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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涉县太行市场 副县长签个“同意”就被拆

文章来源:  作者:  2007-04-11
  拆迁户痛心地指着正在“隆重招商”的太行市场说:“好端端的一个市场,如今完全变了样!”
  经营20年的河北涉县太行市场,仅凭副县长在工商局的请示报告上是否将市场拆迁管理权移交给某村管理的报告上签了“同意”二字,市场就被该村村民拆掉了。而有关法院也作出判决:仅有副县长签字,不能代表政府的正式决定,市场拆迁管理权移交无效。虽然三诉三胜,但直到现在,因为这场意外的拆迁事件,很多商户还在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讨要说法。

  土地问题留“祸根”

  涉县太行市场兴建于1985年,当时涉县许多群众响应县政府号召,按照县政府要求到太行市场建商铺。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与商户签订协议,由商户投资建商铺,场地产权归工商局,商铺产权归商户。当年12月,市场建成后,由于地处城郊,人员稀少,市场一度萧条。在当时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商户们克服种种困难,到了上世纪90年代,市场开始有了起色,并越来越红火,赢得了市、省、国家级文明市场的荣誉称号。

  商户们回忆说,当初他们响应政府号召,按照政府的规划要求,自己投资兴建了太行市场。当时涉县工商局与商户们签订了协议,约定“场地归甲方(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营业室(商铺)产权归乙方(商户)”。合同还约定:“乙方享有转让、租赁、出卖和继承权,但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拆除。”

  由于当时土地法不健全,给市场留下了一个历史土地使用问题,虽然众商户多次要求政府解决房产权和土地使用权的矛盾,但一直未能如愿。就这样,问题一直拖了下去,谁也没有想到这一拖就是20年,并最终拖出了祸端。更令商户们想不到的是,20年后,他们辛苦经营起来的太行市场会被强行拆除。

  来自政府方面的说法是,商户只是租赁市场,到期就应该走人。

  据商户们反映,2004年6月3日,在太行市场商户多次书面、口头并上访要求政府为商户补办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某副县长曾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承诺“待太行市场所占土地被依法征为国有土地后,太行市场商户可通过国有土地招、拍、挂的途径,获得太行市场土地使用权”。

  但结果是商户失去了太行市场。

  副县长签字市场被拆

  2004年9月,涉县人民政府作出改造太行市场的决定,同年10月15日成立太行市场改造建设领导小组。

  2005年1月7日,县政府办公会议决定将太行市场征为国有土地,供给涉城镇城里村商业开发。

  2005年1月10日,涉县工商局向主管副县长呈交了请示报告,请求允许将太行市场的拆迁改造管理权移交给涉城镇城里村,主管副县长在报告上签字“同意”;另一位副县长也签字:“按政府意见办”。

  5月18日,县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涉拆字(2005)2号拆迁冻结公告。此后,城里村几次进场拆迁,与商户发生冲突。

  2005年6月30日凌晨,涉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数百人将太行市场的商铺房屋强行拆除。

  一个好端端的市场眼睁睁地被夷为平地,商铺顿时成了一片废墟,致使商户失去赖以生存的基础。被拆迁户宋良田告诉记者,太行市场的商户大都是楼下做门面、楼上住宿,被拆迁以后他们中许多人失去了安身之所,被迫寄居在亲戚朋友家。商户们反映,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达3000万元。

  商户们质疑说,既然土地收归国有,就应该按市场规矩办事,比如挂牌上市、公开投标,为什么政府却采取划拨的办法,这明明是政策不允许的。这背后是否另有隐忧?

  据了解,县政府通过对太行市场的评估后确定的最高补偿价不超过400元/平方米,而现在同一地段的商铺则一平方米近万元。但商户们自己承建新市场和回迁的要求被拒绝。政府方面的解释是商户们都是自觉的,目前诉讼者都是钉子户。

  商户赢了官司

  政府要赔偿

  2005年7月4日,申元顺等75名商户将涉县工商局和涉县拆迁办起诉到法院,此案由大名县人民法院异地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未得到涉县人民政府正式指定,而仅凭一份有两名副县长签字的报告,便将太行市场移交给涉城镇城里村,其作出该移交公告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据此,大名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涉县工商局政府拆迁办的公告。

  这个官司虽然胜了,但令商户们想不到的是,这只是他们“万里长征”走完的第一步,更多的事情、更长的诉讼还在后面。

  太行市场拆迁案的审理,一时引起各方面广泛关注,该案件被评为“2005影响河北十大案件”之一。

  2006年3月23日,商户崔海年把涉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涉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处理原告之前提出的对太行市场所占土地予以确权并办理土地使用手续的申请。大名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涉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的申请未处理的行为违法。

  2006年8月31日,崔海年再次把涉县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认为政府拆迁太行市场行为违法,并提出行政赔偿诉讼。经大名县法院审理认为,2005年6月30日凌晨,涉县人民政府在原告未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时也没有经过裁决的情况下,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强行拆除太行市场的房屋,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行为应确认为违法。同时,由于强制拆迁行为是由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由此引起的后果也应由涉县人民政府承担。法院判令涉县人民政府按照原告房屋所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以同区位、同用途房地产市场价格对原告进行赔偿。

  直到现在,涉县大小官员没有想到:台上是领导,台下成被告。记者就此事采访县里有关领导,县里领导讲:政府输官司不是坏事,它可以敦促政府依法行政,按规矩行事。目前,此案还在继续审理中。本报将继续关注。

    《市场报》 (2007-04-11 第0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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