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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贵网站认真对待此事,立即将此稿撤下.谢!

文章来源:  作者:  2007-04-20
    本网收到了打着金湖县检察院名义的一篇“在线投稿”,要求本网撤掉《冤案是如何炮制的》一文,不知发文者真的是金湖检察院还是有人冒充,要求其出具公函却没了下文。斟酌再三,发表出来让颇具慧眼的读者们来辨别吧。
 
《人民维权网》总编及编辑同志:

  贵网站发表的《冤案是如何炮制的?----关于金湖县人民检察涉嫌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调查》一文,已严重损害了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的声誉.此事早已经江苏省纪委、江苏省委政法委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多次调查,并有结论: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存在执法过错,当事人申诉信反映大多失实。

  我院认为,作为一个维权网站,你们所做的在维护公民合法公益方面的大量工作值得称道.但对于早已通过组织程序,早有官方定论的有损国家检察机关的公民申诉,你们目前的做法欠妥,许多网站转载了此篇文章.对此,我院要求贵网站应当立即将此稿撤下.公民的权益要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声誉同样也需要维护.我们对目前网络上转载的这些对我院产生极大负面影响的不负责任的文章,深表震惊.希望贵网站能在为公民维权的同时,也认真自律,为国家的民主与法治做出有益的工作。

  希望得到贵网站满意的答复,同时,我院也保留诉讼的权利。

     编安并致礼!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2007年4月20日
 
 
 
 
编辑:刘伟

  公安部发言人武和平:让媒体说话..      起诉深圳发展银行后续(维权成本..
相关评论:
IP:196.35.3*  于2011-08-05  发表评论:
One or two to rmeember, that is.
IP:10.56.73*  于2011-08-05  发表评论:
Superior thinking demosnatretd above. Thanks!
IP:46.182.8*  于2011-08-04  发表评论:
Very true! Makes a change to see somenoe spell it out like that. :)
IP:129.102.*  于2011-08-04  发表评论:
Kudos! What a neat way of tihnking about it.
IP:222.184.*  于2008-11-24  发表评论:
警察在人民心中的形象实在太糟糕了!怨谁!
IP:222.184.*  于2008-09-08  发表评论:
这个冤案,比那袭警案,对国家伤害更大.
IP:222.184.*  于2008-09-08  发表评论:
执法不公后患无穷!!
IP:222.184.*  于2008-09-08  发表评论:
看完冤案调查稿让人心痛不已!这是一起典型的官官相护违法案例,从头止尾证实了黑暗。在这个世界上,也许任何人都可以犯错,而惟独公、检、法、司不能犯错。因为其他人犯错,代表的只是自己,等待他的是法律和制度的惩罚;而公、检、法、司代表的是正义、是公平。公、检、法、司不经意的一错,轻则会导致司法不公,真理扭曲;重则会破坏法律威信甚至国家公信。弗兰西斯·培根有这么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决,其恶果相当于十次犯罪。”请金湖检察官们为法律的威严和国家公信三思!
IP:61.158.7*  于2008-09-05  发表评论:
公检法系统不应该害怕记者,而应当欢迎记者监督,因为记者和法官的工作从本质上来说是一致的,都是为百姓主持公平!——这说出了法院和媒体关系的真谛。媒体可以监督和批评法院,这才是司法与媒体的正常关系。
IP:222.184.*  于2008-08-26  发表评论:
今天路过将本人贴子再发一遍——看到金湖县检察院的这份文稿,给人的第一感觉是什么?是恫吓、是威胁、是强权向弱小民众、向媒体抡起的野蛮大棒。如果是前期的刑讯逼供是金湖检方无能的表现,那么现在公开表态严厉威胁的举动便是透顶的愚蠢!文中说《人民维权网》发表的《冤案是如何炮制的?----关于金湖县人民检察涉嫌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调查》一文,已严重损害了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的声誉.但并没有说明哪些地方损害金湖检方的声誉。只说“此事早已经江苏省纪委、江苏省委政法委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多次调查,并有结论: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存在执法过错”,好像要告诉世人,凡是上面定了调子的事情,民众和媒体就必须对此事闭嘴,哪怕把证据摆在面前!可事情的真相往往不承认这一点,任何真理都不以什么人的结论为判别标准,真理只承认事实。而如果金湖检方认为《中国维权网》的文章中确有不实的描述,或是列举的证据不足以说明金湖检方的刑讯逼供,就应该拿出足够的证据推翻对方的证据,而不是在这里挥舞强权的大棒,呵斥媒体,扼杀民主。金湖检方还说:“对于早已通过组织程序,早有官方定论的有损国家检察机关的公民申诉,你们目前的做法欠妥,许多网站转载了此篇文章.对此,我院要求贵网站应当立即将此稿撤下.公民的权益要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声誉同样也需要维护.我们对目前网络上转载的这些对我院产生极大负面影响的不负责任的文章,深表震惊”,我们暂不提一个区区县级检察院有没有权力要求一个媒体在自己的网站撤下已经发表的文章,单说“国家机关的声誉同样也需要维护”这一观点,国家机关的声誉是需要维护,那么需要谁来维护呢?仅仅是民众和媒体吗?如果这个“国家机关”里的工作人员不能恪尽职守,而是徇私枉法、欺压人民,这个“机关”声誉还能维护得了吗?人民对它的这个“声誉”还有维护的义务吗?如果金湖检方真的爱惜自己的声誉,那就应该从自身的建设做起,严明法纪,严惩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还人民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我想,不必金湖检方多言,民众自然会为之拍手叫好,媒体也自然会为之歌功颂德的。最近,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武和平发表讲话:让媒体说话,天不会塌下来。今天我在这里再加上一句:让人民说话,天不会塌下来。请金湖检方三思。
IP:222.184.*  于2008-08-21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在中国已经到了非治不可的紧要关头。否则,百姓的怨气会越积越深。袭警案件频发,有力的证明了这一点。长期积怨一旦爆发,后果不堪设想。
IP:222.184.*  于2008-08-21  发表评论:
如果所有的审讯工作都在全天24小时可纪录的视频、录音、犯罪嫌疑人的家人或律师、公共媒体等的监督下进行阳光操作,并加大对知法犯法的处罚力度!应该可以减少大量的冤案错案。。
IP:222.184.*  于2008-08-21  发表评论:
公检法搞逼供太平常了,从古自今都一样。
IP:222.184.*  于2008-08-21  发表评论:
此事发生在政法部门,大家可以想象,这意味着什么?国家赋予了他们权利,他们却枉用职权。法理何在,人民的生命权何在?法盲执法,不知有多少冤假错案。。。。。这社会缺少点什么了,包公!?
IP:222.184.*  于2008-08-19  发表评论:
关都关了,他们难道会自己打自己嘴巴?
IP:222.184.*  于2008-08-19  发表评论:
腐败导致的冤假错案,腐败分子肯定不让冤假错案昭雪,昭雪了就暴露了腐败分子为非作歹的原形,动摇腐败分子的形象,一般腐败分子就顽抗到底,和人民作对到底,就是死不改悔的权力腐败。对权力的献媚,对权力的畏惧,对权力的俯首帖耳,惟权力者是丛的国情,把党纪国法丢到九霄云外,名义上有法律,实际上的无法律,把人民群众推向社会的底层,推向十八层地狱。中华如果不保佑人民,上天就不会保佑中华。
IP:222.184.*  于2008-08-19  发表评论:
腐败的程度和冤假错案的多少成正比,考量冤假错案的形成是深刻的社会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冤假错案对社会的危害更大,因为造成冤案的部门是国家机关,从古自今有多少恩怨情仇导致社会变迁和更替,当今社会因蒙冤导致的社会报复大量存在,冤案久了不能昭雪,会滋生反社会情绪。
IP:222.184.*  于2008-08-19  发表评论:
反腐任务中,反对司法腐败首当其冲。此外,没有其他力量能够取代司法公正的反腐利器功能和作用。在一个司法本身就腐败堕落的背景下去反腐败,那是权力对社会大忽悠。
IP:222.184.*  于2008-08-19  发表评论:
冤案为何一再发生?颠倒是非黑白的小县城,要上级加强管理下来了。 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是对人大立法的不敬;执法人员私定家法,是对国家宪法的叛逆。
IP:222.184.*  于2008-08-19  发表评论:
又是一起权与法较量的案件!问题怕不是地方司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水平问题吧!
IP:222.184.*  于2008-08-19  发表评论:
现在制造凶杀案的冤假错案已经有所顾忌了,因为”死人”会“复活“、或者真凶会出现。当靠硬的证据出现了,这个冤假错案就难包住了。然而有一些类型的冤假错案还可以毫无顾忌地制造。比如把经济纠纷制造成“诈骗案”,比如刑讯逼供制造“受贿案”假案、、、这些“案子”不可能出现靠硬的证据来证明受冤者无罪。于是假案制造者可以高枕无忧了。
IP:222.184.*  于2008-08-15  发表评论:
官官相护的结果,使错案追究形同虚设。使执法者不惧法、不畏错、不怕民众,助长了司法fubai和执法不公。现行的法律体制都是官审民,形成了法官玩权弄法、牟取私利的广阔空间,而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正,得不到有效及时的维护。建议在市级和市级以上人大设立由人民代表组成的人民法庭,专门受理人民群众状告法官和法院司法不公的案件、二审驳回的申诉,检察官和检察机关违法的案件,形成民也可以审官的制度,可以有效完善现行法律体制的不足。人民法庭可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废除法院已经生效的不合理判决和裁定,要求法院依法重新审理,也可以直接做出终审裁定,并依据《检察官法》和《法官法》,对不合格的检察官和法官进行弹劾和罢免。如此,可以消灭法律死角,完善法律监督机制,遏制官官相护,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IP:120.66.2*  于2008-08-10  发表评论:
不要撤稿。究竟是非如何,应将是非大白天下!
IP:222.184.*  于2008-08-03  发表评论:
值得深思,为什么犯了错,而认错却怎么难!有些部门为了自己的脸面却不顾他人的权利,实在令人寒心。行刑逼供的原因主要出自个人的功利心和素质。当然也有出自个人义愤,而此比例很少!我是比较了解内情的人。
IP:219.142.*  于2008-07-25  发表评论:
必须成立独立调查委员会。若再让淮安人调查此案,肯定有人会逃脱惩罚。
IP:222.184.*  于2008-07-08  发表评论:
最后的结果才精彩...我们想知道最后是怎么样的......
IP:219.142.*  于2008-06-30  发表评论:
相信会有最后的结果,制造冤案者必受惩罚.
IP:222.184.*  于2008-06-30  发表评论:
暴风雨就要来了。风雨过后现彩虹,多行不义必自毙。
IP:222.184.*  于2008-06-30  发表评论:
怎么没有报导最后的结果呢?
IP:222.184.*  于2008-06-23  发表评论:
野蛮办案,严刑逼供!
IP:222.184.*  于2008-06-13  发表评论:
还有冤的!一是家里没人追,二是执法部门也不报
IP:222.184.*  于2008-06-13  发表评论:
这只能说明一点检察机关一些同志办事太差
IP:222.184.*  于2008-06-13  发表评论:
检察院的工作由自己监督自己,自己纠正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者从社会上聘请一些“人民监督员”,而这样的监督效果可想而知。
IP:222.184.*  于2008-06-13  发表评论:
网络的力量是很大的!他们最多只能做做小文章!看这只河蟹还能横行到何时!!!
IP:222.184.*  于2008-06-13  发表评论:
一只凶险的狼一旦挂上羊的外衣可就比真正的狼要凶险得多,人们得当心啊。
IP:222.184.*  于2008-06-13  发表评论:
现在社会好人怕坏人,坏人怕恶人,民众怕官员,这很不好,更不好的是还有强大的后台给恶人撑腰!
IP:222.184.*  于2008-06-05  发表评论:
他们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任的..这样的事情就因该多多的暴光..看看那些吃人饭不办人事的“人”.是怎么为民服务的!
IP:222.184.*  于2008-05-31  发表评论:
打着反腐的旗号干着腐败的勾当,这是我们当前最危险的敌人。盼望着所有无作非为的法西斯检察官通通落入法网,决不能让他们漏网啊!姑息他们就是对人民的犯罪!姑息他们就是对法治的践踏!姑息他们就是对党不忠!姑息他们就是在帮助西方反华势力提供口舌!
IP:222.184.*  于2008-05-31  发表评论:
实事求是是我们党的思想路线,是毛泽东思想的精髓。每一位司法人员都应牢记。只有这样,法治才会真正进步。司法公正才会显现。
IP:222.184.*  于2008-05-31  发表评论:
关键是公开,"以公开促公正",让一切潜规则,让一切见不得人的事统统暴光,人民自有公论.党自有办法.共产党有查不清楚的事吗?共产党有处理不了的人吗?
IP:222.184.*  于2008-05-31  发表评论:
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百姓哪有说话的份!
IP:222.184.*  于2008-05-31  发表评论:
并非怀疑所有的鉴定和调查,而是要警惕那种违反法律程序的鉴定和调查。我们并没有全面否定当前我国的司法制度和现状.从理论上讲,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采集和运用证据是避免冤假错案的前提和保证,但是在实践中,冤假错案又是一种难以避免的现象.这里面既包括司法人员对证据的理解和运用方面的偏差造成的,也包括司法人员违反程序造成的,还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法外的因素造成的.我们当前面临的的问题,就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去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一是要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办案能力,二是要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办理每一起案件,从每一位司法人员做起,从每一起案件做起,对司法人员违法办案进行大力整治.严肃处理,直到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坚持司法独立,避免家法高于国法,外行指导内行的现象.如果能做到这三点,我相信,死人复活、真凶再现的荒唐事件就不会再次出现了.
IP:222.184.*  于2008-05-25  发表评论:
法律是公平的,但执法者是不公的!
IP:222.184.*  于2008-05-25  发表评论:
要建立和谐社会,必须充分揭露这些问题,正视这些问题,才能解决问题,而不是封锁、隐瞒乃至包庇。可喜的是我们国家正在朝着善意的方向努力。
IP:222.184.*  于2008-05-15  发表评论:
但就此案件的恶劣程度及其恶劣影响来说,这样的检察败类如果不办是真的难平民愤的,难以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的。我们热切地期待着法律能还被冤人一个公道,还公众还社会一个公理和正义!
IP:222.184.*  于2008-05-15  发表评论:
作为执法者,因为肩上的责任重大, 所以不论是什么原因,办错了案、冤枉了人,就没有开脱的道理。
IP:222.184.*  于2008-05-15  发表评论:
司法的权威不是由舆论决定的,而是由执法者决定的,执法者学识渊博、公正无私、刚正不阿,自然能树立司法的权威。执法者不学无术,玩弄法律就是每个媒体都说它的好,也无法树立权威,权威是在老百姓的心中,不是在舆论的口中。作为法律工作者应该多提高自身而不是怪谁又说了谁不好的事。如果金湖检察院没有犯刑讯逼供这样的错误,有谁又能编造出来呢,而且作为执法者,特别是在刑事案件中,一个人的生死或者自由就是由这个执法者来决定了,也许这里面没有什么腐败,但是没有腐败也不能原谅的是无知,特别让无知的人站在这个位置的****更不能原谅。
IP:222.184.*  于2008-05-09  发表评论:
警察刑讯逼供,屈打成招,造成冤家错案.是一切罪恶之首.虽然它披着打击犯罪的外衣.罪恶程度却远远大于一般的刑事犯罪.说实话,如果选择,我宁愿选择被偷,被抢,被坏人伤害,也决不愿意被警察刑讯逼供,屈打成招.
IP:222.184.*  于2008-05-09  发表评论:
我一直认为言论自由而司法独立,各行其道。媒体或舆论是不足以妨碍司法公正的。当我们看到司法受到舆论影响的时候,仅仅是司法还不够独立,问题在于健全司法制度,而不在于限制言论。如果没有言论的自由,司法只可能更不公正。
IP:222.184.*  于2008-05-09  发表评论:
检察院在内部虽有不同分工,但从外部来看都是一个整体。“自己监督自己”,这就成了中国检察制度的一大特色。
IP:116.29.1*  于2008-04-24  发表评论:
既然这些狗官这么嚣张,那我们老百姓更应该支持为我们维权的同志们,不管在哪里,我相信老百姓的力量不会输给那些狗官。
IP:222.184.*  于2008-04-16  发表评论:
这样明显的知法犯法,为什么还有人在这里辩解?可能是检察系统有人在留言拦目欲盖弥彰,更加可恶.
IP:222.184.*  于2008-03-30  发表评论:
执法机关素资太低劣了。国家该清理执法队伍,让法律维护人们的尊严。
IP:222.184.*  于2008-03-05  发表评论:
面对越来越多的冤案,我不想多说, 我想让大家想一下这样一个问题: 此时此刻,我们到底应该做点什么?????
IP:222.184.*  于2008-03-05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这帮人渣
IP:222.184.*  于2008-03-05  发表评论:
我们现在的是人治社会,并不是宣传所讲的法治社会。悲哀啊。。。。。。
IP:222.184.*  于2008-03-05  发表评论:
我好想看看检察机关的调查结果,希望把那些所谓的"检察"做的所有"好事"全部暴光,让所有的检察看一看他们的同类是这样办案的.
IP:222.184.*  于2008-03-05  发表评论:
这是对人性的严重践踏
IP:222.184.*  于2008-03-05  发表评论:
鲜血换来的今天 竟然如此! 悲哀啊 悲哀!!!!
IP:222.184.*  于2008-03-05  发表评论:
每一起冤假错案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却都是百分之一百的灾难。要想不再发生冤假错案,那么,公众对司法的理念与程序的每一点担心与怀疑,司法机关都应该视为一种敦促与警醒。 
IP:222.184.*  于2008-03-05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刑讯逼供横行却被上级评上了“先进”,这绝非个例!应该好好查一查个中原因!
IP:222.184.*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严重侵犯人权,同时又是冤假错案的温床,不仅人民群众反应强烈,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危害十分严重,必须作为侦查监督的重中之重,坚决拔掉这颗刑事诉讼的‘毒瘤’。
IP:121.69.4*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真不要脸,竟跑到这里来恐吓记者!!!欲盖弥彰!!!!
IP:121.69.4*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真不要脸,竟跑到这里来恐吓记者!!!欲盖弥彰!!!!
IP:121.69.4*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人心是封不住的,真理是压不住的,事实是瞒不住的,火是纸包不住的!金湖检泡制的冤案总有一天会水落石出!!!
IP:222.184.*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戴国徽的恐怖分子!以暴治暴,最公道!
IP:222.184.*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这哪象检察院?拉稀。恐怖组织还敢声明对某某事负责。这帮狗东西作案后集体串供!比黑社会还黑!比恐怖分子还恐怖!
IP:222.184.*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一串串沉重的话题何时才有答案?
IP:222.184.*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相信党一定会严惩法西斯式的暴徒。
IP:222.184.*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这帮禽兽肯定会遭报应
IP:222.184.*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IP:222.184.*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夏东明案,让人担心金湖检察院并没有真正反思自己的工作失误,而是千方百计拿出一个个理由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猜测不虚,这种不从思想深处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反思,对自己的灵魂进行检讨,不从政治高度从严治警,从严治队,是可怕的。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难免不会再闹出一个“金湖检察院“泡制”冤案”来。
IP:222.184.*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中国还有多少冤假错案?
IP:222.184.*  于2008-03-03  发表评论:
你要知道碰上恶狼加虎皮的警察,有说的清的理吗?有地方说吗?敢说吗?对一个你没有受贿,都有办法叫你承认受贿的警察,除了叫天,还能干啥?????
