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正在征集社会意见的《广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草案,广州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近日提出了修改建议。建议主要表现在如何规范城管权力,保护公民权益方面。整个条例草案对综合执法机关的权力规定过大,而制约的程序性条款却较少。(4月27日《新快报》)
由广州城管部门起草的这个法规草案,带有浓厚的部门立法特点,即过分强调自身的权力,而忽视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而笔者从草案的其他相关规定看,问题还远不止于此,因为如果按照草案规定来配置和行使权力的话,广州城管的执法权将变为“最牛的权力”。
草案除了缺少城管法律责任的条款外,还不恰当地抬高了城管的权力地位。草案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提供,不得收取费用;需要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告知通讯部门中止服务合同。”这些条款在某种程度上,授予了城管执法部门超越其他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权力,一旦草案被正式通过,广州城管有可能成为中国“最牛的城管”。
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草案授予广州城管的行政执法权,要求一切行政机关都要无条件地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协助义务,凸显了城管权力的优先和傲慢,至少这样的行文方式是我国法律法规文件中所没有的。在我国,即使司法机关为打击犯罪而调查资料或委托相关机关和单位出具专业意见,法律也没有授予司法机关如此缺乏规范和约束的权力。对于社会单位和管理对象,城管权力的绝对优先性则更不用说。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可以“告知通讯部门中止服务合同”,仅仅一个“告知”城管行政执法权就跨越权力界限,直接干预民事经济领域的事务,把国家法律和公民权利远远抛在了脑后。
草案的这些规定,既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也不符合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更不符合限制权力和尊重保障人权的时代趋势。但需要指出的是,法规草案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傲慢的条款,部门立法是一个重要因素,却不是唯一影响因素。事实上,它是我国多数城市城管执法现状的真实写照,其根源在于城市管理者“城市形象高于一切”的错误观念。
目前在有些地方,城管的违法执法已经引起了强烈谴责,因此,当务之急是规范城管执法权,使其走上法治化轨道,而决不是继续扩大权力、放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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