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内乡县王店镇某村的小美(化名)是个90后小姑娘,通过努力在2011年考上了一所大学,成为一名在校大学生。为了就学方便和适应学校的管理需求,入学后便将户口迁入所在学校集体户口。本该无忧无虑的享受大学生活的她,最近却为土地补偿款打了一场官司。
原来,小美自打出生后就跟随父母在王店镇某村某组生活,一直种植由被告该村村民小组发包的耕地,并享受着镇财政所发放的粮补。2013年该村民小组经研究表决将本组所有的土地出让,村民都可以获得土地征收补偿费用。为此,该村民小组在2014年12月12日制定了《王店镇某村某组土地补偿款分配表》,该表显示,按照19014元/人的标准进行分配(后每人又分536元),但是该表中却没有小美的名字。小美多次向村民小组主张权利,但被拒绝,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村民小组返还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村民小组认为,小美已经在2011年8月18日将户口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已经不属于本村民小组成员,不应该分得补偿款,请求驳回原告起诉。
根据原、被告诉辩主张及相关证据,法院归纳如下争议焦点,1、小美是否属于村民小组成员;2、小美是否应分得土地补偿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小美自出生至上大学前一直是被告村民小组成员,其户籍的迁出并不表明其已经脱离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所以会将户籍迁出原所在的村集体组织,这是基于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需要。在校读书大中专学生虽然离开了原户籍所在地村集体,但其离开户籍所在地的村集体并非是去就业,而是到学校里学习,是一个典型的消费者。原告在校的生活费、学费以及其他的花费基本上是依靠在农村里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供给。其仍以家庭所包村民小组的土地为生存保障,因而并未丧失村民小组的成员资格,应当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权利,参与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故原告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遂于6月23日,作出被告内乡县王店镇某村某组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小美土地补偿费19550元的一审判决。