IP:222.184.*  于2008-03-01  发表评论:
我们的某些反腐败工作者有时责人不律己,要求别人口若悬河,满口里成语,头头是道,查处别人也是大义凛然。可是,到了自己的单位或个人头上就另当别论了,原因在于被反查的机制不健全,检查者不被查似乎已成“定律”。
IP:60.1.116*  于2008-02-28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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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60.1.101*  于2008-02-28  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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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122.89.1*  于2008-02-24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晏爱华(阜宁县原反贪局局长已退休)、陈必太(原反贪局副局长现是办公室主任)、郑美恩(原侦察一科科长)、徐立山、徐荣兵、等人滥用职权、公报私仇,在协助侦察审理原阜宁县人大副主任朱月林涉嫌受贿案中利用职权,无中生有的以我窝藏脏款为由,对本人(刘萍)采取非法拘禁5个月,通过刑讯逼供等方式百般残酷的手段进行人格、肉体和精神上的催残,致使本人至今(四年多)还留有数块伤疤,耳朵变形,每逢阴雨天,全身酸麻,左胳膊更是又酸又痛,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
IP:122.66.2*  于2008-02-17  发表评论:
支持曝光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离诉求的公平与正义越来越远。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比黑社会好一点!?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的检员真是牛B啊~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影响着司法的公正裁决,影响着社会主义国家公民人人平等的根本社会制度。淮安夏东明受贿冤案不仅破坏了司法公正,也象一支芒刺,刺伤了百姓的心。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除了 吃惊,愤怒,郁闷....... ---我们什么也做不了 解决?也许远未解决! 一个生活在中国的热血青年,对于在中国土地上此类事件,一直的看法! ----------------------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这种执法人员真是当年国人的日本人,其实中国很多这种执法人员,叫我们如何爱这个国家。真让身为中国人的我感到寒心和无奈。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天怎么这样黑???天怎么这样黑???天怎么这样黑???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这是什么社会啊!没王法吗?中国实在是悲哀啊,那些法律是吃浠饭的,哎、唉…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無法無天.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民主何在?民声何存?悲哀!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中国应尽快建立干部用人制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法律是针对每个公民的,按法办事就无所谓天子脚下还是蛮荒边疆,只有正确与否(依法与否)。要实行司法独立,才能减少类似事件的发生,连检察、法院都违法,少见!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当官不为民做主 自己回家卖红薯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我希望在舆论的监督下这件事情不要不了了支,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如此行径,还有什么“和谐”可谈?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一看就是个“问题检察院”。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党啊,党,上面全面说和谐社会,下面却有这样的检察院在抹黑!胡总,要狠抓这些反和谐分子呀。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太令人愤怒了,长此以往,国将不国了!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正常!!!!!!!!!!!!!!!!! 太正常了!!!!!!!!!!!!!!!!!!!!!!!!!!!!!!!!!!!!!!!!!!!!!!!!!!!!!!!!!!!!!!!!!!!!!!!!!!!!!!!!!!!!!!!!!!!!!!!!!!!!!!!!!!!!!!!!!!!!!!!!!!!!!!!!!!!!!!!!!!!!!!!!!!!!!!!!!!!!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这种情况很多,他们就是土皇帝,严重败坏共产党的形象
IP:222.184.*  于2008-02-13  发表评论:
支持人民维权网,现在的社会就需要像你们这样敢于揭开社会一些“不平”事件的记者,现在有些地方检察官员的行为已经和我们党的宗旨背道而行了,希望国家相关部门给于调查,清除检察院内的腐败分子。
IP:221.6.3.*  于2008-02-09  发表评论:
有罪推定——旁听刘元绘受贿案的思考 2007-10-31 13:40:51 作者: 张永生 来源: 人民维权网 网友评论: 931 条 减小字体 增大字体 刘元绘的妻子:怎一个冤字了得! 良心——最后的底线 ——请为刘元绘申冤 真是晴天霹雳,我们做梦也没有想到的事竟然都接连发生了,2007年3月25日,刘元绘被淮安市检察院带走,随后被实施长达两个月的监视居住,5月23日被刑事拘留,理由是“涉嫌受贿”,同日被羁押在淮安市看守所至今, 9月21日淮安市检察院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罪名是涉嫌受贿12.7万元人民币。我们向社会呼吁,这是一起由淮安市反贪局制造的冤案,呼吁社会各界过问此事,避免悲剧的发生。法律是无情的,违法犯罪理应得到惩罚,但法律也应该是公正的,绝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更不能制造冤案。 受害人刘元绘,原江苏省水利厅下属单位三河闸管理处主任。他在水利系统(淮安)辛勤工作20多年,主持工作6年。平时工作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为单位操心操劳,单位及其个人多年都被评为先进。他平时严格要求自己和家人,他常对老婆说,自己从农村来,过过很多苦日子,千万不要在钱上面犯错误。他单位新建了办公大楼,他欣慰地跟我们说,大楼起来了,我们单位没有人倒下。他也从没利用自己的职务为自己和家人谋利,他的大舅子多年来一直是三河闸管理处下属单位---石港抽水站工人,二舅子多年前下岗,他都没有答应他们安排工作的要求。省水利系统的领导、同事、同学和他的职工都知道他的为人,我们作为他的家属和亲人更是清楚,刘元绘绝对不是一个贪图钱财的人。刘元绘由于他自己坐得正,在工作中秉公办事,触动了一些人的不正当利益,得罪了个别人,这些人就捕风捉影,以不实之词经常进行诬告。淮安市反贪局不知出于什么原因,竟然相信了他们的诬告,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将刘元绘抓了进去。他本人和家人以为他去核实情况,过两天就会回来,没想到这一进去就是半年多,还整出一个受贿的罪名,这真是天大的冤屈啊!到目前他已蒙冤并失去自由7个多月了。 在刘元绘进淮安反贪局之前,他如实向水利厅进行了汇报,无奈之下,甚至又托人打电话给他妻子问她是否收过人家的钱。淮安市检察院有关人员认为刘元绘并没有交待出他们掌握的“证据确凿”的犯罪事实,(“证据确凿”到现在也不知道是什么),就把刘元绘带走,随后被实施长达两个月的监视居住。我们多次向水利厅领导反映,领导安慰我们说,淮安反贪局会依法办事的,我们也想事情总会调查清楚的,没有就是没有,总不能无中生有,但万万想不到,淮安反贪局会制造冤案。 仅凭举报人的举报, 在没有受贿证据面前,在对单位进行地毯式调查仍没有受贿的事实下,办案人员在非要搞出一点名堂的可怕思想指导下,对他不依不饶,长期对他进行折磨,非要他说出受贿的事,在受不了的情况下,他只好一次一次编造,为达到办案人员的要求,先后编造了10万余元、涉及7人的“受贿事件”,以求得安身。但让他和我们亲属怎么都没想到的是:这莫须有的、编造的10多万元“受贿事件”在办案人员的手里仅凭口供演变成了“真的”,这对刘元绘及其亲属来说是多大的冤屈啊! 在办案人员眼里,一个单位的一把手在单位既有工程又新建大楼,不可能没有贪污受贿。但他们错了,这次真的是错了,社会上清廉的人还是大有人在,刘元绘恰恰就是这个社会上清廉的人之一。人间最大的悲剧是被误会、被冤枉。我们呼吁有正义有良心的人,站出来制止这一悲剧的发展。 我们相信人间自有良心和公道,让我们守住这一底线吧,不要让这一悲剧进一步发展。如果这一冤案进一步发展,我们一定要为他申冤,向上级检察院进行申诉,向党和政府上访,向社会寻求援助。我们相信,在当今法制社会里,法律不是一个单位的面子;法律不是一个单位的利益;法律不是某个领导的一句气话;法律更不是某些人为所欲为的工具。法律是神圣的,人间自有正义和公正!我们呼吁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还刘元绘一个公正。 刘元绘家属 2007.10.10 有罪推定——旁听刘元绘受贿案的思考 10月17日上午9时,记者准时坐在了江苏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本案法庭旁听席上,仔细听完公诉人的公诉内容后,陷入了深深的思索。 记者认为:公诉内容中有许多是当事人在日常工作中正常履行自己的职责,而淮安市检察院却以受贿罪对之公诉。如:当事人做为单位一把手,每一笔工程款的支付都是严格按照规定由各部门审核、审批后才签字给付的,而公诉证据竟是没有出庭作证的所谓“证人”的几份笔录,内容大致是为了拿到自己应得的工程款而行贿当事人。然而据记者所知,这些工程款按正常程序就可以拿到,又何必行贿?这一点于理不通。更值得推敲的是:当事人为了奖励多年来为工作额外付出许多辛苦的司机,特批准他用公款给自己买一件羊绒衫。而这位司机却瞒着当事人多买了一件送给了当事人的妻子。对此,检察院可通过上级领导或直接询问当事人,对司机进行批评教育后,按原价值退还单位财务部门也就是了,谁知这也被检察院推定为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最使记者感到气愤的是:当事人当庭向法庭申诉了自己在被淮安检察院反贪局审查期间曾多次受到办案人员的殴打,并在3月26日至4月8日长达14天中,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使当事人每天的睡眠不足1小时。若不是亲耳听到经公诉人当庭询问并核实,记者简直不敢相信这种暴行的实施者竟是我们的执法人员! 管窥之下,可见一斑。此案的侦查,从一开始就将当事人推定为有罪之人,接下来就是想方设法证明其有罪,只要是沾点边的事情就牵强附会地推定为“非法所得”,以至于以刑讯逼供来获取口供。法治社会,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应切实遵循“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真正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以保司法公正。记者强烈呼吁淮安市检察院领导对此事尽快查明真相,对违法办案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理。
IP:222.63.2*  于2008-02-02  发表评论:
你们的特权太多呀。穿制服又怎么样?你们比其他机关“高人一等”啊?
IP:221.9.6.*  于2007-12-26  发表评论:
早就习惯了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检察伪造证言证词,该怎么查?查了吗?处理到位了吗?失职?渎职?又怎样查?怎样处?人心?良心?如果腐败行为没有得到查处?那这冤又去哪申?官心?人心?民心?..........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三年多了,这么一个看起来简单明了而且凝点重重的案件,已经过去三年多了,居然还没有着落????心凉!!!!!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自己能活下来就不错了,别人没能力管啊
IP:222.184.*  于2007-12-04  发表评论:
一个"当官人"成为"执法者"追逐名利,地位的牺牲品......这是这时代的悲哀!!! 撕开丑陋的黑幕!彰显司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力量!
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这次夏东明被冤枉的事件,肯定会惊动中央的,如果是那样的话,将会对这帮刑讯逼供人员采取严厉的措施,那将是人民盼望已久的事情.................
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金湖县检察院是一个什么样机关呢?近几年来,年年获先进,究竟先进在那里?无非是他们大搞刑讯逼供,采取法西斯暴力手段先进,搞冤假错案先进。
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心有余悸!看完夏东明案情报道:检察机关查别人,谁来查检查机关?现在看来这个问题更加紧迫了!这几年检察机关滥用权力,刑讯逼供有之,反腐自腐者有之,人们有理由再次呼吁:谁来检查检察机关?
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试问!谁来监督,查处,严惩金湖检这帮无法无天的执法流氓呢?谁能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这一重大课题,恐怕是摆在当今社会老百姓面前的困惑!
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人们不难想象,“公检法三机关”尽管都口誓旦旦地反对刑讯逼供,但对刑讯逼供所得的证据仍然直接作为立案、拘留、逮捕、起诉甚至定罪的根据,使其成为对付犯罪嫌疑人“无理狡辩”的有力工具。这怎么可能使刑讯逼供得到减少呢.......? 
IP:222.184.*  于2007-11-04  发表评论:
基层一些法官对证据采信的理念,“有罪供述”处于超然地位,不论“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是否充分,也不管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只要有“供认不讳”的笔录,便可以作为定案的主要依据;还有一个在诉讼程序上可让刑讯逼供者感到“庆幸”的是,侦查人员不出庭质证,只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作过“有罪供述”,即使在庭审中揭露有被刑讯逼供,甚至以肉体留下的伤痕或血衣来证明被刑讯逼供,也无济于事,会被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某某某时,没有刑讯逼供”的一纸证明轻松否定。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给办案人员进一言:和你的对手换位。你们凭什么打人?也给司法机关说一句:你们的特权太多呀。穿制服又怎么样?你们比其他机关“高人一等”啊?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网络的威力。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口碑坏了,牌子杂了!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公权是可以滥用的吗?
IP:222.184.*  于2007-10-22  发表评论:
我们要把“格外关注”进行到底!
IP:222.184.*  于2007-09-30  发表评论:
和谐社会的悲哀!!!!!
IP:222.184.*  于2007-09-28  发表评论:
中国历史上“被错位”的人和事太多了,所谓“成王败寇”。所以,我不会轻信什么“英雄”。
IP:222.184.*  于2007-09-27  发表评论:
缺乏有效的监督,没有责任追究.
IP:222.184.*  于2007-09-26  发表评论:
针对这种典型的知法犯法、执法抗法者必须严惩。否则广大群众将生活在恐惧中,和谐社会将是笑谈!绝对不能不了了之,
IP:222.184.*  于2007-09-25  发表评论:
连代表正义的、人民信赖的人民检察官,特别是我们人民可爱的都能颠倒黑白、混淆是非、大言不惭、为所欲为、明目张胆、目无法纪、执法犯法地作伟大的伪证,还能有谁可以信赖?
IP:222.184.*  于2007-09-21  发表评论:
夏东明遭刑逼检查院为什么查不出,因为检查院和他们是一伙儿的,大家都穿一条裤子,为什么要查,再说查了能捞到好处吗
IP:222.184.*  于2007-09-21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才是应当注意的要点,这种现象在公安,检察机关普遍存在,这种犯罪现象和贪官同样可恶,可恨.同样是我们这个社会的毒瘤.
IP:222.184.*  于2007-09-21  发表评论:
检察院一手遮天,法院无法无天,公安一天不如一天,检察院一手遮天,法院无法无天,公安一天不如一天!!!
IP:222.184.*  于2007-09-21  发表评论:
国家出现这样的腐败官员!一定要严查到底!希望当地省市级相关领导给老百姓作出交代!
IP:222.184.*  于2007-09-21  发表评论:
有正义感有良知的中国人我想都会愤怒,声援!算我一个,我坚信:正义往往迟到,但早晚会到!真相永远都会胜利的。
IP:222.184.*  于2007-09-21  发表评论:
案子结了,但公平何在,正义何存呢?
IP:222.184.*  于2007-09-21  发表评论:
千古奇冤,夏东明案!血没有冷的普通老百姓说出自己的不满。
IP:222.184.*  于2007-09-21  发表评论:
顶,关注
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缺乏有效的监督,没有责任追究.完全靠执法者自觉?那谁愿意遵循繁琐的程序? 至于为什么没有监管 没有责任追究则是个大题目,值得研究与深思.
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我认为,要得到保障,避免屈打成招的话,一要引入米兰达原则,疑犯有沉默权;二要容许辩护律师可以在最初侦讯或扣留时便可以介入提供法律协助,避免有“真空”阶段;三就是完善证据法,排除可疑的证供,或者需要有旁证扶助;最后是给予各级人大代表某些监督和申诉的权力。
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近日读历史,我发现一个国家或一个王朝覆亡之前,是有一些预兆的。且中外历史差别不大如满清帝国、奥匈帝国等。
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把凶手和指示者及默许者公诸于世,绳之以法!从制度上制约检察院!
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楼下这位网友说的很实在,现在中国的问题不是出现在个别人身上,而是一帮人身上!我们的执法机构在做什么?己身不正,还管别人!现在的人一心当官,当官为了什么,就为一个字。不说大家也都知道(当然我党也有一些好干部)。怎样才可以有力的监督这样官员?绝不是自己的左手监督右手?试想有谁傻愿拿刀去砍自己的手。
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我已经麻木了,这事太多啦
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检察院查人家是法律职责,但现在有不少检察官心术不正,把手中权作为捞钱工具。不信大家可看看各地的年轻的 小检察官家的别墅就了然了。他们查的对象一般错不了,用刑也不是警察专利。但他们有些人是在以查案为名搞钱 。贪官最后是帮反贪的人贪。名誉上查出来的是上交国库,其实是百分之百返还检察院。检察院呢?最后论功行赏 。
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这样明显的知法犯法,为什么还有人在这里辩解?可能是检察系统有人在公民呼声拦目欲盖弥彰,更加可恶.
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是领导者失职、授意,还是监督者缺位?体制能保证人权吗?法律还有用没有了,人人平等是口号吗?为什么总有那些官员干这种目无法律的事!对于这种官员坚决要依法 处置,给我们广大人民一个满意的答案!同时也应该向上追究两级领导的责任
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淮安市正在飞速发展,咋会出现这样的事?????????????????简直是丢淮安全市人的脸!!!!!
IP:222.184.*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所有的一切能为刑讯逼供找借口?弱智!
IP:211.89.3*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一场搞笑剧!!
IP:211.89.3*  于2007-09-17  发表评论:
一场搞笑剧!!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江苏省委不出面督导办理此案,就难以服众,无论江苏还是全国,请广大网友支持关注此事,建议家属向全国所有媒体和相关机关广而告之,直至严惩凶手及所有幕后相关人物.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人大管检察院!!!!鸟人不懂就不要发表!回去抱娃娃吧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人大管检察院!!!!!!!!!!!!!!!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我们所有的人都应该为改变这种不正常.落后的社会制度挑战.我们要去关注和改变这种现象.必要时可以采取行动.让执政者感到压力.所有的权力都是广大人民的,是我们的.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没有大鳄在后边的话他不会这样冤。一定要找出那个后面躲着的人渣......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先把检察长撤职,案件才会有进展!!!!
IP:121.69.7*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清政府让我们老百姓活下去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还有好多殴打受伤甚至精神受到打击的人都保持了沉默的状态。原因很明显,控告他们等于为自己的遭遇雪上加霜!!!他们就是一手遮天的恶魔。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刑讯逼供+++刑讯逼供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把检察院烧了~~~~~~~~~~~要么见一个检察官杀一个,那才有人出来管管这事了~~~~~~~~~~~~~~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贾春旺特别强调:“检察机关必须文明办案,严禁刑讯逼供。对违法违规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彻查严办,决不能手软。”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淮安市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头顶国家和人民赋予的人民检察院的牌子,身披着人民检察院的外衣,在那干着只有黑社会打手才能干出来的罪恶勾当,你们这些禽兽不如的杀人犯要遭天谴!!!!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长此以往,人民检察院的形象何在?还谈何建设和谐社会?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这种法西斯式的办案手法的形成绝非一日之功,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因此江苏省检察院必须彻底查清办案人员在夏东明案中刑讯逼供问题。否则,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恢复人民检察院在淮安广大干群心中的形象。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多行不义必自毙!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有逐步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察机关,有党的坚强领导和亿万人民的参政议政,即便是普通百姓的觉悟也在不断的提高,也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切不可把他们当成阿斗和任意宰割的羔羊随便欺辱。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主审此案的金湖检察机关的检察.检官.肯定发达了!!!升官了!!! 检察人渣!!!去死吧!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现在如果还让我相信有什么人民的公仆、相信为人民服务等之类谎言,那除非窦娥还在世。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夏案让人瞠目结舌,我们隐约看到了一个“将冤案办成铁案”的可怕“体系”。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不管事件最终如何了结,恐怕金湖检察院这些检察给人们的印象只能是暴力残忍。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爆出的冤案是一桩连着一桩,不禁让世人猜疑:究竟还有多少个夏东明在蒙冤受屈?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司法的腐败是社会的癌症,……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谁叫你是中国人,无法用手中的选票来表达自己的愿望!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还会有多少幸运或者更不幸的夏东明?我们拿什么让一而再、再而三“制造”“夏东明”的祸根从此断绝?冤枉的人太多了!!!什么世道???????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媒体能够进行充分报道,能够挤到舆论聚光灯下的也只能是少数幸运的人。面对如此荒唐的司法,面对如此荒唐的公仆,我们还能说什么?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这是多么可怕的现实!除了蒙冤的无辜者,让我们再想一想事情的另一面,同样令人不寒而栗:真正能将冤案泡制出笼的又是谁?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冤案是有关部门造成的,喊冤就是跟有关部门作对,老百姓怎么敢呢?根据法律也可以民告官,要求纠正错案并作出赔偿,但是多年来的权力游戏告诉人们,民告官并没有那么容易。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让办这案件的检察机关自己良心发现,那比登天还难啊。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明明知道该案疑点很多,可就是不承认,还认为自己办的是“铁案”。这点和全国其他的冤案是一样的。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对一个社会来说,有民众因为冤屈而奔走呼号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冤民们连奔走的勇气也没有了,连呼号的希望也放弃了。
IP:222.184.*  于2007-09-14  发表评论:
实际上,只要能够依法办事,认真核实有关证据链,夏东明冤案就不会铸成。然而,种种迹象表明,淮安市的公检法等部门事实上已形成了冤案的共同制造者,并且在维持冤案、坚持错误上具有了惊人的协调一致。这更是令人可怕之事。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人为法守,法为人维!这才是法律的根本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正义女神蒙着眼,可她明察秋毫.这个案件沒有这么简单,是有***在幕后操作的.夏东明是无辜的.可以看見夏东明接这判决书时痛苦和无奈的表情.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这个案件从一开始我就在关注,万万没想到结果会演变成这样,这世道,黑的真的可以变成白的!长见识了。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老夏,你是条好汉,以后出来了,记得谁整你的就灭他全家!!反正中国的官,只有杀漏的,没有杀错的.杀多点好啊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夏东明冤枉!支持的顶!夏东明冤枉!支持的顶!夏东明冤枉!支持的顶!夏东明冤枉!支持的顶!夏东明冤枉!支持的顶!夏东明冤枉!支持的顶!夏东明冤枉!支持的顶!夏东明冤枉!支持的顶!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胡总书记你上人民维权网吗?看到这桩天大的冤案了吗?老百姓真的没有活路了吗?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胡总书记,您看到了么?您看到夏家的冤屈了么?如果这件案子就这么结案,那么中国就真的没有希望了!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调查组,所谓的人民公仆,你们都太有才了!这个案子的结局,没有才的人是编不出来的!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制造有中国特色的冤案!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这难道是中国法治的现实???问题出在哪里???问题出在那些执法人员的自以为是,以及他们的道德和思想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对立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淮安市检察院是裁判者,又是运动员!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此案再一次证明:在中国当官的就是法律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我们可以养成一种习惯,凡是官方的书面的东西,都要朝相反的方向和结果去想,才可能得出正确的答案.这个事情挑战了芸芸众生的良知底线,越过了我们能想象的最丑恶的人性的最高顶点.时至今日,我们仍为这些本不应该浪费民族精神的事情而愤怒和呐喊.我为天下人哭.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原来如此,一切悬疑得到合理的解释,怪不得金湖检察院分管反贪的副检察长,冀益斌直升淮安市检察院——功臣啊!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这事影响太大了,错也要错下去,看来不好翻案了......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只要把任何问题提高到政治高度上,阳光可以是黑暗的,黑暗可以是光明的,要高度和党保持一致!此事影响太大了,错也要错下去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我不觉得我能做点什么,在这里只能增加一点此贴的关注度。我还相信着中国的最高那些领导还是好的(虽然此案很可能有比较位高权重的人牵扯其中)。希望下回大家如果有机会能亲眼见到我们的主席、总理,能当面和他们说出,下面这天天发生的这些根本“离奇”的事件,权利才好对抗权利。我们能做的只有这些了。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天理何在!!!!!!!!!!!!!让我们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都站起来,大声呐喊——正义之剑在哪里???!!!!!!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天理何在!!!!!!!!!!!!!让我们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都站起来,大声呐喊——正义之剑在哪里???!!!!!!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这件事情真的让人想不通,是人应该都知道事情太蹊跷了,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我想那些出面了结这件事的人大概都不是人!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为什么今日说法不报道这件事?害我每天都看,以为我们国家的法律真的那么“公正”,唉......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民意在这里,舆论在这里,但法律的公正又在哪里????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不就是怕翻案吗?谁最怕?谁最怕谁心里清楚! 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从反常的举动,不难看出此案背后一定大有文章。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自古以来民都是斗不过官的,六月飞霜只能出现在戏剧中.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这就是中国的和谐社会,法制社会.可悲呀.
