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盐津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自家小区门口休息时,被害人王某与其开“不雅玩笑”后欲离开,李某遂随手提起自己坐的小木凳,追上去砸了王某的腰部以下,致王某脾脏破裂,经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受伤系重伤二级。2014年8月19日,被告人李某经公安局传唤到案,到案后李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被告人李某与受害人王某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66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2015年4月23日,经司法局调查评估作出了统一对被告人李某实施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物证木凳子一张,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张某、魏某、吴某、黄某等21人的证言,医院彩超检查图文报告及住院病历、鉴定意见书、现场方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过失致造成他人重伤,其行为已经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考虑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损失并并取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支持和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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