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30日,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王夕中有期徒刑八年,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范立有期徒刑四年,并对被告人王夕中的违法所得折合人民币1566960元及佳能相机一部依法予以追缴,由追缴单位上缴国库。
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夕中通过给相关承建公司关照工程项目等方式,收受多家公司贿赂的人民币、美元、购物卡及相机一部,折合人民币157.9万余元,并通过被告人范立管理使用。被告人王夕中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实供述了组织没有掌握的其本人受贿1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并且提供了谭某贪污23万元的线索,并经司法机关认定谭某贪污157657元。
内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夕中利用担任洛阳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7.9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范立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财物而予以管理、使用,其行为符合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王夕中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且已全部退赃,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范立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二被告人均表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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