IP:222.184.*  于2007-09-13  发表评论:
其实在现实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部电影,他们有制片人、导演、演员。他们都在扮演导演指定的角色,演不好会被雪藏,不能更上一层楼。他们的以后生活还要靠导演们。所以都会卖力的去扮演,不管你们观众是爱还是恨。做为观众,不管你在中途骂也好,哭也好,故事的结局已定。这是他们己定的目标不能改的,剧情的变化都是己编好的。当结局是悲是喜从没有人去骂导演,只会感谢他们为我们的生活多彩而努力,感谢他们让我们认识更多的无奈与游戏规律。当观众相信了他们的创作水平和演技时,他们能拿奖,会更辉煌。
IP:222.184.*  于2007-09-12  发表评论:
这种事谁都说不清楚,大家都是在猜测,公道自在人心,做测谎鉴定啊
IP:222.184.*  于2007-09-10  发表评论:
好一个“此事早已经江苏省纪委、江苏省委政法委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多次调查,并有结论: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存在执法过错,当事人申诉信反映大多失实。”这种气势汹汹的骄蛮,怎么听怎么有一种病态的自恋。在我看来,执法犯法常为人诟病,以检察院的名义愚弄公众更为可恨。
IP:222.184.*  于2007-09-10  发表评论:
近年来建立的“错案追究制度”会使检官个人的经济收入、升迁等都受到影响,所以金湖检察院因此不愿承担其后果..............
IP:222.184.*  于2007-09-10  发表评论:
曝光的连云港市赣榆县供电局前副局长被检察院带走后几天死去,再一次地震荡我的心灵。我突然发现其实这些人的遭遇离自己并不遥远……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道格拉斯有句名言:“除非所有人的自由都得到保护,否则没有任何人的自由是安全的。”
IP:222.184.*  于2007-09-10  发表评论:
中国需要这样的网站!通过这次暴光估计金湖检不敢再刑讯逼供别人了!
IP:222.184.*  于2007-09-08  发表评论:
纯粹的土匪、恶霸!金湖这帮检察简直就是狗屁!应该赶紧开除检察队伍!拿着老百姓的税钱,干着欺负老百姓的事情。猪狗不如!检察队伍应该马上整顿,该开的开,该滚的滚!
IP:222.184.*  于2007-09-08  发表评论:
支持真相!公道自在人心!金湖检察院再多说什么都是假的!完毕!
IP:222.184.*  于2007-09-08  发表评论:
历史会铭记网站对夏案、对中国法治进步作出的贡献!向您们致敬!
IP:222.184.*  于2007-09-08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司法腐败!司法腐败!!!
IP:222.184.*  于2007-09-08  发表评论:
无话可说 楼下接着
IP:222.184.*  于2007-09-08  发表评论:
什么是黑社会?!什么是流氓?!什么是社会渣滓?!!这就是!!! 目前国家还有多少这样的刑逼情况啊?估计是罄竹难书多得很,屡屡皆是。金湖检察院恶检若不办,天理难容。看GCD执政能力了。
IP:222.184.*  于2007-09-08  发表评论:
金湖县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是最明白“坦白牢底坐穿,抗拒回家过年”这个道理的。
IP:222.184.*  于2007-09-08  发表评论:
作为国家的执法者,这是知法犯法的表现,这就该受到法律更为严重的制裁得到世人的唾骂。我想等待他们的将是来自灵魂的折磨与良心的谴责!
IP:222.184.*  于2007-09-08  发表评论:
真是影响我们淮安的名誉啊!我作为一名淮安人都感到悲哀啊!主啊....来救他们吧!!!!!!!!!!!!!!!!!!!
IP:222.184.*  于2007-09-08  发表评论:
金湖检某些“人民”检察呀,你们应该为你们生在中国的国度里感到庆幸。要在西方枪支平民化的国度里,我看就你们这点素质和水平就是有一百个脑袋都不够打呀,想想你们如能按共产党的指示精神去认真履行职责会有这种事吗?如果一不小心刑讯逼供罪成立你这身检服还想穿吗,醒醒吧兄弟们,时刻记住自己先是人民后才是检察,要不怎么称你为“人民检察”而不称你为‘检察人民“呢?现在的共产党已不是吃软钣的了,在这个国度里什么事情共产党都可以睁半只眼,但一惹到民恕你就是跑到天上一样打你下来,不信你们就等着瞧!
IP:222.184.*  于2007-09-08  发表评论:
法律的不健全,检察的素质底,他们的法律意识比很多老百姓都淡薄,希望能引起领导的重视,有关部门一定要给夏东明一个合理的说法,冤枉啊-----
IP:222.184.*  于2007-09-07  发表评论:
西安发生彩票宝马案,也有主管官员信誓旦旦的用自己的人头作保,绝对没有作假。结果呢?
IP:222.184.*  于2007-09-07  发表评论:
用什么来证明? 那就用监控录像咯,不是一直都有监控吗?
IP:222.184.*  于2007-09-07  发表评论:
应该相信改革开放已近30年的党和政府,一定能够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处理好这一事件,清除和惩罚少数败类。今日中国,我们党、政府、人民是不会允许践踏法律尊严、无视群众生命和利益的现象再存在下去!
IP:222.184.*  于2007-09-07  发表评论:
严惩司法腐败!四川德阳市检察院检察长遭查处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要建立和谐社会,必须充分揭露这些问题,正视这些问题,才能解决问题,而不是封锁、隐瞒乃至包庇。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我想,就夏案而言,公正已失,现在需要做的事情,就是尽最大可能查明真相,严惩相关责任人,最大限度寻求正义。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并非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而是在利益冲撞的关键时刻,淮安市检察院从维护其自身利益出发,在别无选择的情况下,完全有可能选择这样一条将错就错、一错到底的路。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存在冤狱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面对冤狱缺乏反思的现实力量,缺乏反思,维护自己既得利益,往往是冤狱无法洗雪的症结所在!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错案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一心搞政绩的人有意制造假案。错案可以纠正,那么假案呢?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不怕有错案,人无完人,金无足赤,就怕不纠正错案,死抱着错误不放.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淮安市检察院给江苏司法丢脸,一定要严查!严查!!严查!!!!!!!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你这是搞有罪推定。有罪推定的结果就是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检察院刑讯逼供比公安厉害多了。公安早已经不刑讯逼供了,但是检察院还乐此不疲,哈哈。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该把这人的嘴缝死了,让他上下不通气,看他怎么骂!!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让他去骂布什!利刀割体伤易合,恶语伤人恨难消.此等恶人应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楼下这位哥们说的好啊!对中国网民的评价是“牛鬼蛇神在此发表评论”暴露出此人骨子里的冷漠肮脏,恰恰反映出此人心灵的肮脏。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网友:[匿名]2007-8-24 22:55:14“牛鬼蛇神在此发表评论”能说出这话是什么人?在此无缘无故骂人,老百姓心中有杆秤。发表骂帖的我想绝大多数应该是金湖检察院刑讯逼供作恶之人,绝不会是个一天到晚无事可干的小混混吧!骨子里的冷漠在他身上已体现无疑。为什么贬低污蔑网民?欺负弱势群体本身就是垃圾,还有什么资格评论其他的事???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金湖县检察院长期以来,利用法律赋予他们的特权,以反腐败为名,把党政干部作为他们的敌人和杀手。威胁,恐吓,诱骗,骗取他们所需要的证据。不但对涉案人员大打出手,刑讯逼供,对证人同样采取刑讯逼供,大打出手,威胁,恐吓,诱骗证言,把证人三番五次,弄到检察院,对证人又要逮捕,又要法办等威胁恐吓手段,以此来达到他们要获取的证据才肯罢休。在封闭期间采取法西斯手段,打,跪,罚,五花八门的各种体罚,熬夜,几班倒的刑讯逼供的手段,来达到他们所谓要获取的证据。要不是夏东明之冤,被人民维权网昭告天下!谁能揭露金湖县检察院这帮无法无天的执法流氓呢?谁说金湖检察院刑讯逼供?专办冤假错案?谁信,信也没有用!它是代表国家执法机关,谁能抗衡,谁能告倒呢?所以变得无法无天,无恶不作。他们不知道刑讯逼供是犯罪吗?明明知道刑讯逼供是侵犯人权,为什么还要这样干呢?我想不只对夏东明一个人吧,执法犯法,司法的腐败,不公正,背后隐藏着多少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该当何罪!一贯无法无天的金湖检察院这帮执法流氓,这一次遇到维权网该临到他们自己战栗了!!!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对检察院的腐败从根本上是个体制上和法律不健全的问题。人大监督,其实是一种形式,没有本质意义,实际上是无人监督。它本该是抓鼠的猫,却变成了老鼠,成为当今社会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一窝硕鼠。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夏东明案,让人担心淮安市和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并没有真正反思自己工作上的失误,而是千方百计拿出一个个理由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猜测不虚,这种不从思想深处对自己的工作进行反思,对自己的灵魂进行检讨,不从政治高度从严治检,从严治队,才是最可怕的。在这种思想指导下,难免不会再闹出一个“夏东明案”的恶性事件来。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事实不能捏造,民意也不能欺侮。金湖检察院中出现的个别不和谐现象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正视现实、勇担责任、深刻反思。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我要说的是:继续关注此事件的进一步进展情况。感谢你们编辑和记者的辛苦和追求真实新闻的可贵,你们让人民大众在黑暗中看见一丝丝光明。我们会站在与你们共同战斗在一起的!!祝你们家庭幸福,身体健康!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我希望看到夏为何被检察院带走的原因,才能分析冤案究竟为何形成。真相只有一个!金湖检察院是否有硬办脱责之嫌?希望早日看到详情,希望早日揪出一批败类!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这个检察院在2006年还是受到什么先进检察院表彰的,可想而知,这种奖励制度应该重新评判,就像现在有些政府官员“带病提拔”一样,没出事就是披着羊皮的狼,光环罩身,我不知道现在的荣誉、奖励能有多少能服住天下之国人!虽然这只是一个个案,但对之,我还是相信党和人民政府能够给大家一个说法,还世界一个公道,让各级、各地、各单位从过去对该县检察院的正面学习迅速转变为反面学习,把它当作反面教材,让那些牛鬼蛇神绳之以法!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应该深查,建议网站予以跟踪报道!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人人都说检察院黑,偏偏很多事映证。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让人寒心,哪天我要进了监狱,人家叫我干吗就干么。他奶奶的只要不把我判死,出来杀他全家!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希望金湖县人民的检察院,正确面对此事件,积极承担责任,给所有人一个交代。否则,是不明智的。试想在信息时代的今天,你的纸能包住我的火吗?所有神志清晰的人都知道-----掩耳盗铃是多么滑稽、多么好笑的事情!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我们不希望金湖县检察院个别人这样胡来!这样胡作非为!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在这里要求金湖县检察院,要给受冤人一个公道,给楚州区人民一个公道,给淮安市人民一个公道,给江苏省人民一个公道,也是给中国12亿人一个公道......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腐败是犯法的,这样逼供更是无法无天!金湖县每年都抓到不少腐败的人,但如果全部是以这样的手段抓到,难保没有冤假错案.抓到的即使不是冤假错案,我们就允许这样不人道地执法吗?就允许这样非法对非法的“执法”行为吗?这和黑社会的做事情原则还有本质的区别吗?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仍然相信他们是国家公职人员,仍然相信他们是有社会良知的人,仍然相信他们是有人性的!为什么要这样肯定他们呢?因为他们吃的喝的拿的,都是纳税人“血汗钱”。
IP:222.184.*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我不理解的是,在这样的信息时代里,你的纸能包住这样的火吗?用纸包火是明智的吗?我们连这样最简单的自问自省能力都没有了吗?
IP:211.89.3*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网友:[匿名] 2007-8-27 2:44:48 建议网站管理员将骂品论人牛鬼蛇神人的ID予以公布,让其现出原型! ----------------------------------可笑之至,真是不知量力到了极点,也不看看自己算什么东西?一帮牛鬼蛇神而已.
IP:211.89.3*  于2007-09-06  发表评论:
网友:[匿名] 2007-8-27 2:44:48 建议网站管理员将骂品论人牛鬼蛇神人的ID予以公布,让其现出原型! ----------------------------------可笑之至,真是不知量力到了极点,也不看看自己算什么东西?一帮牛鬼蛇神而已.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贪官固然可狠,司法不公才是最大的腐败,如今的公检法丑恶行径实在让人不敢恭维了
IP:121.69.1*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支持楼下网友的说法!让老子查儿子,用脚指头都会想到是什么结果!
IP:222.184.*  于2007-09-05  发表评论:
为什么查不出,因为上级检查院和他们是一伙儿的,大家都穿一条裤子,为什么要查,再说查了能捞到好处吗?
IP:222.184.*  于2007-08-31  发表评论:
天下黑暗,官场遮天!
IP:222.184.*  于2007-08-31  发表评论:
我无话可说,该事情应该公正透明地处理。
IP:121.69.1*  于2007-08-30  发表评论:
谁觉得把幸福建立在别人痛苦之上好笑的话,那就让他们笑吧——只怕笑到最后比哭还难看!!!
IP:211.89.3*  于2007-08-30  发表评论:
这么说来,金湖检察院是牛鬼蛇神.
IP:211.89.3*  于2007-08-30  发表评论:
正义的力量永远不可战胜!夏东明是正义的力量,所以,夏东明永远不可战胜!牛鬼蛇神就怕见阳光!金湖县检察院就是牛鬼蛇神.坚决支持维权网的正义行动!!!!!!--------------------------好笑.
IP:211.89.3*  于2007-08-30  发表评论:
真是胡说八道,疯言乱语.胡话连篇.
IP:121.69.1*  于2007-08-29  发表评论:
建议网站管理员将骂品论人牛鬼蛇神人的ID予以公布,让其现出原型!——不用公布了,想都能想到,发此言论者一定是金胡检方那些实施刑讯逼供的败类!
IP:121.69.1*  于2007-08-29  发表评论:
劝那些对夏东明刑讯逼供的混蛋们快快投案自守才有出路!
IP:121.69.1*  于2007-08-29  发表评论:
是吗??不一定吗?那就等到着瞧吧!反正最终那金胡检的一帮跳梁小丑一定会得到法律的审判!
IP:211.89.3*  于2007-08-29  发表评论:
据说此案已经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吧,好象,不一定.
IP:211.89.3*  于2007-08-29  发表评论:
网友:[匿名] 2007-8-27 2:44:48 建议网站管理员将骂品论人牛鬼蛇神人的ID予以公布,让其现出原型! ----------------------------------可笑之至,真是不知量力到了极点,也不看看自己算什么东西?一帮牛鬼蛇神而已.
IP:221.226.*  于2007-08-27  发表评论:
建议网站管理员将骂品论人牛鬼蛇神人的ID予以公布,让其现出原型!
IP:222.184.*  于2007-08-25  发表评论:
文明执法,既是对每一名执法人员的高标准,同时又是起码的、最根本、最基础的要求。文明执法是一条不能再随意逾越的底线,如果执法人员都做不到这一点,社会中的其他基本价值规范的也会随之淡化,社会文明底线和人性道德底线的失守就难以避免。
IP:222.184.*  于2007-08-25  发表评论:
无耻之徒说什么评论人是牛鬼蛇神,哦!看了那些,我心真的受不了了。悲哀!人性的泯灭!讲话人的良心何在?难道不是人吗?你妈没教你怎么做人不要紧,不过你也太能出来招耀啊,没教养不是坏事,但是出来丢脸就是罪过。说这话的人纯属人品问题!
IP:222.184.*  于2007-08-25  发表评论:
狂晕,竟然会有这种想法的人!媽的,楼下你這個人渣還是不是人?难道我们跟贴声援就是“牛鬼蛇神在此发表评论”媽的,你還有一絲絲人性或者同情心嗎?你個渣子還算人嗎?你沒看到人家被冤了嗎?如果世上所有人的想法都跟你一样,我难以想象世界会变成什么样子!或许就是因为有像你这样的人的存在,世上才会有恶人和好人之分吧...
IP:211.89.3*  于2007-08-24  发表评论:
牛鬼蛇神在此发表评论牛鬼蛇神
IP:211.89.3*  于2007-08-24  发表评论:
牛鬼蛇神在此发表评论
IP:211.89.3*  于2007-08-24  发表评论:
正义的力量永远不可战胜!夏东明是正义的力量,所以,夏东明永远不可战胜!牛鬼蛇神就怕见阳光!金湖县检察院就是牛鬼蛇神.坚决支持维权网的正义行动!!!!!!
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说不定这后面还有更惊天的黑幕,因为几翻调查都不能服众。。。。。。
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危害丝毫不亚于收入不公、机会不公。司法腐败必然导致司法不公,司法不公的受害者大多是弱势,司法公正是他们最大的企盼,一旦司法不公,最易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因此,希望将防止和杜绝司法不公作为实现社会公平、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之一。
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目前,此事已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响,一位在职期间公正廉洁,有着相当好的群众口碑的领导遭到如此迫害,被冤枉、惨打而遭牢狱,天理难容!
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中国欲繁荣昌盛、中国法制欲进步,必须坚持三点:一是疑罪从无;二是不搞刑讯逼供;三是司法应绝对独立,不能受制于政府或权力。否则,法制建设只会处在暗无天日之中……
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现在的警察,每时每刻都用眼盯着别人。在他眼里除他和他的上级领导之外,全世界没一个是好人!没有任何证据,只要他怀疑你,你没干违法的事儿。只要进了他那儿,你就不可能没干。任何作案细节都会给你写好。一条一条跟你“落实”!
IP:121.69.1*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人民维权网不愧是为人民说话的网站,是维护弱视群体权益的网站——十亿网友支持人民维权网的倒金胡检的行动
IP:121.69.1*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请看一看此文章的题目,一种近乎恳求的语气,再看一看内容,空洞无实,这说明了什么——金湖检心里害怕了!
IP:222.184.*  于2007-08-22  发表评论:
不管怎么说,夏东明还算是幸运的,因为,不知道有多少人,早已成了冤鬼。在一个人治的社会里,不可能有公证和公平,更不可能有法律的公证,暴力执法,到最后只会出现更多的极端抗法。刑讯逼供是警察常做的事,否则怎能破案.虽说法律不允许刑讯逼供,但又有几人因此负出代价.所以警察才乐于刑讯逼供.
IP:211.89.3*  于2007-08-20  发表评论:
正义的力量永远不可战胜!夏东明是正义的力量,所以,夏东明永远不可战胜!牛鬼蛇神就怕见阳光!金湖县检察院就是牛鬼蛇神.坚决支持维权网的正义行动!!!!!!
IP:211.89.3*  于2007-08-20  发表评论:
正义的力量永远不可战胜!夏东明是正义的力量,所以,夏东明永远不可战胜!牛鬼蛇神就怕见阳光!金湖县检察院就是牛鬼蛇神.坚决支持维权网的正义行动!!!!!!
IP:211.89.3*  于2007-08-20  发表评论:
正义的力量永远不可战胜!夏东明是正义的力量,所以,夏东明永远不可战胜!牛鬼蛇神就怕见阳光!金湖县检察院就是牛鬼蛇神.坚决支持维权网的正义行动!!!!!!
IP:211.89.3*  于2007-08-20  发表评论:
正义的力量永远不可战胜!夏东明是正义的力量,所以,夏东明永远不可战胜!牛鬼蛇神就怕见阳光!金湖县检察院就是牛鬼蛇神.坚决支持维权网的正义行动!!!!!!
IP:221.226.*  于2007-08-18  发表评论:
正义的力量永远不可战胜!牛鬼蛇神就怕见阳光!坚决支持维权网的正义行动!!!!!!
IP:211.89.3*  于2007-08-17  发表评论:
怎么也看不好的神经病在此发表评论
IP:211.89.3*  于2007-08-17  发表评论:
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
IP:211.89.3*  于2007-08-17  发表评论:
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
IP:211.89.3*  于2007-08-17  发表评论:
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
IP:222.184.*  于2007-08-16  发表评论:
这样做就是为了自己的“面子”,怕因此影响自己的政绩。因此,要想使这样的冤案不再发生,一定要放下“架子”,做到有错必纠。
IP:222.184.*  于2007-08-16  发表评论:
“漫施笞仗之讯,致多枉纵之狱”,如若任其发展,其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
IP:222.184.*  于2007-08-16  发表评论:
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
IP:222.184.*  于2007-08-16  发表评论:
人大监督、党纪监督、检察监督等是预防和消除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
IP:222.184.*  于2007-08-16  发表评论:
凡是对嫌疑人动手的人都是业务能力低下的人,都是道德水准差的人,都是不称职的司法人员。他们不能认真地看待权利,不能认真地看待法律,头脑中只有急功近利的表现欲。有一种职业的病态心理。
IP:222.33.1*  于2007-08-16  发表评论:
法律的尊严需要普通人维护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编编,编吧!如今纳,检察院是真NB没人管呐,局长书记们哪个都得给检察长面子啊,不给就查,少有出问题的。关键是检察长出问题了谁查?众所周知检查系统是垂直的,让他的上一级检察长查他?岂不是白查,他就是他任命的嘛。我看检查院才是无法无天!!!如检察院不肯说真相,就买炸药炸了它。反正他们是无法无天的了。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中国特色,执法者最无视法律.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魔鬼掌握着权力,权力控制着法律。平民无权是奴隶。这些人真能干得出来这些事的,据业内人士透露,他们主要目的也是想通过查案弄钱。哎。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为什么网上屡见类似报道,事件却屡屡发生???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检察院难道就可以随便打人吗?进去就打,不是自已做的,也会被打得认罪,这件事需要我们社会的人都来关注与支持......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好人要平反,罪人要发指,凶手要严惩。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执法何必这样?能不能突审出来还不是照样开工资?现在人冤了,还得要负责任,值不值呀?我的公、检、法、司的弟兄们,现在讲和谐社会,我们也要讲和谐执法,人性执法嘛,对不对呀?我知道突审不出来,上级会说你无能,有些时候可能还会影响到你的升迁,可突审出来后成绩大多也是上司的,为了眼前一点名利,将要牺牲自己后半生的前途,哪个合适呀?因为我是军人出身,在这里,我特别劝那些部队转业回地方的在行政执法部门的兄弟们,突审嫌疑人可不是上战场,见人就可以打,多动点脑筋,多想点办法,面对手无寸铁的嫌疑人,我们何必用武力?用武力不正说明我们黔驴技穷吗?有种的、聪明的嫌疑人正因为这一点他就是不说,因为他知道你打他正是因为你不知道他做了什么,你要是知道何必打他呢.话又说回来,突审不出来又能怎么样?大不了我们原地干到退休,也不要因为执法而犯法呀,我们也有兄弟姐妹,我们也有妻子儿女,因为执法而被执法了,怎么向家人交待?再说,被执法者跟我们也是一样,他们也有兄弟姐妹,也有妻子儿女,人被我们打了入牢狱了,他们心里能好受吗?弟兄们,没有事的时候,回家躺在床上好好想一想,我们到底应该怎么执法吧!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残无人道的检察院!哪里是人民的检察院,简直是法西斯!我们身边有好多同志被检察院带去后都遭到了毒打,用“严刑逼供”形容他们毫不为过!太卑鄙了!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希望有关的领导要非常重视,相信他是清白的!!!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想不到小说中的官场黑暗现实中也有,哎!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我强烈要求依法严惩相关办案人员,并追究金湖县检察院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因心中愤恨不平,想动员更多网友一起支持受冤者亲属。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但是,法律的尊严需要普通人维护,同样需要检察院等部门来维护。犯了错误是要查的,关键就是查的办法和方式,人的尊严和人格还是要维护的。
IP:222.184.*  于2007-08-14  发表评论:
目前,此事已在当地引起了相当大的反响,一位在职期间公正廉洁,有着相当好的群众口碑的领导遭到如此迫害,被冤枉、惨打而入狱,天理难容!
