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一访民“敲诈”政府获刑(资料图)
近日,黑龙江省延寿县访民葛立梅被延寿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其罪行为13次成功敲诈勒索当地政府4.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葛立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继而给属地政府施加压力,属地政府为确保信访稳定的局面,在劝返不能的情况下被迫答应被告人勒索钱款要挟的要求,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目前,葛立梅已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其无罪。
据了解,2010年,葛立梅的丈夫在黑龙江省双鸭山监狱服刑期间死亡。双鸭山监狱、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黑龙江省司法厅先后认定葛立梅丈夫为正常死亡,但葛立梅对答复意见不服,为讨说法不断上访。
据一审判决书,被告人葛立梅自2013年6月2日至2015年6月1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滞留上访……在寿山乡政府处理葛立梅案件过程中,葛立梅拒不听从政府工作人员劝告,每次都是以其生活困难为由和政府工作人员讲条件,不达到条件拒不返回。延寿县政府及寿山乡政府工作人员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为稳定被告人葛立梅,先后12次向其提供的卡号汇款共计4.2万元。2013年3月份延寿县政府工作人员在北京劝返葛立梅时,葛立梅成功索要3000元现金,以上合计索款4.5万元。
该一审判决书也载明,在一审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葛立梅的行为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葛立梅不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要件,被告人葛立梅上访的目的是找双鸭山监狱要求赔偿,只是由于被告人的户籍地在延寿县寿山乡,所以寿山乡政府负责接访处理,否则与寿山乡政府无任何关系;葛立梅没有敲诈勒索的行为,寿山乡政府给被告人的钱是自愿的赠与给被告人的困难生活补助费。
而一审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也回应了一审时辩护人的说法:被告人明知应当按照诉讼程序解决其丈夫死亡问题而拒不提起诉讼,因而采取非正常上访的形式向政府索要钱财,并且明知其丈夫已死亡而采取欺骗手段为分得耕地将其户口迁至延寿县,其主观上具有不正当目的性,同时在政府工作人员劝返过程中,以种种借口索要钱款,并让政府向其提供的卡内汇款,具有勒索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勒索的行为,虽辩解不是上访延寿县政府,但其主观上具有勒索国家机关的故意。
目前,葛立梅已提起上诉。葛立梅的上诉状上写道,法律只允许政府支付合法的费用,如果是敲诈,政府应当报警,而政府13次被成功敲诈,证明政府官员失职渎职,应受相应处分。并且,给钱时说是救助金,多年后却改口说是敲诈,政府的做法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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