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叫吴娜娜,女,54岁,没有工作,在家处理家务,偶而接点小手工活,丈夫侯建滨,男,56岁,家住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安海镇下宫仔2号。丈夫侯建滨早期在民营企业打工,2001年6月份,因身患食道中晚期癌症从医生手术刀下赎回一条性命,术后失业在家养病不能参加工作。公公侯贤象今年83岁,年迈老稀,体弱多病,常卧在床,大儿子今年32岁,从小患先天性发育不全、智力不及孩童,是二级智力残疾人,时有癫痫病发作,俩人每月的治疗医药费需要上千元钱(病历证明及残疾证见附件1),小女今读高中三年级,一家人的生活只依靠二儿子每月教师工资1500元来勉强维持一切开支,一家人含辛茹苦,生活举步维艰。
2001年9月22日穆乌镇及其子侯金奖将其所拥有的房产份额以先抵押后卖断的形式卖给陈永尧。2003年6月,陈永尧将其所购买的房产份额转让给我丈夫侯建滨(见附件2),由于穆乌镇原有房屋倒塌捐毁严重,影响我们的生活环境,我们于2003年10月向安海镇政府申请翻建房屋,经批准后(见附件3),房屋已建成三层,2004年11月穆乌镇由于反悔出卖祖业,向晋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根据所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驳回其诉讼请求,穆乌镇不服该判决向泉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晋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公开审理,数十名晋江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参与旁听监督,认为原判决并无不当并当庭宣判再次驳回穆乌镇的上诉,维护原判,同时,泉州电视台、晋江电视台、东南早报、海峡都市报等多家媒体对案件公审进行了报道(见附件4),穆乌镇对判决结果再次表示不服,并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2001年9月22日围绕讼争房屋同时出现抵押协议书一份及卖尽断根契一份,根据两份文书上的文字简单推敲,无视证人证词,主观推断卖尽行为在先,抵押协议在后,并以此为根据将案件争议事实理解为穆乌镇先协议买卖房屋后变更约定为借款抵押房屋。在此基础上,二审法院以我方未经共有人穆乌镇同意擅自翻建房屋构成民事侵权为由,撤消晋江市人民法院(2005)晋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判决,并判令我应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二审判决生效后,我和丈夫侯建滨曾多次向泉州人大反映案件事实,经泉州市人大信访办、法工委签发督办案件信函,向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申诉,在约访主审法官中,我们依法出示翻建审批表及证人证词,泉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旧不顾证人证据及泉州人大提出的意见,驳回我们的申诉,发出驳回再审通知书。对此我们向泉州市检察院对案件提起抗诉,在泉州市人大、政协的关心下,泉州市检察院及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立案审查(见附件5)。2006年1月9日我们收到了检察院送交的立案通知书。我们拿着通知书一直奔波在泉州中院、晋江法院之间,争取案件能够妥善调解和中止执行(2005)泉民终字第1702号的民事判决书。
2006年8月11日上午10点钟左右侯金奖妻陈丽真(穆乌镇媳)擅自携带撬锁工具和其他作案工具,偷偷地撬开我家的门锁和抽屉,窃走我的三只金戒指、一个金项链,现金二千多元,被我发现当场抓住,并拨打了110报案,陈丽真自称经泉州中院某人授意要来强行入住房屋。在安海镇公安分局,我将失窃过程向记案人员陈述经过,局长当场放走陈丽真和侯丽针俩人,说是房屋纠纷要我们回家协商解决,我回答:“今天我报案不是为了房屋纠纷,是因为我的钱财被窃,公民的财产受到了侵害。”眼看着局长把对方放走,我流下了着急和无奈的眼泪,片警蔡崇荣才把我叫我到警务室,认真对我进行了询案笔录口供,答应帮我追回被窃的财物。午后蔡崇荣来家取证,耐心动员我们以处理房屋纠纷案件为主,不要再节外生枝,被窃财物是小,房屋才是大事,一切等房屋纠纷完再做处理,他承诺以分局的名义保护我们的安全,如果对方再滋意来闹事,只要拨打他110电话,分局五分钟内马上到位保护我们。我考虑丈夫身体不好,儿子在外地教书,我和丈夫同意由片警处理。哪知,晚上7点许,侯金奖及妻陈丽真、儿侯少祥、侯少君、侯金奖姐侯丽针等五人手持工具暴踹我家铁门,大声辱骂,我在楼上赶紧拨打电话110报警,并打电话通知蔡崇荣,而丈夫侯建滨刚好在楼下,没有任何防备,侯丽针手持大瓶矿泉水一下冲进家里往建滨胸口一扔,对方所有人群拥而上,肆意辱骂,我丈夫反抢其凶器进行防卫,邻居及过往行人纷纷劝架,对方心存歹意,欲致之死地,对丈夫侯建滨穷打不舍,我欲保护丈夫致使身体头胸肩臂多处软组织受到不同程度的挫伤,当110警车到达时,我丈夫已受伤,处于极度危险当场急送往安海医院。(见附件6:安海医院疾病证明书及分局蔡崇荣手机:13808510233)
当晚侯建滨因胸部挫伤、受力过度再次住入了安海医院,期间曾到晋江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了法医鉴定,当时法医王维柱对我说了句:“他身体已经这样子了,那些人还敢动他?”可见侯金奖陈丽真等人的惨无人寰,让办案人员触目惊心。我丈夫在安海医院治疗不见好转,遂转入省医科大学附属泉州二院进行检查治疗,医生分析病因是由于短期用力过度,遭受撞击及体质较弱才会引发肺大泡并伴有出血,并于9月18日在全身麻醉下进行“胸腔镜下右肺大泡切除术”,但呼吸功能恢复较差,仍活动性气促,因经济实属困难,万般无奈,我们只好要求出院回家疗养,住院了28天,仅在泉州住院治疗就花费了四万多元,10月11日出院回家后,悉心护理,无奈经济条件有限,建滨病卧在床三个多月,无时无刻不挂念官司的进展和公安局的进一步处理。(见附件7:住院收费票据和出院记录)