IP:211.89.3*  于2007-08-09  发表评论:
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夏东明是难能可贵的清廉和守法。
IP:211.89.3*  于2007-08-06  发表评论:
看来金湖反贪局办案比“中美合作所”还厉害!当年如果江姐等进了“金湖检察院反贪局”,绝对活不到行刑的那一天!看来那些“残忍”特务们还是比较“仁慈”的,是不是俺们的书上写错了! --------------建议表彰.
IP:211.89.3*  于2007-08-06  发表评论:
看了总是笑不出.同情这个病人.
IP:211.89.3*  于2007-08-06  发表评论:
神经狂躁症又来了.
IP:222.184.*  于2007-08-05  发表评论:
政法委书记你好,这件你领导的部门发生的事件罪过在谁?
IP:222.184.*  于2007-08-04  发表评论:
这件事并不稀奇,谁不知道检察院厉害,进了检察院挨打那是肯定的。咳!谁叫人检察院权利大呢?没办法.....
IP:222.184.*  于2007-08-04  发表评论:
打,要是可以的话还要什么法律。现在老鼠都可以吃猫了。
IP:222.184.*  于2007-08-04  发表评论:
看了报道之后很是愤怒,在经济发达的江苏省还能发生这样的事件,正是骇人听闻,此乃人间的悲剧。本人希望有关领导将制冤案检察院的主要领导绳之以法并追究淮安市检察院的主要领导渎职之罪。
IP:222.184.*  于2007-08-04  发表评论:
现在的社会很难说啊,当权的老大,说叫你完你就完.唉...............
IP:211.89.3*  于2007-08-03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人民中国维权网NB sb DB
IP:211.89.3*  于2007-08-01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千古悠悠,有多少冤魂嗟叹?空怅望,人寰无限,泣血蝇虫笑苍天,孤帆叠影锁白链!残月升,骤起烈烈风,尽吹散!
IP:211.89.3*  于2007-07-31  发表评论:
NB sb DB.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哈,你们还狡辩,那只会越描越黑,等到人民给你刑讯逼供时刑讯逼供者只有成为被刑讯逼供者时,才能体味到其中的可怕与悲哀!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平安就是福,这是中国人民的最低要求,有吗?我们的“公仆”?司法不脱离政,一切都是白搭。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狗改不了吃屎啊!干这一行的都差不离,蒋介石宁错杀一千,不放过一个.现代的带大盖帽的一个个的有过之而无不及啊!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死人才相信没有逼供!!!!!!!还有没有王法呀?什么树检察光辉形象呀,如果上级检察机关不把这件事彻查清楚,严惩害群之马,我看你金湖县检察院还有什么威信,还有什么民心,还有什么形象要树!!!!!!!!!!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看了这篇文章后,我感到十分的悲伤。真是没有天理啊!这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我们国家的金湖检察院难道都是社会上的流氓分子组成的?难道就没有一个严格的体制来约束教导我们的检察人员?难道就没有一个完善的系统作为我们检察人员的工作环节?难道不论是有没有罪还是怀疑当中的人,都要以可怕的武力来解决吗?难道这就是我们口中一直所谓的人人平等?谁来为这类事情负责呢?谁又有权利来负责呢?人世间没有感情的存在么,真让人痛心!!!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制度没有用。那帮鬼子们会把人带到神仙才知道的鬼地方“要口供”。什么律师之类的对他们没有用,因为他们要成绩、要钱。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打狗主人不愿意,恶狗咬人,主人没有责任。根子在上面,就看上面怎么办,不然此类案件还要多,是不是?如果有什么案件发生在你或亲人身上,我想唯一比较可靠的方法是自己动手?今天不行,明天,明天不行,再来。这个社会,你还希望公正,法律?!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又是一件,这样的情况太多了。现实社会的暴力却可能会使即使虚构的化合物也望尘莫及,没有职业素质的狗除了刑讯逼供制造冤假错案外就是欺压百姓、扩张特权了,好的警察、检察官也有,但是太少太少了,每天可以看到听到的都是它们如何作恶的消息。这种事几乎天天发生,大家别怪。请看下一次再出现这种情况要几天就知道啦!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央视热播中的《大宋提刑官》:千古悠悠,有多少冤魂嗟叹?空怅望,人寰无限,泣血蝇虫笑苍天,孤帆叠影锁白链!残月升,骤起烈烈风,尽吹散!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看来金湖反贪局办案比“中美合作所”还厉害!当年如果江姐等进了“金湖检察院反贪局”,绝对活不到行刑的那一天!看来那些“残忍”特务们还是比较“仁慈”的,是不是俺们的书上写错了!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只有国民党反动派才会刑讯逼供,怎么我们的检察官现在也搞这一套呀。我们采取的不是决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放过一个坏人的政策吗?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掩耳盗铃罢了!!!!!!!!!!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这个问题由来已久,正所谓屈打成招。根源在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一种思维。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保留好证据,向更高一级的法院告状!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任何执法机构都不能急功近利,只看破案数,不能只看查处率,忽略保护人权。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严惩凶手,希望国家高层领导高度重视,这种案子恐怕太多了,这只是瞒不住的个案,司法腐败会失去民心,会亡党亡国!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我们支持你告状告到温总理那里!!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人大能管的了检察院,笑话!人大就是个养老的部门!能到人大工作的人都是有背景的,可能还有些把柄握在检察机关手里呢!一个半斤,一个八两!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谁来监管检察院?人大?那是聋子的耳朵。权利一旦失去监管就会大无边,就会只手遮天。真正能够讨回公道的又有几人?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拿起法律的武器告他们,告到北京胡总书记那里,看看十七大能不能解决。
IP:222.184.*  于2007-07-30  发表评论:
此地无银三百两,欲盖弥彰,充分证明这些人心虚。对被拘禁人使用酷刑或者进行拳打脚踢直接对人身进行损害逼取口供,对被拘禁着进行精神摧残,使其精神崩溃,除逼成精神病或者逼出人命以外,一般不会留下刑讯逼供的直接证据。基于《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文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基于《刑法》247条将刑讯逼供罪单列罪名,基于刑讯逼供案件不断曝光,刑讯逼供者纷纷得以严惩,侦查机关在刑讯逼供时,更乐于使用“车轮战”,几个或者10几个干警轮番上阵,不间断对被拘禁人发起攻击,直至被拘禁人“缴械投降”“认罪服法”...........
IP:211.89.3*  于2007-07-29  发表评论:
又发神经了!
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应严打刑讯逼供的犯罪份子
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司法机关制造冤案必须受到惩处
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透过这一被闹得沸沸扬扬的事件我们应该看到,一些地方检察院查办反贪案件拥有绝对的权力,特别是控制司法的权力,那么它可以至法律于不顾,至公民的正当权利于不顾,至舆论于不顾,敢于挑战于现代文明法治的底线。
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通过这件事,暴露出检察队伍中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政党,共产党应最讲认真。人民政府是服务人民的政府,政府应最讲认真。但是曾几何时,一些部门不再认真了,一些官员不再认真了,失职渎职行为屡见不鲜,为什么认真不起来了呢?这是党和政府应该“认真”思考的问题。
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共产党的检察,牛!
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刑法的威严不在于其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它的不可避免性。
IP:222.184.*  于2007-07-28  发表评论:
只要有一点点怀疑的碎石,这些谎言帝国的大厦就会坍塌成碎片。
IP:211.89.3*  于2007-07-25  发表评论:
没用滴,告状在中国行不通.等待共产主义实现好了,我有亲戚早年被上海公安局抓去,冤枉得很,可告状十年也没结果,早就不信他们的.
IP:211.89.3*  于2007-07-25  发表评论:
没用滴,告状在中国行不通.等待共产主义实现好了,我有亲戚早年被上海公安局抓去,冤枉得很,可告状十年也没结果,早就不信他们的.
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渎职!!!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出现后果后无主动立功表现!!!天理何在???广大网民拷问法律的严肃性。支持的支持的顶起来!顶起来!
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不难看出,这是办案人员片面追求结案率和办事效率,在执法过程中把“刑讯逼供”当成了最有效的“法宝”,不管是什么颜色的“猫”,没得商量,一进门都统统“打”成黑猫,最后是指标完成了,结果也有了,但司法的公平与正义却荡然无存。案子结了,但公平何与正义不存在了。
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谁来监督这些执法机关?这些部门拿着法律这个看似正义的武器来达到他们无法告人的目的。
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曝露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后续的处理结果,江苏省检察院能给全国人民一个信服的说法吗?这比问题本身更重要......期待
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不管是不是贪官,这样残忍都是违背人性不人道的行为。
IP:222.184.*  于2007-07-24  发表评论:
这个问题我看还是留给中央的高级领导吧。老百姓能做的了什么。看看社会吧,为什么越来叫我感到不安定!!!
IP:221.218.*  于2007-07-19  发表评论:
哎!悲哀!你的案子如果办的扎实,你检察机关怕什么?
IP:221.8.16*  于2007-07-03  发表评论:
这个案件与电视剧《使命》中的情节太相似了。《使命》中的公安局长林荫为了维护正义,对市委领导庇护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异地审查。现实生活中像林荫这样的好干部太少了。
IP:219.142.*  于2007-07-03  发表评论:
好消息:在广大网友的支持下,在人民维权网、中国舆情动态网及上级领导的关注下,夏东明一案由江苏高级法院指定泰州中级法院异地审理。
IP:211.89.3*  于2007-07-03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锦涛同志严查,绝不姑息!
IP:211.89.3*  于2007-06-29  发表评论:
打击腐败分子
IP:172.28.1*  于2007-06-28  发表评论:
到底是法律纵容刑讯逼供?还是淮安市检察院“官官相护”?司法过程中存在各部门骑虎背现象。一旦发现错误,不是马上纠察改正,而是将错就错坚持下去。公检法都存在错案追究制度,都存在国家赔偿和个人责任问题,因此,即使错了,也要坚持下去,否则个人承担不起这样的责任,它会影响个人的仕途、经济和前程。所以,单单靠媒体等社会力量显然是不行的,这需要我们司法制度从自己本身上找原因。
IP:172.28.1*  于2007-06-28  发表评论:
地方检察院查办反贪案件拥有绝对的权力,特别是控制司法的权力,那么它可以至法律于不顾,至公民的正当权利于不顾,至舆论于不顾,敢于挑战于现代文明法治的底线。
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当前在政法各部门在执法方面是好的,但是在个别部门还存在不按法办事的问题。特别是还存在刑讯逼供的问题,国土局长之冤是值得研究的。金湖县检察院太有才了,象这样的谎言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
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一看就是搞了刑讯逼供了!!!
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因为这帮人立功心切,捞取仕途资本,不择手段!毫无职业道德可言!!
IP:222.184.*  于2007-06-23  发表评论:
金湖县检察院是全国基层检察系统先进单位,不可能不知道有关法规,同时他们完全具备讯问嫌疑人时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条件。如果他们没有这样做,那他们就是违法取证。办案人员所取的被告人的口供就不能作为控告被告人的证据。作为执法机关的反贪部门有责任举证他们没有对被告人实施刑讯逼供与诱供。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失去制约的权利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在媒体报道了之后,金湖检察院仍然还是这个态度,确实令人感慨万分。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由于执法人员素质太低,所以逼供现象在执法队伍中时常出现。所以才多了那么多冤屈。使得无数个家庭陷入悲惨世界。执法队伍应该好好整顿,不要使这种悲剧上演。不要说受害者亲人接受不了这种打击,就连素不相识的我们也无法接受这种悲剧的发生。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每次看到这样的新闻我都感到心痛,制度的不公平。现行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办了错案要承担责任。而不承认办错了案,却可以避免受处分,这使得办案机关各个环节都倾向于不承认错案的存在。特别可悲的是办案机关自己不承认错误,就无法认定和追究他们的错误,上级部门在认定和追究基层办案机关的错误上也缺乏手段,甚至连证据也拿不到。除非领导下了大的决心,用权力之手来推动。事实上,就是上级机关即使发现了下级的错误,也倾向于由下级自己来纠正,类似于发回重审制度以维护下级面子、利益的问题,客观上造成案件更难得到纠正。要把造冤案的渣子清除出去,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些针对制造冤假错案的有关法律。让制造冤假错案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请各位密切关注制造冤案的渣子法律是怎样对代他们的)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执法人员请时刻记住:“责任!良心!”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大姐,在中国这个泱泱大国要与政府打官司,是“难于上青天”啊!敬佩你的勇气!祝你心想事成!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朋友,只要努力,有人会管的.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请锦涛同志严查,绝不姑息!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这种垃圾检察该杀!!!!起码也应该从检察队伍中清理出去,免得他穿着合法的外衣去残害百姓!!!!!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作为执法人员,知法、懂法,为什么敢执法违法,如此胆大,什么因素在其中?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可能是国民党,只有国民党才有这德行!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夏东明一案为何一错到底,一路畅通呢?是案件证据真的扎实可靠,无可指摘吗?当然不可能,我们在此稿件中已经看到受贿本身尚不存在,受贿证据又何谈“确实、充分”!实际上,此案侦查、起诉、审理过程中,都发现了许多疑点,但在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之下,金湖检察院失去了一次次纠正错误的机会。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社会需要看到冤案制造者真心的忏悔,同时也希望夏东明最终能够宽恕他们。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冤案的救济渠道,究竟哪一条能有出路?有罪的人必须受到惩罚;而有冤的人受到惩罚,上天也不会答应。冤案一旦发生,伤害的是正义的规则、神圣的法律,也自然会涉及到每一个人。每一个人都应该是夏东明诉苦的对象、求助的对象、申诉的对象、救济的对象。
IP:222.184.*  于2007-06-18  发表评论:
相信在冤案事故调查过程中,会调查清楚他们各自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只有责任大于权力时,才有可能粉碎原来的利益链条,因为只有正当的程序才能体现本原。
IP:220.192.*  于2007-06-17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的一些害群之马是该闭上你们的嘴了,你们只要一张嘴就会散发出腐臭的气味。你们“要有自觉性.别在虚拟的网络上发言”.你们讲的越多越容易暴露你们的丑恶,影响检察院的形象。专心致志的制造冤假错案,要根据国情把刑讯逼供搞出具有中国特色。
IP:219.234.*  于2007-06-14  发表评论:
金湖的检查机关是出了名的黑!
IP:219.234.*  于2007-06-14  发表评论:
现在人的思想就是凡是当官的就是贪官,不知道那些好官会怎么想......
IP:219.234.*  于2007-06-14  发表评论:
强烈鄙视那些说活该什么的SB,这事没轮到你头上,换了是你自家人你就不这么说了,什么SB心理,看着人家悲剧反而乐呵呵的,人是不会有这种心理的,都跟下手的检察院那帮畜生一样,不是人,没有人的感情才能说出这种话来。话说回来,别说你们根本就不知道这事的前因后果,根本就不知道那人是好官还是贪官,就算是贪了,也轮不到那群畜生直接下重手,也轮不到一群没有人性的SB指手画脚!
IP:222.33.1*  于2007-06-12  发表评论:
上级检察机关应该暗访,"得民心.则得天下"
IP:121.69.7*  于2007-06-10  发表评论:
法制..是国家基础.人民是国家的基石...难道政府要把基石都杀死..
IP:220.192.*  于2007-06-09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也太窝囊了,这几个刁民都对付不了.要尽快广泛宣传你们是反腐斗士(不要说是披着羊皮的狼)争取民心.这几个刁民尽快把他们拿下,发挥你们的特长,让他监狱里去告去吧.否则你们名声太臭会让你们的子孙后代不得好死的.
IP:211.89.3*  于2007-06-05  发表评论:
锦涛兄:你好!请您在百忙中过问一下此案,最好由您亲自办理此案.切切
IP:211.89.3*  于2007-06-05  发表评论:
检察系统难道还有人在这里发言???与申诉人一般见识干什么???难道要比个高低??早就强调过了,做你们的事.告状与申诉这些都是他们的权利.也不想再而三地重申了,检方要有自觉性.别在虚拟的网络上发言.
IP:211.89.3*  于2007-06-05  发表评论:
检察系统难道还有人在这里发言???与申诉人一般见识干什么???难道要比个高低??早就强调过了,做你们的事.告状与申诉这些都是他们的权利.也不想再而三地重申了,检方要有自觉性.别在虚拟的网络上发言.
IP:222.168.*  于2007-06-05  发表评论:
张玉荣已经掌握了一些夏东明受刑讯逼供的证据,金湖检方有责任拿出推翻证据的材料,而不是参与审讯的十一个人出具说明:“没有对夏东明刑讯逼供”。到底谁被冤枉了?是夏东明还是金湖检方?相信会有一个公正答案的!
IP:211.89.3*  于2007-06-05  发表评论:
作为一个旁观者,我也认为夏的妻子可能真的出了问题:性格已经很偏执.处处与金湖检察院为敌.在她的举报信和文章里,金湖检察院没有一个好人,个个被她点名批评.她也不想想:夏真冤吗?答案绝不是她说的那样简单.在楚州土地局,会有答案的.
IP:211.89.3*  于2007-06-05  发表评论:
作为一个旁观者,我也认为夏的妻子可能真的出了问题:性格已经很偏执.处处与金湖检察院为敌.在她的举报信和文章里,金湖检察院没有一个好人,个个被她点名批评.她也不想想:夏真冤吗?答案绝不是她说的那样简单.在楚州土地局,会有答案的.
IP:221.6.23*  于2007-06-04  发表评论:
建议这一位自言自语的发言者,找一位心理医生,好好矫治一下自己,是不是有什么问题?个人感觉:可能是因为一味为平反冤案而病得不轻.祝福你早日恢复健康!有病本无错,不看就是错.为了你和家人的生活,请你自重.————————————————————说这话者就是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冀益斌、原金湖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分管反贪,当时他邀功心切,主谋侦查源头残酷刑讯逼供违法取证、以及胁、诱、指供,焊接“证据锁链”夏东明冤案就是他一手炮制出来的。今年春节前我找到他责问他当时为何用脚猛踢夏东明......要他快快去投案自首,向检察长领导说出刑讯逼供制冤案实情(当时他办公室还有一位同志),冀益斌答应写给检察长不知写好没有。夏东明遭遇这场灾难后,我在做好自已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抽空帮丈夫申冤。两年多来上访诉说爱人夏东明惨遭严刑逼供,诬证“有罪推定”,致成冤狱的实况成了我生活的一部分。家中还有老母要照顾我实在抽不出时间在文章后面跟贴,我希望冀益斌不要再三讲瞎话了,这世界如果没有了一些人对另一些人同情,也便没有了一些人希望能为另一些人做些什么帮助的冲动,世界真到了这种地步连仁慈的上帝也会产生厌恶的。让我值此借网向各阶层正义声援者深表由衷感激!!
IP:211.89.3*  于2007-06-04  发表评论:
唯恐天下不乱.
IP:211.89.3*  于2007-06-04  发表评论:
咦,怎么没有劲争论了?伙计们是不是累了?呵呵.
IP:221.6.23*  于2007-06-03  发表评论:
欺世欺人甚矣!愿我家乡的本案当事人获得清白和自由!愿我家乡的办案人员个个树起公正执法的高大形象!
IP:211.89.3*  于2007-06-03  发表评论:
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存在执法过错
IP:211.89.3*  于2007-06-03  发表评论:
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存在执法过错
IP:211.89.3*  于2007-06-03  发表评论:
锦涛兄:你好!你管辖的和谐中国竟然出了这种事情,你难道不知道吗?怎么不出来发句话呢,把贪官恶全拉出来砍了!!!
IP:222.184.*  于2007-06-03  发表评论:
从法律层面来说,此案仍然疑点重重。
IP:222.184.*  于2007-06-03  发表评论: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构,可惜现在的检察院有时候自己都胡乱办案,查渎职犯罪,搞反贪污贿赂,个人认为需要提高检察人员的思想以及业务素质.
