上即辽宁省地震台东侧约200米处私有“私宅”,成立了个人独资企业《大连阳光儿童食品厂》,历史遗留占地使用面积1540平方米,私宅及生产车间房屋建筑面积564.5平方米。

  下面陈述的,全是现实中的事实。我承担全部内容的法律责任。

  首先注明关注点:被摧毁的“私宅”是我在国土局合法注册拥有(房屋所有权证大甘辛字第0103010077号。照片一)。我本人从未收到政府对我“私宅”征用的通知书。未有法院对我“私宅”的法律执行文书。也未见到政府在辛寨子由家村对百姓的私有房屋征用进行乡村改造公告及规划蓝图。

  2012年初由家村我的私宅周边地区“运达诺维溪谷”拆迁改造建设悄然兴起。但政府相关部门至今没有依法发布拆迁通知及通告,也没有发布本地区拆迁改造安置补偿协议方案。

  2012年7月16日遭到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下派机构,为达到“运达诺维溪谷”我私宅基地上的非法拆迁改造建筑目的,采取了为开发建筑商向百姓争“利”,断水断电封路堵道。“大连市甘井子区社会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张贴拆除所谓违章建筑《通告》。早上8点40分“辛寨子街道主要领导现场指挥,对影响规划区域开发建设进度的由家村运达诺维溪谷地块的11处、14户违建实施了拆除,区整治办、执法局、公安分局等10余个部门联合行动,共出动人员300余人、大型工程机械、执法车辆31台”(甘井子区公众信息网报道)。以非法“暴力”手段强行拆除了我的私宅私企“四合院”厂房建筑设施及周边几十年遗留下来的私有宅基地上的“物权”。我本人协同律师即时报案,警察现场做了案情调查询问笔录。我和律师前去调查政府行为的法律依据,政府参与“行动”的相关部门相互推诿,竟无一承认其为“行动”主体(有调查录音及律师函)。责任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派出所没有依法“立案”查处。(照片一):

  (照片一)

  2013年8月24日半夜零时二十分为进一步达到“运达诺维溪谷”我私宅基地上的非法拆迁改造建筑目的。一伙不明身份的“暴徒”使用黑势力“暴力”手段,将我私宅所有塑钢门窗玻璃全部砸毁。我当即“110”报警报案,并在辛寨子派出所作了案情及损失价值笔录。责任大连市甘井子区辛寨子派出所刑警称:抓不到作案人无法“立案”查处。(照片二):

  (照片二)

  《20130922吴金祥被故意毁财案》案件发生:

  事实过程:2013年9月22日12时50分。为尽快达到“运达诺维溪谷”我私宅基地上的非法拆迁改造建筑目的。作案行为人趁我家中无人使用大型PC-360型挖掘机为作案工具,把我合法“私宅”野蛮捣毁,致使我室内财产连同房屋瞬间全无。我及时110报警报案,在派出所警察让我做完了案情及室内财产笔录后,由大连市公安局甘井子分局辛寨子派出所刑警三人及时出警,在案发现场当场抓获了作案行为人及作案工具PC-360型挖掘机,同时刑警拍照勘查了作案现场,作案行为人在我和刑警三人及前来围观的群众面前,也当场承认了是他实施摧毁我“私宅”的行为(照片三)。作案行为人被刑警当场依法带到派出所。案件由刑警队长兼副所长王斌主办。

  (照片三)

  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刑法: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物权法: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主办人王斌熟知法律。可对此案处理采取的行为:

  ① 当天放走了作案行为人。直至案件结案都未告知我受害人:作案行为人的名字、单位、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放走作案行为人的理由。为什么?

  ② 不走刑事办案程序。不依案件客观事实为依据按法律准绳办案。不对作案行为人给受害人造成的客观财产损失及时沟通司法中心做财产损失估价来避免受害人财产损失得到合理合法赔偿。案发现场被毁私宅基地被开发建筑商侵权肆意铲平施工盖楼,王斌听之任之,难道老百姓手里国家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在执法者的眼中只是废纸一张吗?为什么?

  ③ 做案件询问笔录不如实记录。做笔录的刑警还要将笔录材料交给主办人王斌审阅“看行不行”。不按当事人的回答内容如实做笔录。在我核对笔录不实,当着王斌队长的面将不是我说的话所做的询问笔录内容用钢笔给划死了。甘井子分局下达的《20130922吴金祥被故意毁财案》受案回执单,王斌扣押2个月零六天。在我多次反复向上级机关申诉,王斌才不情愿交给我受害人。我多次书面和口头向主办人王斌要求合理解释为什么扣押2个多月?至今不回答。为什么?

  ④ 案件发生5个多月后,在我受害人多次反复向上级机关申诉案件。王斌才与甘井子区司法估价中心沟通对我被毁私宅做了无实体实物的司法估价(案发现场被毁私宅基地此时已被开发建筑商非法侵占铲平并正在施工盖起了六层高楼)。把我120平方米上中下分三层的“私宅”估价为4.8万元(照片一、四)。为什么?

  ⑤ 甘井子司法估价中心在估价单上做了说明。主办人王斌扣留了甘井子司法估价中心做出的司法证明。向我受害人另外出具了一份不具备法定资质的甘井子公安分局估价《鉴定意见通知书》(照片四)。为什么?

  ⑥ 同时:同日做出《20130922吴金祥被故意毁财案》刻意不注明毁财犯罪控告“主体”的案件结论(照片四、五)。为什么?

  (照片四)

  (照片五)

  案件主办人王斌以“合法执法权力”对此案件用了近8个月的时间。对一个现行案件其犯罪行为、犯罪证据无可推卸、无可争议,却做出了没有实施犯罪作案控告“主体”即“没有犯罪事实”的“文字游戏”结论。问:我的“私宅”是被谁摧毁的?谁来承担给我造成的私人财产损失?怎样解释甘井子司法估价中心做出的“被毁私宅”损失的司法估价?案件结论为什么不将案件实施作案行为人注明指控“主体”?能告知我受害人把作案行为人的实施毁财行为定为“无罪”的法律依据吗?

  案件主办人王斌对《20130922吴金祥被故意毁财案》做出的没有实施犯罪作案主体即“没有犯罪事实”的结案结论。依法受害人应向国家检察机关申请案件“立案”监督。但办案人员王斌以手中的“合法执法权力”办理案件违背客观犯罪事实证据、隐瞒案情、包庇犯罪...其案件复议即最终结果又将会如何?

  “依法治国”必然“于法有据”。案件主办人王斌作为执法者深知,权由法定,权依法使,有权必有责,违法必追究。为什么还敢不按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其行为难道不是在损害法律的尊严吗?

  我期待上级领导能依“宪法”法律对“毁财案”案件做出公平公正的结论。

  吴金祥.2015年9月10日.

来源:http://xhxmedia.com/a/shiping/fanfu/20150913/90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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