11月26日,侯建滨病情紧急,心中万千怨恨,含着血泪,留下替他报仇的遗书饮恨而去(见附件8),死不瞑目,亲人子女的内心伤痛不已,随后我因伤心过度,摔下楼梯,手腕骨折,2007年1月初,翘首昐来了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寄来的闽检民抗(2006)66号民事抗诉书,并于1月16日上午开庭审理(见附件9)。但因案件错综复杂,有看不见的手在操纵着公正的天平,法院要求我方以九万元价格购买已翻建的两间房屋,并将未翻建的房屋归还给对方。这样处理让我们更加饱受屈苦,房屋我是用钱买的,并不是占的,当时时价七万元的价格可以购买一套套房,而现在一套套房要三十几万才能够买得起。这种背信弃义的行为法院应该支持吗?法院既没有动用资产评估,何以单靠对方一张要求九万元处理已翻建的两间房屋的声明单方面处理我方的房屋?对方并没有诚心要赎回房子,如有,为何至今没有赎回?审判长说如果我方不同意这调解方案,法院也可能维持原判。案件本应由陈永尧做为被告,我方做为第三人,为何法院明知颠倒顺序,仍不改正,理顺关系?因穆乌镇方想要敲诈我方40万,为达目的,不惜一切手段,让乡人邻里咋舌,谁曾想我夫与癌症抗争了6年,战胜了癌魔,却命丧堂妹堂弟之手。纠纷在安海这小镇已经家喻户晓,虽然对方有钱有势,疏通关系,霸权我们,我们也坚决就此事向省政府、全国人大提出诉求,直至案件得以昭雪。
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原终审判决中,我认为明显存在主要事实及重要证据认定错误的严重缺陷,不但违背案件基本事实,有违司法公正的准则,而且直接损害我们的合法财产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点:
1.对于2001年9月22日同一天出现的卖尽断根契及抵押协议书,两份文书签订的过程均由中证人卢荣平对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见证,卢荣平在原审诉讼中出庭对争议事实进行证实,证明交易双方是抵押借款在前、房屋卖断在后的作证事实(见附件10及VCD),终审法官非但无视证人作证的事实,甚至在法院认定事实部分刻意回避证人见证及证人证言的重要情节,同时,终审法官在引用抵押协议中的载明文字存在错误,多添“保管”二字造成随意释义:“…经双方协议以契约收回陈永尧保管人民币70000元暂抵押…”。(协议中的契约即是穆乌镇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并且房屋抵押必须经过房管中心进行登记方为有效协议,否则视为无效。
2. 陈永尧在实际占有和控制房产的情况下对房产行使了处分权将房屋以65000元价格卖给我,我方取得了房屋产权,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存在恶意认购更不存在恶意侵占,我方的平等交易行为是适用善意取得的,法院应保护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
3.我方对所购买的房屋连自己的房产进行了拆旧翻新,并非个人随意的处分行为,是经申请并获得安海镇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上所实施的,并且房屋翻建已既成事实(见照片或VCD)。我一家也住在该房屋一年多,为何穆乌镇等到旧有房屋形态已全部摧毁,房屋已翻建成,才诉至法院,其间用意何在?退一步说,穆乌镇将出卖房屋款7万元拿走,至今还未向陈永尧赎回。即使陈永尧在其权利未定的情况下处分他人财产,所造成的法律责任也应当由陈永尧承担,而不应当累及我的合法权益。
4.泉州中级人民法院在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中提及穆乌镇未经其他共有权人同意无权私自出卖共有房屋,所有权产权证登记的实名为穆乌镇,政府以行政行为对其权利给予了确认,穆乌镇及其子侯金奖对房产主张了处分权利,进行了转让卖断,擅自侵犯了其儿女继承人的共有权利,应由穆乌镇及其子侯金奖承担赔偿,房产证人只有穆乌镇和侯贤象共有,並没有其他人共有,而我是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法院应当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5.长期以来,在我们农村房屋买卖方式绝大部份都是采用民间契约合同签订的,同时,我也一直在努力在找各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契约合同能够得到履行,基本上靠当事人的诚实守信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在我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卖尽断根契的情况下,泉州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判决穆乌镇限期履行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义务,反而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构成侵权,恢复原状,打乱了已形成事实的法律关系,人民群众议论纷纷,社会负面效果很强烈。
现我恳求我们的正义活青天关注我们草根百姓奄奄一息的人命,为我们死去的冤魂主持公道,伸张正义!!
全家有生不胜感谢铭恩!!
吴娜娜上
2007年3月30日
投诉人:吴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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