IP:222.184.*  于2007-06-03  发表评论:
锦涛兄:你好!你管辖的和谐中国竟然出了这种事情,你难道不知道吗?怎么不出来发句话呢,把你的贪官恶官全拉出来砍了!!!
IP:222.184.*  于2007-06-03  发表评论:
我觉得上级检察机关应该暗访,通过暗访对这些检官进行教育调改。俗话说:"得民心.则得天下"
IP:222.184.*  于2007-06-03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为什么不报到中央台的《焦点访谈》去?
IP:222.184.*  于2007-06-02  发表评论:
法律是用来糊弄老百姓的.说法治是骗人的.权力部门抓老百姓想抓谁就能抓谁的.不管证据有没有的.抓了再说的.办案程序跟两千年前是一样的.
IP:222.184.*  于2007-06-02  发表评论:
法和权结在一起,诞生了一个新生儿——无法无天。
IP:222.184.*  于2007-06-02  发表评论:
执法监督啊谁来监督检察机关啊?公安也好法院也好都被检察机关监督执法,但有谁能真正的有效的来监督他们呢?他们既是执法办案的又是监督执法的人,好象有点不合理啊?
IP:222.184.*  于2007-06-02  发表评论:
谁的天下?共产党!!!!!!!!!!
IP:222.184.*  于2007-06-02  发表评论:
执法缺失公信力。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乱执法现象的屡屡出现,影响了公众对执法人员文明执法的认同。
IP:222.184.*  于2007-06-02  发表评论:
按照先抓人后取证的办案模式,司法人员在获取口供之前是没有任何证据的,只有靠获取口供之后,才能通过口供进一步查找其它证据,达到破案目的。同时也要证明其抓人的做法是正当的,因为法治社会是禁止随意抓人捕人的,要证明其抓人做法是正当的就必需有证据支持,口供则是司法人员的首选证据。由于司法人员不能抛弃口供至上的情结,那么刑讯逼供就再所难免。
IP:222.184.*  于2007-06-02  发表评论:
既然曾供认在卷,那么未曾供认、曾供认又否认的口供在何处呢?欺世欺人甚矣!愿我家乡的本案当事人获得清白和自由!愿我家乡的办案人员个个树起公正执法的高大形象!
IP:222.184.*  于2007-06-02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不对,还违法,这一点办案人员比谁都清楚,那又为何屡禁不绝?原因很多,但认定刑讯逼供比较困难是一个主要原因。审讯工作一般是单独进行的,这决定了刑讯逼供有天然的隐蔽性,除非出手太重或某些情况下致人重伤、死亡而无法掩饰,刑讯逼供一般“很难查证”。再加上对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在犯罪嫌疑人这一方,更增加了认定刑讯逼供的难度。因为受到刑讯逼供的人往往人身自由被限制,审讯的过程外人无从知晓,即使有外伤,时间一长也就好了,哪里还拿得出证据呢?
IP:222.184.*  于2007-06-02  发表评论:
我们必须看到,放任刑讯逼供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IP:222.184.*  于2007-06-02  发表评论:
我国大力推进程序法治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
IP:222.184.*  于2007-06-02  发表评论:
对刑讯逼供缺乏一套完整有效的监督机制,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监督软弱无力,流于形式的消极现象,以致难以对刑讯逼供起到有效遏制作用。
IP:222.184.*  于2007-06-02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者是不是可以抱着奖状由历史去证实他们的功过是非?时间更迭,光阴易逝,被冤枉者难道就这样无端莫名被剥夺自由?刑讯逼供者难道可以随着时事变迁而淡化对他们的追究?
IP:222.184.*  于2007-06-02  发表评论:
如果没有对审讯行为进行监督,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让检方举证),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更多的权利(如沉默权),刑讯逼供仅靠法律和内部制度约束是很难奏效的。因为检察说自己没有刑讯逼供太容易了。
IP:222.184.*  于2007-06-02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事件的不断出现,应该引起立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高度重视。出了这样的事情,不仅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也要追究领导用人的责任、规章制度执行不力的责任;应该问一问那里的地方和有关部门的领导是否有现代法律意识?是否具备了“为民执法”的最起码的法律素质和业务素质?在党中央一再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今天,群众有权利要求:对刑讯逼供者也要“严打”。
IP:222.184.*  于2007-06-02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制造假案,是一种犯罪行为。尤其是当那些犯罪者以“为民执法”的名义滥使淫威的时候,他们给无辜公民造成的伤害、给执法机关形象上抹的黑,都是巨大而且是难以弥补的。权力的滥用和权力的异化,已经不是一个“过失”或者“处置失当”的理由所能解释得了了。它是对人权的公然示威,是对民主和法制的猖狂挑战,尤其当它披着“合法”外衣时,影响就更为恶劣。可惜对待刑讯逼供,我们的惩处条文还是太宽容,难以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
IP:222.184.*  于2007-06-02  发表评论:
二战后马丁•尼莫勒牧师撰写的一段碑文:“当初他们杀共产党,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共产党;后来他们杀犹太人,我没有作声,因为我不是犹太人;再接下来他们杀天主教徒,我仍然保持沉默,因为我不是天主教徒;最后,当他们开始对付我时,已经没有人为我讲话了……”社会法治的进步需要每个公民的共同参与和努力,个人努力了一小步,国家的法治就向前迈进一大步!为了正义的明天,让我们共同努力吧,相信明天会因我们的努力而更加美好!
IP:222.184.*  于2007-06-02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不仅侵犯人权而且易造成冤假错案,危害无穷.其原因多样,动机复杂.
IP:222.184.*  于2007-06-02  发表评论:
由于刑讯逼供是特定主体的职务犯罪,审讯工作的性质又决定了刑讯逼供的隐蔽性。受讯人的人身自由往往受到限制,审讯单独进行,外人无从知晓,除非致人死亡或重伤而无法掩饰,刑讯逼供一般很难查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更难举证了。既然很难举证,刑讯逼供者便心存侥幸,甚至有恃无恐。
IP:222.184.*  于2007-06-02  发表评论:
一直以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于侦查机关采取刑讯逼供手段取得的证据,采取睁只眼闭只眼、故作不知的态度。
IP:222.184.*  于2007-06-02  发表评论:
刚看完这篇课文,正好又看到这个帖子,忍不住想发一下。希望楼下的朋友在发言之前,都能够静下心,花上一点时间,认真细致读下每个人的发言,再作出自己的判断。检察是社会文明秩序的护卫,检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保证。而一小撮检察成了比黑社会还可怕的检匪, 我们不能容许一小撮恶检败坏检察的整体声誉。要想改变检察在人民心目中的不良形象,检察们首先应当要亲民,确立执法为民的信念,树立执法公正的形象,建立警民之间的和谐关系,这才是检察获得人民群众支持和拥护的前提。同时要有严厉的监督机制,保障检察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为构建和谐社会白日提供坚强的法律保证。此事发人深思:中国还有多少这样的“执法者”?是什么使他们如此嚣张?
IP:211.89.3*  于2007-06-01  发表评论:
你把人笑死了,你将夏家人脸丢尽了!找你这样一个SB!----------近年来类似这类不少问题案件被推翻,作为一名反腐一线上的工作人员-----由于此案跨省高检没提出来;
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夏东明案的刑讯逼供者情节十分恶劣,是非法非人道刑讯。严重侵犯人权并进行人身伤害。到底是法律纵容刑讯逼供?还是淮安市检察院“官官相护”? 
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的受害者除了无辜无罪的受冤者及其家属外,还有司法机关的形象,还有司法权威,还有我们党的执政基础,还有社会的和谐。
IP:222.184.*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近年来类似这类不少问题案件被推翻,作为一名反腐一线上的工作人员,我很希望有一例像这样基本上是口供的案件被推翻!这也给我们一个很深的教训;但淮安检察院确有逼供嫌疑!他们调查沈阳马向东案件是就有律师向我们反映过,由于此案跨省高检没提出来;所以我们没追问!想想也是也是案件要都向他们那样办的话,什么案件办不下!但人权呢!执法不能黑吃黑!
IP:221.203.*  于2007-05-30  发表评论:
支持主持正义的媒体
IP:221.6.23*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司法过程中存在各部门骑虎背现象。一旦发现错误,不是马上纠察改正,而是将错就错坚持下去。公检法都存在错案追究制度,都存在国家赔偿和个人责任问题,因此,即使错了,也要坚持下去,否则个人承担不起这样的责任,它会影响个人的仕途、经济和前程。所以,单单靠媒体等社会力量显然是不行的,这需要我们司法制度从自己本身上找原因。
IP:211.89.3*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郑重建议:江苏检察院同志不要上网发表任何意见.让此网站自言自语.自生自 死!
IP:211.89.3*  于2007-05-29  发表评论:
张玉荣我们支持你!严重声援你!这事你得学会往上捅,现在的情形是群众不举报,官员不理会.你就可劲往上捅,捅到中央电视台最好.利用媒体公布冤屈!!
IP:219.142.*  于2007-05-28  发表评论:
那个多次自称老夫的.是不是冀什么斌吧,妣果是赶快自首吧
IP:219.142.*  于2007-05-28  发表评论:
楼下的你是第一次登这个网站吗/好好向楼下的老子学学,我看你是个什么也不懂的毛孩
IP:211.89.3*  于2007-05-28  发表评论:
很奇怪,金湖检察院的声音在哪里?看来,这个网站真是一个骗子网站,一个狗屎不如的网站.
IP:222.33.1*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很多冤案都是权利指使组织造成的。 很多冤案都是权利指使组织造成的。
IP:219.142.*  于2007-05-27  发表评论:
各位网友看到了吗?金湖检院的人己黔驴技穷,多次要求维权网撤下稿件,人家置之不理,于是就用只发一条评论的办法莱破坏网站,这有用么?只能说明他们心虚的很,我相信!他们很快就会同夏东明换的位置!
IP:211.89.3*  于2007-05-26  发表评论:
夏局长,自从你离开局长大宝座, 我们的楚州无太阳; 夏局长,自从你进了看守所, 楚州勺湖的水儿已不再淌; 夏局长,自从你到了检察院, 楚州的房价已不涨; 夏局长,自从你上网去告状, 窦娥她六月飞雪已没有了篇章! 夏局长,你回来吧!你就象当年廉洁的周总理那样!
IP:211.89.3*  于2007-05-26  发表评论:
夏局长,自从你离开局长大宝座, 我们的楚州无太阳; 夏局长,自从你进了看守所, 楚州勺湖的水儿已不再淌; 夏局长,自从你到了检察院, 楚州的房价已不涨; 夏局长,自从你上网去告状, 窦娥她六月飞雪已没有了篇章! 夏局长,你回来吧!你就象当年廉洁的周总理那样!
IP:211.89.3*  于2007-05-26  发表评论:
夏局长,自从你离开局长大宝座, 我们的楚州无太阳; 夏局长,自从你进了看守所, 楚州勺湖的水儿已不再淌; 夏局长,自从你到了检察院, 楚州的房价已不涨; 夏局长,自从你上网去告状, 窦娥她六月飞雪已没有了篇章! 夏局长,你回来吧!你就象当年廉洁的周总理那样!
IP:211.89.3*  于2007-05-26  发表评论:
夏局长,自从你离开局长大宝座, 我们的楚州无太阳; 夏局长,自从你进了看守所, 楚州勺湖的水儿已不再淌; 夏局长,自从你到了检察院, 楚州的房价已不涨; 夏局长,自从你上网去告状, 窦娥她六月飞雪已没有了篇章! 夏局长,你回来吧!你就象当年廉洁的周总理那样!
IP:220.192.*  于2007-05-25  发表评论:
到昨天为止,老夫我还没有听见任何检察官对揭露他们丑恶嘴脸的媒体说过:“你真是人民的好媒体,欢迎你们揭露我们的兽性。谢谢,欢迎再次揭露!”你他妈的今天能不能说句人话,欢迎揭露你们的兽性.--------------------笑死人了!是谁在写小品.期盼!期盼!期盼!期盼!
IP:222.184.*  于2007-05-25  发表评论:
张玉荣我们支持你!严重声援你!这事你得学会往上捅,现在的情形是群众不举报,官员不理会.你就可劲往上捅,捅到中央电视台最好.利用媒体公布冤屈!!
IP:211.89.3*  于2007-05-23  发表评论: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IP:222.168.*  于2007-05-23  发表评论:
一场无烟战斗!金胡检开始给人民维权网扣帽子了!可不是文化大革命!金胡检,你们想错了!快把证据准备好,起诉这个网站吧!别忘了把你们没有对夏东明刑讯逼供的证据准备充分了!
IP:222.168.*  于2007-05-23  发表评论:
哈哈哈……金胡检已经到了歇斯底里的地步,看吧,正义与邪恶的较量!
IP:222.168.*  于2007-05-23  发表评论:
本人也忍不住了,说上几句: *说与“孩儿”听:知道你还是那位“红孩儿”,原谅你的刻薄不恭了,没办法你也是受人指使,身不由己呀!告诉那些“死猪”们,会有他们所向往的媒体再去烫他们一烫!“要这个出具公函,要那个写个报告,”当然要是遇到孩儿你一定会置之不理,你毕竟初来乍到嘛!可是要他写他就得写,因为他们心虚呀。他们没有是非原则,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无政府主义极为严重,人为制造冤案,严重损害司法机关形象,沦为法律蛀虫、司法渣子,相信相关部门一定会在短期内清除这些渣子,也许那个时候你还会弄个一官半职的当当(可别腐败哟),省得还得听从那些“死猪”们对你指手划脚,还要你饿着肚子作出抵毁这个网站,那个记者之类不仁之事。 *说与夏家听:“孩儿”的某些话是有道理的,夏东明的冤情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相信党相信我们的司法部门,几个法律蛀虫绝不能抹杀法律的威严、公正。司法机关必将清除这些败类,还蒙冤者以清白。而有一句他说错了,不是人民维权网及相关记者的监督,相关部门是发现不了那个黑窝的。 *说与人民维权网及几位记者听:你们与党同心、为民进言,揭露社会上的不法行为会遭到那些不法之徒的攻击已是必然。你们为人民维权、为弱势群体说话,所以那些以人民为敌之败类会认为你们是“天外来客”。对他们而言,你们就是他们犯罪的道路上杀出来的“程咬金”,他们竟然大言不惭地要求你们撤掉揭他们丑事的文章。还要诬蔑你们是“假记者、假网站”。事实胜于雄辩。你们就利用他们所谓的“假”赠送他们一份“真惩罚”吧。 *说与金胡检听:你们的光辉形象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你们一定要追究这个不良网站及相关的责任人的责任。“你们想以此为起点,继续大张旗鼓地去“反贪官”,加大刑讯逼供的力度,做出好成绩,堂堂正正地接受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党委、政府的表彰和授勋,暗地里却受着良心的谴责。”我相信,那样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了! *说与办案人听:孩儿告诉你的那句名言是 “走你们的路,让他们去说吧。”我补充一句,如果你们再继续向前走,别说路了,等待你们的只有铁门、铁窗、铁锁链!
IP:211.89.3*  于2007-05-23  发表评论:
在此发表评论
IP:220.174.*  于2007-05-23  发表评论:
我们老百姓坚决支持这个敢说真话的网站/
IP:211.89.3*  于2007-05-23  发表评论:
到现在为止,老夫我还没有听见任何贪官亲属对查办他的检察官说过:“你真是人民的好检察官,欢迎你们查办了我的亲属。谢谢,欢迎再次查办!”--------------------笑死人了!你是在写小品吧.
IP:220.207.*  于2007-05-22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已进入丧心病狂阶段了.现在是考验网站心理素质的时候了.大狼狗已逼近你们.我们即将欣赏到人狗大战的壮观景象。如果你们输了,也不要气馁,说明法制还不健全,还没有一个好方法来将他们训练成真正为人民服务的工具,继续努力。如果赢了,表明我们社会又有进步了。不管姓夏的这个人冤不冤,只要刑讯逼供的人被查处,你们网站就可以名副其实了。默默的祝福你们。
IP:211.89.3*  于2007-05-21  发表评论:
媒体报导的太好了.触到了他们的要害处.他们才怕了.就是需要这样的好媒体来为老百姓办实事,记者好样的.-------------------季庆云
IP:211.89.3*  于2007-05-21  发表评论:
网友:[匿名] 2007-5-21 17:55:02 建议金湖检察院千万不要理会这帮小丑.而应采取断然措施,彻底解决问题,让这种不良网站死个透顶,否则,你们的宽容是对这种无耻媒体的放纵.------------------爱理不理.你们不知道吧!这不良网站上次已经被关闭过了.它的目的就是要炒作自己.好比是一个破叫花子,偏偏要炸作自己是一个西装革履的百万富翁一样. 网友:[匿名] 2007-5-21 17:54:56 建议金湖检察院千万不要理会这帮小丑.而应采取断然措施,彻底解决问题,让这种不良网站死个透顶,否则,你们的宽容是对这种无耻媒体的放纵.------------------爱理不理.你们不知道吧!这不良网站上次已经被关闭过了.它的目的就是要炒作自己.好比是一个破叫花子,偏偏要炸作自己是一个西装革履的百万富翁一样. 网友:[匿名] 2007-5-21 17:49:03 建议金湖检察院千万不要理会这帮小丑.而应采取断然措施,彻底解决问题,让这种不良网站死个透顶,否则,你们的宽容是对这种无耻媒体的放纵. 网友:[匿名] 2007-5-21 17:48:48 建议金湖检察院千万不要理会这帮小丑.而应采取断然措施,彻底解决问题,让这种不良网站死个透顶,否则,你们的宽容是对这种无耻媒体的放纵. 网友:[匿名] 2007-5-21 17:45:43 我要是金湖检察院,早就采取措施,叫它早日关闭,回家过年了. 网友:[匿名] 2007-5-21 17:45:36 一帮小丑在自我炒作.目的是骗钱.拭目以待:这个不良网站被关闭的一天!笑掉大牙,竟然不知天高地厚,还真以为自己是个什么东西?打着媒体监督的旗号,实际上是个无德骗钱的个人网站.关闭,道歉.向隅而泣吧!
IP:221.8.16*  于2007-05-20  发表评论:
坚决不能撤,就是要让这种不得人心的家伙心里不得安宁,要让他们有个触动.才能对老百姓的事情认真办.才不会有冤假错案.
IP:221.8.16*  于2007-05-20  发表评论:
坚决声援敢于说真话的好记者.就是要让这种不得人心的事情来个大暴光.要让那些混蛋官员来个大省语.
IP:221.8.16*  于2007-05-20  发表评论:
媒体报导的太好了.触到了他们的要害处.他们才怕了.就是需要这样的好媒体来为老百姓办实事,记者好样的.
IP:221.8.16*  于2007-05-20  发表评论:
这是办案人员在徇私舞弊.这样的办案机构的存在,只能是对老百姓有害.应该撤换.
IP:222.63.2*  于2007-05-19  发表评论:
别拿早已通过组织程序,早有官方定论来压人,很多冤案都是权利指使组织造成的。
IP:122.195.*  于2007-05-19  发表评论:
不敢检讨过错和违法行为,相反却指责“发声”的媒体,金湖检察院这种靠捂盖子的做法,只会使问题很来越严重.
IP:222.168.*  于2007-05-19  发表评论:
唉,这个维权网也真是……又得罪了一干妖魔鬼怪……
IP:211.89.3*  于2007-05-19  发表评论:
声明:从现在起, 本人再也不上这个网站了.原因,没有人气,我要的是炒作和出名.靠这个破网站,梦想是实现不了了.
IP:211.89.3*  于2007-05-19  发表评论:
而且靠的是精神,自学成才的.佩服.
IP:211.89.3*  于2007-05-19  发表评论:
厉害,人家还是法律大专文凭呐,金湖检察院有几个这样的人才>
IP:211.89.3*  于2007-05-19  发表评论:
下网了,不跟小孩儿胡扯了. 本贪官今天得下乡钓鱼了.如何,本贪官的生活滋润吧.再见!
IP:211.89.3*  于2007-05-19  发表评论:
声明先:我不是密探.我来这里看看一些人多么无聊和无耻无知和无良.如此而已,而已而已.
IP:211.89.3*  于2007-05-17  发表评论:
感动.就是做无用功了.因为她也可怜.主要是他先生害了他.所谓聪明反被聪明误.
IP:211.89.3*  于2007-05-14  发表评论:
正告:不要无事生非. 在您发表评论时,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正告:不要无事生非. 在您发表评论时,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IP:222.184.*  于2007-05-14  发表评论:
凡经查证属实属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被告人陈述,不能作定案的依据。
IP:222.184.*  于2007-05-14  发表评论:
对于那些执法犯法,敢于搞刑讯逼供的,本着“违法必究”的原则,都应一律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一个也不能放过。对犯有刑讯逼供一般违法行为的,查清后及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严重违法行为构成刑讯逼供罪的,应由司法机关经查证属实后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重大的刑讯逼供案件,不仅应查处直接责任人员,对那些纵容、包庇、失职的单位领导,也要追究相应责任。
IP:222.184.*  于2007-05-14  发表评论:
说明金湖侦查队伍依法办案意识还有待提高。
IP:222.184.*  于2007-05-14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就是通过肉刑和变相肉刑的审讯方式,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的行为。” 在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体制下,刑讯逼供案件主要表现多个特征:犯罪主体多元化、刑讯逼供多发生于案件的侦讯过程中、刑讯逼供的方法更具隐蔽性、时间、地点具有一定特殊性等,正是由于刑讯逼供此类特征,增加了打击处理的难度。也是由于各种原因才造成了现如今刑讯逼供屡禁不止,究其原因有如下几点:历史、思想、制度、经济与现实。由于刑讯逼供的长期存在,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还造成了如今社会上少数人们对现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影响了我国的法制化建设进程。
IP:222.184.*  于2007-05-14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刑讯逼供是一种古老、野蛮、不人道的侦查手段,我国法律对刑讯逼供是严令禁止的。
IP:211.89.3*  于2007-05-14  发表评论:
正告:不要无事生非. 在您发表评论时,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正告:不要无事生非. 在您发表评论时,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IP:211.89.3*  于2007-05-14  发表评论:
不要中了这个没人气网站的诡计.他们正希望你们与他们打官司呐.巴不得呐!
