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上交所、深交所及中金所正式发布了指数熔断相关规定,并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与9月份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采纳了公开征求意见期间各方反映最多的、关于熔断时间过长的意见,对征求意见方案作了相应调整,即:将触发5%暂停交易30分钟缩短至15分钟,相应地将14:30及之后触发5%暂停交易至收市,改为自14:45及之后触发5%暂停交易至收市;其他制度要点不变。 按照三大交易所的精神,指数熔断机制的总体安排是:指数熔断机制以沪深300指数作为指数熔断的基准指数,当沪深300指数日内涨跌幅达到一定阈值时,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全部股票、可转债、可分离债、股票期权等股票相关品种暂停交易,中金所的所有股指期货合约暂停交易,暂停交易时间结束后,视情况恢复交易或直接收盘。 应该说,管理层实行指数熔断机制,是经过对A股市场6月15日以来的两轮股灾的总结之后,而采取的一种应对措施,其初衷是为了对A股的非理性暴跌进行抑制,从而防范系统性风险。 客观地说,熔断机制可以解决股市短期和应急问题,给市场一个冷静期,尤其是当市场因非理性因素导致急涨急跌时,通过熔断机制使市场交易暂时停下来,让各方有一个冷静思考的时间。比如由于软件系统措施导致买入大量ETF的光大“8·16”乌龙指事件,如果有熔断机制,就可以在第一时间斩断交易链条,并发现错误、停止程序运行,从而减少损失。不仅如此,在暂停交易期间,监管当局能够在盘中就触发熔断的原因进行评估,如果涉及谣言等情绪面的因素,可以即时进行疏导。 但是有观点认为,熔断机制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减少市场大幅波动,是交易机制的重要完善,是一种能够阻止暴涨暴跌的措施,在该制度实施后,千股涨停跌停的局面就不会再出现。然而,事实证明,这种观点过于一厢情愿,熔断机制的相关规定对于应对股市的非理性暴跌同样捉襟见肘。 不妨回顾历史,9月14日,虽然两市个股跌停的数量达到了近1500只,但作为熔断机制基准指数的沪深300指数当天的跌幅只有1.97%,盘中的最大跌幅也只有4.77%,并未触及5%的熔断阈值;9月15日,虽然两市跌停个股超过700只,而跌幅超过9%的个股则超过1000只,但是,作为熔断机制基准指数的沪深300指数当天盘中的最大跌幅也只有4.55%,同样未能触及5%的熔断阈值。尽管9月14日股市再现千股跌停的局面,9月15日七百余只股票跌停,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暴跌,但沪深300指数甚至还没有触及熔断机制所规定的5%的熔断阈值,连暂停盘中30分钟交易的机会都争取不到,遑论抑制投机行为、维护股市稳定了。 结合历史经验来看,熔断机制虽然能对股指够起到稳定市场作用,但其对个股股票价格并非是“保险丝”,对应对股市非理性暴跌的作用有限。原因在于: 首先,熔断机制基准指数沪深300指数的失真问题。三大交易所统一在一个指数之下,没有保持各自的相对独立性。由于沪深300指数中大盘股占据了主导地位,在此基础之上的熔断机制基准指数是一种指数熔断,而不是个股的熔断,并不能如实地反映沪深两个市场各自的涨跌情况。 其次,当跌幅接近熔断阈值时,可能导致市场参与者预期自我实现。在股市下跌时,投资者担心因继续下跌触碰熔断阈值暂停交易,会提前大量卖出股票,结果导致股指快速触及熔断机制。所以,熔断机制无法解决人们对股市的悲观预期。更容易导致在触发熔断之前集中抛售股票的情况。 最后,熔断机制只能救急,但不能救火,难以改变股市下跌的态势。虽然,熔断机制对于突发事件能够起到暂停作用,但是,解决不了中国股市的根本问题:当绝大多数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前景不看好,对经济发展信心下降的时候,即使采取熔断机制,股市随后也会接着下跌。 实际上,在A股市场暴跌的过程中,为了应对股市连续暴跌的行情,不能单单依靠一个熔断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加快A股市场的制度性改革,将指数熔断机制同建立救市机制相结合,在两者之间形成一种配套的关系,在股票熔断之后,采取对应的措施来相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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