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河南郑州,陇海路中州大道交叉口的陇海高架桥地面快速路刚修好开通,11月5日,凝固不久的沥青路面被重新挖开几十米。(11月7日《大连晚报》) 市政工程为何频频出现“短命”现象,其原因错综复杂。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 首先政府权力任性,权力缺乏监督。政府官员对手中权力缺乏敬畏,对公众利益缺乏重视,对公民权利缺乏尊重。政府职能部门未能转化职能,政府官员未能谨慎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把市政工程作为政绩工程,只注重“面子”而忽略“里子”,大肆修建外观华丽却华而不实的市政工程,热衷建设标新立异而实用性不足的“高大上”工程,甚至“打肿脸充胖子”,不顾当地财政状况,不计投入、产出比重;对财政支出不综合评估,任意挥霍纳税人钱财;对市民意见置若罔闻,在市政工程规划设计之初不进行民意调查,忽视公民对市政工程的参与度,不尊重公众的基本权利。 其次市政规划部门缺乏全局观、前瞻性。市政规划之前不充分听取民意,不反复进行科学论证,不尊重客观现实。市政工程是关系到一个城市整体形象和功能布局的重要基础设施,政府城市规划部门对城市发展规划、城市整体布局、城市形象设计等方面应有全局观,设计方案时应高瞻远瞩,有前瞻性、预见性,从长远利益出发,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并且符合城市发展定位。不能一味奉行“拿来主义”,全盘照搬其它城市建设方案,借鉴其它城市建设方案时应因地制宜,有选择性地借鉴吸收,把适合当地城市发展的方案融合设计当中,放弃与当地城市发展不合理的方案,尽全力优化城市市政工程建设方案。 再次市政工程牵涉多方利益。市政建设利益主体复杂,涉及到政府政绩、承包商利益、公众利益等,政府决策时因对利益的取舍缺乏科学判断,只注重眼下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牺牲公众利益保全承包商利益。因某些工程牵涉到政府官员利益,验收时把关不严,导致质量不过关,不得不在未达到使用年限即拆除重建,造成资源使用不合理,形成巨大浪费。 预防“短命”市政工程亟需加强政府职能监督,规范公共投资行为。制度是保障权力有效实施的有力武器,应加强政府权力监督制度建设,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让光下运行,完善问责机制;要从法律层面加强公共投资管理,对公共投资的程序、项目的后期监管、工程的使用年限,从法律上予以确定。 一、加强政府职能监督,规范公共投资行为。制度是保障权力有效实施的有力武器,应加强政府权力监督制度建设,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让光下运行,完善问责机制;要从法律层面加强公共投资管理,对公共投资的程序、项目的后期监管、工程的使用年限,从法律上予以确定。 二、转变畸形政绩观,尊重客观现实。部分政府官员畸形的政绩观是不合理市政工程频频产生的重要原因,政府官员应转变一味追求GDP、好大喜功的做法,充分尊重客观现实,一切从实际出发,减少重复建设和不合理建设。 三、斩断利益链条,严惩贪腐行为。市政工程建设不能成为官员敛财的肥差,政府官员与工程承包商之间要保持距离、划清关系,工程承包信息应公开分布,公开招标、公平竞标,不能暗箱操作、弄虚作假。对收受承包商好处,从工程承包中牟利的官员应严惩不贷,按照党纪国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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