IP:211.89.3*  于2007-05-13  发表评论:
愿闻其详.请请你说来与老夫听听,如何?谢谢!我准备给金湖检察院搞一个刑讯逼供的专题. 我也在媒体供职. ---------------------- 刑讯逼供不是只对夏东明一个人,据我所知江苏金湖县检察院在侦办的多起案件中都大搞刑讯逼供。由于他们披着反腐的外衣,又具有极强的反侦察能力,人们不易发现他们罪恶的一面。希望有正义感的人们团结起来,坚决与司法腐败作斗争! 斗争! !
IP:222.184.*  于2007-05-12  发表评论:
说明官官相护到了何种地步!!!
IP:222.184.*  于2007-05-12  发表评论:
夏东明今天的获刑,不是因为其违法犯罪的事实而被法律惩罚,而更像是“得罪了个别领导”后遭到“打击报复”、“政治倾轧”的必然结果。如此似乎可以推断:假如不是其“性格直率”、当初的“讲原则”和“不懂得保护自己”,其就不会落到今天这般田地。每当腐败官员被查处,无论是其本人、“知情者”还是公众,对其“出事”的第一个反应,往往不是“此人终遭法律制裁”,而是“得罪人太多”或“不定得罪了哪个领导”。这种由来已久的思维逻辑可谓根深蒂固、“深入人心”,但恐怕任谁也无法断然否认其“合理性”,因为这极有可能确是事实,至少也是“不能排除这种可能”。如此一来,法律也就被认作“有权者操纵利用的工具”,在人们心目中简直毫无威信可言。这让人想想,就不免悲从中来。或许,这也是“悲情”的一个佐证。
IP:222.184.*  于2007-05-12  发表评论:
冤案的连续报道,脑海中不断增强的一个印象是:问题一箩筐。
IP:222.184.*  于2007-05-12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不是只对夏东明一个人,据我所知江苏金湖县检察院在侦办的多起案件中都大搞刑讯逼供。由于他们披着反腐的外衣,又具有极强的反侦察能力,人们不易发现他们罪恶的一面。希望有正义感的人们团结起来,坚决与司法腐败作斗争! 斗争! !
IP:222.184.*  于2007-05-12  发表评论:
民告官不容易!
IP:222.184.*  于2007-05-12  发表评论:
错办如此大冤案的检官竟然被委以重任,这让人们如何相信法律能公正!
IP:222.184.*  于2007-05-12  发表评论:
办案人员为了获取口供而进行刑讯逼供人所共知,可有几件能查处的? 如果没有刑讯逼供哪来冤假错案?所有证人无一出庭,夏东明在法庭上也强烈要求了?谁怕他们出庭?被告都不怕了谁怕?那只有办案人员了。
IP:222.184.*  于2007-05-12  发表评论:
这事情也必须披露必须一一澄清
IP:222.184.*  于2007-05-12  发表评论:
对于夏案关注的强度,其实也显示出人们法制意识觉醒的程度,对于司法改革和法制建设的热切期望程度!
IP:211.89.3*  于2007-05-12  发表评论:
炒作炒作炒作
IP:219.142.*  于2007-05-12  发表评论:
维权网的编辑们,你们太不知量了,人家检查院都要求你何撤稿,说明人家做的对.为什么不撤稿,你们是不是在炒作.败了你们要做牢
IP:211.89.3*  于2007-05-11  发表评论:
网友:[匿名] 2007-5-10 21:24:14 我看到评论上金湖检察院说“此事早已经江苏省纪委.江苏省委政法委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多次调查,并有结论: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存在执法过错,当事人申诉信反映大多失实.”如确有结论应维权才对 。。。。。。。 ---------------------------------- 正搜集保全证据,起诉网站.网站也许需要宣传,那就让它成为现实吧!
IP:222.184.*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不敢检讨过错和违法行为,相反却指责“发声”的媒体,金湖检察院这种靠捂盖子的做法,只会使问题很来越严重,难道不是吗?
IP:222.184.*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一错再错,为什么敢这样?为什么能这样?说明我们的司法体制有问题!
IP:222.184.*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当我们在高呼建立法制社会的同时,不应该忘记那些为此付出了惨痛代价的人们。如何杜绝这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则是某些人应该深思的。
IP:222.184.*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我们呼吁一个公平公开的法制天空,不要让老百姓都把希望寄托在老天的报应上。
IP:222.184.*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天子犯法,与民同罪。刑讯逼供,造成怨假错案是一种严重触犯法律的行为,对这些人不严加惩治,全国就会有更多的怨假错案,就会败坏政府的名声,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威信。
IP:222.184.*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有罪的人必须受到惩罚,而有冤的人受到惩罚上天也不会答应。冤案一旦发生,伤害的是正义的规则,神圣的法律,也自然会涉及到每一个人。
IP:222.184.*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只有责任大于权力时,才有可能粉碎原来的利益链条,因为正当程序才能体现世界的本原。
IP:222.184.*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虽然公检法机关普遍实行了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但在大的体制环境没有根本性变革的情况下,实行这样的制度初衷虽好,却无益于减少和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在错案既成的情况下,该制度对于错案的追究可能反倒是个阻力。人类趋利避害的本能,反而会使当初的办案人员用更多、更大的错误去掩盖当初的错误。更何况,由于机制并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的复查往往并没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结果陷入“自己查自己”或者“同事查同事”的悖论。
IP:222.184.*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实质是对人权的严重侵犯,是对人性的严重悖逆,是对法制的严重破坏,是与人类文明的背道而驰。无论从哪个角度说,其危害性都不言而喻,必须予以根除。
IP:222.184.*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由于法律观念的偏颇,错案办成铁案、尤其是疑案办成铁案的几率不可低估,更不幸的是,必然办成的错案往往只能靠偶然因素来昭雪。
IP:222.184.*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本案中的执法者难道在审案中没有发现错误吗?不是,而是他们不愿纠正。为什么不愿纠正?是因为怕承认办了错案而被追究责任。那唯一的办法只有用一个错误去掩盖另一个错误,甚至违法违纪。
IP:222.184.*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到底谁对呀?
IP:222.184.*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两会已召开过,整治正烈,有冤总会有地方申的,帮你顶一下!
IP:222.184.*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怎么着,错了就是错了。不能一味的承受吧。要不社会那来进步?社会主义制度还有待完善。我们也不能站在一旁看热闹,说些风凉话。最少我们也可以在这里表达一下我们的看法。
IP:222.184.*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你们懂个屁。现在我国就是这种办案制度,在国外,判一个人有罪,必须有证人到庭作证,才能定罪,而我国随便搞个材料就能定你的罪了。所以,冤案就多啊。
IP:222.184.*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我看到评论上金湖检察院说“此事早已经江苏省纪委.江苏省委政法委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多次调查,并有结论: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存在执法过错,当事人申诉信反映大多失实.”如确有结论应维权才对 。。。。。。。
IP:222.184.*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到底是谁在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这事情也必须披露,必须澄清,
IP:222.184.*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看来夏的招认是受到了办案人员的强迫与诱供,这种强迫体现的是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但诱供和精神逼供同样是具有明显的强迫色彩,证据的效力因为违背了程序正义原则,所以也是不合法的了。
IP:222.184.*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无罪之人不会无缘无故地承认自己有罪,金湖检察院认定夏东明是受贿的证据是如何取得的?这使我想起许多错案中的刑讯逼供和诱供,如果存在对夏进行刑讯逼供和诱供,那么无辜者被认定有罪的冤假错案无可避免。
IP:222.184.*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审查第四天后半夜倪长龙问:“你知道你爱人在哪儿吗?”接着打开门,对面房间里传来女人的哭声。倪说“你信不信,我会让你家破人亡!”从这几句话中可以看出,这个检察已不仅仅是特权思想作怪而是彻底蜕变为黑社会式的人物了。
IP:222.184.*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金湖县人民检察院应该接受监督,也包括在网上广泛听取意见,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作出处理才行。
IP:211.89.3*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网友:[匿名] 2007-5-10 10:20:26 也许其他地方的土地局长是土地爷,可是夏局长不是,他是好官,他为百姓谋福,自己出差时经常只吃一碗面!请问中国还有多少这样的好官?!
IP:211.89.3*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让颇具慧眼的读者们来辨别吧。
IP:222.168.*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去真正地调查调查吧,该是那些人民公仆为人民做些事的时候了,你们该出手了!
IP:222.168.*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陷害的就是这样的好官!因为他没有与我们这些脏官沉壑一气,不与我们同流合污,他挡住了我们的发财路!
IP:222.168.*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也许其他地方的土地局长是土地爷,可是夏局长不是,他是好官,他为百姓谋福,自己出差时经常只吃一碗面!请问中国还有多少这样的好官?!
IP:211.89.3*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土地爷???????????????????????????????????????????????????????????
IP:211.89.3*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请注意: 在您发表评论时,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IP:222.168.*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越是怕见光的越要将其拉出来见光!
IP:222.168.*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现在的某些基层检察院就象文化大革命时造反派一样,把好人都打成了牛鬼蛇神!自己才能泰然自若地升官发财??罢了罢了,一个土地爷都能被陷害入狱,我们这些小老百姓还是时刻小心为妙。
IP:211.89.3*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请注意: 在您发表评论时,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IP:211.89.3*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请注意: 在您发表评论时,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IP:222.168.*  于2007-05-10  发表评论:
凭什么要求人民维权网撤稿?敢干投稿却不敢让发出来?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有对不起人民的事情?金湖县人民检察院有什么不阳光的事情不敢见光?
IP:211.89.3*  于2007-05-09  发表评论:
请注意: 1.在您发表评论时,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网上道德,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2.人民中国维权网.今日中国维权网拥有管理笔名和留言的一切权力. 3.您在人民中国维权网.今日中国维权网留言板发表的言论,人民中国维权网.今日中国维权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4.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留言板管理员或人民中国维权网.今日中国维权网网络部反映。
IP:211.89.3*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舆论是代表社会公众监督司法机关,制约司法权滥用的主要力量。内部监督、专门机关监督受到各种因素制约,不能完全保障监督效果,还受到监督成本的限制。而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却无处不在,任何徇私枉法都无法循形。但作为金湖检察机关,如稿件报道不实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众形象,有责任站出来将案情公布于众维护法律的尊严并追究责任。。。。。。。。 -----------------------------------------------如稿件报道不实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众形象,有责任站出来将案情公布于众维护法律的尊严并追究责任。。。。。。。。
IP:211.89.3*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希望我国加快法制化进程!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舆论是代表社会公众监督司法机关,制约司法权滥用的主要力量。内部监督、专门机关监督受到各种因素制约,不能完全保障监督效果,还受到监督成本的限制。而公众和舆论的监督却无处不在,任何徇私枉法都无法循形。但作为金湖检察机关,如稿件报道不实严重影响检察机关的公众形象,有责任站出来将案情公布于众维护法律的尊严并追究责任。。。。。。。。
IP:211.89.3*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希望我国加快法制化进程!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实属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 欺骗等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被告人陈述,不能作定案的依据。
IP:211.89.3*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检察院的职业道德:抓罪犯、伸张正义。否则,就是警匪一家,黑白一路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从时间上就可以看出,这些评论都是一个人在自言自语,铁证是不可能被否认的,公理永远在正义这边。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人民中国>>在线投稿>>请贵网站认真对待此事,立即将此稿撤下.谢!>>网友评论(共340条) 网友:[匿名] 2007-4-30 19:25:47 给中国人民一个说法.... 网友:[匿名] 2007-4-30 19:25:17 这就是执政为民么?真是悲哀!!! 网友:[匿名] 2007-4-30 19:24:30 民心不服。 网友:[匿名] 2007-4-30 19:23:52 金湖这些检察真的是“披着羊皮的狼”! 网友:[匿名] 2007-4-30 19:23:01 人民警察为人民,否则,就是人民的敌人! 网友:[匿名] 2007-4-30 19:22:20 看金湖检察院这样讲话,真如同是让人吃好东西后又吞下了苍蝇一样。 网友:[匿名] 2007-4-30 19:20:24 检察令人不寒而栗. 网友:[匿名] 2007-4-30 19:19:40 金湖检察院在丢人现眼, 网友:[匿名] 2007-4-30 19:19:01 手中有了一点小权就为所欲为.他们真不知道一旦恶念形成,而最终就由不得他们自己的道理. 网友:[匿名] 2007-4-30 19:17:45 我对这样的事情感到非常羞耻,我也是检察院一员,但不能因金湖检察院这些人就抹杀了整个队伍,我们检察院为社会治安稳定每天都在做着巨大的贡献. 网友:[匿名] 2007-4-30 19:14:40 有人民的社会舆论监督在,金湖检察院内部的蛀虫-----枉法者,终难逃法网恢恢! 俗话说得好: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这些跳梁小丑的丑恶表演时日不多了,相信中央已下定了决心坚决惩治司法上腐败分子了。。。。。。。。。。。。。。。 网友:[匿名] 2007-4-30 19:12:16 刑讯逼供事实是存在的,只是没有谁去戳穿这个脓包而已。没必要大惊小怪!! 网友:[匿名] 2007-4-30 19:10:15 根本的问题又出在那里?不仅要查处这些人,还应查查他们为什么敢这样!!!!! 网友:[匿名] 2007-4-30 19:09:39 天,一声叹息! 网友:[匿名] 2007-4-30 19:09:06 是可忍,孰不可忍!!! 网友:[匿名] 2007-4-30 19:08:46 要加大执法队伍建设的力度 网友:[匿名] 2007-4-30 19:08:22 心凉啊! 网友:[匿名] 2007-4-30 19:08:06 什么世道! 网友:[匿名] 2007-4-30 19:07:46 这种事如果是真的就太触目惊心了! 网友:[匿名] 2007-4-30 19:07:15 冰山一角!检察院,法院. 看看以上这个人的无知,从时间上就可以看出,这些评论都是一个人在自言自语,铁证是不可能被否认的,公理永远在正义这边。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我看这个报道绝对真实!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我看到国家这么多的冤案,使我很痛心.看到了执法人的......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笨蛋,告啥状哩,谁冤枉你杀了他全家不就得了!!!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很好,这才是和谐社会的写照!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冤假错案如此多,应该深刻地反思一下我们的司法制度!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这是权大于法造成的结果,有法不依,这样的事情还会出现!对滥用权力的人应该严厉追究其责任,对把自己拥有的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要予以严惩,如果让这些人逍遥法外,法律的尊严何在?国家的尊严何在?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这种事情太多,不是个案,根子在于权力没有监督。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错案本可能避免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不要告诉我什么是真相,我会用我的眼睛和心灵感受这个并不完美的世界!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小老百姓,就坐着看戏吧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检察院的职业道德:抓罪犯、伸张正义。否则,就是警匪一家,黑白一路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对应此事件依法处理,不可姑息,以增强党的威信。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公民享受的权利是平等的,既然出现冤情,在还人清白的同时,还要追赶查相关人员的责任。你的快乐寄托在别人的痛苦之上,那应该把快乐还给人家。一、追查污告人的责任。既然有冤案,那就有污告,污告他人同样有罪。二、追查冤案办理人员的责任。此案疑点很多该查一查了。地方检察、监察机关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地方官员的腐败,检察机关没有起到监督作用,应该设立地方检察机关失职罪机制,地方检察院没有及时发现、调查当地官员的腐败问题,情节严重的,当群众揭发或者举报,还没有立案侦察,应该由检察机关承担失职罪。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此事应有个公正合理的结局,对执法的黑暗不应该有个彻底的清查吗?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唉,希望我国加快法制化进程!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如此普遍;令人发指、怀疑自己生活在中世纪。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法律随便,因为有权!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绝不能让真正的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在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时,树立一个有责任的政府形象。有了过错立即承认并纠正,只有如此才能建立一个平等、法治的社会。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夏东明这起案件,先后经过了金湖检察院、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的层层审查,逃过司法机关的无数法眼监督。难道一个假受贿者的供述和表现就没有一点破绽吗,夏东明“编造”的受贿情节与所谓送贿人发生过程就那么天衣无缝吗?这不能不让人怀疑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和法律监督是如何进行的,层层审查为什么那么多的把关部门竟然没有一个发现其中的破绽?是不称职,还是渎职?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如果没有意外的话,我们可以判断,夏东明案件是一起严重的冤假错案。法律上还是存有漏洞的,法制也是不健全的,犯罪分子是狡猾的,可这些绝不是冤假错案接二连三发生的理由。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除了法律不健全以外,更多的是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的时候,盲目草率,主观臆断,乃至刑讯逼供、司法腐败。不注重证据,而是先入为主地搞有罪推定,加之嫌疑人的弱势地位,无处申诉,冤假错案就这么造成了。我们不仅要追究具体办案人员的责任,同时当追究直接领导的责任。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很遗憾,根据中国的现行宣传方针,象这种东西不是主潮流,不让多宣传。于是,每每在中国的影视作品中,我们往往看到是绝不会犯任何错误的公检法人员。不要怕负面报道,只有能正视负面,我们才能走的更远。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冤假错案何其多!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如果是真实的,政府要还给冤枉的人一个清白,不然、不能平民愤的。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简直太荒谬了 ,现在的检察卫士还能叫咱老百姓相信吗?????、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完了,这个国家就要玩完了。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中央高层还是清醒的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吏治的腐败实在是该整制了。另外想知道那几个混蛋现在怎样了。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腐败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毁人清白,让人家入狱,不要说良心过不去,就是法律上也是违法的。来世因果更加受不了!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腐败、黑暗!!!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如果不是官官相护的话这事很好办,哪一级错了哪一给承担责任,谁出了错就找谁。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强烈要求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由他们自己人纠正自己人的错,难啊,难于上青天!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我们的政法队伍太多的败类了,不严惩不能起到警示作用。像这类的案子还有许多。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国家应该追究到个人!对政法队伍里的败类要严惩!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类似的冤案还会不会发生?我觉得还会。为什么?制造冤案的人没有得到处罚,在他们看来就算是制造了几个冤案也没我什么事!呜呼!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如果冤假错案一再发生,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就会大打折扣。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沉默!。。。。沉默。。。。。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如果说有江苏省纪委、江苏省委政法委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联合调查结论,就应该在网上公布。为什么人民网要求其出具公函却没了下文?.............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冤案是怎么办成“铁案 ”的?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出冤案!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冤案并不到“夏东明”为止,只要存在权力滥用和腐败,再出乎意料的事情都有可能发生。
IP:211.89.3*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遗憾!
IP:222.184.*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有良心的网友们都来呼吁,看检察院的黑检官们是不是无动于衷,甘愿为虎作伥,看他们如何向全国人民交待,还要看金湖县检察院怎么向人民交待。
IP:211.89.3*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人民中国>>在线投稿>>请贵网站认真对待此事,立即将此稿撤下.谢!>>网友评论(共340条) 网友:[匿名] 2007-4-30 19:25:47 给中国人民一个说法.... 网友:[匿名] 2007-4-30 19:25:17 这就是执政为民么?真是悲哀!!! 网友:[匿名] 2007-4-30 19:24:30 民心不服。 网友:[匿名] 2007-4-30 19:23:52 金湖这些检察真的是“披着羊皮的狼”! 网友:[匿名] 2007-4-30 19:23:01 人民警察为人民,否则,就是人民的敌人! 网友:[匿名] 2007-4-30 19:22:20 看金湖检察院这样讲话,真如同是让人吃好东西后又吞下了苍蝇一样。 网友:[匿名] 2007-4-30 19:20:24 检察令人不寒而栗. 网友:[匿名] 2007-4-30 19:19:40 金湖检察院在丢人现眼, 网友:[匿名] 2007-4-30 19:19:01 手中有了一点小权就为所欲为.他们真不知道一旦恶念形成,而最终就由不得他们自己的道理. 网友:[匿名] 2007-4-30 19:17:45 我对这样的事情感到非常羞耻,我也是检察院一员,但不能因金湖检察院这些人就抹杀了整个队伍,我们检察院为社会治安稳定每天都在做着巨大的贡献. 网友:[匿名] 2007-4-30 19:14:40 有人民的社会舆论监督在,金湖检察院内部的蛀虫-----枉法者,终难逃法网恢恢! 俗话说得好: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这些跳梁小丑的丑恶表演时日不多了,相信中央已下定了决心坚决惩治司法上腐败分子了。。。。。。。。。。。。。。。 网友:[匿名] 2007-4-30 19:12:16 刑讯逼供事实是存在的,只是没有谁去戳穿这个脓包而已。没必要大惊小怪!! 网友:[匿名] 2007-4-30 19:10:15 根本的问题又出在那里?不仅要查处这些人,还应查查他们为什么敢这样!!!!! 网友:[匿名] 2007-4-30 19:09:39 天,一声叹息! 网友:[匿名] 2007-4-30 19:09:06 是可忍,孰不可忍!!! 网友:[匿名] 2007-4-30 19:08:46 要加大执法队伍建设的力度 网友:[匿名] 2007-4-30 19:08:22 心凉啊! 网友:[匿名] 2007-4-30 19:08:06 什么世道! 网友:[匿名] 2007-4-30 19:07:46 这种事如果是真的就太触目惊心了! 网友:[匿名] 2007-4-30 19:07:15 冰山一角!检察院,法院.
IP:211.89.3*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无事生非.
IP:211.89.3*  于2007-05-08  发表评论:
看看发贴时间,是谁在一个劲地发言,看看真是好笑!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看到金湖县检察院的这份文稿,给人的第一感觉是什么?是恫吓、是威胁、是强权向弱小民众、向媒体抡起的野蛮大棒。如果是前期的刑讯逼供是金湖检方无能的表现,那么现在公开表态严厉威胁的举动便是透顶的愚蠢!文中说《人民维权网》发表的《冤案是如何炮制的?----关于金湖县人民检察涉嫌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调查》一文,已严重损害了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的声誉.但并没有说明哪些地方损害金湖检方的声誉。只说“此事早已经江苏省纪委、江苏省委政法委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多次调查,并有结论: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存在执法过错”,好像要告诉世人,凡是上面定了调子的事情,民众和媒体就必须对此事闭嘴,哪怕把证据摆在面前!可事情的真相往往不承认这一点,任何真理都不以什么人的结论为判别标准,真理只承认事实。而如果金湖检方认为《中国维权网》的文章中确有不实的描述,或是列举的证据不足以说明金湖检方的刑讯逼供,就应该拿出足够的证据推翻对方的证据,而不是在这里挥舞强权的大棒,呵斥媒体,扼杀民主。金湖检方还说:“对于早已通过组织程序,早有官方定论的有损国家检察机关的公民申诉,你们目前的做法欠妥,许多网站转载了此篇文章.对此,我院要求贵网站应当立即将此稿撤下.公民的权益要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声誉同样也需要维护.我们对目前网络上转载的这些对我院产生极大负面影响的不负责任的文章,深表震惊”,我们暂不提一个区区县级检察院有没有权力要求一个媒体在自己的网站撤下已经发表的文章,单说“国家机关的声誉同样也需要维护”这一观点,国家机关的声誉是需要维护,那么需要谁来维护呢?仅仅是民众和媒体吗?如果这个“国家机关”里的工作人员不能恪尽职守,而是徇私枉法、欺压人民,这个“机关”声誉还能维护得了吗?人民对它的这个“声誉”还有维护的义务吗?如果金湖检方真的爱惜自己的声誉,那就应该从自身的建设做起,严明法纪,严惩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还人民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我想,不必金湖检方多言,民众自然会为之拍手叫好,媒体也自然会为之歌功颂德的。  最近,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武和平发表讲话:让媒体说话,天不会塌下来。今天我在这里再加上一句:让人民说话,天不会塌下来。请金湖检方三思。
IP:222.168.*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只能说夏东明倒楣,生在淮安,偏偏又是金湖县检察院办案!金湖检办案刑讯逼供已是习惯,就拿他们当国民党吧。听说还是什么先进呢,全国都来学习学习吧……
IP:222.168.*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今天办你土地局长,明天就能办别的局长,大家应该行动起来给予夏东明支持,否则说不定哪天,这样的事也会落到你的头上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不可思议,应把此事件向全国最高检察院控诉!在现如今中国的体制我们不要奢望会有什么真相可言,你看看都是些什么人去调查啊?说不定是幕后指使人参与了调查呢!诸如此事在中国何其之多,中央已经管不过来了,检查院调查检查院?可笑!可悲!天下乌鸦一般黑!中国老百姓最容易被愚弄!最听话!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我无话可说!只想知道夏案真相背后的真相!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会让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蒙冤,能让意志坚强的凶手逍遥法外。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中国是讲人权的,愿此事能得到圆满的解决。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什么检察呀??让人心寒!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事事非非搞不太懂,没有绝对公平的事情。但是我相信邪是永远压不了正的。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司法程序存在很大问题,检察院办案谁来监督?谁来保证不会出现刑讯逼供?哎!!!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虽说人民呐喊司法公正,什么时候才能看到公正呢?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根据阅读该案件,那些办案检察是怎么个办案的?简直是给党和国家丢脸,严重的失去我国法律的尊严,希望国家领导人重视并严格查处那些当事人刑事责任以及追究领导责任.象这些金湖检察简直是给法律的天平抹黑......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这就是江苏省淮安金湖检察院办的事,真的是荒唐!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不杀几个滥用私刑的流氓检察,刑讯逼供的歪风陋习根本刹不住!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那些刑讯逼供的检察是怎么进入检察院系统的,用刑讯逼供的方法办案傻子就会.那么低的素质为什么能进检察系统,是社会制度的悲哀.不把这种败类踢出去,社会就谈不上公正!!!!!!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小民有冤,不向法律求助,而是向记者、人大代表、上级领导求助,这是人治社会的一大特征,也是当今社会的一种不正常现象。有多少民间冤案都是在这样的办案程序中得以平反的呀!时至二十一世纪,类似《杨乃武与小白菜》这样的戏文还在上演,这是法律的悲哀,也是时代的悲哀!什么时候这样的戏文不再上演,什么时候法律才能真正取信于民!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没有人性的办案手段,毫无疑问地会摧毁掉善良者的心,让经历过酷刑的人在睡梦中都会时时恐怖地惊醒。而我们更关心的人权,不知道在那些没有人性的办案者心目中,又会是什么样子,也许在他们眼里啥也不是。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此案错得离奇、明显。其一就是刑讯逼供动辄打人,手法娴熟,令人震惊;其二是,涉案人员尤其是涉案机关,为了文过饰非,令人齿寒。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现象已经成为破坏司法公正、侵犯人权,从而影响依法治国大局的严重障碍。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可以使顽固不化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的制裁,还可以使意志薄弱的无辜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已现曙光。正义真理终获胜。艰难
IP:222.168.*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今天办你土地局长,明天就能办别的局长,大家应该行动起来给予夏东明支持,否则说不定哪天,这样的事也会落到你的头上
IP:222.168.*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只能说夏东明倒楣,生在淮安,偏偏又是金湖县检察院办案!金湖检办案刑讯逼供已是习惯,就拿他们当国民党吧。听说还是什么先进呢,全国都来学习学习吧……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无论你官多大,无论你再怎么表白,在检察机关眼里,你已经是个罪犯了。你可以不招,但前提是不仅要能扛的住刑法伺候,还要有坚强的心志扛的住对你人格、精神的深度打击。你可以喊冤,但在把你移送审判之前,检察机关绝对保证会让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你可以在法庭上翻供,但检察机关会用录象表明在审讯你时他们是多么的文明多么的规范。你只好寄希望法院会主持公道,为你洗冤,可惜法院哪敢?司法实践中,检察院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又几个能翻得了案?判轻、判缓、判无罪,哪个没有事先征得检察院同意法院敢办?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检察院既是司法监督机关又是司法办案机关,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赋予了检察院先天的超级权力,有了这种超级权力,检察院专治各种不服。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黑恶势力如此之大,连土地官都被刑讯逼供蹲大狱,普通百姓只能人人自危了。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张玉荣我同情!但我无能为力!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造假是稳定的良策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这世界仿佛永远没有光明,只有黑暗!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眼泪不用催泪剂,随时可以流出来.金湖检察院办案人真可谓:披着羊皮的豺狼!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法治社会啊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我们可以看看金湖检察院冤案是如何出台的!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弄虚作假、指鹿为马、无中生有合称三个代婊!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中国强烈要求法制与法治,法制与法治的基础和先决条件就是民主!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强烈要求中国法制!要求法治!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张玉荣我们支持你,跟腐败司法作斗争!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对付这些流氓只有找流氓对付他们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不敢承认刑讯逼供,不敢承认炮制冤狱,不敢承认目前的窘境,只能以谎言度日,这就是金湖检察院目前的处境。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夏东明案件调查的结果是否公正。检方至今未公布任何结果。究竟是为什么?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悲剧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拿公正当儿戏?拿手中的权力当自己的权力?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这是为什么?这是公正执法、执法为民吗?这是依法办事吗。这是人为、是故意?还是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起码的常识都不具备?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看看这桩明显的冤案,看看金湖检察院办案人员如此的不负责,人为制造的冤案!!!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野蛮执法何时了,颠倒黑白几时休?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夏东明冤案”还要扯进多少单位及部门一起演绎荒唐。金湖检察院把江苏省纪委、江苏省委、省政法委那么多单位也拖进来一起把水搅浑,还是不能掩盖刑讯逼供泡制冤魂案的事实。这样检察院的检德检风太有些说不过去了。受害人坚持依法维权,加害人却一再摆横。难不成天狗真的能把日头吃进肚子里吗?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无言了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在一个民主法制和谐的社会里,法治是否真能大过人治?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政府有关部门、领导下发个文件或者根据中央指示精神发表讲话很容易,但层层落实下去后,具体的实施情况如何,主管部门和有关领导又有谁可以说清楚,站着说话不腰疼,该说的当领导的说了,该怎么做是下面的事情,拿不出处理问题的措施,这样的文件和指示又有多大的作用?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金湖制冤检察官请你脱掉警服,别让国徽蒙羞!!!!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同样是生活在地球上面的人,做人的差别咋就那么大呢?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是该反思了,这样下去总不是办法。
IP:222.184.*  于2007-05-07  发表评论:
哎 不知道要说什么
IP:218.94.4*  于2007-05-04  发表评论:
希望法的天平能始终保持平衡
IP:218.94.4*  于2007-05-04  发表评论:
为什么没有人来听听民众的声音呢?
IP:218.94.4*  于2007-05-04  发表评论:
把那些不能秉公执法的次品调离司法机关
IP:218.94.4*  于2007-05-04  发表评论:
要纯洁执法机关队伍
IP:218.27.4*  于2007-05-03  发表评论:
撤稿子干什么?????你有理你也说呀!!!没人封你的嘴!!!!你心虚了吧,害怕了吧!!!!!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特权存在.无约束规范细节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给中国人民一个说法....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这就是执政为民么?真是悲哀!!!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民心不服。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金湖这些检察真的是“披着羊皮的狼”!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人民警察为人民,否则,就是人民的敌人!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看金湖检察院这样讲话,真如同是让人吃好东西后又吞下了苍蝇一样。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检察令人不寒而栗.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在丢人现眼,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手中有了一点小权就为所欲为.他们真不知道一旦恶念形成,而最终就由不得他们自己的道理.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我对这样的事情感到非常羞耻,我也是检察院一员,但不能因金湖检察院这些人就抹杀了整个队伍,我们检察院为社会治安稳定每天都在做着巨大的贡献.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有人民的社会舆论监督在,金湖检察院内部的蛀虫-----枉法者,终难逃法网恢恢! 俗话说得好:不是不报,时候未到。这些跳梁小丑的丑恶表演时日不多了,相信中央已下定了决心坚决惩治司法上腐败分子了。。。。。。。。。。。。。。。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事实是存在的,只是没有谁去戳穿这个脓包而已。没必要大惊小怪!!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根本的问题又出在那里?不仅要查处这些人,还应查查他们为什么敢这样!!!!!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天,一声叹息!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是可忍,孰不可忍!!!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要加大执法队伍建设的力度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心凉啊!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什么世道!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这种事如果是真的就太触目惊心了!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冰山一角!检察院,法院.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看过之后不仅是吃惊,简直是瞠目结舌!这不仅仅是职业道德问题,简直是无法无天。一定要清查,否则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我们人民警察的形象真的要受损了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他们的领导不可能不知道吧?应该严惩!包括领导!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那些司法枉法者已闻风丧胆!!!!!!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应当感谢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强大监督!!!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只有公检法的队伍清正廉明了!我们才会拥有一个文明的社会,法制的社会!!长治久安的社会!!!!!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其实是不算什么奇闻.但是这篇新闻的报道,的的确确让老百姓看到了曙光!!!!!!!!!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坚决与司法腐败份子斗争到底!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这些事情,近来我本人也见得多了.朋友,支持你,坚持到底就是胜利!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司法不公,刑讯逼供,侵犯人权,干扰司法,放纵犯罪,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些名词,连同这些名词所包含的种种现实含义和社会现象,是我们大家所早已熟知的。这些问题给我们的国家、我们的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的副作用之大,造成的损害之巨,是不可估量的。它破坏了法制,破坏了稳定,破坏了国家和社会赖以维持长治久安有序发展的游戏规则,象阴云一样笼罩在我们的头顶,破坏了公平正义在全社会的实现,破坏了人民群众期盼在阳光下奔向美好未来的希望,破坏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鱼水关系。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虽然我是司法腐败案件的受害人,我认为其实我国的法律体制并不腐败,只不过因为"与时俱进"的需要,法律需要完善,绝大多数腐败案件中腐败的实际是办案的官员,他们了解如何规避法律,他们是冤假错案的罪魁祸首.所以我认为(相信大家也这样认为)司法腐败的根源是官员(吏治)腐败. 我们需要一种长效体制来规范官员执法行为,遏制吏治的腐败,我们的政府也确实在大力的反腐,然而,腐败路上的诱惑太多,腐败分子手中往往掌握着我们老百姓的生杀大权,于是与腐败怍斗争注定是一条坎坷不平之路.我们"不幸"地成为了这条路上的铺路石。我们曾经茫然而愤怒,一路走来,我们终于明白,原来我们自己有权选择抗争!!!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相信:共同努力的希望会更大一些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好人没有得到好报,遗憾!婉惜!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谁又能查检察院自己执法犯法或违法呢?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不怕没有公平,就怕天平倾斜。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乱作为导致冤案,侵害了群众合法权益,破坏了法治环境,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追究夏东明冤案中金湖检察院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查处是哪些执法人员在以言代法、以权违法、权大于法、知错不纠、顶着不办,置法律而不顾的恶劣行为,截止现在,通过整个案件报道笔者感到失望。。。。。。。。。。。。。。。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法律是公民行为的最终底线,如果司法人员执法犯法、违法办案,法律的神圣就很难维持,公正的天平就会倾斜,司法腐败是各种腐败中影响最坏、破坏力最强的腐败毒瘤,是最恶劣的腐败。不法的司法人员拥有这种权力,如果受不到有效的监督限制,就会被租用、滥用。如何遏制司法腐败,重要是加强对执法机关、司法人员的执法监督。如放纵司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徇私枉法,长此以往下去,势必会失信于民,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成为空谈。当前,党和国家大力提倡建设和谐社会,而司法腐败是对党和人民的严峻挑战。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细看此案全过程,明显感到金湖司法人员有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渎职等问题,由于此案的执法人员未能依法办案,严重影响了司法人员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狗娘养的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请继续连载,等待结局。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这帮混蛋真他妈不是玩意儿。。。。。。。。。。。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奶奶的真缺德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是危害最为严重的腐败!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司法领域里的腐败危害严重.产生司法腐败的根源在于制度性缺陷,主要表现在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地方人大、地方党委监督和领导的畸形化,司法的非专业化等.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我看这事是真的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所作所为令人发指!
IP:222.184.*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看到金湖县检察院的这份文稿,给人的第一感觉是什么?是恫吓、是威胁、是强权向弱小民众、向媒体抡起的野蛮大棒。如果是前期的刑讯逼供是金湖检方无能的表现,那么现在公开表态严厉威胁的举动便是透顶的愚蠢!文中说《人民维权网》发表的《冤案是如何炮制的?----关于金湖县人民检察涉嫌刑讯逼供制造冤案的调查》一文,已严重损害了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的声誉.但并没有说明哪些地方损害金湖检方的声誉。只说“此事早已经江苏省纪委、江苏省委政法委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多次调查,并有结论: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存在执法过错”,好像要告诉世人,凡是上面定了调子的事情,民众和媒体就必须对此事闭嘴,哪怕把证据摆在面前!可事情的真相往往不承认这一点,任何真理都不以什么人的结论为判别标准,真理只承认事实。而如果金湖检方认为《中国维权网》的文章中确有不实的描述,或是列举的证据不足以说明金湖检方的刑讯逼供,就应该拿出足够的证据推翻对方的证据,而不是在这里挥舞强权的大棒,呵斥媒体,扼杀民主。金湖检方还说:“对于早已通过组织程序,早有官方定论的有损国家检察机关的公民申诉,你们目前的做法欠妥,许多网站转载了此篇文章.对此,我院要求贵网站应当立即将此稿撤下.公民的权益要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声誉同样也需要维护.我们对目前网络上转载的这些对我院产生极大负面影响的不负责任的文章,深表震惊”,我们暂不提一个区区县级检察院有没有权力要求一个媒体在自己的网站撤下已经发表的文章,单说“国家机关的声誉同样也需要维护”这一观点,国家机关的声誉是需要维护,那么需要谁来维护呢?仅仅是民众和媒体吗?如果这个“国家机关”里的工作人员不能恪尽职守,而是徇私枉法、欺压人民,这个“机关”声誉还能维护得了吗?人民对它的这个“声誉”还有维护的义务吗?如果金湖检方真的爱惜自己的声誉,那就应该从自身的建设做起,严明法纪,严惩队伍中的“害群之马”,还人民以公道,还冤者以清白,我想,不必金湖检方多言,民众自然会为之拍手叫好,媒体也自然会为之歌功颂德的。  最近,公安部办公厅副主任武和平发表讲话:让媒体说话,天不会塌下来。今天我在这里再加上一句:让人民说话,天不会塌下来。请金湖检方三思。
IP:220.207.*  于2007-04-30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是否是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还难说,但他的相当一部分成员具有黑社会成员全部特征是不用置疑的.这样的人来反腐是对人民的最大愚弄.
IP:218.94.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如果情况属实,淮安应该对涉案当事人做出处理,以维护法律权威和公正!
IP:218.94.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如果事情是真实的,相信政府会给你个合理是说法的。我相信通过新闻媒体的作用,在舆论的压力之下,当地相关部门应会及时合法的予以处理的!
IP:218.94.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维权的道路为什么这么艰难?
IP:218.94.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此案不平反,难以平民愤
IP:218.94.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近日曝出的金湖县检察院泡制的夏东明冤案事件,社会影响恶劣,曝露出我们的司法队伍中,有的警察事实上已经“黑化”和“匪化”。发生的这起恶劣事件,全国公众必将给予关注,他们想知道金湖检察队伍到底怎么了,发生如此严重的冤假错案事件,当地司法机关以及上级机关将如何严肃处理,会不会深挖根源,给全国人民一个交待。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此地无银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舆论监督促进了司法公正,司法也应当给予媒体必要的司法保护。舆论监督通常面临着被监督对象的压力,尤其是当被监督对象具有政治权力或商业权力的时候。如果媒体的正当报道因此动辄受到干扰,那么,舆论监督的环境自然日益艰难。我们不能忽视腐败分子的力量,而要想“正气长、邪气落”,司法机关理应加强对舆论监督的保护,与新闻媒体一起努力,监督和约束权力的行使,促进廉政建设和吏治清明。如此,必能迎来一个司法公正与舆论监督的双赢局面。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如果不查清是谁在幕后干扰司法,并查清金湖县检察院违法乱纪行为,不反思为什么公民的正当要求屡屡得不到回应,非得高层领导批示才能起作用。那么,不但冤案当事人得不到真正的公平与正义,而且类似的悲剧可能还会发生,正义的到临不但是姗姗来迟,而且正义能否到临更可能会像是中百万元大奖一样全靠自身的运气来实现!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又是谁在政法委书记做了批示后,仍然坚持认为: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存在执法过错,当事人申诉信反映大多失实。是谁有能量,让公民一次次申诉都石沉大海?????????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足以吸引人们的目光,说明当地司法机关的不作为、不担责。。。。。。。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他们的基本业务素质在哪里?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不由人不对此充满猜测。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令人颇感意味深长。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作法令人大跌眼镜,疑窦丛生!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将对整个司法公正造成全面、根本性损害!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这本身就是一个天大的讽刺!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此事早已经江苏省纪委、江苏省委政法委及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多次调查,并有结论:金湖县人民检察院不存在执法过错,当事人申诉信反映大多失实。"这意味着什么?令人想想都感到沉重。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在百姓中的形象究竟如何?对这个问题应该有所思、有所悟。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近日曝出的金湖县检察院泡制的夏东明冤案事件,社会影响恶劣,曝露出我们的司法队伍中,有的警察事实上已经“黑化”和“匪化”。发生的这起恶劣事件,全国公众必将给予关注,他们想知道金湖检察队伍到底怎么了,发生如此严重的冤假错案事件,当地司法机关以及上级机关将如何严肃处理,会不会深挖根源,给全国人民一个交待。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看来,个别干警蜕变成“黑社会分子”决非是危言耸听。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建议有关部门对金湖县检察院进一步细查深究!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所作所为令人发指!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说是世间自有公道,也可以说是多行不义必自毙。不管怎么说,这样的报道还是初次看到。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证据的非法获取导致错案、冤案的屡屡出现,严重危害着司法公正。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人间又一例悲剧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人治可以让好人做坏事,法治可以让坏人做好事.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在我们这个法治化程度低的国家,道德在司法活动中的客观作用是有目共睹的,在有法难依的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寄希望于遇上一个有德的法官.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除了制度的因素外,金湖检察院执法人员的素质却也造就了此等冤案。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避免错案减少错案。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司法过程中存在各部门骑虎背现象。一旦发现错误,不是马上纠察改正,而是将错就错坚持下去。公检法都存在错案追究制度,都存在国家赔偿和个人责任问题,因此,即使错了,也要坚持下去,否则个人承担不起这样的责任,它会影响个人的仕途、经济和前程。所以,单单靠媒体等社会力量显然是不行的,这需要我们司法制度从自己本身上找原因。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比冤案更可怕的是我们制造冤案的制度,当媒体为了一两个冤案惊呼的时候,我们为之侧目,然后这一两个案件得到了昭雪。但是,那些媒体不屑一顾,或者根本就无法接触的众多的冤案如何昭雪,如何避免?
IP:222.184.*  于2007-04-29  发表评论:
频频发生的冤案,尽管人人都惊呼,但是司法部门没有从根本上研究冤案发生的机制。一个“又”折射出来的是我们的冤案绝不是个别现象,而是发生频率高的惯常现象。只不过,我们的司法体系不能进行有效的自我纠错,众多的冤案就埋了下来,那些冤屈的人们只能打掉牙往肚里咽,麻木了。大千世界无暇顾及这些犹如蝼蚁般生存的人们。
IP:218.94.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搞出如此冤案,当事者难道不问心有愧吗?
IP:218.94.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
IP:218.94.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希望民众的呼唤能引起当权者的重视
IP:218.94.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天地良心,请还事情真相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共产党咋还叫这样的官存在。这不是在给共产党制造掘墓人吗?因为老百姓对发生的冤案,不光仇恨当权者,也仇恨他所在的那支"队伍",我就有这样的感受.................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让天平恢复平衡,让国徽放出耀眼的光芒。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令人触目惊心啊!谁判冤案杀谁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冰山一角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但就本案来说,如果调查事实是成立的,确是权大过法的最好的见证。不论夏东明是否清廉,关键要看证据。司法腐败可比夏东明是否腐败重要多多了。夏东明要真是蒙冤的,支持他将斗争进行到底,告到底!一直告到中纪委也要争个水落石出,我们不相信金湖检察院他们的本事能通天!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反腐反腐,我们要反的是真正的腐败分子,若都象金湖检察院这么随随便便抓一个就说是“反腐”的话,那样,我们中国共产党的信誉何在?形象何在呢?????说一句大实话,我们中国太“大”了,如果说象这样一级一级一层一层惩治下来的话,若每级漏一个“小洞眼”的话,等到达地方之时,就完全可以让活生生和一个人“漏”进去的。冤假错案,何时了之??司法何时独立??? 冤假错案,何时了之??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有什么好气的,这是中国国情,还没适应啊!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那里有公平,有权就是公平。这是我今天晚上刚看到的!妈的肺都气炸了!!!!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人制的社会离法制的还远呢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中国的法律是空摆设。执法是最大的问题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读完记者采访的调查稿,感触颇多。一起普通的涉嫌受贿案,检察机关竟然从立案、侦查、提起公诉的各个环节都一路通行无阻。如此办案,究竟为了哪般?面对上述疑问以及本案存在的多处程序违法,我们有理由对检察院的办案动机产生怀疑,现将各种可能性分析列举如下:第一种可能:制造假案,获取“政绩”在明知本案系假案的情况下造假到底。第二种可能:明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是以错盖错逃避责任。第三种可能:为挽回自己的面子,上下一条心,侦查和起诉也丝毫没有制约可言,将手中掌握的国家公权力运用极至,甚而公然违背法定程序,其目的明确,就是要把夏往死里整,宁可让夏受冤,也不能让检方自己失面子。金湖检察院,你办理这些涉嫌贪污一案到底出于何种目的?这中间有太多让人产生合理怀疑的地方。建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此事,说不准会查出一个惊天大案来。我们不能作沉默的大多数,这不仅仅是在为一个个案尽力,也是在改变我们生存的制度环境尽力。。。。。。。。。。。。。。。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有关人员的行为已涉嫌徇私枉法罪,具体根据如下:《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如此办案为哪般?希望有关部门查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目前正在开展反渎职侵权活动,我看金湖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的行为已属徇私枉法,渎职侵权.难道这不是"黑检"事件吗?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对夏东明这样栽赃陷害,背后难道没鬼吗?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官你们别忘了权力是谁给的,,,人民!!!!!!!!!!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中国的冤假错案天天拍都拍不过来。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每发生一桩冤案,不仅毁了一个人的一生,同时也毁坏了一个家庭,甚至让政府和法律的权威都受到了冲击。政府应当彻查、严处办案人。近来来发生的冤案和惨案已经太多了,希望它不会让人们麻木、淡忘,毕竟朗朗乾坤,宵小势难横行,明日昭昭,冤案终将会洗雪!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这是什么社会啊????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在中国自上而下的政治体制中,检察官是最容易听命于上级的.他们保住自己的地位所得的好处要比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回报要大得多。“司法系统先天就是维护政府权威而不是保护嫌疑人权利的。”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有一种现象现在值得人们注意,在惩治贪污腐败中,像夏东明这些廉洁奉公的好官员也被错误地当作“贪官”受到追究,让他们蒙受冤屈。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阳光”执法,才能避免腐败!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如此办案为哪般?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近段时间来,刑事审判中发生的冤案接二连三在媒体曝光,使人们对司法道德产生怀疑,他们的公正性面临严重拷问,而这些冤案的发生都与不公正采信证据有关。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法律在这样的冤案面前还要保持沉默吗?共和国的法律就这样任人肆竟践踏吗?执法犯法的人还要任其逍遥法外吗?还应该让他们继续戴着乌纱帽在那里“为民执政”吗?对此,人们将试目以待!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人性、道德、法律何在?一个堂堂的局长就这样不明不白的蹲大狱,难道我国的法律竟是如此不堪一击。如果不是记者我估计很难在任何传媒上看到诸如此类的报道。人性真的渐渐在泯灭。个案不是偶然的,系统存在很大的问题!强烈呼尽快处理给个说法从严处理凶手和幕后人.........................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看守所里黑幕早已不是新闻了,当个局长的人身尚无保障,是我们法治的悲哀!现在国际承认我国是法治国家的恐怕只有我们自己说自己了。该深思了深思了。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一个国土局长都被如此残害,何况老百姓呢!简直无法无天。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中国的社会矛盾已经十分尖锐了,这些官员还在制造新的矛盾。那里有公平,有权就是公平,现在有权就有了一切,这全是共产党干的事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刑讯逼供是检察的最好手段,出了事领导不负责小虾小猫来承担。。。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只有办案人员一个不打、一次都不打,才可以杜绝打人的结论,这能做到吗?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可见,“态度”与冤案发生有着很深刻的关系。只要“态度”这个司法实践怪兽在,中国的冤案发生是了无尽期的。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这么腐败啊!现在.我操.真黑暗....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严重关注中,希望在家的朋友将事实说出来,究竟是怎么回事,黑的白不了!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期待事实的真相中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如果有更多更可靠的证据就好了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很多时候,三人成虎!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希望大家顶起来,多关注·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山雨欲来风满楼。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强烈关注中,估计这事是真的。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可以看得出这是一起有计划,有预谋的事件,但,原因何在?关注中,,,,,,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对!请出示证据,以免造成不必要社会影响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快说明情况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负面影响!!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让更多人了解事件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我看刑讯逼供出现在侦查阶段,是否与侦查权缺少充分监督有关?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人们不禁要问守法公民就只能靠幸运洗清冤屈吗?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一起又一起的冤案让人愤怒,让人沉痛,也让人警醒,它暴露出我国司法体制、司法理念和执法者素质等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错案与办案人的经济利益、个人升迁是挂钩的,这就使得办案人员很可能会把错案的风险转嫁到无辜者的关上。为了逃避责任的追究,对于明显的错案,一捂再捂、造成一错再错、最终酿成更大的冤案,对错案的纠正,多数情况下只能是靠偶然因素和机遇。像夏东明这类案件如果不是记者调查,也许将永远没有昭雪的可能。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冤狱的产生,源于一个“把冤案办成铁案”的可怕体系,而在这个体系当中几乎每个环节都违反了法律严格规定的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甚至从根本上背离了司法公正和独立的基本原则。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如何查清和落实责任,追究相关的责任人,我们高度关注。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办了错案,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相关责任人员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违法犯罪的,就应该受到严惩。只有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才能有效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保障执法司法权力的合法正确行使,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防止冤案错案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办了错案不受追究,像夏东明这样的冤案还很有可能在其他地方反复发生,还会演绎出更多的现代版“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荒唐故事,还会有更多的夏东明及其亲属再度蒙冤受累。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平心而论,办案人员作为凡人,也难免有犯错误的时候,但是,像夏东明案中的金湖检察院办案人员,只要遵循了办案的基本原则,其所犯错误都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可以说是金湖检察院违反办案原则和法定程序,导致了夏东明这一冤案的发生。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强烈要求上级机关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对铸成这一重大冤案的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追究,依法惩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纪者,以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冤案的产生其实是多方违法共同造成的恶果!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公、检、法机关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面对冤案,仅有发泄的痛斥远远不够,更需要理性的反思:怎样才能保护更多的夏东明远离冤案,怎样才能不再出现第二个夏东明?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真不筒单,把夏案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请问金湖检察院有无检点自己过往错误的足够勇气?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难怪会发生杀死人的事件,被逼无奈.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一窝强盗!!!!!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这铁饭碗是不是就更猖獗呢???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一切要和谐!这就和谐了吗?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精彩,一针见血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难道这就是中国的执法队伍? 中国的执法水平?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文明执法.依法办事.人民公仆为人民......听了多少年了.有用吗.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谁给他们的权利?人民给的吗?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为什么发现问题的总是记者?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的上级可能不知道泡冤案,但下级肯定知道。这形成了有权者不知情、知情者没权监督的尴尬情形。没有有效的监督,必然导致权力变异腐败,夏东明掀起的惊天冤案再次印证了这个真理。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往往是事后监督,鲜见事中监督。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漫长的上访路,好似是长征路,只要奋斗不息,好人终有好报。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政府,政府,你不要令我们太失望!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检察院是将错就错、掩盖事实、封锁消息。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很多冤案的形成都和刑讯逼供有密切关系。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中国在走向法制化的道路上还有好多的事要做。其中是新闻的透明度的加大至关重要。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这么悲惨呀!这些检察也是够穷凶极恶的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关注!希望早日严惩凶手!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真惊了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等待时机 上诉。。。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一群流氓!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民怎么斗得过匪呢?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望有关部门调查,给关注此案网民一个合理解释。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人民需要的是执政为民、执法公正!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我们在此向参与冤案泡制者郑重建议,不要再继续执迷不悟地再继续编造谎言、欺上瞒下了,应该按照过去执行过的相关办法下课、调离,并另请高明,以客观、公正、有法有理地妥善解决此事,不天下一个公平公正的和谐社会。
IP:218.94.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企盼弱者的呼唤,得到司法机关的重视
IP:218.94.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一想到金湖检察院的办案方式,就感到胆战心惊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法律的基本含义就是公正,在我们的心目中,司法就是公正的化身。依法治国,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形势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核心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这是时代是呼唤,人民的企盼。但愿夏东明的冤案悲剧不再重演!我们也期待“夏案”能够有一个更圆满的结局。我们拭目以待拭目以待。。。。。。。。。。。   
IP:218.94.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大家要团结起来,想办法怎样能让这种冤案上面的重视,我们希望有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IP:218.94.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这种明显的冤案如果都不能澄清,以后不知道有多少新的冤案产生,那些人就更肆无忌惮了
IP:218.94.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什么时候才能有主管部门再来过问这个案件呢?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不知道还有多少冤案会发生……
IP:218.94.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民告官,难啊!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惨无人道!如果我是一名有权力的检官……一身正气上班去,两袖清风回家来!
IP:218.94.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的某些执法者不是人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金湖县检察院泡冤案的同志们,你们的警服还有脸穿吗?
IP:218.94.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如此执法犯法,令人痛心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检察首先你先要做个有良知的人,否则我们同样BS你!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案件现在怎么样了?
IP:218.94.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国家司法机关的声誉应该由司法机关自己维护,要想得到人民的信任,就应该秉公执法,所作所为应该接受公众的监督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看到金湖检察院所作所为,我先是感到十分震惊,然后是愤怒加愤怒!!!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是落后,野蛮,加法盲。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看完记者的调查稿,我断定这是一起冤案???金湖检察院还有脸发言给网上,难道不觉得这是好谎谬的吗?!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不是所有是事实的事情媒体都会报道的,也要看其影响力和性质的,你以为这里的传媒是大众的传媒啊?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是事实媒体一定会报导的.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今天才看到,震惊啊。。。那些金湖凶手真没人性。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保留所有证据,速与中央电视台联络。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残忍.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惨无人道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不管怎样留下给世人的只是痛心和不公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检察真的没有人性,为什么要把一个清官置于死地.不知道此案现在如何了?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大家支持一下!金湖检察院牛b加野蛮!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一声叹息!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我替金湖检方惭愧。悲哀..........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当事人快去市长那里告状!去《人民日报》求救!向最高人民法院讨公道!去温总理那里申冤!快去……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除了愤怒,就是悲哀。金湖检察院不像话太严重了,腐败、无能、愚昧……人类所有的劣根性他们全都有,检察人员素质怎么好的起来?没有高素质的执法者,社会哪来的公道!
IP:211.90.2*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江苏淮安市金湖检察院心虚了。面对暴政张大姐能勇于反抗令人钦佩。不要怕这类狗官!等我尽快解决了我家人的安全等问题后 ,我将把我亲历的被金湖检察院刑讯逼供事实公布出来,加入到声讨金湖检察院还我清白大军中来。并动员我所知道的虽然有罪但遭受金湖检察院酷刑的人加入到反践踏人权的行动中来。如果金湖检察院没有刑讯逼供,我就不是人!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如果此事属实,党委.政府.检察院应该管了,当官不为民作主,不如回家种红薯.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如果这样的案件都不查办的话,什么叫和谐社会?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可怜,只能这样说。。无能为力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为人善恶终有报,人善人欺天不欺.但愿好人一生平安!!!!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睇过.惨.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在这个金钱社会里....还有包青天吗????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这就是人性中的悲哀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路过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将冤案制造人捉起来.毙了.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我觉得这些人就是他妈的混蛋!!!狼心狗肺!!!!!当地政府应该马上组织人员调查和处理这事,这也可以体现出当地软环境的重要的一面!!!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真是冤啊!人啊,为什么要这样呢? 真弄不明白,也许这就是人性中的 悲哀。。。。。。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非常同情,不过同样的事情在下面还是很多的!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这是和谐社会吗?对金湖检察院办冤案者不查不管,谁之责?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一句话就是野蛮!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愤怒令我许久说不出话,难道这世道就没有公理吗?天理绝不会容金湖检察院这帮恶棍!!!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想了很长时间突然无话可说,人世间悲衰啊!建议当事人把此文章打印好贴到当地政府的大门口去世,就不相信这世界了..........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这件案子看来漏洞百出,这样办案是不是当地检察机关片面追求高指标率的结果,要是案子迟迟得不到改判,老百姓会怎么看待法律的尊严和权威?现在及时改判就是及时挽回法律的形象。偏重口供是易出错案的。。。。。。。。。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有冤伸冤,有仇报仇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炮制的特大冤案性质有别于其它冤案,他们的行为是绝对无法原谅的,这里不光是对夏东明一个人的沉痛打击也是对整个法制社会的亵渎,从该事件中使人们看出金湖检察院他们是故意炮制特大冤案。请问法律的公平、公正何在?目前我们强烈要求对金湖涉案人员撤职并依法严惩,将本冤案的背后事实真相查个一清二楚,以防止类似的人生悲剧发生,维护法律的尊严。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确实是金湖检察院想把一个受贿案按在谁身上都是很简单的事情。因为有了刑讯逼供这个利器再加上充足的审讯时间,真正回答不上来还可以诱导你,怎么能拿不到他们想要的“犯罪口供”呢?嗐!真是荒唐啊!怪不得早有知名人士指出在中国任何公民都有可能无辜被抓走,并且判处死刑的可能都会存在!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这是典型的有别于其他冤案的“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的徇私枉法犯罪行为,换言之,金湖县检察院就是在执法犯法,故意制造惊天冤案!
IP:222.184.*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我们在期待这件事情的发展和新的处理结果!
IP:222.168.*  于2007-04-26  发表评论:
责任人不能引咎辞职,他们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张玉荣你一定要同犯罪分子斗争到底,全国的网友都在支持你!!!!!!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金湖检查院连续十年被江苏省评为先进单位,领导也高升了,这就就是制造冤案的好处.如果没有合理的解释,那么夏东明的案件就是真正的大冤案!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有责任的应该引咎辞职...............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金湖县检察院这帮警察对国土局长夏东明粗暴执法、刑讯逼供、知法犯法,严重玷污了人民警察的形象!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不守公正线是没有好下场的.金湖检察你们看到此文,是继承狡辩还是说出实情内幕,到一定时候中纪委会来给你们刮骨的!真相总会大白于天下的.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为什么要改动夏拘留证上面的日期,金湖检察别再狡辩了最终是要以自己的前途和自由来作代价的!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如今的世道清官难以生存.............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好人清官的下场就是“夏东明”,天理不容金湖检察院!!!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制造此冤案的人就是一群腐败分子,请上级严查,一定不能让他们再继续害人了!!!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竟然刑讯逼供,办出如此冤案。。。。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这帮人还归不归党和政府管?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破坏司法公正侵犯人权天理不容!!!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筒直是制造冤案的一黑窝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江苏检察系统的先进典型,出这样的事实在不像话。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让检察院查检察院不知谁在愚弄谁。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就是这样树立先进典型的!!!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让刑讯逼供造冤人自己承认办冤案简直是天方夜谈!!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夏东明受贿案导致了公众对法律公正的不信任!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让老百姓了解真相!!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金湖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如此无法无天?曝光!继续曝光!!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离奇之荒唐!新闻材料如有失实的话,金湖检察院完全可以起诉人民维权网媒体,现又为什么不作声?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如确有结论应上网公布于众以维护金湖检察院的声誉才对!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我们老百姓相信事实真相!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金湖检察院应当公开答复,把维护检察声誉落到实处。给全国关注此案的人们一个交待!!!
IP:222.184.*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是人民维权网几位记者目前的调查不实?还是金湖检察院面对夏东明的冤案视而不见?文中报道的冤案到底是真还是假?金湖检察院到底搞没搞刑讯逼供炮制没炮制冤案?是金湖检察院应当公开给一个负责任答复的时候了。让老百姓了解真相关系到国家司法的权威和公正!!
IP:221.198.*  于2007-04-25  发表评论:
坚持真理 不能撤
IP:222.168.*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金胡检察院,张玉荣受贿了吗?为什么还要没收张玉荣的工资折???你们不是违法办案又是什么??是非法敛财吧!!!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冤”字,再也不想看到这样的“冤”事了!
IP:222.168.*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说:“……通过加大指定管辖、异地审理的力度,防止和排除地方非法干预。”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是不是只有意外,才能使得公平与正义降临在那些饱受冤屈之人的头上?否则为什么那么多人都是寻着如此的轨迹最终方得以平反昭雪?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夏只不过是这个国家深陷苦难冤情中人的一个微小微小的代表人物,由于得到了人民维权网记者的调查后他才引起这个世界的关注,而不知道还有多少个人,他们此刻依然在似海的冤枉中苦苦挣扎着没有人知道。我想,夏是不幸的又是幸运的。。。。。。。。。。。。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文章我己细看过。六月飞雪冤比窦娥!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木秀于林,风必摧之,无论你多厉害多辉煌,可是在一个小小阴暗的角落,总是有那么一小撮人在盯着你,想方设法弄死你。他们跟你并没有什么仇仅仅是因为嫉妒,他们不明刀明枪的跟你动手,常常是借助一个拥有权利的蠢货去干这事儿。看到这样的冤案我们常常会无明火起拍案痛骂,这也是历史的另一种魅力:让人愤怒、悲凉、无奈。
IP:222.168.*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施行刑讯逼供的人为自己申辩说没有刑讯逼供,让检察院来查检察院无法释去包庇的嫌疑。建议夏案应该启动申诉程序,申请异地审判。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关注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不知道是不是现在的法律太多了,让人眼花缭乱分不清是该犯哪一条,还是犯罪人的做案高明,还是因为现在的关系网太大了!总而言之冤案不只是这么多,在全国各个地方都有这中事发生!由此可以说明我们的国家是不是太注重表面而忽视了实质的东西...................
IP:222.168.*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现代法治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禁止刑讯逼供,我国的法律亦不例外。但是,刑讯逼供现象在我国却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为什么会如此?任何行为都受到意志的支配,那么,意志又为何支配一些人去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刑讯逼供行为?这个问题值得深思。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在执法上必须坚决除恶务尽,才能使民众恢复信心,才能使社会风气为之一清,使检察院的声誉形象得到挽回............
IP:222.168.*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公民的权益要维护,国家司法机关的声誉同样也需要维护.”说得太好了!这并不矛盾,真正地维护了公民的权益,国家司法机关的声誉也就得到了维护及宣扬;反之,司法机关的声誉如何能够得以维护???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新闻揭露的材料如有失实,金湖检察院可以对新闻的揭露进行再揭露,严重的可以起诉媒体犯诬陷罪,因为监督从来都是相互的。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到底谁人在说谎?我强烈建议检察院利用测谎仪来测谎,使说谎者露出庐山真面目.让机器管教既摆脱了“人治”的阴影,又体现了绝对的公平,还有什么办案任务不能完成的?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媒体不是中央纪委;媒体不是审计署;媒体不是调查组;不能要求他们每句话都说得对,只要有事实依据就行.我们期待金湖检察院能够把维护检察声誉、形象这美言体现落实在行动上,给全国所有关注此事人一个交待!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可以看出已不仅仅是特权思想在做怪了,而是彻底蜕变为“黑社会分子”式的人物。当地政府机关以及上级司法机关将如何严肃处理此事,会不会深挖根源,给全国人民一个交待。我们继续关注并拭目以待!!!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品读这一起金湖检察院办案事件,我对检察人员的敬意大大打了折扣……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需要司法人员进一步加强职业修养,提高司法业务水平,在全部工作中都绷紧程序公正这根弦。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检察同志,夏案已引起社会的普遍不满,甚至危及到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任了。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一个迟到的裁判,即便是完全公正的,它的迟到已经使正义大打折扣。如果类似事件屡屡发生、见怪不怪,将会使全社会陷入对法律的漠视.............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到检察院告检察院是“幼稚之举”?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公平正义的实现需要执法者树立正确的执法观。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公正健全严格施行的程序是保证公民权利得到尊重与保护的前提!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实践证明,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往往同法律程序不完备或执行不力密切关联。法律程序的许多内容,如司法程序中的辩护、回避、上诉、公开审判等规定,都体现出现代的民主、法治与人权等宪政原则与伦理价值,是现代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在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应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法定权利,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尊重人的人格与尊严,推进和加强各方面的人性化管理;解决好各种权利的相互冲突问题,平衡与协调好原告与被告、受害者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权利保护,协调与兼顾人权保障与打击犯罪、人性化管理与严格执法之间的关系,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暴力执法、逼供信等已经成为一些检察机关的顽症与拿手好戏。
IP:222.184.*  于2007-04-24  发表评论:
检察院的声誉、形象是靠公正公平执法来维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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